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行为看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从律师行为看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 张志鹏
法律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同时,有助于保护产权,降低交易费用,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以法律为职业技能的律师不仅具有为委托人辩护、代理诉讼及处理平常法律业务的职能,而且还担负着维护法律正常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伸张正义的责任。正因为如此,198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后,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特别日子——8月26日定为“全国律师咨询日”。
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律师被看做是一种收入较高的“功利性”的好职业,但很少有人意识到律师也有其“神圣”的一面,律师的行为也会潜在地受到宗教信仰的影响。
从律师个体来看,有时候会涉及到宗教信仰者身份与律师职业间的矛盾。因为律师并不是一个自动执行法律的“冷血动物”,他们同样有着自己的信仰、良知和情感。例如,一个在宗教信仰上反对堕胎的律师,在为一位希望堕胎的妇女辩护时,会感到难以摆正自己的位置。一位坚信自由、公正和爱的律师也绝对会促使法律承担拯救弱势群体、消除社会问题的广泛职能。面对这一现象,一个日益壮大的“信教律师运动”已经在西方社会发展起来。
深入来看,不仅律师行为受到宗教信仰的影响,法律本身的演化也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人类社会早期,法律往往是从宗教的土壤里生长出来的。宗教法规规范了婚姻家庭、财产、契约、犯罪、刑罚等世俗社会的生活。在公元前7世纪,印度产生了婆罗门教,其教规就是吠陀经;到公元前6世纪时形成了佛教,佛教也有了大量的律例。到了公元4世纪时,随着印度教的发展,又出现了比较系统的摩奴法典,这些宗教法规同时也是古代印度法重要的法律渊源。
西方法律也同样受到了宗教法规的深刻影响。犹太教的摩西十诫是希伯来的基本法律文献。后来十诫又成为基督教教义的一部分,对整个西方世界的宗教和法律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西方也有了“国王在臣民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这样的法律格言。在公元7世纪的时候,随着伊斯兰教的兴起,阿拉伯社会逐渐有了伊斯兰教教法,《古兰经》和“圣训”就是阿拉伯国家古代法律大全的基础。
同样,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法律与宗教在深层次上也是紧密关联的。在中国儒家思想的体系中,法是“天”的意志的体现。董仲舒说:“圣人法天而立道”;班固说:“圣人因天秩而作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从实践来看,中国古代法律的核心就是维护“纲常礼仪”,这其实也是儒家信仰的核心。
法律不仅是一个工具,律师不仅是一个职业,辩论也不仅仅是一种技巧。律师制度还承载着呼唤公正和仁爱、重建法律的神圣性、解决法律信仰危机的时代责任。因为,当法律得到信仰时,法律的效率才是最高的,社会运行的成本才会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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