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和谐:用科学发展观认识和对待宗教
共建和谐:用科学发展观认识和对待宗教
作者:吕晋光 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
我们知道宗教的产生与人类社会的出现相伴相随,是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紧密相连的非常悠久的相当普遍的历史文化现象。无论我们信仰或是不信仰宗教,在时代飞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在讨论人类如何共建和谐(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民族与宗教、宗教与宗教、宗教与非宗教、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谐)这一重大话题时,必然要讨论到用什么样的视野和心态去认识和对待世界上大多数人都信仰的宗教、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社会中的政治定位、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些题中应有的重要内涵,这不仅是新世纪新形势不断向前发展的需要和呼唤,更是摆在地球村需要全人类不断提升认识以面对的现实命题和挑战。站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有关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历史的、科学的、教育的、社会的、伦理道德的,或者简单说是任何宗教的或非宗教的,有神论的或无神论的立场,肯定莫衷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谨以中国内地宗教工作者的立场,以充分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和理解多元信仰的态度,试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与思维,就上述作一浅析。
一、用科学发展观认识和对待宗教,是与时俱进做好宗教工作的必然要求
什么是科学?简单地说,科学是反映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是一种自然法则。什么是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什么是科学发展观的精髓?就是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从人的需求出发,对不断变化的世界,不断提升认知水平和更新观念,尊重客观发展规律,不能凭想当然办事。
宗教问题复杂敏感,涉及社会政治、历史、经济、法律、人权、民族、哲学、文化、科学、教育、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精神追求、终极关切等诸多方面,政治性、政策性很强。中国是政教分离的国家,中国共产党人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者,不信仰宗教。但作为代表着广大群众包括信教群众利益的执政党,面对广大信教群众和他们的宗教信仰,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直接关系到如何正确对待群众。如何正确认识和依法处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直接关系到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祖国统一。以科学发展观来分析和对待宗教,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正确把握宗教的活动规律,坚持正确的基本观点,全面贯彻正确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是与时俱进做好宗教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用科学发展观认识和对待宗教,首先尊重规律,看到宗教存在的根本是长期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面对不断变化的国际国内局势,从实际出发,认真分析了世界宗教发展历程、深刻总结了社会主义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经验教训,进一步作出了“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的科学论断。这一论断贯穿了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髓,是中国共产党人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尊重宗教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历史唯物主义的客观态度,对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作出的重大突破性贡献。这一科学论断,为我们深刻认识宗教存在的根本是长期性,正确观察思考和依法处理宗教问题,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我们既然认识到宗教与人类相伴相随,有其产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具有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的长期性,换言之,也许人类消亡了宗教才会随之消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我们就必须从实际出发,既要有战略眼光,从长计议,又要面对现实,把握当下。有战略眼光,首先尊重规律,看到宗教存在的根本是长期性,不能凭想当然办事,不能目光短浅急于求成。任何企图违背客观规律,企图用行政命令的强制手段简单粗暴地对待和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都是徒劳无益和有害的。面对现实,就要面对和承认宗教将会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基于这个现实,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是权益之计,不是短期行为,而是一项长期的,与信教群众信仰需求相伴相随的,直到宗教自然消亡时的基本政策。中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宗教信仰自由均有明确规定,予以了充分的法律保障;中国共产党党章也作出了明确要求,成为执政党的政策主张。由此可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基本的长期政策,充分说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从科学发展观出发,对宗教存在的根本是长期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对社会发展规律、对宗教自身发展客观规律,予以充分尊重的实事求是的态度。
三、用科学发展观认识和对待宗教,更要尊重群众,看到宗教问题的关键是群众性
科学发展观的要害是以人为本,从人的需求出发,眼中有人,心里有群众。用科学发展观认识和对待宗教,更要尊重群众,看到宗教问题的关键是群众性。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就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要透过宗教看到人,看到信教的人是与我们血脉相连的广大的父老乡亲、兄弟姐妹、祖国同胞和来自五湖四海的各界朋友,他们是一个个有情感、有思想、有信仰的鲜活生命。正是由于他们信仰宗教,由于人的能动因素,才使得宗教不断得以延续和发展。人既是宗教赖以生存的真实载体,更是主导者,是宗教所具有的基本要素中最重要、最有力量、最能发挥作用的核心要素。我们做宗教工作,说到底就是做尊重人,尊重人的信仰,做人的思想交流和心灵沟通的工作,做团结人发挥人的积极作用的工作。
信教群众是国家公民,是我们的基本群众,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执政基础。信教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不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信仰上的差异则是次要的。我们不能把信仰上的差异人为地夸大化、政治化、意识形态化。中共中央指出,中国有一亿多信教群众,他们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新世纪首次对信教群众作出“积极力量”这样明确的政治定位。这一正确论断,不仅与时俱进极大地丰富和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群众观,更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尊重群众的信仰需求,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信教群众的积极性,使他们真正感受到自己同其他不信教的群众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经济权利,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了。在政治定位明确后,还要充分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正是基于对信教群众和对他们信仰的尊重,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待信教群众的基本态度,这就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我们要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社会和谐和促进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就不能把信教群众当作异己力量,不能简单地把是否信仰宗教,当作政治上的判断标准,而应该主要看重他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的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要依法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共享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成果。
四、用科学发展观认识和对待宗教,必须尊重人权,遵循国际准则和国家法治相结合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81年《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文书要求各个国家通过立法来保障的基本人权,更是当今国际社会衡量现代法治国家是否尊重人权的一个重要标准。中国是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法治国家,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遵循国际文书和公约中被普遍认同的尊重人权和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原则,同时结合中国的具体实践,与时俱进不断加强和完善国家法治建设,为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作出了不懈努力。中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体现了法治国家的意志。中国共产党党章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体现了执政党的政策主张。中国政府制定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也是基于遵循国际文书和公约的基本准则与中国宪法精神相结合,使宪法原则法规化、制度化,具体化,以更加依法有效地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由此可见,中国政府在处理涉及宗教问题的国际准则与国家法治建设方面,同样贯穿了国际与国内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五、用科学发展观认识和对待宗教,把握特殊复杂性,依法处理好民族和国际问题
宗教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经常与民族问题、国际问题等交织在一起,用科学发展观认识和对待宗教,必须把握其特殊复杂性,依法办事。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做好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对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和边疆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知道,民族与宗教虽属两个不同的范畴,但自古以来相伴相随,特别是对一些基本上是全民族共同信仰同一种宗教的民族来讲,当年的宗教约束,早已演变为今日的民族习俗,可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联系紧密。当民族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时,情况比较复杂:有时是一个问题存在两个方面,内中既有民族的因素,也有宗教的因素;有时只是民族问题或者只是宗教问题,民族与宗教之间并没有直接间接的或者是必然的联系;有时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触犯了刑律;最为严重的是,境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打着民族或宗教旗号制造的危害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经超出了民族、宗教范畴。综上,需要我们准确把握有关民族和宗教的法律法规政策,在实践中善于体察和正确区分民族与宗教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依法妥善处理包括民族、宗教在内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中国是法治国家,实践中是什么问题,就应该依法处理什么问题,任何人都不能假借民族或宗教把水搅浑,企图凌驾于法律之上。对有些表面上看似与民族和宗教有些关联,但实质上是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问题,要把握好事先不要随意定性为民族纠纷或民族宗教问题的原则,以避免问题复杂化、扩大化甚至激化,最后反而导致成民族纠纷和民族宗教问题。
用科学发展观认识和对待宗教,把握其特殊复杂性,还体现在中国各宗教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宪法原则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不是与世隔绝,闭关自守,孤立办教,而是强调中国各宗教与境外宗教方面的交往,必须坚持以平等友好为前提,必须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国政府支持中国宗教界与国际宗教界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宗教方面的友好交流与合作,支持他们致力于世界和平的努力。同时坚决反对境外敌对势力一直把宗教、人权和民族问题,作为遏制和颠覆社会主义国家和其他国家的重要手段,进行渗透和干涉别国内政。因此,用科学发展观认识和对待宗教,必须统筹兼顾国际和国内因素,依法正确区分和处理好友好交往与抵御渗透的关系,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友好交往,又要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的渗透活动。
六、用科学发展观认识和对待宗教,全面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
中国共产党依据中国宪法原则明确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用科学发展观认识和对待宗教,在实践中要全面贯彻这个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把握三个核心原则。
一是,公民信仰自由包括信与不信两个方面,谁也不能强迫谁,谁也不能歧视谁,同时包括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二是,中国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不得干预国家的政治、行政、司法、婚姻;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国家对各宗教一视同仁,不得用国家政权推行和扶持某种宗教,也不禁止和打压某种宗教。
三是,中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中国作为法治国家,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与时俱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涵。中国政府依据宪法制定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基于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的原则,按照国家依法行政的要求,对宗教事务、宗教管理制度以及政府的行政权限作了规范。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主要把握两个核心原则:
一是,政府只是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以保护合法,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制止非法;打击犯罪;抵御渗透。
二是,政府依法为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责。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既是宪法原则,也是基于中国教会摆脱了过去受西方差会控制的深刻历史背景,对自己命运的自主选择。国家主权不容讨论,主权国家的宗教主权,同样也不容外国势力支配操纵。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我国各宗教在处理对外关系时必须共同遵循的一项宪法原则,这不仅是各宗教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整体利益的法定要求,也是各宗教自身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保证。中国各宗教的前途命运是与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联的,没有国家的独立富强,就没有中国各宗教的地位,各宗教要生存要自立要发展,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坚定不移地爱国爱教,坚定不移地走独立自主自办的道路。否则,不会有任何前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国共产党立足中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经过长期的探索,认真总结国际国内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既不禁止打压,也不扶持利用宗教,更加看重信教群众也是建设国家的积极力量,与时俱进作出的时代论断。这是对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又一重大突破性贡献,为我们正确认识和对待社会主义与宗教这个政治课题或者说是政治难题,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把握讲“积极引导”和讲“相适应”两个方面。讲“积极引导”,责任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讲“积极引导”,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爱国爱教,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决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发挥他们在促进社会和谐和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讲“相适应”,责任主体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各宗教不能只靠政府的引导,自身也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作为,跟上时代进步发展要求。要爱国爱教,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要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将服务教会与社会责任有机结合在一起。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经济建设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建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我们做好广大信教群众工作的根本要求和根本任务,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21世纪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将会更加正面、更加积极地对待宗教,鼓励和支持各宗教弘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会的道德建设,积极从事扶贫赈灾、捐资助学、医疗环保、慈善救助等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和支持各宗教不断探索服务社会的新途径,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不断发挥积极作用,多作贡献。
结语
当今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与信仰多元化,自然与生存环境恶劣化,各种矛盾、流血冲突频繁化。这世界需要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民族与宗教、宗教与宗教、宗教与非宗教、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谐,需要国家和睦、世界和平,需要大家共建和谐。
共建和谐,需要相互尊重,没有歧视,相互包容,没有敌对,求同存异,和而不同,兼容并蓄,多彩多姿,和和美美,美美与共。对全世界全人类来讲,是不分种族、不分宗教每个人的共同理想、共同事业和共同责任。对中国来讲,是全体公民不分民族、不分宗教每个人的共同追求、共同事业和共同责任。中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的群众一样,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正在致力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中国各宗教正在以积极态度,自觉走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道路,他们在促进社会和谐和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方面,正在发挥着积极作用。
共建和谐:用科学发展观认识和对待宗教。
欢迎投稿:307187592@qq.com news@fjdh.com
QQ:437786417 307187592 在线投稿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