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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与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2日
来源:不详   作者: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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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与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
  吴欣
  近年来旅游景区与宗教活动场所(本文专指景区内的)之间常生间隙,关系不和,甚至偶有不愉快的事件发生。这既不利于旅游景区的经营开发,也会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影响当地旅游事业的发展和宗教工作的进行。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势必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正确处理旅游景区与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正视和亟待解决的一项课题。
  旅游景区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之所以会产生矛盾,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思想认识方面存在偏差。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在管理旅游上是行家里手,但对宗教知识、宗教政策、宗教法规和宗教问题往往缺乏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加上当前有些地方的政府把旅游业作为未来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来抓,难免产生“重旅游、轻宗教”的思想,致使在作决策时不注意听取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建议,不注意维护宗教方面的合法权益。而宗教方面往往也过多地强调自身的特殊性,不愿主动与旅游部门加强联系沟通,不愿接受旅游部门在某些方面的指导。这些思想认识上的偏差,造成了旅游景区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构之间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不够,当然会导致二者关系不睦。
  二、管理方面存在“越位”。把宗教文化作为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无可非议,但宗教活动场所应在政府宗教王作部门领导下由宗教界人士自主管理,旅游行业管理部门不能干涉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这是党的宗教政策规定的。但一些地方的旅游管理部门往往不顾政策、法规,把宗教活动场所视作普通景点进行“越位”管理。比如有些地方,未经政府宗教部门登记开放,就摆设了神像、供台、公德箱,由旅游部门组织管理小组进行日常管理,严重违反了现行政策、法规。这些“越位”行为,引起了宗教界人士的强烈不满,自然也就造成了景区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的矛盾。
  三、在利益分配上存在分歧。旅游风景区的建设,多由政府及社会进行投资,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对景区收取适当门票是名正言顺的。但对宗教活动场所而言,其建设主要靠信教群众自筹资金,而且还要进行自养。因此,宗教场所收取门票及香油钱用于场所修缮,自养,既受政策、法律保护,也在情理之中。但是有些旅游管理部门为了增加收入,擅自提高门票价格,却没有给予宗教场所适当比例的分成;或者为了方便游客而实行套票制度,取消景区内各景点包括宗教活动场所的门票,这些做法使宗教场所感到难以接受。同时,有些景区大额的门票加重了信教群众的负担,影响了宗教场所的香客流量,减少了场所的经济收入,从而造成场所自养困难,这必然也会引起宗教场所及信教群众对景区管理机构的不满。
  针对以上情况,要正确处理旅游景区与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从如下三个方面人手:
  一、在思想上提高认识,既要重视发展旅游,也要做好宗教工作。
  旅游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已日益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现在许多地方部提出要把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龙头及未来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来抓。宗教工作作为党的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等特点。特别是在当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党中央一再强调要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形势下,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对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事实证明,宗教问题如果没有处理好,极易引发事端,从而危害社会稳定,不利于两个文明建设。所以说,做好宗教工作与搞好旅游事业一样,最终目的都是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服务的。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强调大力发展旅游业的同时,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切不可顾此失彼,因小失大。这是正确处理旅游景区与宗教活动场所关系的前提条件。
  提高思想认识,一是旅游工作部门要认真加强对宗教政策、法规的学习,充分认识到宗教问题的特殊性、复杂性,增强贯彻执行宗教政策,法规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二是旅游部门与宗教界人士要沟通思想,交友谈心,增进了解,建立起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的良好关系。
  二、在管理上分清权限,既要各司其职,又要互相协作。
  搞旅游属经济领域的活动,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而宗教属意识形态范畴,以政治影响、社会效益为重。二者性质迥异,不可混同,因而其所属管理机构也是不能合二为一的。旅游景区由旅游风景区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而宗教场所(包括其附属建筑、山林等)则要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下由宗教界人土自主管理。不能因为宗教场所附带有旅游的功能,就简单地视之为普通景点而由旅游部门插足其事务,甚至将其纳入旅游合门的领导与管理之下。否则,就违背了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法规,会造成管理关系上的混乱,妨碍正常的宗教活动,以致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
  同时,宗教场所也不能过份强调自身的特殊性,拒不接受风景区管理部门对其合理的建议和指导,造成宗教场所与景区在规划、建设上不协调,妨碍景区的整体开发。旅游风景区管理部门、宗教部门以及文物保护、园林管理等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互相支持,通力协作。各部门之间还须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和协商议事制度,以加强联系、协商,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在措施上突破局限,既要照顾局部利益,更要着眼整体利益。
  旅游景区与宗教场所之间的矛盾,多是由于在门票收取问题上互不相让而直接造成的。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在这方面应该更新观念,放宽眼界。因为旅游业要出奇制胜,必须摆脱传统旅游的小圈子,建立起大旅游的观念。也就是说,不单要在景点上下功夫,更要在“行、住、食、游、购、娱”等方面的平稳配套上下功夫,注重社会各相关方面的彼此协调、互相促进,从而提高旅游业的整体创收能力。
  宗教场所的存在,似乎是“瓜分”了旅游景区的一部分收入,但是从整体效益上看,这对于旅游业发展是有益无害的。姑且不说宗教在政治上所起的特殊重要作用,就其对旅游的直接贡献而言也是很大的。首先,宗教活动场所的存在及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为旅游景区增添了景点与文化内涵,不仅吸引了大量的游客,而且还有大量当地及海内外信众经常前来朝拜,极大地增加了景区的人流、物流、财流;其次,宗教场所在搞好自养的同时,会花较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用于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整治,能妥善保管好相关财物,为景区管理减轻丁负担;另外,宗教场所还能发挥对外友好交往的“窗口”作用,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开展文化交流,促进经贸合作,也促进了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制定景区管理措施时,应采取“放水养鱼”而非“杀鸡取卵”的政策,维护宗教方面的合法权益,较好地调动宗教场所为景区服务的积极性。比如,在门票收取问题上,对于宗教活动场所较为集中的景区,实行套票收费应经过充分的协商论证方可实施;门票价额不宜过高;对信教群众或逢宗教节日应实行门票优惠制度;宗教活动场所被取消收费后,应在套票收人中占有一定比例的分成,等等。
  总之,只要旅游景区与宗教场所管理机构之间能解决好思想认识、管理体制和具体措施上存在的不足,做到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就是一定能够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摘自《中国宗教》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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