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把握 努力实践基本原则、基本方针中的和谐理念与和谐要求
深刻把握 努力实践基本原则、基本方针中的和谐理念与和谐要求
陈红星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又一重大发展。注重社会和谐发展及其对执政党的相关能力要求,历来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深层理念和实践要求。党的宗教工作基本原则、基本方针即: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以及信仰上相互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等,就包含着深刻而丰富的和谐理念、和谐要求,需要我们深刻把握和努力实践。
一、深刻把握基本原则、基本方针中的和谐理念、和谐要求我国宪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都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并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我们党关于宗教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既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增强党同信教群众的血肉联系与和谐关系,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我国有1亿多信教公民,宗教信仰是他们客观的精神需要,也是他们安宁和睦生活的重要方面。
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党和政府代表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信教群众的利益),而代表和维护信教群众的利益,就必须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信教自由。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必须最大限度地、充分地调动全体人民参与国家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其中必然包括调动1亿多信教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坚定不移地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体现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宗教工作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会,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直接体现了这种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本质,是党和政府从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信教群众)利益出发,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其直接作用是规范宗教事务,透明管理程序,保障社会安定,使宗教界成为和谐社会的积极部分。所以,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既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更是保持宗教界安定和睦、宗教工作畅顺有序的必然要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的原则,是基于帝国主义曾经长期利用宗教侵略和掠夺中国的历史事实,也是基于对我国广大信教群众意愿的真诚尊重,更是对于我国宪法尊严的坚决维护。但其根本目的,依然是保障我国宗教界的和睦状态,维护国家的安定与有序。多年来,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从未间断,而实践证明,高举法律的旗帜,运用法治的方式,是抵御境外宗教渗透的最有力的武器。最近,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条例突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的立法宗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成果。认真贯彻条例,有利于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抵御境外渗透,维护安定的宗教秩序和社会秩序。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蕴含了党和政府带领全体人民(包括信教群众)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又突出了党和政府为构建和谐社会,对待人民内部思想信仰差异或矛盾的平和态度,以及“和风细雨”的工作方式。这里的相适应,承继了中国“和合”文化的精神因子,同时又赋予了它时代新意。
它强调要客观地认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相容性,并努力探索使宗教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和谐因素。这里的引导,既明确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长远目标,更明确了引导相适应的原则、方式和尺度:首先,“引导”就是引导,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强迫进行,也不能越俎代庖,而要让宗教界自觉自愿地随顺、拥护我们的观点、意见;其二,“引导”应体现在帮助、服务、鼓励、交流、说服、推动上;其三,“引导”体现着真诚、温情、关怀、宽容和包容。如此引导,贯穿着和谐的要求;在这样引导下的适应,必然是真心地自觉地适应;这样的引导与“适应”相结合,实现的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的原则,同样包容着深刻的和谐理念与和谐要求,这一原则最突出的是求同存异,和衷共济的思想内涵。在这里,同就是指“政治之同”,既党和政府与信教群众有着共同的社会发展目标和共同的政治利益,异就是指“信仰之差异”。“信仰上相互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要求的是信仰不同但以相互尊重而存异,为共同利益要以团结合作而实现同,且落脚点在实现同,所包含的和谐理念、和谐要求是十分深刻的。坚持这一原则,党与宗教界的关系必然是一种良性的“和谐”状态。
二、努力实践基本原则、基本方针中的和谐理念、和谐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信教群众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按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做好宗教工作,就是要把基本原则、基本方针中的和谐理念、和谐要求,切实落实到工作实践中:要切实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自由,体现基本原则、基本方针中的和谐理念。要充分认识宗教信仰作为信教群众的精神需要,作为信教群众安宁生活必不可少的内容对于信教群众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切实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的信仰自由,满足他们的精神需要,对调动他们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的重要性。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的信仰自由的实践中,需要再次强调一个观点: 不能以有无宗教信仰作为判断划分和谐与不和谐,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的标准。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周恩来总理与基督教人士座谈时讲过这样一段话:“我们只把宗教信仰肯定为人民的思想信仰问题,而不涉及政治问题,不管是无神论者,还是有神论者,不管是唯物论者,还是唯心论者,大家一样能够拥护社会主义”。50年前,周总理没有把有无宗教信仰看作判断政治上积极与消极的标准,如今,我国人民群众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信仰宗教的人数也有所增多。如果还把有无宗教信仰看作是和谐与不和谐、积极与消极的一个标准,无疑会严重伤害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感情,会损害团结、引导宗教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并最终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要切实做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体现基本原则、基本方针中的和谐要求。切实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对宗教工作者来说,一要自己学法、知法、懂法,具有较强的执法能力;二要严格执法,坚持执法的严肃性,遵守执法的程序性,保证执法的透明性,在执法中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失公允;三要自觉接受信教群众和社会舆论对自己的监督,并及时予以改进;四要完善执法队伍和执法机制,确保执法到位。保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工作者,还必须常有自我警醒意识,既注意解决目前信教群众、宗教界存在的不和谐因素,更要注意解决自身在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甚至不当等问题,要高度重视目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消极影响。现在,《宗教事务条例》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都已颁布,对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工作者依法行政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否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是检验宗教工作是否符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重要内容。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工作者应时刻严格自律,率先符合“和谐”要求。
要切实做好引导工作,体现基本原则、基本方针中要求的“和谐”方式。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着重强调的是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宗教事务,使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宗教活动、行为,有法可循、有法可判、有法可究。
引导宗教与社会相适应,则主要是根据公民思想信仰的内容和特点,促使其中积极的、合理的,有益于社会的内容发扬出来,帮助他们认识并逐渐消除不合时代要求的意识和观念。引导不是要求信教群众放弃信仰或变换信仰,而是使其现有信仰与时俱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首先,“引导”要肯定广大信教群众在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上与党和政府、全国人民的一致性,只要我们正确引导,广大信仰群众一定会发挥出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其次,“引导”要肯定宗教中蕴含着的人类思想、道德、文化方面的优秀遗产,并善于挖掘宗教中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相同或相近的内容,善于引导、帮助宗教界对这些优秀内容进行符合时代要求的阐释,使之融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道德、文化中去;其三,“引导”要鼓励宗教界多做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应该看到,宗教的社会服务活动,既是宗教自身存在与发展的需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宗教界的传统和优势;其四,“引导”要切实体现平和和风细雨的要求,要体现执政党的有容乃大与包容,体现爱心、温情、人性化;最后,“引导”中要重视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宗教政策法规,宣传党和政府对信教群众、宗教界的关怀,宣传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宗教界的积极作用和贡献,宣传中国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享受宗教信仰自由的真实情况。
本文探讨的是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工作者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责任与实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宗教界也有着自己的责任与使命,我们鼓励宗教界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为构建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摘自《中国宗教》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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