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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宗教的社会作用——赵明清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9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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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宗教从其产生直至消亡,需经历一个十分漫长曲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宗教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并对其产生重大影响。今天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宗教问题,就必须科学地分析评价宗教的社会历史作用,正确认识宗教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作用中的二重性,即积极性和消极性。只要宗教有助于促进先进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它的作用就是积极的、进步的,反之则是消极的、落后的。依据这一标准,我们不仅能科学地评价宗教在历史上的社会作用,而且对于全面准确地把握宗教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作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以及随之对宗教制度的改革,使我国的宗教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宗教的社会作用相比较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也有了不同。

首先,宗教界人士和中国共产党共同走过了长期的风雨历程,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党可以信赖的朋友,他们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积极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党的真诚合作者。宗教界人士已成为新中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一部分。

其次,广大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都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依靠力量,许多人直接在生产第一线为国家创造着财富。宗教界以自养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减轻了信教群众的负担,有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

第三,宗教界对一些宗教教义、道德仪轨做出了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新解释:如佛教的“人间佛教”思想,以及“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的号召;基督教的“爱国爱教,荣神益人”;天主教的“爱国爱教都是天主的诫命”;道教的“济世利人,护国爱民”;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等等。对于宗教界的一些特有的道德说教方式也有了进步的解释:如对教徒进行行善止恶的道德教诲,要求教徒恪守社会公德,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要求信徒爱国守法,依法开展宗教活动,有助于我国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宗教界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在各种灾难面前,不少宗教徒与全国人民一道献爱心,对慈善公益事业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四,在开展国际友好往来,推动世界和平事业的发展方面,宗教界更是能起到独特的积极作用。

对宗教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作用,在强调上述基本前提的时候,还要充分认识并抵制宗教社会作用中的消极作用:极少数敌对分子还在进行破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活动;一些地方宗教活动混乱、一些宗教团体自身的思想组织建设还存在一定问题;一些地方早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死灰复燃;国内邪教、迷信活动屡禁不止;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邪教和迷信进行破坏渗透等等。

总之,宗教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作用的二重性,决定了积极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克服宗教存在的消极作用,是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责任,同时也是宗教界的责任。

作者:赵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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