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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玉明:佛教是道德品性丰富的伦理型宗教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8日
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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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戒律是以印度佛教戒律为基础,并结合中国固有的伦理而形成的完整的宗教规范体系。戒律作为佛学“三藏”之一,是佛教最为重要的行为规范。戒律传来华土,与儒家文化相会通、融合,于是有中国律宗及禅门清规的产生。当戒律自南宋即衰微,产生各种问题,而戒律之学,既是通天人之际的道德行为之学,亦是学佛者初学入德之门必须修持的基本。因此,从伦理学的角度,对戒律的渊源、精神和道德特色,作一较为全面、系统的分析就成为必要。

戒律的“罪”与“罚”从最低层次上确保持戒和学戒实践的有效性。也就是说,“罪”与“罚”为尊重、遵守或保持戒律尊严的行为提供合法的底线依据。具体而言,戒律“罪”与“罚”的道德特色主要在六个方面:

第一,可违不可变性。戒律规范不是可变不可违者,而是可违不可变者。“可变不可违者”多是成文法的实质条件。戒律作为规范的实质,恰恰就在于依“事例”(类似于判例)制戒,即把过去发生的事项引作今后的规范。佛教制戒的初衷,是有门人犯了某种不正当的行为,佛陀才宣布今后不得为此种行为的“戒条”(学处)。这就是为什么各部“广律”之中,每一戒条都可能有多种“戒相”(犯戒的样态),且每种“戒相”都不厌其烦地载明制戒的“缘起”,戒律的这种特色,很类似法律中把过去发生的事例作为规范。戒律不可变的特色,就是把最初的原则凝固化,难以因时随地地制宜。例如在第一次结集时,迦叶尊者便裁定了一个原则:“若佛所不制,不应妄制。若已制,不得有违。”戒律的特色既如此,又不许随时代的变迁而改变,所以竞能维持两千多年,大体尚被教徒所遵行。

第二,效力的规范性。戒律的效力依赖于其规范性,规范性的内因则是其道德性,因此伦理道德性质是戒律的重要特性。戒律的性质也体现了其内在的道德属性。戒律可分为性戒与遮戒两种,性戒指的是“四波罗夷”之罪,包括“淫”、“杀”、“盗”、“妄语”四条条文。这四种最重要的戒条,因其在道德性质上本来就是“罪”,故称为“性戒”或“性重戒”,若有违纪,即摈(驱逐)出教团。此外,其它戒条称为“遮戒”,如有违反,只要经过一规定程序的“悔法”便可以除去其罪了。这种“悔法”着重个人内心的改过向善,当然也属道德性质的规范。

第三,实施的教育性。佛教的传播和发展有赖于伦理教育,因此戒律的实施自有一套犀利的伦理教育方法。佛法伦理教育一方面要施之于出家人,另一方面要施之于后世。佛法伦理教育主要是戒律的教育。戒律在佛陀时代,主要作为“波罗提木叉经”的形式,每隔半个月在教团的“布萨”上诵读所用。在各部“广律”中,佛教不厌其烦地把每一戒条的“制戒因缘”详尽地写出来,其作用不仅是为了当世的伦理教育,而且也是为了后世的伦理教育。因为若纯粹“在法言法“,是用不着如此“反客为主“之冗赘方式的。按“广律“主要是第一次“结集”所形成的,当时参加“结集”的迦叶、阿难、优波离及五百会众,都是亲佛陀教化的人,他们仰体佛陀特有的教化方式,才产生了“广律”这种“广说戒律”的文字,目的应在后世僧团内部的伦理教育。凭借这种方式,佛教使佛法深入人心,潜移默化,达到其他伦理教育不能达到的目的。

第四,以罚系罪性。戒律以“罚”把各种规范条文(“罪”)贯穿起来,从而戈Ⅱ定“罪”的不同程度的道德性质。六部“广律“及其“戒经“对于比丘、比丘尼律条(学处、戒条或罪名)的编排方式,不是以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条文为聚类,却是以处罚的等级归为一类。自“波罗夷”到“灭诤”共八类,都可以说是“罚“而非“罪“。其中“百学法“与“七灭诤“两类在间接上仍属于“罚”。这就是以“罚“为分类的标准,把各种“罪”贯穿起来,这在世俗律法中是很少见的。佛教根本性的戒律是“随犯随制“,而编次“以罚系罪”的形式,应是佛灭后第一次结集的缘故。但在结集之前,即佛陀在世时已有“说波罗提木叉经”之事。那时的“说”,自然是指“诵说”。由此看来,戒律之所以用此形式编本,根本原因应在当初为了便于记诵宣讲,推行佛法伦理教育。显然,这种形式是非常特殊的“立法技术”。

第五,行为的开脱性。戒律条文注重从检讨行为实质的角度出发,考虑行为性质的可以谅解性、可以教化性,给予犯戒者以开脱处理,最终使之努力体悟佛教的最高伦理精神。戒律关于开缘的规定,典型地体现了戒律本质的高度道德性。开缘是某种行为表面上应该是犯戒的,但检讨其行为的性质,从道德上考量,认为可以原谅,给予开脱的处理。比丘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每一戒都有开缘。而且,有的戒甚至有超过十开的。每一开,都是有个事例的故事而来,十开就有十个故事。开缘有两类,一类为各种通用的,名为通开缘;另一类为各戒条特定的,名为别开缘即各别条文的开缘之意。通开缘包括最初未制戒及痴狂、心乱、痛恼所缠两类。两类开缘适用于一切戒条,性质实系十分重要。最初未制戒等于说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痴狂、心乱、痛恼所缠等于说责任能力。现代社会的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都有类似的认定,心神丧失的人皆无责任能力。

第六、守节精神的趋同性。佛教戒律内容庞大,各部律的规范内容虽异,但在守节伦理精神上则是趋于一致。律藏内容十分庞大,各部广律、戒经及犍度的内容虽有参差,但大体说来总是大同小异。即使与六部广律有很大差异的大乘戒经及禅门清规,所差异的依然是末节,在最根本的守节原则精神上依然一致。任何一部大乘戒经所强调的摄律仪戒,都包含广律或波罗提木叉的规范在内。而所谓十重四十八轻戒等大乘菩萨戒条,基本条文与广律所规定并无质的分歧,只有条数多少的分别而已。各个条数的分别,原则上不是大乘戒与非大乘戒的分别,而是受戒的人的分别:即其身份如属出家人则依出家人的二百条具足戒,非出家人则只要受三归、五戒、八戒即可。而勿论五戒、八戒,列在前面四条(性戒)却是同出家人并无本质的分别。

真正与各部广律不同内容的禅门清规,绝大部分偏重在犍度即内部组织规制的歧异而已,本非清规自身的差异问题。总之,由于佛教的旨趣在于追求人生、宇宙和社会的真实,获得最高觉悟,以达到人生解脱的理想境界,戒律也重在强调个人的修持,强调众生共同努力,完善人格,觉悟成佛。佛教戒律的道德特色进而表明,佛教是道德品性极为浓厚、内涵非常丰富的伦理型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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