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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慈善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曹思源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4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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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古往今来,人生在世,常见的风险莫过于遭灾之年,无米下锅、食不果腹。古时候没有社会保障制度,却早有慈善事业,如施粥之举。饥民早起排队,一人一勺、一勺一大碗。施粥因承办者不同而分为三种:一是王府官家施粥,二是富裕人家施粥,三是寺庙出家人施粥。其中宗教慈善事业流传甚广,至今已有千百年。

一、宗教慈善,源远流长

宗教慈善事业是人类慈善事业的源头和主干,神州大地也是如此。

佛教诞生于公元前6世纪的印度,在公元前1世纪传入中国,时值中国西汉后期。佛教教义中蕴含的慈悲观念,与古代中国本土的仁义思想相结合,经一些高僧阐发,形成了独具特色、颇有道德约束力的中国佛教因果报应学说。在这种善恶有报的佛家说教影响下,上至王侯将相,下至平民百姓,无不害怕来世投胎为畜生受苦受难,因而心生警觉,去恶从善,多行布施。从魏晋南北朝到盛唐,随着佛教的广泛传播,寺庙遍布大江南北,佛教寺院的慈善事业随之兴盛起来,范围涉及济贫赈灾、施医给药等诸多方面。世界上最早、规模最大的慈善机构——悲田院,始建于北魏,至唐朝武则天长安年间,在官方支持下,成为全国性的佛教慈善组织,影响深远。到宋朝改称“福田院”,继续发展。名称虽有不同,但性质都是佛教慈善事业,其中包括养老院、孤儿院、养病院,同时兼救灾、济贫、收容难民等等。至明清时代,各地许多慈善会、慈善堂多创设于寺庙,由僧人管理;也有的由那些信佛的“张善人”、“李善人”出面筹资创建,都反映了佛教与慈善事业的密切关系。中国佛教的慈善事业是传播教义、践行佛法、引导信徒、树立佛教形象的主要方式。事实上,没有比济人之急更为便捷的方式来让世人认识、理解和信仰佛教。

道教诞生于公元1世纪(即东汉中期),是中国土生土长的宗教。道教奉春秋时期的老子为教主,尊其著作《老子》(亦称《道德经》)为经典。

道教的理想境界是长生不老做神仙,而其前提条件是要积德行善。因此道教倡导“矜孤恤寡,敬老怀幼”、“济人之急,救人之危”。为此,道教出了很多劝善之书。其中现存最早、最完整的著名善书是宋代出现的《太上感应篇》。为之作序、作注、作图的文人墨客甚多,故而在中国流传数百年,达到家喻户晓的地步,构成了中国古代慈善事业的思想基础之一。

基督教诞生于公元1世纪的巴勒斯坦,后来迅速传播于欧洲、北非乃至全世界。在历史上形成天主教、东正教、新教和一些较小的流派,它们信仰上帝(或称天主)创造并主宰世界。基督教于唐初、元初和明末清初三度传入中国,历时长达1300多年,与此同时也就把基督教慈善事业传进了中国。广泛传播福音、开设教堂、吸纳信众和开办慈善事业成为基督教在中国谋求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慈善事业成为塑造基督仁爱形象和实践基督博爱美德的重要途径。

鸦片战争以后,基督教的医疗、育婴、救济等各项慈善事业在中国各地有更加深入的发展。1877–1878年中国北方大旱,死亡上千万人。李提摩太等上百名西方传教士从世界各地募捐,在山西、河南、山东等地开展慈善救济,发放粮食、药物和赈款,从饥馑中救出数以万计的垂危生命。进入20世纪以后,基督教会在历次灾荒如1906年江淮灾荒、1910–1912年安徽灾荒、1917–1918年浙江灾荒、1920–1921年华北灾荒中,都竭力推动赈灾慈善工作。

西方传教士还在广州、宁波、上海、汉口等通商口岸创办育婴堂、孤儿院、医院。其中同治年间开办的上海虹口养育堂影响甚大,主要靠教会捐款维持运转。据该院1871年统计,共收治病人17644人,除321名西方人外,其余都是中国人,全部免费治疗。到1937年止,美英在华设立的基督教教会医院共计300多所,病床21000多张,另有小型诊所600多处。基督教慈善事业当时不仅获得中国社会舆论的好评,而且带动了中国民间非宗教性质的慈善事业的改进与发展。

二、宗教慈善,不可或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4月24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国人民救济代表会议,宣告旧的慈善福利救济事业为“统治阶级欺骗与麻醉人民的装饰品”,完全否认了民间慈善事业(包括宗教慈善事业)的独立地位,而将政府视为全部慈善救济事业的主体。尔后政府对民间(包括宗教)慈善机构进行了改组和接收,对于接受外国(主要是美国)援助捐赠的慈善救济团体全部接收,财产一律充公,外国教会在华兴办的学校、医院也被接收和整顿。至1953年底,全国各地原有的慈善机构419个、救济福利团体1600多个,均被改造成为附属于政府部门的官方或半官方机构,中国大陆便已不再存在现代民间的宗教和非宗教慈善机构了。从20世纪50年代初到80年代初,民间慈善事业被迫休眠了三十余年。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发展,中国宗教领域和慈善领域各自都有了复苏与复兴的机会,并且有了许多可喜的成效。但是,这两个领域的交叉地带,即宗教慈善事业,却是阳光姗姗来迟,势头不如人意。这方面的缺憾,似乎不那么惹人注目,但是细加考察,它却造成了我国近三十年慈善事业与境外慈善事业的巨大差距。

2005年中国慈善机构获得的捐助总额61.9亿元人民币,折合人均0.5778美元,只及美国人均慈善捐款的1/1520。考虑到中美经济实力(人均GDP)相差24.6倍,可以扣除这一因素,将美国人均慈善捐款除以24.6,在这种情况下它的人均慈善捐款仍然达到36美元,比中国的人均慈善捐款高出61倍。差距惊人!

中美两国人均慈善捐款的巨大差距的根本原因何在?就在于宗教慈善事业的到位与缺位。据1996年统计资料,美国有各种宗教机构35万个,这个数字仅占美国所有非营利机构的20%,但其获得的捐款占全部慈善捐款总额的比重却高达60%。这就是宗教慈善机构的精神力量的外在表现。

在美国宗教慈善机构中,参与贫困救济与家庭援助的占92%,从事医疗卫生与健康服务的占90%,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占74%,维护民权的占62%,提供海外救助的占60%。这些社会慈善服务反过来又极大地推动了美国民间慈善机构的发展,以致于美国人自愿奉献的慈善捐款远远超过美国政府征收的全部企业所得税(1914亿美元)。

在美国这样一个种族关系复杂、各种利益严重对立、社会问题充斥的国家里,宗教慈善组织依靠不断增值的社会资本,站在满足人们基本需要,弥和社会矛盾的最前列,发挥着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社会安全阀的作用,为美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中国改革开放快三十年了,然而宗教慈善事业却迟迟没有恢复它应有的地位。2005年11月公布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中,宗教慈善事业仍然是一个讳莫如深的禁区,实在令人费解。在古今中外都曾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的宗教慈善事业,对于我们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和谐社会,应该是不可或缺的。

三、宗教慈善,促进和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慈善事业是在重新确立了自身合法性的基础上向前发展的,中共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还进一步明确了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重新规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因此,宗教慈善事业的合法性不言而喻。恢复和发展宗教慈善事业,在法理上是没有障碍的。中国宪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无疑也同样保护宗教慈善事业。在这些大前提业已具备的情况下,宗教慈善事业这块田地为何还满目荒凉呢?据我研究,主要原因来自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宗教机构进取精神不足。

中国各地的寺庙、教堂门口大都有捐款箱,名曰“奉献箱”或“功德箱”,只等施主上门,来者随意捐款若干呢;教徒较少有组织地从事募捐和接济贫困,更未见有恢复和发展宗教慈善机构的宏图。

另一方面是社会认识有偏颇,思想还须更解放。

许多人都看到,每一次赈灾救困活动中,各个宗教组织都表现得相当踊跃,作出了重大贡献,宗教慈善是社会慈善的重要补充和积极力量。但是,某些宗教管理部门在鼓励、支持宗教界搞慈善事业的同时,还坚持要求“通过积极的引导和有效的管理,使宗教界人士开展的慈善活动,从‘宗教慈善’向‘社会慈善’发展”。

为什么一定要让宗教慈善变成“社会慈善”或非宗教的慈善?这种主张,犹如经济改革初期某些领导机关主张对私有经济要“利用、限制、改造”一般。殊不知,宗教慈善与私有经济的寿命一样,都是很长很长的,它们都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们不禁联想到,中国工业有过一个U形发展轨迹。在20世纪50年代初的新民主主义秩序中,私有经济比重占70%以上,它后来被当作异己力量遭到打压,比重几乎降为零;经过改革开放,如今以个体、私营为主体的非国有经济比重重新占据70%以上。试问:如果没有这占据70%以上的非国有经济,能有今日中国经济的繁荣,能有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吗?

2007年2月7日英文版《中国日报》发表了一篇题为“宗教信仰者三倍于估计”的文章,披露华东师范大学童世骏教授和刘仲宇教授领导的一项耗时整整三年的大型调查,发现16岁以上的中国人中有31.4%,也就是3亿人是信教的。其中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这五种主要宗教,占据信仰者67.4%。此外,在调查中,不信教的、宣称自己是无神论者的,占总人数的15%。

显然,宗教和宗教慈善问题,是一个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问题。在3亿信教的公民中,宗教慈善事业的潜力是很大的。我们完全可以断言,一旦重新开放宗教慈善事业,恢复其应有地位,它不仅对中国慈善事业和中国社会保障体系,而且对整个中国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将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曹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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