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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机构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5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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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代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机构

  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自从汉武帝(公元前一五六——八七年)“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一直把儒家思想成为其立国之本,对儒家之外的其他宗教(主要是佛、道两教)一般都是根据当时皇帝对佛道教的好恶,采取利用或排斥或两者兼之的政策。其实,利用也好,排斥也好,扶植与抑制也好,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坐致天下太平”。随着中国封建社会国家政权的不断巩固和国家机器的不断完备,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不断完善。

  中国历史上最初对宗教(主要是佛教)事务管理的机构是由朝廷鸿胪寺兼管。但随着佛教的广泛传播和僧尼人数的不断增多,国家便从僧人中选拔任命僧官,协助政府管理佛教僧尼事务。据史书记载,一般以后秦姚兴于弘始三年(公元四○一年)任命僧契为“僧正”作为中国设立僧官的开始。僧官的主要任务是:编制僧尼户籍,制定寺院建制、僧尼定额,发放度牒,任命下属僧官及寺庙住持,主持重要的建寺、塑像和译经活动,管理僧尼日常生活及处理违法事件等。

  “僧正”为全国最高的僧官,地位相当于侍中。下设“悦众”、“僧录”,协助僧正管理僧尼及日常事务。东晋设僧正、僧书、僧司等职。到了北魏,中央一级的僧官机构为“监福曹”,后改为昭玄寺(昭玄曹),置“大统”一人,“统”一人,“都维那”三人,统管全国僧尼及司掌造寺、造像、法会、度僧等事务。监福曹还在州、郡、县设分支机构。此外,在佛教寺院内,也设寺主和维那。这样,从中央到地方到寺院,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佛教管理系统。

  到了隋朝,隋文帝重建鸿胪寺,并下设典客、司仪、崇玄三署,其中崇玄署主管佛、道二教事务。初唐承隋制。天下僧尼隶鸿胪寺(一度改称司宾寺)。到武则天之后,将崇玄署隶属礼部祠部。凡要出家当僧、道者。首先必须从师学经修行,经师傅推荐,参加考试,合格者由祠部发给度牒(证明书),才能成为合格的僧道,才能免除徭役。度牒是唐朝加强对僧道管理的一种制度。这表明,唐代对佛、道教事务集中在中央常设官署进行管理,并以俗官为主,僧官为辅。但在寺院管理中,僧官的权力仍不断加强。这种制度一直延至后世,五代及宋代大体沿用此制。

  元朝在中央管理宗教事务上设置宣政院(前身为“总制院”),管理佛教和西藏政教事务。宣政院设有院使、同知、副使等官员。院使由正二品升为从一品。宣政院的地位与枢密院、中书省、御史台并列,成为元代中央四大机构之一。地方上设行宣政院,管理地方宗教事务。宣政院后改为广教总管府。

  在僧官制度上,元代最高僧官称“国师”;四京(北京、南京、东京、西京)各设僧录,僧正;州设都纲;县设维那。僧官任期三年,以德行学问较高的僧人充任。元代的僧官是“军民通摄,通俗并用”。就是说僧官可由俗人担任,僧官不仅管理僧尼之事,亦掌管军政、民政事务。这是元代独有的政教混杂、僧俗并举的僧官制度,以后各朝均不沿用。

  元朝专管伊斯兰教事务的是“回回掌教哈的所”,官秩品级低;专管道教的是集贤院,主管长官官品二级,在宣政院从一品之下。专管也里可温教的是崇福司,秩从二品。崇福司下属机构为各地的掌教司所。

  明代专制政治高度发展,中央由礼部统管宗教事务。僧录司管理全国佛教事务。僧录司长官称“善世”,设左、右善世各一员,正六品;左、右阐教务一员,从六品;左、右讲经各一员,从八品。府设僧纲司,设都纲一人,从九品,副都纲一人。州设僧正司,设僧正一人。县设僧会司,设僧会一人。僧录司主要负责寺庙住持的铨命,掌管度牒的填发,管理全国寺院花册和僧尼名籍册,定期编制汇总上报礼部。此外,明朝在地方还设藩汉二僧纲司,以藏僧任僧官,管理藏传佛教。

  明朝礼部还设有道录司管理全国道教事务。内设左右“正一”二人(正六品);左右“演法”二人(从六品);左右“至灵”二人(正八品);左右“元义”二人(从八品)。

  明代,对伊斯兰教实行政教分离、政法分离的政策,取消伊斯兰教“哈的”(教法官)职务,司法权统归朝廷掌握,教工只管传教事务。

  清朝定都北京后,从中央到地方普遍设立寺僧衙门和道教衙门,管理佛、道两教事务。官职基本上承明制。乾隆年间,清廷宣布废除佛教中的度牒制度。从此,出家不受限制,出现佛教僧尼成份混杂,水平低下的景况。朝廷尽管废除度牒制,但对不法僧尼清廷仍依照《大清律例》的法律条文,严加惩罚。同时也明文规定,《大清律例》中惩罚僧人的条文,全部适用于道士。

  清朝对边疆事务的管理机构是理藩院,它是“掌外藩蒙古及喇嘛、回部、金川事。”这样,藏传佛教的事务完全纳入国家管理的轨道。理藩院负责对藏传佛教首领达赖、班禅名号的册封,使他们拥有法定的政治和宗教的地位;建立大喇嘛定期朝贡制度;负责喇嘛度牒、札付,办理敕印等事务。清朝在加强蒙、藏地区宗教事务管理中,最突出的便是确定藏传佛教大活佛转世灵童的选定,必须经过“金瓶掣签”。乾隆五十七年(一七九二年)为革除达赖、班禅两大活佛转世活动上的种种弊端,皇帝特颁发两个金瓶,一置北京雍和宫,一置拉萨大昭寺。凡在理藩院注册的藏传佛教蒙藏大活佛转世时,选定的若干名(一般为三名)灵童的名字写于象牙签上,置金瓶中,由理藩院尚书或由驻藏大臣监督掣签认定。这实际上是中央政府掌管、确认转世灵童,封授大喇嘛的一种权力,防止当地贵族争权夺利、患害地方,以确保中央权威和边疆地方的稳定。此后就成为一种历史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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