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考察与分析
我国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考察与分析
裴勇、胡绍皆、张弩
“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体现、新阶段,为我们全面客观认识宗教、准确科学判定我国宗教发展的历史方位开辟了新的视域、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个提法突出了宗教的社会属性,明确肯定了宗教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其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将会在实践中不断得以显现。因此,我国宗教历史方位的这种转变,不仅是视域、提法的转变,更重要的是认识的转变;不仅是理论、观念的转变,更重要的是实践的转变;不仅是肯定了宗教的社会属性和积极作用,更重要的是开启了我国宗教有机地融入社会、全面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的历史起点。这一转变是我国几十年来宗教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我国宗教努力实现社会化的结果,来之不易。
从时代发展的大趋势看,现代社会不断分化,社会生活日益复杂,不同类型、不同利益的组织遍布于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政府的力量已难以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和谐越来越多地需要依靠发挥各种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这也是现代公民社会的特点。西方发达国家的公民社会已经经过了上百年的发展,社会组织发育成熟,有较为健全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我向善的机制。而我国还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型之中,社会组织发育很不成熟,无论其角色定位、结构功能,还是其自身建设、运行机制等,都与时代的的要求、社会大众的期望,还有相当大的距离,难以担当配合政府管理社会的重任。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宗教组织。从宗教自身看,在现代社会,宗教已经失去了昔日统辖人类生活方方面面的那种至高无上的“垄断”地位,逐渐成为社会有机体中诸多子系统中平等的一员。宗教积极适应、参与、服务世俗社会生活,其生活化、民间化、社区化的特点越来越明显,这也是宗教为适应现代社会、维持其生存和发展而不断社会化的结果。宗教社会化程度与宗教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往往成正比。乐善好施、扶贫济困,为社会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是我国宗教界的传统美德,是宗教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宗教社会化的重要表现,更是宗教这一特殊社会组织生命力之所在。多年来,我国宗教界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越来越多的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积极参与扶危济困、社会慈善等公益事业,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好评。但也应该看到,我国宗教服务社会方面,形式单一、社会影响有限,尚未形成制度化、机制化,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一、政策走向与特点
所谓“社会服务”,是指非官方机构向公众提供的非营利性质的公益服务,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一般称之为“慈善事业”。宗教的社会服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是指宗教团体和信徒个人为穷人、孤老残幼和受灾人群等提供的传统服务与帮助。广义是指宗教团体和信徒个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的旨在改变观念、提升素质、改善生活状况的服务与帮助。本文所讲的宗教社会服务,是从广义方面来说的。举凡宗教,都有扶危济困、利益人群、服务社会的理念与传统,我国宗教也不例外。近代以来,由于天灾频仍,战火连绵,民不聊生,再加上社会政治腐败,政府无力救济贫民,这种特殊的社会历史原因造成了慈善事业在近代的勃兴。其中,由宗教组织举办的慈善事业在整个慈善事业中占有较大份额。1949年后,我国宗教社会服务的传统一度中断。改革开放后,特别是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宗教的社会服务逐渐恢复并迅速发展起来。
(一)政策走向
1949年后,我国宗教社会服务的传统为何中断了呢?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体制,二是政策。从体制上来讲,1949年后,我们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各项社会事业包括慈善公益事业完全由政府民政部门来主办,任何非政府部门都无法问津。从政策上来讲,改革开放以前,党和政府对宗教的社会服务工作基本上是不支持的。在中共中央文件中,首次出现“社会服务”的概念是1982年的19号文件,文件指出:“还必须根据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情况和特长,分别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宗教学术研究、爱国的社会政治活动和国际友好往来,以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这表明,在理论层面上,党和政府对于宗教界的社会作用已经有了新的认识,增加了新的内涵。而比较明确、具体地提出要“引导宗教界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是胡乔木。1984年3月,他在给胡启立的电话中,提出要注意把宗教界的积极性利用起来,引导他们做一些社会服务工作,如保护野生动物、为残疾人谋福利、办托儿所、办学校等。此后,在有关党政负责人的讲话中,鼓励和引导宗教界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提法逐渐多起来。如:1984年8月,当时的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杨静仁在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成立三十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中,就提出:“还应从有利于建设国家、繁荣经济、造福社会和为教会自养考虑,量力地、有选择地兴办某些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及至1993年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论断后,宗教的社会服务作为各级党政部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个实现方式和具体途径,受到了更大程度的肯定与鼓励。在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再次强调:“我们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在国家引导和管理下,宗教组织可以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慈善活动”。经过十多年的丰富实践,中国宗教界在社会服务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宗教界所进行的社会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作用更大、影响更深。胡锦涛总书记在17大报告中强调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2008年12月18日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的重要讲话中,又强调“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把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发挥作用、服务社会提到了一个更高的高度,方向明确、意义重大。
(二)宗教社会服务工作的特点
随着党政部门对于宗教社会服务功能认识的转变,从80年代中期开始,宗教界社会服务工作得以开展起来。1984年,我国当代著名高僧真禅长老开始向上海的有关福利机构捐赠财物。1985年4月,中国基督教领袖丁光训主教发起成立了以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和农村发展为主的民间社会服务机构——“爱德基金会”。同年8月,在赵朴初、丁光训等宗教领袖的倡议下,由全国政协宗教组发起了成立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倡议。这一切,可以看作是新中国宗教界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的开端。
20多年来,我国宗教界发扬服务社会、行善济世的优良传统,在扶贫济困、帮学助残、救难赈灾等方面做了不少事情,取得了很大成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总体来讲,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发展速度快。在这里,我们仅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一是由中国基督教“两会”发起成立的爱德基金会,从1985年到2005年,共筹集捐赠资金近8亿元,资助项目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0多个县市,项目受益人群达数百万人。二是河北省天主教“两会”所属的北方进德天主教社会服务中心,从1997年到2006年,累计捐款2000多万元。三是上海玉佛寺,从1984年至1995年,在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方面累计捐款达2700多万元。四是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从1994年到2004年,先后发放各类善款2700多万元。由于篇幅的关系,我们不可能列举更多的例子,但可以做一个横向比较。以目前国内最大的慈善机构中华慈善总会来说,在它成立10周年,即2004年时,募款总数是15亿元人民币。而上述所举的4个宗教组织,在过去的20年中,已向社会捐助了近10亿元。如果加上宗教方面其他活动场所、机构、个人所有能够统计和不能统计的捐款数,总量应该比这个数字多得多。2005年组织海峡两岸佛教界人士在北京灵光寺举行“海峡两岸百寺千僧、捐款千万救苦救难”消灾祈福万人大法会,短时期内,迅速募集1200多万元善款,援助印度洋海啸灾区,在海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今年年初我国南方部分地区遭受严重冰冻雨雪灾害时,宗教界再次积极行动,仅佛教和道教就向贵州灾区捐款370万元。汶川大地震后,宗教界纷纷献出爱心,伸出援助之手,据不完全统计,截至5月底,全国宗教界共向四川灾区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4亿多元,其中佛教界约2亿元,道教界约4000万元,伊斯兰教界约2400万元,天主教界近1亿元,基督教界约1.2亿元。
与此同时,一些以宗教为背景的慈善机构也陆续成立起来,如上海玉佛寺“觉群慈善基金”、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河南少林寺慈善基金会、镇江“茅山道院慈善基金”,无锡灵山佛教慈善基金会、福建石竹山慈善基金会……等等。宗教慈善机构的成立,说明我国宗教的社会服务工作已经从自发走向了自觉,从零散走向了有序。当然,和国际上和港、澳、台地区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相比,我国宗教的社会服务工作总体上还处在起步阶段。
二是行动速度快。从国际上一些国家现代化的经验来看,人均国民收入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这一阶段,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我国目前人均收入1200美元左右,正处于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在这个特殊时期,社会问题比较多:旧的社会问题还未解决,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又已产生,而且有些旧的社会问题在新的环境下又有了新的发展和新的表现形式。要解决这些点多面广的社会问题,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而在动员社会力量兴办慈善事业方面,我国宗教界走在了前面,起到了引领与示范的作用。在前文中我们提到的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都是由宗教界人士发起并推动成立的。而像爱德基金会这样的慈善组织,率先开展了对失学儿童、乡村医疗卫生、大学贫困生、民工子女教育、东西部差距不断扩大等社会问题的调查和救助,从而引导和带动了全社会对这些社会问题的关注和解决。对于一些新出现的社会问题,我国宗教界也表现出了相当程度的超前性和敏锐性。譬如说,从1996年开始,爱德基金会就在云南、河南、广西、江苏等省区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项目。从2001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傅铁山主教,就带领天主教北京教区持续开展关爱艾滋病人、麻风病人的爱心捐助活动。从2003年起,我国道教界在甘肃民勤县建立“中国道教生态林建设基地”,对当地的防沙治沙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2005年,广东佛教界针对“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面向特困和低保人群,开办佛教慈善中医诊所,在传播爱心、服务社会、构建和谐方面走出了新路子。在社会服务领域,宗教组织之所以能够勇为人先,就在于他们时刻关注和研究社会的新需求,并以满足这些新需求为重要任务。而宗教界行动,又比较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从而收到了事半功倍的社会效果。
二、宗教界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优势与空间
(一)宗教界在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方面有自身特殊优势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深刻的信仰基础。“宗教是慈善之母”,宗教的慈善活动是其信仰实践的组成部分,是宗教信仰的外化与物化。所有的宗教,都有着济世助人的主张。如佛教主张“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不为自己求安乐、但愿众生得离苦”;道教主张“齐同慈爱、济世利人”;伊斯兰教主张“两世并重、两世吉庆”;天主教、基督教主张“作光作盐、荣主(神)益人”,一个真正的基督徒,不仅要“爱上帝”,而且要“爱邻人”。宗教与慈善的关系,可以说是体与用的关系。宗教为慈善活动提供了深刻的信仰基础,慈善又使宗教的社会关怀找到了由以落实的途径,从而彰显出自身的社会价值。
2、有悠久的慈善传统。在中国传统的慈善活动中,有四类团体起着主要的济贫帮困作用,分别是家族、宗教组织、政府以及社会团体。历史上以宗教组织名义开展的救灾赈灾、怜孤恤寡、助残敬老、扶危解困等活动在社会救助中曾发挥过很大的作用。如过去的佛教寺院实兼宗教与慈善团体于一身,其兴办的慈善公益事业对当时的社会民生有很大的贡献。目前宗教界也充分认识到开展公益慈善事业是他们回报社会,改善和提升自身形象的重要途径和契机,积极性很高。
3、有较高道德感召力与社会公信度。我国宗教文化一个突出的历史特点便是重视行善积德和道德教化,把去恶为善放在宗教教义与宗教活动的首位,作为宗教的主要精神方向。因此,健康发展的正信宗教一般都具有良好的道德形象,为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提供了较高的道德感召力。另外,由宗教组织举办慈善活动,基于一种内在的信仰,是一种责任性、非功利性的慈善活动,有利于避免寻租,克服腐败,实现低成本运作,更容易得到社会大众的信任与认同,在某些时候比世俗慈善组织的同类活动更有号召力。
(二)我国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需求缺口很大,宗教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有很大的空间
当前,我国社会福利需求缺口相当大,需要社会支持和福利的人群构成主要有贫困人口、受灾人群、老年人、孤儿以及残疾人等,其需要则主要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和康复、教育等诸多方面。据民政部的统计,截至2003年3月31日,全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2140.3万人。按照中国扶贫基金会的看法,农村现在未解决温饱问题的人口有3000万人,低收入人口6000万人(以人均年收入865元人民币为准),两者相加为9000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11%。
在自然灾害方面,我国自然灾害种类多而且发生频繁。2002年《中国民政事业发展报告》指出,一般年份,每年全国成灾人口一亿多人,受灾人口近2亿人次,倒塌房屋大体在200~300万间,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亿元,每年需要救助的灾民一般在6000~9000万人。
社会老龄化也产生了更多社会福利需要。据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与美国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CSIS)2004年联合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我国正在迎来前所未有的老龄人口巨潮,老龄人口激增甚至可能危及经济发展,给公共预算和大家庭带来无法承受的压力。而另一份报告则认为“中国的老龄化浪潮令人瞠目。到二○四○年,中国老年人总数将达到三亿九千七百万人,超过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英国目前人口的总和。中国如何应对这一挑战,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中国是否能够成为繁荣和稳定的发达国家。”
此外我国还有相当部分的孤儿和残疾人需要得到社会的关怀和照顾。按照全国人口统计的数字显示,目前16岁以下人口有3亿多,其中不少是孤儿而在中国0~14岁儿童中,有残疾儿童900余万人,占全国同龄儿童总数的2.66%。残疾人口的数字也相当惊人,为6000万,约占总人口的5%。
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政府一直承担着绝大部分的社会福利责任,并且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在很多刊物和政府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的决心和投入,但随着绝对人口的不断增加,老龄化问题的日渐加剧,以及前面提到的种种社会福利慈善需要,有限的政府资源显然不能满足所有张开的口子。在政府投入这个来源之外,开辟更多的渠道来满足庞大的社会福利需要和缺口,无疑是可行而明智的选择。宗教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而有益的社会资源。
从国外经验上来看,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大都推行允许和鼓励宗教信徒和团体积极参与社会服务的政策,大量的社会福利事业由民间社团(其中主体是宗教团体)来承担。如20世纪90年代,美国每一年用于宗教慈善事业的捐款高达500亿美元;1996年美国35万个宗教机构的义务慈善工作时间占全国总额的60%,相当于240万个全职雇员的工时。在2005年发生的东南亚大海啸中,第一时间到达灾区现场进行救助工作的是中国台湾的慈济慈善基金会。宗教团体在公益慈善和社会救助方面无疑发挥了巨大作用,这在客观上减少了政府负担,满足了社会需求。个人与民间团体的积极介入也有助于形成“大社会、小政府”的市民社会模式。以上情况表明我国宗教慈善事业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巨大差距,但有差距也有追赶的空间,只要政府引导和支持得当,我国宗教在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方面可以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为国家经济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历史和实践已经证明,宗教在社会服务方面有着特殊的条件和优势,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结合实际,因教而宜,充分发挥宗教的社会服务功能,是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重要内容,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相信,新世纪新阶段,在党和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国宗教的社会服务工作,一定有着更大的成长空间,一定能够适应新形势,迈出新步伐,做出新贡献。
附: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举例——河南省有关宗教团体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做法
(一)省基督教两会积极协助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等工作
河南省是我国五大艾滋病重灾区之一,艾滋病传播一度成为该省重大社会问题,全省现有与艾滋病问题相关的孤儿15000余名。据河南省基督教两会负责人吴承荣、唐卫民等介绍,从2002年起,在爱德基金会和基督教全国两会社会服务部等机构的协助下,河南省基督教两会助养了其中4896名孤儿,每年向每名孤儿提供1340元助养款,并安排1640名教会工作人员担任义务助养员,协助照顾这些孤儿。另外还救助了350户艾滋病患者家庭,每月向每户家庭提供150元资助。
除助养孤儿外,河南省基督教界还在宣传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工作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在爱德基金会的资助下,从2002年到2005年河南省周口市基督教两会举办了各种类型的艾滋病防治常识培训班48期,重点培训教会骨干6000余人次,受训人员在接受培训前对艾滋病的知晓率仅为3%,受训后达到100%。教会骨干接受培训后在各自所在的教会堂点和社区积极宣传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有力地配合了政府工作,并为政府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初步统计,直接受益人数近2万,间接受益人数130多万。
在帮助艾滋病患者提高脱贫致富能力,生产自救方面,河南省基督教两会也做了一些很有意义的工作。河南省基督教两会联合爱德基金会在周口、驻马店、开封等地的艾滋病患者村建立了小型养猪场,并为养殖户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技术缺乏、猪舍不规范、饲料短缺、防疫无钱等具体困难。到目前为止,养猪项目进展顺利,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稳定了艾滋病患者的情绪,增强了他们的信心。
除了艾滋病防治工作外,省两会还积极号召信徒树立正确的致富观念,宣传推广科技知识。受旧教会传统的影响和地下教会势力的蛊惑,河南部分基督教徒一度接受了“致富可耻”、“富人不能进天堂”的错误观念,影响了他们的脱贫致富。针对这种情况,河南省基督教两会一方面加强神学建设,积极发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另一方面在日常的传道布道事工中向教友大力宣传倡导“致富光荣、荣神益人”的思想,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致富观。为切实帮助边远贫困地区的教友走上致富之路,河南省部分教会还与当地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技术推广站等机构合作,开展科技知识培训,传授种植、养殖等专业致富知识,把帮扶工作落到了实处。省两会在全省范围内还建立了6家敬老院,床位都在100张以上,其中驻马店的养老院是当地条件最好的。河南省两会还创办了周口市福音医院、宜阳县爱德医院,定期为当地群众开展免费健康体检、健康教育和义诊,受到了群众和地方政府的好评。据河南省基督教两会副秘书长、周口市两会负责人马鑫介绍,他们在周口市创建的福音医院,为附近六个行政村的2500名妇女、800名60岁以上老人,定期开展免费健康体检、健康教育,同时坚持为当地偏远贫困县区群众进行义诊,达5万人次。他们还在捐资助学救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马鑫本人还被评为“河南省百佳慈善家”,获得全国妇联和中国儿童基金会联合颁发的“公益楷模奖”(全国共8名)。
(二)嵩山少林寺创办慈幼院扶助孤儿1000名
早在1994年嵩山少林寺即依法登记成立了少林慈善福利基金会,成为佛教界最早的慈善机构之一。据少林寺方丈永信法师介绍,2003年开始少林寺与河南省慈善总会联合发起并组织实施了“千名孤儿救助”慈善项目,救助河南省境内19个县1039名4—15岁的孤儿。少林寺每年向这些孤儿提供每人560元救助金以及日常生活和学习用品,直至他们年满18周岁。2004年,少林寺在登封市建立了少林慈幼院,计划分批从这1039名孤儿中收养100名生活最困难者。
目前,少林慈幼院收养了50名8—15岁的孤儿。这些孤儿平时被委托在登封市普通中小学接受全日制义务教育,课余时间及节假日在慈幼院生活并接受少林武术培训及其他文化和特长教育。据慈幼院负责人释延江介绍,这批孤儿学习成绩良好,尤其是体育方面在学校的表现更是突出。在参观慈幼院时我们也感觉到该院尽管条件简陋,但管理规范,制定了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如慈幼院章程、财务管理制度、资金募集及管理办法等,孤儿们受到了较好的照顾和教育,精神面貌良好。
慈幼院眼下暂时由少林寺派出四名僧人管理,此外从社会上还聘请了专业人员参与日常工作。释延江说,尽管目前在政策和法律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但少林寺仍然打算进一步争取完善慈幼院的管理模式,采取董事制度,把慈幼院托付给社会专业人士管理,少林寺只负责资金的募集、使用、监督和从总体上把握办院方向。更长远的计划是把慈幼院建设成为一个现代化规范化的慈善机构,达到收养500名儿童的规模。
三、问题和思考
我国宗教界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有着特殊的优势和广阔的空间。当前,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广泛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总方向是明确的。但由于目前还没有对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确定较为明确的范围,形成较为稳定的机制,尚未出台具体政策,尽管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还有很大的潜力可挖,宗教界人士对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普遍抱有较大热情,但很难将之规范并进一步引向深入。因此,适时出台有关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具体政策,明确他们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范围、程度和方式,建立相应的激励、规范、监督和约束机制成为切实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关键。
制度安排和法律缺失是当前影响我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慈善立法不健全,企业与公众疑虑重重,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不高,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热情和慈善活动运作的能力。
我国目前涉及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上述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需求。目前对于宗教界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只有《宗教事务条例》中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但没有配套的激励、规范、约束、监督机制,可操作性较低,也不能满足我国宗教方面慈善事业的发展。以少林寺救助千名孤儿活动为例,为了保证活动全程公正透明,少林寺要求捐款全部交给慈善总会统一发放,但捐赠企业却因为拿慈善总会的收据走账而奔走三个多月,严重打击了企业的积极性。而少林寺投入极大的热情和物力筹建的少林慈幼院,由于无法在民政部门登记而不能在银行开设账户接受捐款和进行日常的资金运转,最后只好在登封市体育局以武术学校的名义登记注册,现在每年还得向市体育局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少林寺本来对慈幼院的发展有较为长远的规划和目标,为此专门制定了一系列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希望能把慈幼院办成一流的慈善机构。但是由于种种限制,慈幼院目前只能租用条件简陋的民房作为活动场所,严重阻碍了慈幼院的进一步发展。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大力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已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2005年11月,我国公布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弘扬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加快管理体制改革,激活中国慈善组织的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制和税收环境,逐步形成中国“本土化”的慈善救助模式和符合中国国情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针对立法上的不足,在去年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少林寺方丈释永信联合33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立法进程的建议,在社会上引起一定的关注。据释永信称,民政部对此建议很重视,已经多次就有关问题与他座谈。 2006年“两会”期间,慈善法被列入了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今年年初正式公布的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慈善法并不在其列。2007年8月22日民政部有关领导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再次表示,慈善法被列入了2007年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中,舆论认为慈善法有望在明年两会上进行审议,其立法进程正在加快。
实践证明,宗教界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是一种整合社会资源、做好社会服务发展公益事业的现实有效的做法,不仅为政府方面分担了大量的社会工作,而且为民众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服务。当前,我国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供求缺口很大,引导和支持宗教界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前景广阔。只要党和政府引导和支持得当,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形成稳定有效的机制,我国宗教界在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方面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可以做出更大的贡献。一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思路。深入研究和借鉴港澳台和国外的经验,努力探索鼓励、支持宗教界在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方面的新思路、新途径。二是要加快立法,完善法规。进一步加快慈善立法,推动宗教慈善事业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可考虑就宗教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和宗教组织为社会公益慈善事业而创办的一些经济实体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适时出台有关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具体政策,鼓励宗教界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等方面发挥有益作用,要明确他们参与上述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范围、程度和方式,建立相应的激励、规范、监督和约束机制。三是要适当扶持、依法管理。政府要给予政策扶持,在税收政策方面,应当依照惯例和通行做法,给予税收减免;在财政方面,也要给予适当的资助和补贴。政府部门还应引导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和报道。要依法加强管理,特别是对跨地区、跨宗教以及涉及国外宗教组织开展的社会公益慈善活动,要加强引导、协调和管理。四是要趋利避害,把握好度。在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同时要注意防止因宗教界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而产生的负面影响,防止和避免有的宗教借机传播和发展宗教,特别要警惕和防范境外利用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进行宗教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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