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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挥宗教界人士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5日
来源:不详   作者:蒋坚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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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坚永:对“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理论思考

  很高兴应邀参加“基督教与社会服务”研讨会,借此机会,我就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谈谈自己的一些初步的思考,与大家交流和分享。

  一、“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宗教工作理论政策的最新发展

  宗教是一种长期的社会历史现象。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五大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在长期的实践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我国实际相结合,逐步形成并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针,特别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探索,与时俱进,不断深化对宗教的认识,越来越重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

  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我们党对宗教及其社会作用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周恩来总理就提出“宗教在教义上有某些积极作用,对民族关系也可以起推动作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指出,“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像宗教这样的问题不是用行政方法能够解决的”,“宗教界也有了很大的进步”。从改革开放到进入新世纪,江泽民同志先后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广大信教群众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等科学论断。胡锦涛总书记把宗教关系列为在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必须妥善处理好的五个重大关系之一,与政党关系、民族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并列。中共十六大的报告写入了关于宗教工作的四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后来对这四句话的次序作了必要的调整,正式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别是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一对宗教工作的新阐述,是我们党更加开放和自信,更多地从积极方面去看待宗教社会作用的重要体现,是对中国共产党宗教工作理论政策的继承和创新,是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深化和发展,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关键是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结晶,是长期以来党的宗教工作实践的科学总结,是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根本指针,也是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关键。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一个有着内在统一性的有机整体。四句话既有各自相对独立的内容要求,又彼此紧密联系,相辅相成。

  一是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把广大信教群众的意志和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这个共同目标上来。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初,刚成立的中国共产党就制定和实行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作了明确规定,使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转化为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意志。改革开放初期修订的宪法,则对宗教信仰自由条款作了更详细的规定。2004年3月,全国人大在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中国共产党尊重宗教客观规律、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和扩大我们党的群众基础,保持我们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提高我们党的社会影响力,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广大信教群众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把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上来。

  二是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推动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要求在宗教工作上的体现。所谓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对宪法赋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进行依法保护,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进行法律规范,使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制度化、法律化,其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抵御渗透。国务院2004年颁布、2005年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就是“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是对宪法和法律中有关宗教信仰自由条款的具体化,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依据。《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关于宗教事务方面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三是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我们党维护国家主权和独立的政治原则在宗教问题上的体现。这一原则是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确立的,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是我国各宗教的自主选择。几十年来,独立自主自办已经成为我国各宗教处理对外关系的一项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是宗教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所谓独立自主自办,是指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的宗教信徒自主办理,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和控制。我们鼓励和支持我国各宗教独立自主地办好宗教事业,在平等友好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参与国际宗教领域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增进同各国人民包括宗教界的了解和友谊。我们要维护国家和民族最高利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坚守文化的自信和民族的自尊,就必须在扩大开放的条件下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

  四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充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认识和处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必然结论,是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存在和发展的正确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同各族人民一道反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根据这一方针,我们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断迈出新的步伐。

  三、“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重要的途径是鼓励、支持宗教界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是宗教界人士与信教群众发挥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作用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现实途径。我国各宗教一向具有爱国爱教、慈悲济世、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的优良传统。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有深刻的信仰基础,有悠久的慈善传统,有较高的道德感召力与社会公信度。

  党和政府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早在1982年中共中央文件中首次出现了“社会服务”的提法,而比较明确、具体地提出要“引导宗教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是胡乔木同志在1984年提出的。此后,在有关党政负责人的讲话中,鼓励和引导宗教界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提法逐渐多起来。如1984年8月,当时的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杨静仁在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成立三十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还应从有利于建设国家、繁荣经济、造福社会和为教会自养考虑,量力地、有选择地兴办某些社会公益服务事业。”1985年4月,丁光训主教发起成立了以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和农村发展为主的民间社会服务机构——“爱德基金会”,成为新中国宗教界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的开端。

  随着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我国宗教界在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比如,爱德基金会从1985年到2005年的20年间,共筹集捐献资金近8亿元,资助项目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0多个县市,项目受益人群达数百万人。2004年底印度洋发生特大海啸灾难后,中国佛教界在北京灵光寺举行“海峡两岸百寺千僧捐款千万救苦救难消灾祈福万人大法会”,短时间内募集1200多万元善款,援助海啸灾区。去年5月发生汶川大地震后,我国宗教界纷纷开展救灾活动,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其中基督教界捐款高达1.5亿多元。在灾区重建过程中,我国宗教界也积极为灾区捐款捐物,还派遣志愿者为受灾群众提供医疗救助、心理辅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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