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精神鸦片”到“社会资本”
从“精神鸦片”到“社会资本”
——改革三十年中国宗教的基本变迁
李向平
宗教乃人类社会生活及社会组织的重要构成。它的发展与变迁,深受政治、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政治一直是影响和制约当代中国宗教发展的重要因素。1978年之后,中国社会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时代,从此,当代中国宗教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研究当代中国宗教三十年发展历程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通过当代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中国宗教的基本变化,认识把握中国社会变迁的基本规律。所以,本文通过对当代中国宗教三十年来的基本演变趋势的总结和讨论,试图讨论把握中国宗教、乃至中国社会的主要变迁及其特点。实际上,宗教工作、宗教事务的社会管理,亦是党和国家实行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层面。总结这一方面的改革开放经验,对于纪念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成就,对于今后中国社会改革开放制深入,具有不可低估的学术意义和理论价值。
本文拟从精神鸦片、社会适应、宗教文化、社会资本等基本概念,梳理和讨论中国宗教工作、中国宗教管理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当中的基本变迁。
一.改革开放:使“毒品”变成了“药品”
“宗教是人民的鸦片”,曾经是中国共产党处理宗教问题、制订宗教政策的基本观念。新中国建国初年,宗教管理是“内部行政事务”,视宗教为控制性上层建筑,实行了封闭型行政管理方法,视宗教为精神毒品,甚至采用行政手段取消宗教。为此,从中国共产党执政初期,一直到文化大革命期间,“鸦片论”一直是我国宗教工作和宗教研究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这种历史情形,只有到了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现代历史新时期之后,才有所改变。
在此背景之下,党和政府管理宗教的政策和方法,进行了相应的、及时的调整。为此,中共中央颁布了1982年19号文件,奠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宗教政策的基本方针和指导思想,提出了“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政治上团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等主张。大约就在这同一个时期,学术界也对“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传统说法,进行了重新的讨论与诠释。这些讨论的成果,大致体现为:第一,“鸦片”是对宗教在阶级在阶级社会中一定条件下所起消极作用的形象化的比喻。第二,历史上的宗教作用因时代、社会条件的不同而不同,不能一律用“鸦片来概括”。第三,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的作用,更不能有“鸦片”来说明。[①]
在此之后,党和国家政府的文件中,不再使用“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片面提法,同时制定了一些相关政策和法规,使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一系列法律的保护,得到了司法行政的保障和监督。更加重要的是,正是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等同于从改革开放的角度,解决了“宗教是麻痹人民的精神鸦片”的问题,赋予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中宗教存在的合法性。各个宗教及其信仰体系,因此而成为了当代中国社会、文化、经济的一个个有机构成部分;宗教信仰及其信教群众,也从被斗争的对象,变成了团结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保证公民的宗教自由。与此同时,国家政府还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为此,宗教信仰自由因此成为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有宗教或信仰的选择自由,有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及设立和保持一些场所之自由,有编写、发行宗教或信仰刊物的自由,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过宗教节日及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为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
二.相互适应:宗教信仰的合法性存在
在宗教是麻痹人民的精神鸦片的问题被解决之后,宗教由鸦片“毒品”转变成为了可用的“药品”。宗教方面安慰人的心理精神、配合主流价值体系、团结民众、参与社会建设等方面的积极功能,就得到了国家政府的认可。于是,各大宗教获得了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理论依据。
实际上,正是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才能使被视为鸦片毒品的宗教问题,被转换成为了可用的药品。这正好说明,新时期的宗教存在本身,就是一个需要在中国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加以重新认识和重新定位的问题。既然宗教是不是鸦片的问题给解决了,那么,各大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的社会功能,就应当能够得以正常的对待了。为此,学术界在1985年就提出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应是有益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命题。其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 宗教徒和非宗教徒能在党的领导下结成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逐步实现四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富裕、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第二, 宗教界在坚持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共同基础上,使宗教的某些思想、信仰、道德和行为适用于新的社会要求,宗教徒在日常生活中爱国守法、服务人群,造福社会。
第三, 宗教界在宗教学术研究和国际交往等领域内发挥自己的专长和特点,为继承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丰富社会主义文化,为增进各国人民友谊、维护世界和平做出贡献。
第四, 党和国家以及整个社会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在法律上、政策上和实际生活中,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至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条件有两个基本方面:第一,从宗教方面来说,相互适应的基本条件是,宗教徒爱国守法,同全国人民一起,积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而努力。第二,从党和政府方面来说,这一基本条件是,坚决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②]
学术界的观点,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1990年12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江泽民、李鹏在会上作了重要发言,指出宗教工作在现阶段的重要性。1991年1月,江泽民接见宗教团体主要领导,并重申了中央1982年(19号)文件精神,指出信教群众与宗教界是中国共产党可以信赖的朋友,双方合作的基础是爱国爱教、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党和国家一方面要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宗教界要接受党的领导,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1993年李瑞环代表江泽民与宗教领袖座谈,他又强调与宗教界合作的问题。“实践证明,只有在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才能真正做到信仰上互相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才能有效巩固和加强政治上的团结合作”
尤其是江泽民于1993年全国统战部长工作会上,正式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论述,正是适应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需要,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来重新估量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相互关系,肯定了宗教具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共同基础,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从而成为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问题的指导思想。从此,中国共产党将不再被动应付宗教,而是化一切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江总书记的讲话超越了“鸦片麻醉论”,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新时期实践中的又一次突破性发展。[③]
因此,国家政府先后制定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一系列新政策。在国家政治与宗教信仰的关系方面,也同时因为社会层面的改革开放,宏观社会条件的改变,国家政府对宗教本质的理解已经产生了实质的改变,由“麻痹人民的鸦片”,一直到“鸦片论”的扬弃、到以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实际上就为三十年社会主义中国改革开放时期的宗教,给予了合法的社会定位。这一对宗教政策和宗教理论的调整,对三十年中国宗教的存在与发展,构成了十分重要的影响。
这就是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以及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认真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比较系统地阐明了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实现了宗教工作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对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问题,从理论到实践都进行了多方面的积极探索,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创造性地处理我国的宗教问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推动宗教工作取得了新的成就。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提出了新思想、新观点,形成了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社会主义的宗教论”。[④]
这正是1978年以来,邓小平提倡的改革开放政策在宗教工作、宗教管理领域的生动表现,也标志着改革开放政策对中国社会的全面影响,特别是宗教与国家、宗教与社会的关系上,党和国家政府构建了政教两界都高度认同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充分表明中国社会在政治层面对宗教积极功能的极大肯定,真可谓是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之一。
三.宗教文化:新时期宗教演变的理论基础
既然宗教不是精神鸦片的问题得以顺利的解决,那么,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宗教是一种文化、价值体系的思想和观念就逐步得到了政界、社会、学界的大量肯定。所以,伴随着中国社会的进一步改革开放,宗教的存在和发展得以合法化、正常化,中国当代的宗教学研究也同时得到了很好的建设和拓展。我们可以这样说,在中国人逐步扬弃了宗教是鸦片这一观念的同时,“宗教是文化”的观念,几乎是同时到了中国社会的普遍认可。“宗教文化论”,已经基本取代了“宗教鸦片论”,逐渐成为新时期宗教学研究、甚至是宗教工作的理论基础。
毛泽东早就有过“宗教不是迷信,是文化”的说法。邓小平成就在纪念唐代高僧鉴真时,充分肯定了宗教界人士在国际文化交流中的积极作用。[⑤] 江泽民也成就说过:宗教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他甚至还在陪同布什总统去一所大学演讲的时候,表明了他对宗教的浓厚兴趣,他说自己经常阅读基督宗教的《圣经》和佛教的《金刚经》。[⑥]
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宗教是一种文化所给予的充分肯定,不仅仅是出自个人的角度,而且也从一直宗教工作的视野和方法论层面,等于强调了宗教现象的历史性和文化特征。
历史事实也充分表明,宗教是一种历史文化现象,是人类历史上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各个宗教体系之中,内涵有丰富的文化思想底蕴,也是重要的文化载体,对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宗教表达了人对真、善、美的渴望及对无限、永恒、绝对终极意义的追求,以一种超尘脱俗的精神来推动人类社会达到公义、和谐、纯洁、道德与圣化。所以,宗教作为一种文化体系,它们吸收了人类文明史上创造的许多精神财富,成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广大宗教信仰者的生活方式之一,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发挥着特有的协调功能和平衡机制作用,成为迄今为止世界上影响社会稳定的最基本的一支社会力量。
因此,当“宗教鸦片论”被“宗教文化论”所取代的时候,当各类宗教的发展事业被冠以宗教文化的名义,所谓佛教文化、基督宗教文化、道教文化、伊斯兰教文化……,当各种宗教研究亦同时以宗教文化研究的名义在渐渐发展起来的,它们似乎就在告诉世界,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已经能基本容纳宗教信仰、有神论的文化体系了。它在说明,中国社会随着逐步推进的改革开放,已经走出了那种单一的、封闭的社会结构。
至于发轫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宗教学研究,也具有一个从“鸦片—文化—伦理”的走势。这是当代中国宗教、同时也是中国宗教研究范式的三段式演进。这个三段式的宗教史或宗教学术史的演进,皆是肇始于八十年代初中期、那场关于宗教是不是“鸦片论”的争论,继而则以宗教文化的研究形式而陆续展开,最终以宗教鸦片论的结束划上了句号。
值得指出的是,此类宗教研究,大都从文化角度切入,具有特殊的方法论意义,而时代特征也极其明显。依据时人的理解,传统理念之中的国家,不仅仅是一个政治结构的安排,主要的还是一种文化现象的表现和理解,它直接地影响到人们的行动、制约着人们解释世界、社会的思维方式。只要有预先改变这个思维方式或者价值理念,这个世界的改变就可以运作于手中了。
所以,宗教文化研究的渐渐发展相当重要。从其特征而言,正好与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互为表里。因为,传统社会的整合基础常常是文化(价值的规定);而现代社会的整合基础往往在于社会结构(即社会行动者的权利关系)。现代社会的整合、维持,已经主要不依靠文化、而主要是依靠结构来加以整合、维持。这两个基础的转变,正是社会变迁对于学术研究演进规律的内在制约。于是,在这个由宗教鸦片论往宗教文化论转变的过程之中,宗教文化的反思及其研究的社会期待,在社会利益分化、权利分化的社会变迁面前,不得不地呈现出其自有的时代特征。在某种程度上,作为文化研究对象的宗教,常常也是在组织化社会的结构内部发展起来的。
它们说明,这一学术思潮的惯性运动,必然要涉及某些社会结构的变迁。宗教文化、乃至宗教哲学、宗教伦理乃至神学问题的寻求,如何参与或整合到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之中,才能如其所期望的那样,孕生出结构性的社会功能。这就是宗教文化论取代了宗教鸦片论的社会意义。因为,相对于宗教本身而言,它们的思想、伦理,如何作用于一个社会的改革开放?而一个社会结构的变迁又是如何吸收宗教文化研究的学术成果?这已经不是局限于宗教文化本身的问题,而涉及到一个社会的整体性的改革开放,而非片面的经济发展的事情了。
这一现象,至少能够说明,宗教文化的研究,它们作为一种分析工具,能够研究文化—伦理—社会结构等相关层面的问题;它们作为一种研究单位,能够研究当代中国宗教组织的社会性质、以及中国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问题。[⑦] 特别是宗教文化的兴起,由此而得到了中国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关注,这就为中国宗教在中国社会的合法性发展提供了一个更加深层的价值基础。仅此而言,它也应当是中国社会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成果之一。
四.社会资本:建设经济社会的宗教资源
此处所说社会资本,是通过社会网络和社会关系获得的资源,而文化资本则是通过社会认同和相互认可而获得的资源,[⑧] 而宗教型社会资本,则是通过神人关系以及社会人伦关系对此类神人关系的接纳而获取的社会-精神资源。它的社会意义在于:宗教信仰为基础的社会善行,本是一种发出己愿、利他情操而从事的一种追求公共利益的志愿服务工作。随着中国宗教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发挥出来的社会公益作用,日益得到中国人的认同的同时,党和国家政府亦同时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可以说,这是改革开放三十年过程中,宗教与社会相互适应的一个直接产物。
因此,当《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明确由经济、政治、文化三位一体发展,改变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并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相提并论的时候;当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明确写上了“宗教要为经济社会建设服务”的字眼,把“做好党的宗教工作”,直接写入了《中国共产党党章》的时候,中国人民对于宗教发挥积极功能,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已经有了一个更好的期待,直接把宗教视为经济社会深入发展的一大社会资本了。
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已使当代中国进入一个新阶段,并基于“经济社会”概念的提出,将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并列,强调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大建设的相辅相成,构成了当代中国社会改革发展的“四位一体”说。
这样一种要求,在其社会本质层面上,说明了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经历,已经逐步结束了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那种单一的观念框架,从而进入了一个国家与社会彼此互动、协调发展的新历程,这就在一个相当普遍的程度上,蕴涵了国家与市场之外、经济社会的变迁与发展所孕育出来的社会协调问题。
这些现象,落实在社会领域的发育和建设层面,即是随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领域的自主性有了显著提高,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或民间组织的迅速增长。其中,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们也在这样一个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够与其他社会组织彼此协调的机制。它们的社会协调功能亦日益显得重要了。所以,中国宗教在三十年改革开放的一个基本成果,就是当代中国各大宗教,已经能够适时地进入社会,以其独特的意义系统、服务方式和组织行事,为当前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社会公益服务,发挥出它们应有的社会协调功能了。
在中国社会各界大办公益慈善的语境之中,中国社会中的宗教资源相当丰厚,宗教界在公益慈善事业中亦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就其服务于社会建设的意义而言,中国宗教本来就是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兴起和发展的一个内在因素。
中国政协主席贾庆林曾经指出:“宗教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大有可为”。宗教教义教规中有关慈善、服务、和谐、协调的教诲,决定着人们的思想与社会行动。扶贫帮困、服务社会、奉献社会、协调人际关系,是宗教与社会相适应的重要途径。通过为社会举办的各种公益慈善活动,宗教向社会展示了真善美的层面,表现了融入社会、服务生活、改善人际关系的方面,从而可以为经济社会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特别是通过公益慈善活动的展开,宗教界弘扬为社会做贡献、为他人献爱心的价值理念,树立了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
为此,当代中国的宗教界本身所固有的举办公益慈善事业的强烈愿望和积极要求,在国家政府目前尚无完备的社会公益资源的前提之下,在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及其公共服务尚不发达的今天,宗教型的公益慈善事业,无疑是中国社会公益慈善的重要补充和积极力量。于是,每一次的社会公益活动,每一次的赈灾济困活动,每一项社会慈善的救助事业,中国宗教界及其相关组织都充分表现出充分的社会活力及其对于社会公益资源的动员能力。
这种动员能力,尽管是局部的,但宗教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资本,一种民间组织资源。它能够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网络,有效征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社会资源,并能把这些资源成功地运用于社会服务和社会协调之中,特别是运用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各项服务之中。显然,宗教组织能够在服务社会和协调社会人际关系的过程中,建构出一定规模的社会资本和相应的社会认同模式。
可以这样认为,中国宗教界所提供的社会服务,虽然目前还是处于所谓的“宗教慈善”阶段,但多数宗教团体已经转变为“宗教公益服务”,已经明确了如何发展“宗教福利和宗教社会工作”的方向,基本具备了宏观社会环境,为经济社会建设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的时机、建构宗教型公益慈善资源的基础业已大致具备了。所以,中国宗教强调与社会相适应、强调服务社会的制度设置本身,将是中国宗教的社会协调功能得以正常发挥的基本路径,同时也是中国社会对以社会服务为中心的中国宗教发展模式的基本认同方式。
因此,中国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化、适应性认同方式的建构,以及它所常常具有的群体主义、个人信仰之间的互动模式,可以使中国宗教及其宗教信仰的本质,不局限于一个场所或一座建筑,而特别致力于一个无形的、社会化的、组织性身份的建构,进而能够以其社会组织的形式去动员和运用各种社会资源,达到协调社会的多种功能。
在此过程之中,宗教资源成为了社会资本;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社会,即已真实的认同了中国宗教,分享了各大宗教努力发挥的各种积极功能。中国宗教从“精神鸦片”转变成为国民共享的“社会资本”,恰好见证了三十年来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一大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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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罗竹风《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169-175页。
[②] 罗竹风《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123-130页。
[③] 潘岳《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必须与时俱进》,《中国政协》2001年12期。
[④] 秋石《社会主义的宗教论》,《求实》,2003年,第9期.
[⑤] 邓小平《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盛事》,《人民日报》1980年4月19日。
[⑥] 江泽民《 论宗教问题》,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编《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耿大海:《中国宗教政策及其执行状况》http://blog.niwota.com/a/558358.htm。
[⑦] 李向平《中国当代宗教的社会学诠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7页。
[⑧] 林南《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2页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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