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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观教育的基本结构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5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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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观教育的基本结构
  来源:摘自《中国宗教》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倡导性的命题,既包含着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与社会主义的差异,同时也意味着宗教作为现实的信仰群体与社会发展相融的可能性。其根本的精神,是求同存异,即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下,坚持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的前提下,将人们在信仰上的分歧,限制在人民内部矛盾的范围之内。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这一命题的实践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承认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与合法性,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就不是一项权宜之计。它不仅需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掘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也需要使与宗教活动、宗教现象有关的社会各方面通过学习认识宗教、了解宗教。在这个意义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需要宗教界方面的适应与努力,也需要整个社会共同为信教者与不信教者的和谐共处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由于近代历史的原因和当前人们将主要的关注点放在经济发展上面,从全社会的角度看,普遍缺乏对宗教现象及其生存与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个别地区和单位的党政领导对宗教在社会主义阶段的位置也缺乏正确的认识:或将宗教视同水火,或对宗教活动神经过敏,或把宗教当作经济发展的平台或“花边”。这种因缺乏对宗教的理解认识而忽视宗教的群众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特征的做法,是引起宗教突发事件,导致不良的社会后果的重要原因。即使实现了宗教立法,法规还需要人去解释和实行。因此,建立在理解基础上的积极“引导”就显得特别重要,特别是把握和执行宗教政策的各级干部,这种理解不能是一知半解,也不能仅限于对一个宗教的了解。在这个意义上,正确认识有神论以及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以科学的态度而不是以主观的愿望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实现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性基础,是实现社会稳定发展的一项长期任务。江泽民总书记在2001年12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从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出发,科学分析宗教问题,深刻认识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正确把握宗教的活动规律,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前提。  
  显然,如果忽略了“引导”的理性基础,就难以保持“引导”的后劲。正确认识宗教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以科学的态度而不是主观的愿望对待有神论和宗教问题,它的作用在于夯实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础;在于使全社会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宗教观、具有一定的比较宗教学知识,从而增进信教者与非信教者之间的相互宽容与理解;在于为社会各层面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宗教政策和推动社会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理性基础。为此,我们既需要普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教育,也需要一个比较完善的宗教观教育的结构。这个教育结构应该包括马克思主义宗教学、宗教社会学和中国宗教文化传统的教育。马克思主义宗教学是我们认识宗教的本质及其面貌的基础,宗教社会学是把握宗教在社会生活中动态表现的方法,中国宗教文化传统既是在中国的土地上实践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社会基础,也是实现引导宗教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社会条件。这三个方面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的基本结构。没有后两个部分,中国的宗教观教育就是不完全的,我们关于宗教观的教育也是难以成功的。
  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的教育
  宗教学是为解释宗教现象提供理论“支点”的学科,它是以存在于社会历史之中的宗教现象为研究对象,透过宗教的外部现象把握决定它们的内在本质,通过现象和特性揭示其必然的规律。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论为宗教学提供的重要指导原则是宗教学理论教育的根本。 经过宗教学理论工作者20余年的努力,我国已经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理论体系,它包含了从宗教的本质到宗教结构的现象学分析,包含了从宗教的起源到宗教的未来的历史学阐释,也包含了对宗教与其他社会文化形态横向关联的思考。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宗教社会学的教育
  宗教社会学是立足于宗教与社会的关系来研究宗教的。以宗教的社会功能作为参照系、从社会整体的角度为宗教的性质定位,从社会良性运动的目的出发引导宗教的发展,是宗教社会学的基本特点。在宏观的层面上,宗教社会学揭示宗教在整个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各种宗教现象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和其发挥宗教功能和社会作用的条件。在微观的层面上,宗教社会学则注意研究各种宗教现象及各种各样的具体的宗教问题,研究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宗教现象及其同社会其他因素、其他群体的关系。  宗教社会学不仅长于社会调查,而且长于用社会整体的观点去分析各种调查资料,从而能在帮助党和国家制定正确而又有科学依据的政策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中国宗教文化传统的教育
  对外来宗教理论的借鉴、创新和发展都是为了认识和解决中国本土的宗教问题,不了解中国文化的传统,就不能理解中国宗教的现状。中华民族是一个始终处于不断融合过程中的民族,外来宗教和自生自长的宗教都在这一不断融合过程中盛衰扬弃。中国传统文化在表现形式上呈现为以宗法性宗教为主,兼容并蓄其他宗教的格局。  
  对中华民族传统宗教的主干,即宗法性传统宗教的认同,并没有代替中华各个民族的传统信仰。在许多民族形成过程曾经发挥了重要的文化整合作用的各民族宗教,往往与该民族的文化、心理、习俗等融为一体,构成其民族文化的核心内容。宗教往往成为特定群体与其他群体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尽管中华大地上的各个民族生长消融的经历各不相同,但只要其民族存在,其传统宗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存着并继续发挥着作用和影响。所以,中华各民族的宗教信仰既有在核心观念及社会政治方面的共同性的一面,又有充满个性和民族特色的一面;既有历时性的发展过程,又是多元形态的共时性并存。这些特点构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两个基本面。这两个基本面不仅维护中华民族的民族文化与宗教文化始终保持多元格局,同时又促使中华各民族沿着相互兼容和认同的共同体方向不断发展。所以,多种宗教同时并存的格局和信仰上较为宽容的态度,既是中华民族在宗教信仰传统上的特点和优势,也是我们今天处理中国社会发展与稳定关系的文化基础。因此,把中国宗教文化传统的教育列入宗教观教育的结构十分必要。
  宗教观的教育,从根本上说属于人文素养的领域,而人文素养的积聚是个长期的过程,宗教观教育的“缺失”,短时间内似乎看不出什么影响,但是时间长了,问题就可能接二连三的出现。只有经过长期的教育,才能使广大的干部和群众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宗教观。一个人所接受的文化教育越多、对各种宗教和教派的来龙去脉了解的越多,越可能形成较宽容的宗教观;一个社会所具有的文化教育事业越发达、宗教知识与民族知识越普及,在制度上对各宗教、各民族的合法权益越有保障,就越容易形成不同文化之间、不同信仰之间相互尊重的社会氛围。这种社会氛围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条件。把宗教观的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对全党和普通公民的益处良多:⑴减少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因为好奇心或神秘感而信教的盲目性;⑵纠正人们以为信教就可以成为特殊公民,可以不履行公民义务、不遵守中国法律的错觉;⑶把对宗教的理解保持在一个较高的层次上。因此,对全社会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教育就显得尤其重要。当然,由于社会群体结构的差别,宗教观的教育不能一概而论。但宗教观教育的这三个部分是不可或缺的,只是针对不同的群体对整体理论的剪裁和讲授的深浅程度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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