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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志》的政治性与科学性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7日
来源:不详   作者:陈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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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志》的政治性与科学性

  漳州市地方志办公室 陈永安

  民国之前的地方志,不专立《宗教志》,却有记述宗教的内容。

  旧地方志记述宗教,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集中记述,成书于南朝宋(亦说成书于唐代或宋代)的江西《豫章古今记》中,就专立有《寺观》一部。一是分散、渗入记述,如散记于“古迹”、“仙释”、“方外”、“礼俗”、“记遗”等节,目中。

  清代地方志,虽已出现了“宗教”名目,但并不立专志。撰写于清光绪年间的《轮台县乡土志》(清顾桂芳纂),出现了“宗教”名目,但它是附于“人类”属目之中。该志“人类”之中,附有:户口、氏族、宗教。可见,将“宗教”归属于“社会”之类的属目,早已有例了。

  明末清初之后,基督教、天主教开始大范围地传入中国,各地宗教呈现多元化的局面,以“宗教”为名设置专志日趋定型。

  现今,新修地方志,不论是省通志,或是市志、县志,大体都置有《宗教志》。

  本文试就新修《宗教志》几个问题,抒述己见,就正诸贤明。

  一

  编写《宗教志》,首先必须对宗教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和态度。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类社会的历史现象。也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反映。宗教信仰者相信并崇拜超自然、超社会的神灵,相信超人类的幻想境界和力量,把人生的希望寄托于来世或天堂。

  我们国家主要的宗教有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随着阶级社会的出现,它在阶级社会中,作为剥削阶级统治手段之一,宗教也相应地产生了具有约束权力的宗教机构(如教会等)和权威性的专职宗教首领;而各种教条、教规、神学、宗教哲学等也更加完备起来。统治阶级竭力利用宗教,宣扬神的威严,宣扬人的命运由神主宰、操纵的观念,使被统治、被压迫、被剥削的人民安于天命,顺从天意,以麻痹和泯灭劳动人民的反抗和斗争意识,巩固其统治和剥削地位。由上所述,可见宗教是生产力低下,科学不发达的产物,统治阶级曾长期利用和控制它,以作为对被统治阶级进行精神麻醉的工具。

  我们是无神论者,我们《宗教志》编写者应站在无神论的立场上,用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记述宗教的兴衰起伏,沿演变迁,而不是以有神论的观点来写《宗教志》。我们写《宗教志》的目的,是为了反映地方历史社会制度、经济变迁、文化升降、族姓分合。从而达到资政、存史、教化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宣扬宗教,渲染神力,扩大宗教影响。

  旧志记述佛、道二教,夹杂着神异、托梦、谶语、怪诞的内容不少,即使在“寺僧传”、“道士传”、“寺院”、“古迹”之类纪实性的篇幅中,也有此类的内容。至于以“仙逸”为题的篇页中,此类内容更是不鲜见了。因此,对于这些旧志资料必须有选择、有分析地加以运用,而千万不能照抄照录。

  例如,某名僧在旧志编纂者的笔下,是一个“谶语多灵验”的神奇人物,何时何地发谶语,如何显现灵验,旧志中一一详载。

  又,某名僧与虎同卧,与虎结伴出行。

  似此内容,如若记入新方志,必然污染新志书,客观上扩散了唯心、迷信的影响。

  有的地方《宗教志》是聘请宗教徒执笔的,这原本亦无所不可。但首先是必须跳出宗教信仰的圈圈,站在正确的立场上,据实直书。

  举如教案,前些年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影响,有人站在本宗教的立场,认为教案起因是中国百姓排外,闭关锁国的结果,教案妨碍了信教、传教的自由,冤屈了外国的传教士。如果以这样的观点来写教案,那只能颠倒是非、混淆黑白。

  有的编志者,记述到雍正、乾隆年间,清政府对天主教外国传教士的态度,字里行间,流露出愤慨的情绪。然而,事情的另一面,却是外国传教士粗暴干涉中国内政、顽固地反对中国礼仪,目无中国的法规和中国的主权,肆意潜入中国内地,到处进行非法活动。这岂是一个主权国家所能容忍的?

  前美国国务卿艾奇逊曾经这样描述过西方帝国主义者的侵略进程:“首先派出传教士,然后是商人,最后是殖民地总督。”1982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指出:“总的说来,我国各种宗教都曾经被统治阶级控制和利用,起过重大的消极作用。国内封建地主阶级、领主阶级以及反动军阀和官僚资产阶级,主要是控制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的领导权;后来的外国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势力,则主要是控制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会。”

  特别是在鸦片战争之后,外国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势力控制并利用宗教,把宗教作为侵略和渗透中国的软武器,更为彰显,教案也多在此期间发生。

  因此,编撰者追述宗教的历史沿革时,千万要记住如上所述的基本观点和基本事实,决不因搞对外开放,而让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窜入志书,更不能因此掩盖历史真相,文过饰非。否则,便无法写出具有国情教育价值的《宗教志》,更无法使这“一方全史”成为反渗透、反和平演变的重要教材。

  二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的宗教政策的基本点。

  我们党为保护公民的宗教自由,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颁发了有关的法令,还下达了有关的指示、通知和文件。

  党的宗教政策的出发点是: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同时也保障公民的不信仰自由,以期把信教与不信教的群众团结到建设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来。

  党的宗教政策的总的精神。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保障宗教界的正常活动,宗教信仰的权利不受侵犯,为国内宗教界的正常关系,及国际间的宗教交往,开展宗教的学术研究,提供方便条件。另一方面,是禁止一切坏分子、反革命分子利用、控制宗教,或以宗教自由为幌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国外宗教势力和敌对力量,重新控制中国宗教团体,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这一扬一抑,是党的宗教政策相辅相承、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

  《宗教志》的编撰者,在全面、准确地理解党的宗教政策的基础上,必须对宗教,有一个正确的看法;对宗教队伍,应有客观的、符合实际的评估,更不应笼统地把宗教视为纯粹消极的东西。

  宗教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对中国的哲学、文化、文学、音乐、舞蹈、雕塑、建筑、戏剧等方面,都曾发生重大、积极、深远的影响。研究中国的哲学、文艺学,乃至于民俗学、社俗、考古学,如果离开了宗教这一翼,那必将是残缺的、不周详、不全面、不完备的。

  对宗教队伍,也不应视之为异端,排除于社会主义建设行列之外。宗教信徒当中(尤其是宗教界的代表人物),绝大多数是既爱教、又爱国,爱社会主义的。在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中,在各自工作岗位上,他们都为社会主义建设,为祖国事业,为发展海峡两岸交往和国际友好交往中,作出有益的贡献。

  《宗教志》的编撰者,还必须对当地党的宗教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有一个客观、准确、全面的评估。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宗教政策曾一度被践踏得不成样子。不过,有人因此把在此之前党的宗教政策都视为“左”的产物,作了不恰当的记述,那是不对的。“文化大革命”以前的十七年,党对宗教进行的工作和执行的政策,成绩是重大的,是主要的,失误是次要的。比方说,为了清除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将教会引上独立自主自办的道路,施行自传、自治、自养的“三自”方针,党和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教徒自觉地起来割断教会与外国敌对势力的联系。实践证明,这是正确的。但具体做法上曾有粗糙、过火,一时未能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此,志书都必须作实事求是的记述。

  直到今天,我们的党和政府仍然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自传、自治、自立办教的方针。在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进一步落实宗教政策的同时,也仍然坚决抵制外国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提高警惕,防止国外或境外的宗教力量重新控制和操纵我国的宗教组织。

  《宗教志》的编撰者,在改革、开放的复杂环境中,必须善于鉴别怎样的宗教活动是合法的,符合政策法令的。不要以为,既是搞改革开放,既是尊重宗教信仰,什么样的活动和交往,都可以作为宗教的正常活动载入志书,连党中央有关文件所明确反对的,也被作为积极、正当的宗教活动,记入志书那是不妥的。

  我们要求《宗教志》的编撰者,一方面,既要有马列主义的宗教观,也要有明确的政策观念;另一方面,要考虑到统战工作的需要,国际交往的需要,持之以慎,不要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因此,我认为,《宗教志》的编撰者在记述中,应以积极、正面的内容为主。对某些消极、反面的内容,可采取记粗不记细,述大(事)不述小(事),记事不点名(昭彰者除外)有的或可含糊、概括其词,而不作条陈缕述。

  《宗教志》的编撰者还应该认识到,编纂《宗教志》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虽然,它在整部志书所占的篇幅并不多,比重也不大,但不可掉以轻心。这都要求《宗教志》的编纂者必须认真地学习马列主义的宗教理论,学习宗教史和党的宗教政策。

  三

  为了确保《宗教志》内容的科学性和结构的合理性,以下两个要项,不可不予以关注。

  (一)记述范围。

  《宗教志》应严格按照“宗教”的涵义和特征,来确定记述的范围。

  有人将民间俗神,各地民间所信的鬼与神,都列入《宗教志》记述范围,那是不对的。

  所谓“宗教”,在阶级社会中,应有各自的教义、信条、教规、礼仪和哲理,严密的组织、机构、制度,具有权威性的专职宗教首领,以及阐发教义、教规的宗教经典。

  中国的民间俗神,特别自明代之后,多得不可胜数。其中,除了极少数与道教有涉,其余是不能厕入“宗教”的范畴的,有的鬼神,也不过只是一个地域的民众所奉拜。奉祀俗神的民众,也不能算作宗教信徒。民间俗神虽多,但一般不应列入宗教之列,民间信鬼神者不少,但纯乎信教者却不很多。

  儒,能不能成教?孔子创教之说,始于近代学者康有为所作《孔子改制考》至今,学者们尚无定论。拙见以为,从宗教的涵义与特征来看,加上宗教作为长远的社会历史现象来考虑,儒教(或称孔教)还是不列入《宗教志》为宜。旧志书置有“儒学”一目,新编地方志《教育志》,也将“儒学”内容,纳入记述范围,这倒是顺理成章的。

  还有一种是以政治为目的的,如起始于福建、台湾的清代天地会,以及之后的小刀会、哥老会等,虽然它们也有宗教活动的形式,但它是以宗教为晃子,将其作为结集力量,从事政治活动的手段。因此,它们只能算作民间结社的形式,不能列入宗教记载。至于一贯道、同善社之类的反动会道门,更是反革命组织,并早在建国初期被明令取缔。另有一些神棍、巫婆、算命卜卦先生等等,披着宗教外衣,干着骗人的封建迷信勾当,这些内容都不能载入《宗教志》,而应属于《公安志》、《司法志》的记述范围。

  (二)交叉内容。

  十分明显,《宗教志》所记述的内容,如同其它专志一样,也有交叉。与之关联交叉较多的是《教育志》、《文化志》、《卫生志》、《民政志》、《文物志》、《旅游志》,以及人物传。

  如何科学、合理地处理这些交叉?

  从理论上说,事物是相互联系的,然而又是可以划分的。事物相互间的联系、渗入,便必然形成志书各部分的彼此交错和部分重叠。因此,重要的是,志书编撰者如何科学、合理地处置交叉。

  如《宗教志》与《教育志》有交叉,但《宗教志》仅记述教会学校和僧办学校,并从宗教团体的社会公益事业的角度来记述,侧重于记述兴办概况,所设置的宗教学科及近代教育学科,对学生进行的宗教教育等内容。《宗教志》与《卫生志》有交叉,但《宗教志》仅记述教会医院及僧、道医诊,着重记述兴办与施诊的概况,从中反映出它们对地方医疗事业的贡献。《宗教志》与《文物古迹志》、《旅游志》也有交叉,但《宗教志》是侧重从宗教活动场所的角度来记述寺观、教堂的内部设置、建构及规模,而《文物志》、《旅游志》仅记述其中具有文物价值和观赏价值的部分,着重记述寺观、教堂中的建筑物、雕塑、绘画及收藏物的历史价值和美学价值。总而言之,志书中的各专志,都不妨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为“我”所有。《宗教志》也可如此,仅撷取有关宗教的物事,按宗教志的角度、架式和结构,来进行记述。这样,虽有交叉,但各有不同的表述方式与各有所侧重,以及各有详略主次,各呈异采,各具异态,不致令人产生重复、雷同、累赘之感。

  《宗教志》的编撰者还应花些功夫,作些查证、查核工作。比方说,有部《宗教志》写当地的僧人属曹洞宗,但查阅《五灯会元》,该地僧人却多为临济宗、法眼宗之法嗣。又比方说,断一地天主教、基督教为何教派传入,也不应妄断,而应该有案可稽,查有实据,切不可人云亦云,不加深究。

  《福建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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