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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条件下寺庙管理的有益探索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0日
来源:不详   作者:龚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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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条件下寺庙管理的有益探索

  作者: 龚学增

  改革开放初期,党和国家继续高度重视西藏工作,于1980年、1984年召开了两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在宗教工作方面,西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要求,从西藏实际出发,贯彻落实1982年中共中央19号文件的精神,宗教状况逐步稳定。这期间,十世班禅作为国家领导人和宗教领袖,在扎什伦布寺进行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寺庙管理的试点工作,为促进西藏宗教正常发展及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出了贡献。

  试点工作缘起及经过

  扎什伦布寺是西藏日喀则地区最大的寺庙,位于日喀则市城西的尼玛山东面山坡上。扎什伦布寺为四世之后历代班禅驻锡之地,是一座爱国寺庙。早在1960年西藏民主改革以后,十世班禅就提出了宪法进寺庙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西藏社会的发展,寺庙管理工作如何能同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相适应,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为解决好这一问题,十世班禅决定亲自在扎什伦布寺进行试点。1985年11月,十世班禅向党中央和西藏自治区党委提出《关于在扎什伦布寺进行社会主义条件下寺庙管理试点的建议》,得到了肯定与支持。

  试点工作从1985年冬开始,到1987年秋天结束,时间为1年零8个月。在试点工作中,十世班禅亲自制订方案,创建了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提出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爱国守法,虔诚爱教;必须既懂政治,又懂宗教;必须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其它各项政策;必须对寺庙工作热心积极,有管理才能,办事公道,僧众信任。十世班禅还亲自组织了扎什伦布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在全体僧众中进行民主选举,逐步制定了各项制度,在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下,民主管理委员会各职能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开展了正常的工作。

  扎什伦布寺管理的试点工作改变了过去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寺庙管理工作主要强调生产和政治学习,忽视和限制宗教活动,基本上不进行佛学研究的倾向;加强了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了各项必要的规章制度,包括宗教活动和经典学习制度、寺庙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了寺庙的文物保管和安全保卫工作,并加强了对国内外游客和香客的导游接待;坚持了“以寺养寺”的原则,抓了寺庙的农林牧副业生产;坚持了在寺僧众的时事政治学习制度,组织他们进行了法制学习和有关时事政策学习,政治觉悟有所提高,不少僧人能比较自觉地维护祖国统一,抵制分裂活动。

  扎寺管理试点的基本经验

  扎什伦布寺管理试点工作的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管理好寺庙是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做好宗教工作的基础环节。其总结出的基本经验是: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团结合作的、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并善于寺庙管理的民主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其次,必须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要有一套适应社会主义条件的寺庙管理制度,包括宗教活动制度和学经制度、民主会议制度和纪律管理制度、政治和文化科学知识学习制度以及实行经济民主的财务管理制度等。第三,必须把培养具有高深佛教造诣的佛教知识分子的工作和满足信教群众宗教生活需要的工作作为民管会的首要任务。第四,必须坚持“以寺养寺”的原则。要在保证在寺僧众研习佛教经典的前提下,组织他们积极从事农牧林副业生产、开办适合寺庙特点的社会公益和服务事业。第五,组织在寺僧众进行时事政治学习和文化科学知识学习,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寺庙管理工作中一项经常的必要任务。

  扎寺管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的寺庙若干问题

  第一,寺庙是国家公民中宗教职业人员组成的群众性集体组织。寺庙和在寺僧众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寺庙和在寺僧众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寺庙是宗教活动场所、佛教修持场所、佛教知识分子培养场所、佛教艺术文化传播场所,同时也是历史、文物、民族传统文化保存场所、旅游场所以及社会基层组织。

  第三,寺庙管理的基本原则首先应该是坚持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原则。同时还要坚持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领导下,以教治教,由在寺僧众自主管理寺庙各项事务,抵制国外宗教势力的渗透和干涉。在维护民主改革的积极成果的前提下,实行传统的寺庙管理制度同民主管理制度相结合,并对传统的寺庙管理制度兴利除弊,有所创新,有所进步。寺庙的各种组织和各种制度,应同寺庙的社会属性和基本职能相适应。保障在寺僧众真正享受到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切实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利于发挥全体在寺僧众开展佛学研究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积极性。

  第四,寺庙应坚持“以寺养寺”,减轻国家和群众的负担,并对社会有所贡献等原则。寺庙自养的基本途径,一是从事农林牧副业生产,二是兴办适合寺庙特点的社会公益和服务事业。

  第五,寺庙应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上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宗教上虔诚信教,爱寺爱教,有较高深的佛教造诣的佛教知识分子和宗教职业人员队伍。

  第六,寺庙应正确处理同各方面的关系。寺庙同群众的关系,应该是政治上完全平等。宗教上寺庙要满足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需要,必然要接受群众的供奉和布施,对此,必须是群众自愿,反对和禁止以化缘等任何形式进行“勒捐”和摊派。寺庙同寺庙之间、教派同教派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政治上一律平等。按照各行其是、互不干涉、互相尊重、团结进步的原则,建立和发展正常的宗教往来以及教义和佛学知识的相互交流和切磋。不允许大的教派歧视、排斥和欺压小的教派。寺庙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友好、互相照顾、互相监督、共同进步。寺庙要服从社会福利和公益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分配的有关任务。任何团体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寺庙财产,不得向寺庙进行额外摊派。

  第七,寺庙管理机构必须管理好寺庙和住寺僧尼的各项活动。寺庙僧尼人数应当从自养能力出发实行定员。同时,应根据寺庙本身的实际,制定寺庙管理规章。对违反寺庙规章纪律的僧尼,首先要进行教育、劝告和警告,对屡教不改者,可以宣布除名。对流散到社会上的僧尼也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应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同佛教协会配合基层政权,对流散在社会上的僧尼进行登记和考核,并依据本人意愿,指定其归属于一定寺庙,虽然不作为住寺僧尼定员数额,但其活动必须受所属寺庙民管会管理。对国内其它省区来西藏寺庙学经深造的僧尼,按照历史传统习惯,应予允许,但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证明,并带上临时户口关系等相关材料,经其所要去的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请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备案。对外国僧尼来西藏学经或从事佛学研究的,应指定一两个大的寺庙,先吸收少数或个别人,大体上参照我国一些大学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政策和办法予以处理。

  第八,寺庙的宗教活动和原有的宗教仪式需要进行必要的革新。在这一过程中,西藏自治区佛教协会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同各教派充分协商,提出革新措施,经广大僧众充分酝酿讨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付诸实施,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

  十世班禅改进扎什伦布寺管理的试点工作虽然是上个世纪80年代的事,其基本做法和经验对于今日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工作依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材料依据:《十世班禅关于在扎什伦布寺进行社会主义条件下寺庙管理试点的总结》,《中国藏学》1988年第1期。)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民族与宗教理论教研室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 《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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