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宗教事务管理制度
中国古代宗教事务管理制度
中国古代历代中央王朝设置机构、官吏,管理宗教事务的制度。它是中国古代行政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宗教概况古代中国各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当时诸教并存。原始宗教与宗教长期共存,土生土长的道教与外来的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共存。汉族的原始宗教信仰,主要是对天帝和祖宗神以及各种鬼神的崇拜,相信男觋女巫能代人祈祷神灵,能沟通神与人的意志。周秦以来的历代帝王都宣称自己是“受命而王”,受天帝之命来统治人民。他们“建国受命,兴动事业”,都必先求助于卜筮,甚至把“决定诸疑,参以卜巫,断以蓍龟”视为千古不易之道。古代“蛮夷氐羌”等少数民族也相信卜筮,他们“亦有决疑之卜,或以金石,或以草木,国不同俗,然皆可以战伐攻击,推兵求胜,各信其神,以知来事”(《史记·龟策列传》)。又如古代藏族的苯教和在北方游牧民族中广为流传的萨满教,就是少数民族中的原始宗教。约在两汉之际,道教形成。从东汉末年起,佛教(古称“释教”)在内地流行。从元代起,伊斯兰教在一些少数民族中盛行。元、明以后,基督教也为一部分中国人所信奉。虽然在西北、西南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宗教同民族文化有着紧密的联系,曾有过较长的政教合一时期,但在全国没有一种宗教占据“国教”的地位。虽然历代统治者均视政权神授,受命于天,但都自居为天子,视王权高于神权,既利用宗教的“教化”作用,又与宗教保持一定距离,对各宗教采取兼容并蓄的政策。历代王朝都设置官吏和机构以管理宗教事务。
古代宗教事务管理概况周朝设有太卜和占人等职官,负责卜筮吉凶。太卜掌管玉兆、瓦兆、原兆三种卜兆之法。占人掌管占龟,“以八筮占八颂,以八卦占筮之八,故以□吉凶”(《周礼·春官·占人》)。周朝还设有龟人,专事养龟,供应占卜所用龟甲。朝廷每遇祭祀和重要国事,都要向天神和祖先占卜吉凶。春秋以后,各诸侯国也设专人主管卜筮。
秦统一中国后仍因周制,设太卜官掌占卜,并设奉常,掌宗庙礼仪;设太祝,掌郊祀。汉承秦制,设奉常,景帝时更名太常,属官有太乐、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医六令丞。自秦、汉、三国至晋,太常之设,既为职官名,亦为其机构之名。宋、齐、陈时,机构为太常,掌其职的官职为太常卿。梁时将太常官署改称为太常寺,掌其职者为太常寺卿。北齐因之。以后历代中央王朝的宗教事务管理机构一般都称为太常或太常寺。历代太常或太常寺的职掌基本相同。如隋代太常,“掌陵庙群祀、礼乐仪制,天文术数衣冠之属”。其属官中的太祝,掌郊庙赞祝,祭社衣服等事;太卜,掌诸卜筮。
由于佛教的流行,北魏除设太常,置太常卿、太祝令等职官外,还“立监福曹,又改为昭玄,备有官属,以断僧务”(《魏书·释老志》)。这是中国古代王朝设官处理佛教事务之始。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还曾诏立《僧制》四十七条。唐代佛教僧尼之事,由礼部尚书所属之祠部郎中、员外郎掌管。当时天下寺有定数,每寺立三纲(上座、寺主、都维那各一人),以德行知识高者充任。僧人簿籍,三年一造。唐高宗时,曾设翻经院,专事译编佛教经典。
宋代的道教和佛教事务,先由太常寺掌管,后归鸿胪寺。“中太一宫、建隆观等各置提点所,掌殿宇斋宫、器用仪物、陈设钱币之事。在京寺务司及提点所,掌诸寺葺治之事。传法院,掌译经润文。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之事”(《宋史·职官志》)。
元代佛、道盛行,蒙古王廷尤崇藏传佛教。元世祖忽必烈尊西藏佛教大师八思巴为国师、帝师,授以玉印。至元初年,立总制院,由国师统领。至元十七年(1280),立都功德使司,“掌帝师所统僧人并吐蕃军民事”(《元史·世祖纪八》)。至元二十五年,总制院更名宣政院,不仅统领全国的佛教寺院,并管辖西藏一切政教事宜。在地方还设行宣政院,分管地方僧务。天历元年(1328)废行宣政院,改在全国设立十六处广教总管府,以摄僧。元代佛教寺庙本身还设官,并置产收税,营建修缮。中央设太禧宗□院,“掌神御殿朔望岁时讳忌日辰□享礼典”,并对全国寺庙“凡钱粮之出纳,营缮之作辍,悉统之”(《元史·百官志三》)。全国道教事务由集贤院掌管,“掌提调学校、征求隐逸、召集贤良、凡国子监、玄门道教、阴阳祭祀、占卜祭遁之事”(《元史·百官志三》)。伊斯兰教也随着大批中亚各族居民来华而盛行。中央曾先后设立过回回哈的司、回回掌教哈的所。这个机构除掌教念经及为国祈福外,还一度全面掌管回回人的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元朝与欧洲各国通使密切,不少基督教徒(当时称“也里可温”)东来。中央为管理基督教,先后设置过崇福司、崇福院,“掌领马儿哈昔列班也里可温十字寺祭享等事”。当基督教兴盛时,曾在全国设也里可温掌教司七十二所,延□二年(1315)省并。
明代中央除设掌祭祀礼乐之事的太常寺外,还于洪武十五年(1382)设僧□司、道□司,掌天下僧道。在地方的府、州、县设有专门机构,分别掌管当地僧、道事宜,并都是选精通经典、戒行端洁者主其事。掌管地方佛教事宜的有府僧纲司、州僧正司、县僧会司;掌管地方道教事宜的有府道纪司、州道正司、县道会司。这些地方机构都设官不给禄。按明制,“僧凡三等:曰禅、曰讲、曰教。道凡二等:曰全真,曰正一”。洪武二十四年(1391)清理佛、道二教,僧限三年一度给牒。“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者一所,并居之。凡僧道,府不得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民年非四十以上,女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洪武二十八年(1395),还“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试给牒,不通经典者黜之”(《明史·职官三》)。
清代中央除设太常寺外,仍沿袭明制,设僧□司和道□司。僧□司管理佛教各寺庙,道□司管理道教各宫观。中央的理藩院所属柔远清吏司,掌□嘛番僧朝贡禄赐之事。此外,理藩院还设有□嘛印务处,掌理驻京□嘛事宜。按清制,各城还分设僧、道协理;在全国各地也承明制,对佛教的管理,府设府僧纲司都纲、副都纲,州设州僧正司僧正,县设县僧会司僧会;对道教的管理,府设府道纪司都纪、副都纪,州设州道正司道正,县设县道会司道会。上述官员皆系“遴通晓经义,恪守清规者,给予度牒”。清朝十分重视对□嘛教(藏传佛教)的管理。全国藏族、蒙古族等信奉□嘛教的地区,分别由四大宗教首领主持教务:达赖□嘛主持前藏教务;班禅□嘛主持后藏教务;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主持漠北教务;章嘉活佛主持漠南教务。在西藏,“僧官有国师、禅师、扎萨克大□嘛、扎萨克□嘛、大□嘛、副□嘛,并堪布监督之”(《清史稿·职官四》)。自国师至□嘛,专司教事。清朝《理藩院则例》中的《□嘛事例》五卷,对□嘛事务的管理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它是清代管理□嘛事务的专门法律。
古代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特点综观中国古代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①宗教管理,与史同在。就中央机构而言,从周代的“太卜”、“占人”,到清代的“太常寺”、“僧□司”、“道□司”,世代相沿,从未中断。而历代从中央到地方的宗教管理体制,都经历了由简到繁的发展过程,并且与行政体制配套,成为历代行政管理体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②古代中国,诸教并存,少数朝代对各教实行统一管理,发展到元、明、清,则各教形成独立的管理体系,各地方府、州、县层级分明,最后统归中央,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的色彩。③历代处理宗教事务逐渐形成一套管理条例,使宗教活动规范化。魏孝文帝诏立《僧制》四十七条,唐代规定天下寺庙有定数,寺立三纲,编制僧簿籍,三年一造;明代规定府、州、县的僧道数额、限制出家年龄,僧道官员的选拔要经过统一考试,遴选通晓经义、恪守清规者,由中央认定资格,发给度牒;特别是清代制定《□嘛事例》五卷,这些都起到了规范宗教活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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