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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应该是慈善的主体之一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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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应该是慈善的主体之一
  重构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的文件规定,我国的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佛教的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活佛、喇嘛、觉姆、长老;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毛拉、伊玛目;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师、教师、长老等。全国现有宗教教 职人员约20万人。截至1989年底,全国经各级政府批准恢复开放的寺观教堂达四万余处。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举行宗教仪式和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同时还具 有传播宗教文化,渲染宗教气氛,陶冶宗教感情和具有净化人心、美化环境、对外友好交流 等综合性的社会功能(《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
  国务院〔1981〕178号文件规定:“寺观的宗教收入、生产收入和其他收入,均归寺观集体所有,主要用于解决僧道人员生活、寺观维修和寺观内日常开支。任何单位不得抽调寺 观资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寺庙(包括道观等)的香火越烧越旺,寺庙的经济收入愈来愈高,与当初制定法规时的情况大不相同。笔者几次出游,对此深有感触。在西南一家略有点名声的寺庙,粗粗一算,其年收入就要数以千万计。名气再高的,一柱香已升至上万元。再加上贪官污吏、黑道成功人士纷纷不惜万金求佛保佑,寺庙的经济收入更是一个劲的窜高。
  事实上,目前我国的寺庙,特别是旅游风景区的寺庙,已经成为经济大户。在这种情况下,对寺庙经济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进行调整,而且也有必要加大寺庙收入的审计力度。如果考虑到贪官污吏求佛保佑行为的泛滥,各界党政机关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检察院也可以蹲守寺庙,或者与寺庙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在这里抓贪官,事半功倍。
  我国政府允许传教的所有宗教,其教义都是劝人行善的,都是维护社会公正和谐的。因此寺庙不应该成为贪官污吏的庇佑地,也不应该让贪官污吏在这里得到心灵的慰籍。同样,寺庙也不应该成为赚钱机器,否则就是:佛教变欲教,烧香变烧钱,出家变入世,慈悲变护恶。
  长期以来,笔者对古刹昏灯下的修行者都怀着一份尊敬。这是因为,正如笔者在《探寻圣人的足迹》一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自序中所说:“大约2500年前,人类出现了几位圣人,他们代表人类对人类的痛苦和前途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并做出了相应的选择。老子认为,人类应当回归于自然,无知无欲无求;‘上帝’认为,人类应当回归于动物世界的伊甸乐园;释迦牟尼认为,人类的痛苦是人类本身所无法克服的,人类只有进化成为‘佛’、成为神仙才能够真正摆脱痛苦;孔子则认为,人就是人,人能够找到办法解决人类的痛苦,方法就是为每一个人在社会大结构中安排有关适当的位置。本书详细分析了上述圣人的学说和意图,并认为他们的工作代表着人类的第二次选择(第一次选择是举起火把成为人)。”
  现在,我国绝大多数寺庙,除了仍然有少数僧人道士仍然在坚持修行、钻研宗教教义、探索如何超越肉体的途径之外,寺庙里的大多数人都属于从业、就业人员,他们除了看护古建文物,主要从事的是商业经营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寺庙以宗教名义比较轻松赚取的巨额金钱,应该对社会有一个公开的交待和回报。笔者认为,寺庙收入的支配要制定规范,除了用于寺庙维护、寺庙发展、修行者修行、从业人员工资福利、上税等方面之外,每年应该至少拿出不低于总收入10%的资金用于社会慈善事业,各寺庙都要制定具体的行善指标并对社会公开,例如每年施舍多少粥、资助多少人治病、资助多少人上学,等等。目前我国慈善事业正在起步和发展,寺庙应该而且也有能力成为慈善事业的主力之一,这应当成为寺庙能够收香火钱的必要前提之一。
  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慈善行为正是人类心灵的呼喊,也是人类人格力量的基础。事实上,我国普普通通老百姓的慈善行为,是在时时刻刻进行着的,帮人一把就是在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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