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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禁忌对自杀行为的影响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4日
来源:不详   作者:张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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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禁忌对自杀行为的影响

  □ 张志鹏

  现代经济发展包含了比经济增长更为广泛的内容。例如,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过程中,人们的幸福指数并不一定会提高。高度的竞争压力和较多的社会矛盾,逐渐引发了日益严重的自杀问题。自杀行为之所以得到广泛关注,不仅是因为它直接毁灭了人力资本,更重要的是它通常会给自杀者的亲友留下无尽的伤痛,给社会造成深远的冲击。宗教作为一种满足人类终极追求,直面生命与死亡难题的重要资源,不仅对自杀行为有着鲜明的态度,也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约束作用。

  影响自杀行为的现实因素多种多样,其中除了包含个人的痛苦、烦恼和绝望外,还隐藏着社会、文化等因素。各大宗教一方面能够在教义上对自杀行为做出规范和评判,另一方面可以在社会实践中有效采取对自杀危机的干预活动。

  具体来看,各大宗教对自杀的经典论述有所差别。对于自杀行为,基督教的伦理观念基本上持反对态度。按照《圣经》对生命的观念,人类应该极力地保护上帝所赐的生命,而不能轻易地毁坏它。人类也应该完全尊重上帝拥有人类生死的主权。在实践中,基督教的教义和教规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更多的有罪恶感的基督徒选择了通过向上帝赎罪的方式以得到宽恕,而非采取自杀行为得以解脱。

  与基督教不同,伊斯兰教明确认为自杀是大罪。因为人的生命是由真主创造的,生命的期限是由真主决定的,自杀行为违背了伊斯兰的信仰,违背了《古兰经》和圣训的要求。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向穆斯林讲述了自杀者的下场:“如果有人跳崖自杀,那么,他在火狱永远跳崖不止;如果有人服毒自杀,那么他将在火狱永远服毒;如果有人用铁器自杀,那么,他将在火狱中手拿着同样的铁器永远在身上扎。”

  佛教对于自杀的态度较为独特。在佛教中,“死”又被称为“往生”,意即离开尘世,到另一个世界再生,因此,生与死就如车轮一样。有了这种对死的观念,就可以使人面对死这一巨大的痛苦。同时佛教由死而肯定生的人生观,认为自杀是毫无意义的,生命才是值得珍惜的。

  宗教禁忌影响自杀行为的观点已经得到了许多实证研究的支持。统计显示,在多数伊斯兰教、天主教影响大的国家,自杀率都是比较低的,只有在信仰佛教的人中相对高一些。美国宗教社会学家罗德尼·斯达克和拜恩布里奇1997年在一部题为《宗教、行为异常和社会控制》的著作中研究显示,美国8%的保守派基督教新教徒认为一个人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天主教徒中持这一看法的也有8%;自由派的基督教新教徒中有16%持这一看法;非基督教新教的人群则有37%持这一看法。而在1979年到2000年间的荷兰,赞同一个人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的保守派基督教新教徒为12%,天主教徒中持这一看法的也为17%;自由派的基督教新教徒中有17%持这一看法;非基督教新教的人群则有38%持这一看法。这些数据显示,在这些国家,宗教团体比世俗团体更为明确地反对自杀行为,同时,对于宗教团体的规范对自杀行为的影响作用,要考虑到整个国家的宗教性。在中国,于2008年对广州某所高校大学生自杀态度的调查分析则表明,具有佛教信仰的大学生对自杀行为抱有宽容、同情甚至理解的态度。

  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的研究表明,近年来,中国的自杀率增加很快,自杀已经成为中国15岁至34岁人群的最主要死因之一。在应对这一社会问题上,可以利用宗教资源进行有效的危机干预。这主要包括:逐步确立起对自杀行为的宗教禁忌和规范;提倡人与人之间相互照应、相互理解的友好氛围;发挥宗教团体在情感交流、慈悲关爱等方面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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