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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的“中国式崛起”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7日
来源:不详   作者:田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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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的“中国式崛起”

  田毅

  汶川大地震后的一个月内,社会捐赠款物价值都超过了各级政府下达的财政资金。民间力量异乎寻常地释放,再次让我们看到“中国奇迹”。

  纵观历史,中华民族,从来都不缺少慈善的传统。“饥者食之,寒者衣之,不资者振之”的商汤赈恤饥民开辟先河,春秋时,“善人”路边设食,入魏晋,佛教寺院慈善兴起,悲田、福田思想始为流传。及宋代,范仲淹等开辟“义庄”家族慈善,到明清,中原、江南同善会甚至成为民间慈善主力。

  但我们看到,中国历史上从来有两个市场:一是官家的财政市场,二是民间生活市场。就慈善领域而言,官家肩头也扛上“无限责任”,民间力量到了明清才在饥荒、疫情、战争不断、政府无力及江南工商业发达的双重历史背景下成长起来,一批慈善家初成。

  纵观中国古代慈善,“国家救助”为主流,社会组织居弱势。如朱元璋即位之初就诏令天下设置孤老院,要求地方官府对“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官为存恤”。

  晚清后,融汇西学,“教养兼施”的慈善理念逐渐替代了“收养为重”的传统,职能范围扩展至社会公益事业。1882年,李鸿章上书《创设广仁堂折》,除慈幼、蒙养、敬节属于传统慈善事业的内容以外,其余几项均属于新创,尤其戒烟所的设立更具社会公益价值。

  到民国,慈善组织有细分态势,出现募捐机构、协调机构和实施机构,特别是其中的募集与实施相独立预示着慈善组织管理的制度化。慈善经费渠道日益广泛,不但各界参与,还出现了如义演、义卖、发行彩票、购买股票等等方式。

  而在人们脑海中多为赈灾捐款的慈善也完善到慈善救济和慈善教育两大类。前者为济贫助困、赈灾救荒等,后者为开办习艺所、贫儿院、慈幼院等。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在救济方面继续担当绝对主力,红十字会和慈善会成为运行主体。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民间慈善机构数量和实力有所增长,但与社会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

  宏观上,慈善作为社会的第三次分配可以弥补市场和政府第一、二次分配后留下的空间,微观上,慈善组织的兴起提高了组织效率的制度创新活动。这也代表着公民行为的成熟和作用增强。

  不过,至今,《慈善法》未出,几易其稿,争论不断,核心即是政府如何管理慈善机构以及到底是民间事业还是政府可以参与。如何形成疏通民间善心、资金和智慧贡献社会的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目前的制度完善可以在下列方面进行,培育慈善组织的独立法人资格、建立慈善捐赠税收激励机制、健全慈善组织的外部监督与评估机制及现代职业化、专业化慈善组织。民营化、法制化、系统化、专业化应为慈善组织发展的大方向。

  另外,国家应增加财政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力度,即便在发达国家,财政投入也是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以英国为例,2004年其公共部门的投入占志愿部门收入来源的37%。

  慈善绝不仅仅是捐款,它呈现出社会、市场和政府边界的不断变迁和相互关系。欲扩大慈善事业,根本上在于与时俱进,以规则制度调节这些边界,各取所长,各尽其力。(信息来源:中国佛教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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