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之━━制定宗教政策基于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之━━制定宗教政策基于的关系
邓小平:
日本文化界和佛教界人士,把国宝鉴真像郑重地送来中国供故乡人民瞻仰。这是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盛事。它必将鼓舞人们发扬鉴真及其日本弟子荣睿、普照的献身精神,为中日两国人民世代友好事业作不懈努力。
江泽民:
宗教问题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历史和现实的矛盾相交错,具有特殊复杂性;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
胡锦涛:
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宗教在中国的存在和中国是一个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不争的事实,如何处理宗教与无产阶级政党、宗教信仰与共产主义信仰之间的关系,如何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这是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重大理论和现实课题。
关于宗教与无产阶级政党关系的理论,明确了要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团结宗教界人士,发挥宗教在促进经济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解决了宗教与无产阶级政党之间关系的难题。
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曾指出,要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政治上要团结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中共第二代、第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宗教与无产阶级政党之间关系的理论进行了新的阐释。
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1982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19号文件指出:“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这就明确了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是个人的选择,是基本的人权。尊重个人的宗教信仰。江泽民强调:“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党和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央19号文件指出:“要坚定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江泽民多次强调:“我们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一定会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是绝对不能改变的。”这就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保证了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尊重和保护。
重视与宗教界人士结成统一战线。团结宗教界人士。中央19号文件指出:“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是党对宗教的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对于他们,“一定要予以应有的重视,团结他们,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进步。”统一战线是我们战胜敌人,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法宝,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的原则。发挥宗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中央19号文件指出:“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是落实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组织保证。”“有计划地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对我国宗教组织的将来面貌具有决定的意义。”江泽民也强调:“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宗教界人士的政治倾向、言行品德、宗教修养,对信教群众有着重要影响。”胡锦涛指出:“要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要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要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帮助和指导他们增强自养能力,依法依章搞好自我管理,反映信教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党和国家还提出了在思想、组织、制度等方面加强宗教团体建设,培养爱国宗教专职人士的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巩固。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上明确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2007年12月18日,胡锦涛在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鼓励我国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这是对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新解释。
发挥宗教在爱国爱教、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宗教界人士要做爱国爱教的典范。2005年2月3日,胡锦涛在接受第十一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拜见时,“希望他以十世班禅大师为榜样,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的光荣传统,为巩固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作出自己的贡献,成为爱国爱教的典范。”对第十一世班禅爱国爱教的要求,也是对整个中国宗教的要求。宗教要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作出努力。2006年8月,贾庆林在青海湟中塔尔寺看望和慰问宗教界人士时,勉励他们“继续发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宗教要在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中作出努力。2006年11月,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长刘延东要求中国宗教要“积极推进祖国统一大业。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与港澳和台湾宗教界的联系,做好‘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工作,以宗教特有的方式,增进港澳台同胞对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的认同,推动两岸联系更密切、感情更融洽。”2007年12月18日,胡锦涛指出:“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努力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增进共识。”这是党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政治要求,也是团结合作的基础。
发挥宗教在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慈善事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宗教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中作出努力。2006年7月,胡锦涛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要处理好“宗教关系”,“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2007年12月18日,胡锦涛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把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目标上来。”宗教要在维护社会稳定上作出努力。2005年2月,胡锦涛指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努力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宗教要在参与社会慈善事业中作出努力。胡锦涛指出:“积极弘扬宗教教义中扬善抑恶、平等宽容、扶贫济困等与社会主义社会道德要求贴近的积极内容。”这是对中国宗教界的要求。
发挥宗教在文化建设与和谐世界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宗教要在挖掘和弘扬宗教文化中的有益内容方面作出努力。2005年2月1日,贾庆林在中南海与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座谈时指出,要“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阐释,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创造新业绩”。宗教要在促进和谐世界建设方面作出努力。2006年8月,贾庆林在接见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出席世界宗教和平第八届大会代表团全体成员时指出,要“坚持原则,多做工作,广交朋友,寻求共识,向世界宗教界人士积极宣传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文化,宣传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显著成就,宣传我国的宗教政策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的真实情况,宣传我国走和平发展道路和致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把一个稳定、开放、繁荣的中国展示给世界,进一步树立我国在国际社会的良好形象。”
中国共产党在对待宗教信仰与共产主义信仰关系问题上,明确提出了两者的本质区别,并强调要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加强无神论的宣传和教育,规定了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并明确了处理办法。
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指出,宗教信仰与共产主义信仰是不同的,中共第二、第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其又有了新的发展。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中央19号文件指出:“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在这里,党对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2001年12月,江泽民指出:“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共产党员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该积极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宣传反对封建迷信的正确观点。”就是说,共产党员不仅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主动宣传无神论,反对封建迷信,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
党员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的负面影响。“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无神论者,只能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破坏了党的纯洁性,也削弱了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这一党性原则。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了共产党员也可以信教的误导,不仅会引起思想上的混乱,而且大大降低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对此,党是有清醒认识的。
要把加强教育放在解决党员信教问题的首位。在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中,对“还不能完全摆脱宗教影响”的“一部分同志,各级党组织不应当简单地加以抛弃,而应当在充分发挥他们政治积极性的同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宗教势力影响较大的地方,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帮助党员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摆脱唯心主义宗教观念的束缚,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做到在思想上解决问题,是解决党员信教的根本之策。
“要按照有关政策妥善解决个别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与宗教活动的问题,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2003年12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事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是党处理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的政策界限。
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的组织保证。党对宗教工作领导的加强,有利于宗教工作地位的提高、各级组织的健全、各项工作的落实。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对宗教工作的领导,2007年12月18日,胡锦涛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推动宗教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中共领导集体指出,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措施上要落实到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思想上高度重视。1990年12月,江泽民指出:“宗教问题是个大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关系到民族的团结、祖国的统一,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关系到渗透与反渗透、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就是说,宗教工作如果做得好,可以对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起好作用;如果做得不好,就会被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因此,做好宗教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这就把党的宗教工作放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去认识、去考虑,提高了全党对宗教工作的认识。1993年11月,江泽民再次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全党都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对当前存在问题的潜在危险性,要十分警觉,切不可掉以轻心。”2000年12月,江泽民提出“没有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的正确解决,就没有国家的团结、稳定和统一”的重要论断。2001年12月,江泽民重申:“对宗教问题在当今世界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影响,绝不可低估。无论是做好国内各项工作,还是开展对外工作,都要求我们密切关注宗教问题”,“全党同志必须从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充分认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2007年12月18日,胡锦涛指出:“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我们要从这样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提出了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观点。
措施上落实到位。首先要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引导他们贯彻好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令”。2001年12月,江泽民指出:“要坚持不懈地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把宗教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教学内容。”树立和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指导地位,以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思想领导,增强全党对宗教工作领导的政治意识;其次,加强宗教知识的学习。2001年12月,江泽民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和从事宗教工作的同志,都要尽量较多地掌握有关宗教方面的基本知识。像世界上各大宗教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我国宗教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世界主要宗教的基本教义和状况以及宗教文化等,都应该有所知晓。不多懂得一些宗教知识,是做不好宗教工作的。”营造懂宗教,会领导的局面。第三,“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机构,提高宗教工作干部队伍素质。各地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由党委统战部负责的宗教工作协调机制。统战部作为党委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宗教方面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的主体,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要“努力建立一支适应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要求,具有很强的政治和大局意识、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丰富的宗教专业知识、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宗教工作。“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许多方面都有联系。”所以,宗教问题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具有特殊复杂性。只要有信教群众的地方,就有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任务,就有宗教工作。江泽民指出:“要协调各个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宗教工作。……宗教工作既是宗教部门的事,但又不单单是宗教一个部门的工作。各地、各部门都要互通情况,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宗教工作。”这就把宗教工作从部门的、局部的工作转变为全党的、全局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宗教工作。
关于宗教与无产阶级政党、宗教信仰与共产主义信仰之间关系,以及加强党对宗教工作领导的理论,明确了要实行政教分离,团结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处理宗教与国家、宗教与无产阶级政党,宗教信仰与共产主义信仰之间的关系。(作者:何虎生,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教授)
(来源: 2008年7月15日《中国民族报》)
欢迎投稿:307187592@qq.com news@fjdh.com
QQ:437786417 307187592 在线投稿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