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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广东宗教工作之本——佚名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0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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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广雅》释之“谐也”,可见“和”与“谐”从来就密不可分。在我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中,“和”的思想可谓古代先哲们的生命信仰和思维基础,“和谐”理念作为中国文化的特征与发展方向被贯彻始终。“和谐”理念与我国宗教多元共存、和合共生的优良传统,成为广东宗教工作确定“建设和谐宗教,服务和谐社会”目标最为深厚的哲学思想基础和社会文化基础。

宗教关系是我国现阶段政治、社会领域五大重要关系之一。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关系,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对此,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处理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我们要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增强做好宗教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

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广东实际,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在2007年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中提出了“建设和谐宗教,服务和谐社会”的工作目标。

建设和谐宗教,就是要引导宗教界自觉遵守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宗教活动、兴办宗教事业、维护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可能遇到的各种矛盾,妥善处理宗教与其他方面的关系,促进各宗教之间、宗教与社会之间、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关系的和谐。

服务和谐社会,就是要以人为本,团结、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要发挥积极作用,宗教关系首先要实现和谐。服务和谐社会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切入点、契合处。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设和谐宗教是基础和前提,服务和谐社会是途径和方式。两者相辅相成,服务和谐社会做得好,反过来又可以促进宗教关系更加和谐。

“建设和谐宗教,服务和谐社会”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是应对我国现阶段处理宗教关系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的迫切需要,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是对我国宗教优良思想传统的继承与深化。为实现这个目标,广东宗教工作要努力实现从日常性管理转变为管得住、管得好,提升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水平;从重在抑制消极作用转变为重在发挥积极作用,提升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水平;从引导教育转变为服务凝聚,提升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水平。总之,广东省宗教界开展“建设和谐宗教,服务和谐社会”系列活动,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为实现广东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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