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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5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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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创造力地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是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的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政通人和,社会和谐,使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对我们党来说,就是要通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影响力和社会动员力,实现党的执政任务,让人民群众满意。和谐社会,不是自然产生的,和谐需要创造,需要建设。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事业中,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

  第一,信教群众人数众多。就全国而言,信教人数有一亿多,虽然占总人口的比例不高,但绝对数很大,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就有些边疆省份和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而言,信教群众占人口的绝大多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可以说,没有宗教界核信教群众的广泛参与,没有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团结合作,没有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生活和稳定的宗教形势,就谈不上社会的和谐,起码是不完整的、不全面的和谐。

  第二,多数并存,利益多元。中国实行各教平等、不得歧视的政策、各宗教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我国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五种宗教。他们有着不同的教规教义和不同的教会团体,各自都影响着一大批信教群众。在社会主义社会这个大家庭中,宗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有着特殊的利益。各教既有共同利益,又各有不同特点。在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把他们团结在爱国爱教的旗帜之下,共同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利益。因此,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兼顾特殊群众的特殊利益,努力做好宗教工作。

  第三,宗教具有复杂性。就国际而言,民族、宗教方面的矛盾冲突已经成为地区冲突的特点。一些西方国家把宗教渗透作为向其他国家输出价值观以及妄图颠覆社会主义政权和他们不喜欢政权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中国共产党要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必须妥善解决民族、宗教问题。就国内而言,宗教方面的矛盾和问题经常与政治、经济、文化交织在一起,呈现出矛盾的多样性和两种性质矛盾的交叉,情况极为复杂。处理不好,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

  第四,宗教具有二重性。各宗教在融合族群、服务社会、劝人为善、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团结互助、扶危济困等方面有着独特的社会功能,引导得好、可以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熟悉党的宗教政策,把握宗教工作规律,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宗教方面的稳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执政能力不断提高的具体表现。为此,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工作:一、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建立和谐政教关系的基础。党的现行宗教政策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检验,证明是完全正确的。全国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是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扩大党的执政基础的前提和保障。总结我们党执政的经验和教训,在宗教工作方面突出的一点就是曾经一度实行了极“左”政策,使党同宗教的统一战线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当前,在思想认识上,要特别强调克服“左”的思想倾向,不能把信教群众当成异己力量而加以歧视,更不能当成敌对力量而加以压制。社会主义地的建设事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事业,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所以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就要调动人民的一切智慧和力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智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群众何不信教群众都是我们党服务的对象。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是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方面。信教群众与部信教群众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一致性是最为根本的,而在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信教群众同样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力量支持,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积极力量。所以,在工作中,一方面要强调全面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组织正常宗教活动的权利,使广大信教群众过上正常的宗教生活,宗教感情得到满足。另一方面,在作风上,宗教工作干部要做到廉洁执政,秉公执法,热心为信教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以增强党的宗教政策的感召力和亲和力,使信教群众感到信得过、靠得住。坚定他们跟着党走的信心和决心。这对于进一步团结信教群众,构建和谐社会是非常重要的。

  二、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增强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把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轨道,是建立和谐政教关系的关键一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宪法、法律和政策的基础上的。目前宗教事务管理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有些地方党的基层关系,对宗教方面出现的违反法律、政策的不正常活动视而不见,对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缺乏应有的警觉,甚至为了经济利益而为非法活动推波助澜。这只能导致宗教狂热和无序发展,而不能形成和谐的局面。此外,还有一些地方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宗教教派斗争、内部管理不善等问题,对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构成潜在的威胁。稳定压倒一切。没有稳定,也没有和谐。宗教具有群众性的特点,宗教工作是特殊的群众工作。我们既要研究群众工作的一般规律,又要研究宗教工作的特殊规律,努力提高干部的依法行政水平,才能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提高工作效能。总之,要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依法加强管理,把一切宗教活动纳入健康有序的轨道。

  三、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爱国进步力量应当看到,宗教既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面,也有与社会主义社会不协调的一面。构建和谐的政教关系,惟一正确的途径就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因势利导,趋利避害。传统宗教都有上千年的历史,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也是不断与所处时代与社会逐步适应的过程。社会主义社会是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社会,宗教自然会有与之不相适应的方面。我们要善于把党关于宗教工作的大政方针具体化,从不同层面做好引导工作。要注重宗教团体的建设,发挥起来尼信教群众的纽带作用;要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和引导,启发他们对教规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要调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还必须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的社会功能。宗教社会功能具有两重性。工作做得好,宗教可以成为稳定的力量;工作做得不好,宗教就会成为影响稳定的因素。多年以来,人们对宗教的社会功能研究甚少或不全面,因而对宗教的积极因素知之不多。反而在工作上,便出现不愿管、不会管或者什么都管、什么也管不好的现象,致使宗教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不但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没有很好调动起来,还使得信教群众党和政府产生情感距离。因此,只有正确认识宗教的社会功能,才能正确对待宗教,正确对待信教群众,才能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抑制其消极因素。

  (作者单位为河北省保定市宗教事务局)

  责任编辑 张伟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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