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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应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5日
来源:不详   作者:苏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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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应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苏凤华
  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就必须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否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不能够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目的就不能够顺利达到,独立自主自办宗教也就不可能得到很好地坚持。所以,应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这在宗教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要真正做到对宗教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笔者认为,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要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这是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赋予公民的权利,确定和确保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得以实现。
  《宪法》在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时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的“三自”方针。任何宗教团体都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和方针。这是公民、宗教团体和宗教管理机构和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正如中国基督教界提出的那样,要坚持“守土有则”。
  这就要求我国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要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不能让宗教干涉经济、文化等社会事业,要正确处理宗教戒律和政策法规的关系。五大宗教都有自己的戒律,用此来律己,规范宗教内部事务是可以的,但对教外就无约束力,而国家政策法规则是要求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其中也包括宗教界人士,从这个意义上讲,国法大于教法,教法应服从国法。因此,公民应自觉接受,尽力支持政府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在履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一样,都要自觉接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接受法制和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与时俱进,推进宗教自身的改革与进步,这也是宗教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要谨记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因民族宗教问题发生冲突的教训,按照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协商、和睦相处的原则,处理好与各宗教之间以及同一宗教不同派别之间的矛盾关系,站得高一些,看得远一些,从大局出发,求大同存小异,全面领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处理好保护合法与制止非法、打击违法的关系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作为执法部门,宗教行政管理部门对宗教事务依法进行管理,就要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利益。要切实结合、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的精神,规范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减少随意性。特别是要坚决防止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甚至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视为异己力量和对宗教采取简单粗暴的态度行为的发生。
  同时,要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津的特权。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对抗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不能利用宗教破坏国家、集体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不能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群众发生了矛盾和问题,宗教教职人员要尽量采取宽容、和解的态度,配合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化解矛盾,平息事端,而不要消极等待或采取不适当的做法来激化矛盾;宗教活动场所应该承担起爱国主义教育、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增强信教群众法制观念的任务;要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继续发挥宗教界在防范和抵制法轮功等邪教中的积极作用。
  在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同时,要处理好发挥积极因素和限制消极因素的关系。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发展的正确方向,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我们应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改革开放和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不断做出新的探索,迈出新的步伐;鼓励和支持信教群众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支持宗教团体有选择地、量力而行地兴办一些社会公益事业;在一些比较贫困而信教群众又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引导和帮助信教群众发展经济、改善生活,追求和创造现世的幸福生活。通过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多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服务;同时,对于宗教方面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因素,宗教界人士要积极主动地及时给予引导,防止给我们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带来不利影响。
  在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的同时,要处理好坚持友好交往和抵御渗透的关系
  宗教团体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国外势力的拉拢和诱导,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与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要一如既往地把我国宗教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实际情况介绍给世界人民及宗教界,以增进了解,争取国际舆论,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鉴于当前复杂的国际局势,必须保持高度警觉,加强防范,及时打击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邪教组织的分裂破坏活动。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的积极作用。
  (作者为陕西省民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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