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社会和谐”
宗教与“社会和谐”
作者:皮特 L.博格(Peter L. Berger)
有人曾经问过我对宗教与“社会和谐”之间关系的看法。对于中国以外的人来说,后一个短语听起来有些陌生;我感觉儒家思想中很早就有了这个概念。我将冒昧地把它翻译成我更熟悉的词语(但我感觉这与我最初的任务相符):这个问题是宗教与社会冲突的关系,或者反过来说与防止这种冲突的关系。
对于信教人士而言,关于这个问题的实证记录并不让人感到特别欣慰。历史上显然有过利用宗教激起冲突的情形,也有利用宗教结束或者防止这些冲突的情形。但是我怀疑,如果我们着眼于更长时间跨度的历史记录,前一种情形的比重将大大超过后者。我们不需要追溯很远,例如十六和十七世纪杀害大批欧洲人的宗教战争,或者更近一些,十九世纪苏丹的马赫迪圣战或者中国的太平天国起义。离我们更近的时期也有伴随着血腥暴力的明显的宗教冲突,例如尼日利亚穆斯林与基督徒之间的冲突,或者斯里兰卡佛教徒与印度教徒之间的冲突。有时我们难以把特定情境当中的宗教与其他动机分开。有种称作“宗教化”的现象,其中的冲突源于世俗利益的冲突——例如等级或者种族划分——这些后来被赋予宗教上的合法性。巴以冲突是当下的例子;最初源于两个世俗的民族主义运动对争议领土的冲突,后来双方都染上了宗教色彩。另一个例子是穆斯林与东正教和罗马天主教这两派基督徒之间的冲突,前者发生在前南斯拉夫的波斯尼亚。美国记者P.J. O’Rourke曾经不无讽刺意味地指出,这起冲突中有三个群体——他们长像差不多,讲同一种语言,把他们分别开来的只有他们谁都不信奉的宗教。
另一方面,近期和当前的几个情形中,在宗教领袖和组织的帮助下,冲突得到和平解决。新教和天主教牧师在结束北爱尔兰暴力冲突的和解(现在看来签署了书面文件)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为他们赢得了信誉。有研究表明,在印度的一些地区,只要印度教和穆斯林领袖在危机迫近时建立持续沟通的步骤,就能够避免暴力骚乱。成文历史基本没有记载南非的基督教会如何以基本和平的方式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天主教的圣爱智德团体以在暴力冲突中双方建立沟通渠道(通常是保密的)为使命,据说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
仅从这里提到的几个例子就能明显看出,难以对这个问题做出一般描述。个别情形差别很大。但是,我还要冒昧地指出,有个重要的问题决定着宗教煽动或是化解社会冲突——宗教界和政府是否成功地应对当代社会多元性的考验。
现代性显然带来了许多挑战,但这项挑战对于确定宗教在现代社会或者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的位置最为重要。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过去一直认为这是世俗化的挑战。也就是说,他们认为现代性必然导致宗教地位的降低。现在我们可以从实证角度很有把握地声称,这种看法是站不住脚的:除了少数情形以外,当下我们的世界是高度宗教性的,并且事实上,宗教性不是在减弱而是在增强。当然,在这些简短的评论中,我无法对全球宗教状况做出全面的阐述。但是,现代性并不必然意味着世俗化,这一点很明显。现代性很可能必然导致多元化。尽管在多数历史时期,人类大多生活在信仰、价值观和可接受的生活方式大体一致的社会当中,但在今天,我们中的大多数人生活在没有这种共性的社会当中。这种变化的原因是难以理解的。我们必须应对现代化的基本过程——城市化、大众旅行与迁徙、读写能力普及、大众传播媒介。
今天我们周围充斥着认知和规范的多样性。全世界很少几个地方仍然不受此影响(或许亚马逊丛林中的一些偏远部落——在他们被宣传环保旅行的人士发现之后,这种不受影响的状态将很快结束!)这种情形在宗教领域给个人、宗教机构和政府带来巨大的挑战。个人会发现信仰不再是想当然的事情,而是要主动选择的——这种必要性让很多人感到很不安,为承诺新型确定性的运动打开了市场。宗教机构被迫放弃他们用于支配社会的任何借口——对于过去一直在社会上居于主导地位的机构,或者他们自我理解的神学体系授予这种支配权的机构而言,这当然是特别困难的事情。任何特定性质的政府将会像过去那样面临压力,否认结束欧洲宗教战争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规则(统治者的宗教即是国教)——即领土统治者决定其宗教。欧洲现代史已经充分证明,在现代条件下维持这样的制度的确面临很大的困难。
毫无疑问,不同的情形要求采取不同的政策。但是我认为,如果宗教机构和政府希望成功地应对宗教多元化的挑战,还是可以列出一些基本前提条件的。
对于宗教机构: 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他们首先必须放弃恢复或者创设新的社会独占地位的想法。不用说,在多元的社会条件下,企图寻求一席之地,藉以使用强迫措施让人们成为本机构的附属臣民,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冲突。这也意味着宗教机构如果不在法律上接受国家的宗教中立,也必须在事实上接受这一点。
此外,还必须接受这样的事实:其他的宗教团体有权共存于同一社会空间。美国历史学家Richard Niebuhr把“教宗”定义为承认其他教会有权存在的教会。开始时这可能只是顺应不可避免的潮流;最终将具有更多的含义。罗马天主教会是这一进程中的范例。直到二十世纪初,罗马天主教会长期激烈地抵制其他教会有权跟它一样存在的想法:谬误在真理面前没有权利。在天主教是少数宗教的国家,或者在反宗教的政权打破教会的权力地位的国家,天主教会被迫不情愿地调整姿态,接受其他教会的合法存在。只是在第二届梵蒂冈大公会议上,才正式确立宗教自由的神学基础。在多元社会条件下,“教宗”成为宗教的典型社会形式。这种思想的另外一种表述是,从社会学角度讲,宗教机构是自愿性的团体。
对于政府:也必须学会适应宗教的多元化,从而对实际上相互争夺世界观的各种宗教机构持中立的立场。在某种程度上,他们将不可避免地承担这个市场管理者的角色——例如在税收政策方面。尽管有些宗教团体的确对社会秩序构成威胁,但其他的宗教团体的确没有这种威胁,明白这一点有重要意义。
最重要的是,政府应当明白对宗教团体(特别是信教人数众多的团体)的镇压本身可能就是个不稳定因素。从这个角度看,宗教自由并不只是国家免费特许的权利。实际上,宗教自由可能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按照你们的说法,是维持“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作者为美国波士顿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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