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在公共危机中的角色与功能
宗教在公共危机中的角色与功能
吴妙琴
当前,学界对于宗教在公共危机中应扮演的角色定位尚无明晰定论。笔者认为,宗教在公共危机中的角色应不仅只是物质和金钱层面的慈善救助者,而更多的应该是将宗教组织视为非政府组织的一员,充分发挥其在公共危机中的心理调适、信息沟通以及社会整合功能。此外,宗教在公共危机中的负功能也不容忽视。鉴于此,一方面,我们应当为宗教组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拓展宗教组织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对宗教的负功能,我们也应当有所警醒,应对其进行正确引导,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实现社会和谐。
宗教组织作为非政府组织的角色定位
联合国于1949年首次使用“非政府组织”这一术语,迄今为止,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已经涵盖相当广泛的领域,一般我们认为它是与国家和营利性组织活动相对的,包括职业性协会和工会、传统慈善组织、宗教组织、草根组织等众多社会活动组织。近年来,国外有学者如朱利亚·伯格(Julia Berger),提出“宗教非政府组织”的概念,强调宗教性是“宗教非政府组织”最鲜明的特性。换言之,“宗教非政府组织”是建立在某一宗教信仰之上,是主要致力于社会关怀的非政府组织,是宣称其身份和使命是基于一种或多种精神传统的非营利、独立和志愿的组织,旨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促进和实现公共福利。由于这样的组织建立在宗教信仰之上,所以也有学者将其称之为以信仰为基础的非政府组织。
当然,我们要明确的是,现在学者们所说的“宗教非政府组织”并不就是指各类宗教组织,特别是不包括那些专事信仰宣教的教会机构,这在许多有强大教会组织的国家是尤其需要注意的。笔者认为,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宗教的制度性相对较弱,这样,我国的宗教组织较之于外国的宗教组织而言有更加自由的发展空间,宗教非政府组织着实可以作为我国各大宗教组织未来的努力方向。这样,作为非政府组织的宗教组织,一方面可以帮助国家大幅减少政治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正当的宗教活动谋求更大的合法活动空间,巩固自身的宗教信仰,并获得更广泛的群众支持。此外,还可以壮大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弥补国家和市场的不足,形成国家与非政府组织、企业与个人间的良性互动,最终实现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平衡。
宗教在公共危机中的正功能
由于公共危机具有明显的威胁性、不确定性、时间有限性和双重效果性等特征,在危机处理过程中,政府因其地位、职责所在,必然扮演主要角色。大量的财物资源的供给、严密的管理体系和不容置疑的公共权威性等,使得政府在处理危机中具有绝对的优势。然而,政府也有其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如层级过多、信息传递不及时、反应不灵敏等,因此,在危机处理的过程中,必须要传媒、企业及包括宗教组织在内的非政府组织的协助和配合。作为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或团体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功能更是不容小觑,相对政府而言,其规模小、灵活性高,在专业技术方面有一定擅长,且又没有一般企业的营利性目的,因而在危机治理中能够表现出相当的优势。
宗教在公共危机中的心理调适功能 宗教在危机处理中一个很大的作用就是心理调适、安抚民心。当危机发生时,正常的社会秩序遭到破坏,公众处于极度恐慌中。在此危机之时,党和政府的关心由于是自上而下的传达,都有一定的延时性。当处于一种手足无措的信仰真空状态下,人的精神无所依托,极易走向崩溃边缘。特别是对于宗教信徒而言,此时他们最需要的就是自己所信奉的神明的救赎,而宗教的心理调节功能在此时就变得尤其重要。
宗教信仰可以增强危机发生地区的信徒的认同感,满足人们的需求,使其信仰者获得一种归属感。各种宗教教义也积极提倡教友间的相互关心与爱护,如基督教教义中的“一切信徒皆为兄弟”。这样一种信仰能让个体暂时远离孤独感和疏离感,在这个社会中找到自己的归属,重拾对生活的信心。
宗教信仰还可以给个体一个释放内心积郁的空间。具体到“5·12”汶川大地震这样的状况,当个体必须面对失去一个甚至几个亲人的极端痛苦的现实时,个体内心必然是苦闷焦虑的,必须得到适当的宣泄。宗教信仰者在其信仰的神或物前祈祷、忏悔,在宗教仪式上尽情地哭泣,将内心的痛苦与烦恼宣泄出来,相信会得到神灵在冥冥之中的保护与帮助。不仅如此,各种宗教组织通过祈福或超度仪式、祈祷会、安魂弥撒等对死亡的归宿都作出极其合理、美好的解释,例如基督教认为死亡是一种解脱,是进入天堂的必经之路,这些对于生者来说是一种极好的安慰。
同时,宗教组织还会提供危机后重建和秩序恢复的服务,并且利用其广泛的社会触角和成员基础,从更深的精神信仰层面上劝说受到危机影响的人群,鼓励他们对未来的生活和工作充满信心,积极重建家园。
宗教在公共危机中的救助功能 在“5·12”汶川大地震的救助过程中,国内五大宗教共募捐近7亿元人民币,为处在水深火热中的灾区人民提供了金钱和物质上的帮助。
从国际经验看,宗教组织在危机应对中较大的优势在于能提供大量的一线救助服务,它们不仅在危机发生的第一时间募集资金、运输物资、救助灾情、维护秩序、提供关怀,而且在危机后的重建和秩序恢复过程中,提供着物资、人员、信息、技术等各方面的重要服务。很多宗教组织不仅自身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拥有一大批资历较深的专家队伍,能及时发现危机隐患并提供专业的救助服务。
在危机处理上,宗教组织还可以与政府在救助区域上相互补充,使援助及时到达。在公共危机爆发时,当政府集中力量在重灾区时,宗教组织可以对“次级灾区”有所倚重;在政府无暇顾及或资源不济有可能诱发“二次危机”的领域,主要包括环保、公共卫生、社会心理、教育等领域,宗教组织可以积极发挥其查漏补缺的作用。
宗教在公共危机中反映民意和监督政府的功能 由于宗教组织是通过信仰唤起人们不容置疑的服务意识,它们能够有效地通过国际宗教关系,募集国外援助;通过游说、呼吁等方式引起社会对危机的重视,劝说营利组织参与应对危机,如捐款、捐物等。宗教组织的非政府组织角色使它可以不受传统国家政治的束缚,非营利性表明它一般也不受自我利益驱动,而是出于社会道义和宗教信念去开展活动,这在很大程度上能杜绝官僚主义和腐败之类的问题,所以它能够得到更广泛的支持。采用这样的角色对政府进行监督,更能加快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从而保障公共资源更好地发挥作用。
宗教在公共危机中的社会整合功能 宗教信仰的世界性、民间性和多元性使得宗教组织具有广大的基层信众和支持者,这使得它们既具有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民众意愿的表达途径,还能使民众产生强烈的归属感。社会凝聚力根源于社会群体的共同愿望和共同利益,宗教能够把这种群体的共同愿望与共同利益神圣化,而且能通过宗教组织的协调,运用宗教信仰上的共同性,宗教领袖的权威和宗教戒律把这些利益和愿望加以约束和强化,从而增强民族的凝聚力。
可以说,宗教以其不容置疑的“神圣性”把社会上各个不同的利益集团的价值观统一起来,形成一个供大家共同遵守的规范,以此增加社会的稳定性。在公共危机中,整个社会很可能陷入失范状态,人们无所适从。此时,广大群众特别是信徒正需要这样一种“神圣”的信仰支持,因为只有这种超自然的、不可用经验质疑的信念才能超越来势汹汹的公共危机,保佑民众的安全,或者说至少给民众以心灵上的庇护。
宗教在公共危机中的负功能
作为社会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宗教组织除了在公共危机中发挥着诸多正功能之外,不可避免地也会有一些负功能,为应对公共危机带来一些阻碍。
宗教的消极和避世 就宗教的心理调适功能而言,宗教讲“命定”、“前世”、“上帝的安排”等,容易使人产生宿命思想,消极地去依赖超自然的力量和听任命运的摆布,或者是“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在危机中采取超然世外的态度,或是把希望和幸福寄托于来世或天国。在公共危机中,宗教的消极宿命论一旦被信徒采纳,便会导致任凭公共危机肆意蔓延,不采取任何应对措施的后果。信徒的这种自我麻醉,一方面可能导致群体无意识,从而威胁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政府和其它非政府组织救助活动的展开。
宗教的保守性和排他性 宗教作为一种相对“封闭性”的意识形态及其所具有的神圣性,使之不能及时改变与社会不相适应的规则,从而处于相对保守的状态。宗教通过一定的仪式和活动使信徒产生相当的群体认同感,难以背叛原有的信仰和群体而去接纳新的信仰和群体,这也就使信徒产生了较强的排他性格。宗教的保守性和排他性,不但会限制公共危机中宗教组织慈善救助活动的开展范围,而且会使各个部门间产生一定的隔阂,不利于社会的团结和稳定。
就宗教的交往功能来说,宗教作为社会交往的手段之一,在公共危机这样的紧急状态下,如果未能得到较好的管理和引导,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就宗教的政治功能而言,宗教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之一,它可以提出新的社会目标并使之神圣化,促成动乱或暴动,动摇和瓦解现存社会。这些都可能导致危机时期的冲突加剧,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毋庸置疑,政府是进行公共危机处理的最重要力量,但如果忽视其他参与者的作用,政府将会在面对公共危机时变得形单影只。因此,在公共危机中,应该倡导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间的合作,宗教界基于其信仰基础完全能胜任职责。当然,政府也要为宗教组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拓展宗教组织的发展空间。宗教完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自立自理,体现出社会领域中的社团组织的特性”,为公民多提供一种可选择的信仰支撑,充分发挥其正功能,实现个体与国家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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