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宗教政策及其对当代社会稳定的警示性研究
唐代宗教政策及其对当代社会稳定的警示性研究
内 容 提 要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不同集团利益关系重新调整,引发了一些宗教问题,社会安定局面受到影响,这促使学术界对宗教问题,特别是历史上的宗教政策给予特殊的关注。唐代宗教政策在历史上颇具典型,我们对唐代宗教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下面几个方面:一是唐代宗教政策的总体情况。二是唐代宗教政策的成功之处、失误之处。三是在处理政治与宗教关系上的经验、教训对我们今天制订宗教政策、处理宗教与社会稳定关系的警示。研究唐代宗教政策的重要意义是以史为鉴,为政府部门在宗教问题上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真正实现以德治国、稳定社会的目的。总体上唐代宗教政策呈现出两种情况:一是兼容并包、多教并行、各有侧重;二是强化管理、严格控制。各种宗教的传入和寺院的建立反映了唐代“兼容并包、多教并行”的宗教政策,但统治者对每一种宗教的态度各有侧重,并呈现出阶段性,突出表现在对儒释道三教政策上。有唐以来,无论是上层统治者,还是士大夫知识阶层,虽然崇奉佛道者大有人在,但他们思想的主导成分仍是儒教。同儒学处于文化核心相一致,儒教在唐三教中仍占据主导地位。出于政治上的考虑,统治者对佛教的政策在不同阶段有亲有疏、或扬或抑,其中既有武后的极端亲佛,也有武帝的断然废佛,对佛教的态度基本是以扶植和利用为主。作为土生土长的道教在唐朝三百年间获得了空前发展,对维系大一统的中央专制确实具有不可估的能量,但是道教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直至封建社会的黄金时代,都是以“第二等级”的身份存在的,它或是表现为一种与现实政治势不两立的民间反叛力量,或是表现为现实政治的御用工具,却始终未能获得宗教的独立性,即使是在有着宽容大度气质的隋唐盛世也是如此。宗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更是一种社会实体,有着调适甚至控制社会的能力,因此对各种宗教,唐政府也并非一味扶助和放任,而是采取各种行政措施、强化对宗教的管理和控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下方面:一是将宗教事务纳入国家管理体制之中。二是实行僧道度牒制度和户籍制度。三是严格控制寺观经济。纵观唐史,基本的宗教政策是兼容并包然各有侧重,强化管理却亲疏有时,在促进社会稳定方面既有成功之处,也有失误之处,两方面都给后人留下了警示与借鉴。
唐代宗教政策的成功之处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唐初崇道利于社会的稳定。经过隋末唐初的社会动乱,百姓渴望安宁的社会环境,道教主张与民休息,统治者实施这项主张,自然取得了稳定社会的作用。在全国推行道教,充分利用了宗教具有使社会结成整体的作用。二是对以佛教、景教为代表的外来宗教采取兼收并蓄政策,开放、自由、宽容的对外政策,保证了各种宗教文化并存发展,对和谐社会,昌明文化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三是同其它朝代相比,唐朝对宗教实行了更为规范的管理:政治上将管理僧尼的权力归入中央政府常设的官署中;经济上遏制僧侣地主兼并土地。所有这些使得宗教在唐前期较长一段时间内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总结唐代宗教政策成功经验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它明显的失误之处:一是中唐以后诸帝逐渐丧失了唐初各帝的求治之心,佞佛与片面扶道现象不断出现,导致宗教发展阶段性失控,寺院经济膨胀,国有土地减少,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二是唐中后期的宗教政策,或重佛抑道,或灭佛兴道,有统治者利用宗教的成分,也有统治者个人宗教偏执与迷狂的成分。唐玄宗李隆基统治后期为企求长生,笃信道家的修炼之术,以致沉溺神仙道术之中而不能自拔,不惜耗费天下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崇道活动,政事荒废,诱使“安史之乱”爆发。三是武帝灭佛,原因复杂,有经济上的,宗教上的,还有文化上的。在武帝灭佛的过程中同属外来宗教的景教、摩尼教等均在打击之列,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外文化的顺畅交流。从实证的角度我们分析了唐代宗教政策的总体情况,及其对社会稳定的利与弊,在此基础上,我们又从理论层面对宗教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做进一步地说明。宗教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从客体层面影响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二是从主体层面影响社会活动的人。维持社会稳定是宗教的主要社会功能之一,从宗教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看宗教的基本功能有:心理调节功能,社会整合功能,行为规范功能。这些功能都可能在不同层面、以不同角度影响社会的稳定。宗教之与社会的作用,是非线性的,动态的,在不同历史条件下,作用是不一样的,需要做辩证的分析。通常讲存在着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宗教社会正负功能的变化经常在发生,社会学研究强调有意识、人为地对与宗教有关因素进行调整,以期达到社会所希望的变化。历史上一些统治者曾想充分调动宗教的正功能,为巩固其统治服务,短时期内收到过明显的效果,但时间一久,由于过分强调反到造成宗教发展的失控,潜在的危害就暴露出来。还有些统治者由于过分恐惧宗教对社会的负功能而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反而引起更强烈的反抗,结果制造出一种强大的异已力量,并由此引发更多的负功能。因此一个聪明的社会管理者即不能无意识地放任自流,也不能过分人为对宗教进行干预或打压,而应该恰当地利用法律、政策、法令的杠杆,适度地对影响宗教社会功能正负变化的诸因素进行调节,有效地控制社会。
人类社会要保持持续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社会稳定是首要的和基本的条件。对于我国来说,稳定更具有重要意义。社会稳定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宗教也是重要的因素。宗教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力量,它可以使社会目标神圣化,以此来稳定社会现存秩序,也可以提出新的社会目标并使之神圣化,促成动乱与革命,动摇和瓦解现存社会。所以应当重视宗教势力的作用,发挥宗教在稳定社会中的正功能。努力化解其不利于社会安定的负功能。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正确认识和发挥宗教积极的社会作用,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在思考社会稳定与宗教发展的关系时,应当借鉴历史上统治者处理宗教问题的经验教训,对唐代宗教政策进行反思,我们可以获得以下几个方面的警示:一是在唐代的不同时期,常伴有某一宗教的重度发展,从唐初的崇道,到唐中期的佞佛都有表现,宗教政策上的纵容导致宗教势力的膨胀,影响了国家经济正常运行乃至社会的稳定。二是唐代诸帝对各宗教抱有很强的功利性态度,他们时而崇道、兴佛、佞佛,时而抑道、灭佛,无不服从于强烈的统治需要,以个人的好恶为出发点,采取非打既拉的政策,势必影响各个宗教之间的协调。宗教间和睦相处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它要求政府不断根据变化的情况,制定出一套符合各个宗教协调发展的政策。平等对待各种宗教,善于发挥每个宗教对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三是外来宗教在唐的发展,促进了中外文化的交流,因为宗教本身是文化的载体,对外来宗教的打击,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中外文化的顺畅交流。唐后期中外文化交流远不及唐初便可以说明这个观点。这一历史现象警示我们要慎重对待外来宗教与开放的关系。
总之,宗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它一方面作用于客体层面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另一方面也作用于主体层面的人的活动,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宗教自身的复杂性,决定其社会功能的多样性、复杂性,故它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也是复杂多样的。这就要求我们全面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点,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引导各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为社会稳定服务。
唐代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疆域拓展、文化昌盛,是中国人引以自豪的封建王朝,它的许多治国安邦之道至今仍为社会所采用。
唐代宗教政策研究不是一个新领域,这是因为几乎所有唐代政治史、宗教史、社会史、对外关系史甚至经济史的研究都会涉及这个内容,不过我们仍觉得有一些重要问题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比如,唐代宗教政策的成功之处在什么地方?其失误之处又在什么地方?在处理政治与宗教关系上的经验、教训对我们今天制订宗教政策、处理宗教与社会稳定关系的警示有哪些?借鉴意义何在?等等。本报告主要是对上述问题进行的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不同集团利益关系重新调整,引发了一些宗教问题,社会安定局面因此受到影响,这促使学术界对宗教问题给予特殊的关注。研究唐代宗教政策不仅能弥补这一领域研究之不足,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以史为鉴,为政府部门在宗教问题上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真正实现以德治国、稳定社会的目的。
一、唐 代 的 宗 教 政 策 (一)兼容并包、多教并行、各有侧重用“百花齐放”来形容唐代宗教的发展绝不为过。在众教叠起的社会环境中,儒学宗教化倾向有所加深,其在政治和伦理范围内的影响不断扩大,儒教为本的统治政策继续得到巩固。佛教自两汉之际传入,经过魏晋南北朝与中国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到了唐朝不仅分宗立派,寺遍九州,还产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佛教禅宗;道教因其教主为唐室所崇,倍受礼遇,僧尼亦溢于三辅,大有充任国教之趋势。基督教的一支聂斯托利派(景教),于贞观九年(635)传入长安,太宗曾诏准景教僧人在中国建寺度僧,唐高宗时又命诸州各立景寺。伊斯兰在7世纪中叶从大食传到沿海口岸。波斯的火祆教(琐罗亚斯德教)早在北魏时就传入中国,到唐时大盛,高祖时曾立火祆祠并置官。波斯的摩尼教在唐延载元年(694)传入,不久就遍及黄河、长江流域的许多地区,代宗时还准许摩尼教在长安立寺,并赐额“大云光明寺”,经过发展,其最盛时成为佛道之外的较大宗教势力。各种宗教的传入和寺院的建立反映了唐代政府“兼容并包、多教并行”的宗教政策。不过当我们做进一步地细致考察时,发现唐统治者对待每一种宗教的态度还是各有侧重,并呈现出阶段性,突出表现在对儒释道三教的态度上。1、对儒教的考察以求善为目的伦理观与求治为目的的政治观相结合的儒家思想,植根于中国宗法——农业社会的土壤,它强调德治仁政、尊君重民、人治与尚贤,其所宣扬的政治理想、政治道德、社会伦理和价值观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内容,自汉以后上升为官学。儒学称为儒教,由来已久,但它是否为一种宗教,中外学界争议颇多,原因在于它具有较多的伦理色彩,然而它的宗教性特点也是隐约可见的。有唐一朝,统治者始终奉行儒学为本的统治方针,他们清楚地认识到宗教神学必须服从政治、经济、军事的目的,在儒释道三教中,只有儒家的纲常名教最适合以血缘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封建宗法制,最可能为现实政治和伦理道德提供依据,因此,统一的封建国家建立起来以后,重新确立儒教的权威就显得十分必要。以儒教为本的思想在唐初统治者中表现鲜明。唐高祖曾经说过:“父子君臣之际,长幼仁义之序,与夫周礼之教,异辙同归;弃礼悖德,朕所不取”[1]。唐太宗表达得更为明确:“朕今所好者,惟在尧、舜之道,周、孔之教,以为如鸟有翼,如鱼有水,失之则死,不可暂无耳。”[2]为了提高儒教的社会地位,唐太宗曾追尊孔子为“先圣”,诏命各州县皆设孔子庙,以便供祭,召集天下名儒做学官,扩充国子学,增置生员,凡通儒经者,就准予参加贡举;唐太宗还以师说多门,章句繁杂为由,召集名儒编纂和整理儒家经典,如令颜师古考定五经,颁行《五经定本》,又令孔颖达撰写《五经正义》,结束了自东汉以来矛盾纷纭的各家宗派师说。适应统一国家的需要,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巩固,其结果,使儒家思想在三教对峙中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史载“四方儒士,多抱负经籍,云会京师”,“儒学之盛,古昔未之有也”[3]。唐太宗的尊儒之风,基本上反映了唐统治者对待儒教的基本态度。 在唐代的士大夫中虽然不乏崇奉佛道者,但孔门圣学绝对是他们安身立命的灵魂。受佛教影响极深的大诗人白居易所持之论就颇具典型性。白居易受佛教影响极深,我们依然可以根据他一生穷达隐显的经历,来说明他的思想以儒家为主导,即使是奉佛,也带着儒家“穷则独善其身”[4]的思想烙印。他积极出仕,干预政治和社会生活,甚至批评佛教的过度发展。他在《议释教》一文中清醒地指出,儒释道三教鼎立,但治理天下要一元化,佛教有些内容虽可以“诱掖人心,辅助王化”,但决不可以以佛代儒,舍本逐末,因为那些东西儒家本有,所谓“王教备焉,何必使人去此取彼?”[5]所以有唐以来,无论是上层统治者,还是士大夫知识阶层,虽然崇奉佛道者大有人在,但他们思想的主导成分仍是儒教。总之唐代的儒教在三教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儒学仍然处于文化的核心。2、对佛教的考察佛教经过南北朝的广泛发展,到唐时达到了全盛。这时佛教内部宗派林立,高僧辈出,经籍浩繁,寺院经济发达,在社会上形成一种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同唐以前的发展不同,此时的佛教基本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其影响深入到社会各阶级和阶层,成为当时影响最大的意识形态之一。
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唐代诸帝普遍崇佛,甚至佞佛。唐高祖未做皇帝前就笃信佛教,称帝后建寺还愿,设斋行道。唐太宗于贞观三年(629)下诏,在当年各战阵之处修建寺庙,以超度阵亡者,同时还为太武皇帝造龙田寺,为穆太后造弘福寺。贞观二十三年(649)玄奘西行求法归来,唐太宗以盛大场面欢迎他,使得全城为之轰动。以后又为玄奘组织了大规模的译场,支持译经事业。唐太宗以后的高宗、中宗、睿宗诸帝都提倡并利用佛教,武则天时达到高潮。由于个人对佛教具有特殊兴趣,以及出于政治上的考虑,武则天将佛教排位高于道教,自加尊号为“金轮圣神皇帝”,颁布《大云经》,令各州建大云寺,并亲自主持《华严经》80卷本的翻译。禅宗渐兴后,武则天请禅宗南派领袖慧能进京不成遂把慧能的得法袈裟弄到京都,供养于宫中道场之中,足见其对佛教推崇备至。女皇如此佞佛,以致武周之世,“公私田宅,多为僧有”[6]。玄宗时虽对佛教采取严厉的限制政策,但他也仅限于组织上。在思想上他还是本着三教合一的调和思想。宪宗狂热崇佛,元和十三年(818)迎佛骨便是突出的事例。宪宗以后,穆宗、敬宗、文宗、宣宗、懿宗、僖宗、昭宗皆崇佛兴法,无不热衷于佛。所以,到武帝灭佛时,全国有寺官赐匾额4600余所、招提(私造者)、兰若(最小的寺院)4万余所,可见唐代政府对佛教的包容与支持。纵观唐史,统治者对佛教的政策在不同阶段有亲有疏、或扬或抑,其中既有武后的极端亲佛,也有武帝的断然废佛,总的说来,对佛教的态度基本是以扶植和利用为主。君王中虽不乏亲佛甚至佞佛之人,但真正信佛者并不多见。唐太宗就曾说过:“朕于佛教,非意所遵……至若梁武穷心于释氏,简文锐意于法门,倾帑藏以给僧祇……何其谬也。”[7]可谓其缺乏笃信之例。对唐太宗崇佛的目的,如汤用彤先生所分析得那样:“太宗所为,如为阵亡者立寺,为高祖、太穆皇后造福,盖皆具有政治作用。”[8]就佛教地位而论,当它在两汉交替之际传入中国之时,儒家早已在中国取得了独尊地位,佛教虽经后来的改造逐渐与中国文化合流,并在中国文化中取得一席之地,但它始终没有占主导地位,历代统治者中的多数人,都是以一种“神道设教”的态度对待佛教,因此佛教在儒、释、道三足鼎立的文化结构中仅仅处于一个辅翼的地位。3、对道教的考察道教是中国封建社会土生土长的宗教,自东汉创立以来不断得到发展,至唐代达于繁荣。唐代道教的发展和繁荣与历代皇室崇道分不开。唐初门阀世族讲求门第的传统观念很强,李唐统治者为了提高皇家地位,有意借取道教的神权,他们自认为是老子李耳的后裔(道教徒把著《道德经》的老子李耳奉为道教的始祖),故而抬高道教的地位。唐高祖武德八年(625)颁布《先老后释诏》,明确规定道在释教之上,确立了道教的特殊地位。继高祖之后,唐太宗又于贞观十一年(637)再次颁诏规定道士、女冠在僧尼之上。唐高宗时封太上老君为太上玄元皇帝,圣母曰先天太后,在各州郡设道观奉祀,又以老子为上经,将《道德经》列为科举课目,这些举措既令天下士人重视学修老庄之学,也带动了民间的信道之风。唐玄宗是历史上有名的崇奉道教的皇帝,他在位时期,一再给太上老君追加尊号:“大圣祖玄元皇帝”、“圣祖大道玄元皇帝”、“大圣祖高上大道金阙玄元天皇大帝”,并多次拜谒玄元皇帝庙,大肆制作玄元皇帝的神像分布天下,加以供奉。他经常召集道士,封号赐物设观,抬高道士的社会地位。开元二十九年(741)又置崇玄馆,令士人习《老子》、《庄子》、《列子》、《文中子》的可以作为“明经科”应科举考试。他亲自主持纂修3744卷的《三洞琼纲》,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道藏》。唐玄宗的种种隆道举措,使初唐以来的奉道之风发展到极至,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狂热的奉道之风。根据唐玄宗时期编纂的《唐六典》记载:凡天下观总1687所,其中道士观1137所,道姑观550所。可见玄宗时道教之隆盛。安史之乱后唐朝国力渐衰,道教也开始由盛而衰。但唐玄宗以后的统治者仍然奉行崇道政策,继续扶植道教。据唐末五代的道士杜光庭所著《历代崇道记》所载,唐代从开国以来所造宫观1900余所,道士15000余人。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唐代道教的隆盛。作为土生土长的道教在唐朝三百年间,由于统治者的推崇,开始与正统儒教及外的佛教分庭抗礼,道教的信奉者空前膨胀,宫观规模宏大,道教理论体系日臻完善且汇编成藏,士大夫阶层研究道经蔚然成风,道教内部宗派林立,道教对于维系大一统的中央专制确实具有不可估的能量,但是道教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直至封建社会的黄金时代,都是以“第二等级”的身份存在的。具体来说,它或是表现为一种与现实政治势不两立的民间反叛力量,或是表现为现实政治的御用工具,却始终未能获得宗教的独立性,即使是在有着宽容大度气质的隋唐盛世也是如此。[9](二)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宗教社会学不仅将宗教看作一种意识形态,更将它看作一种社会实体。在古代社会,作为一种社会实体,宗教有其独特的调适甚至控制社会的能力,对于这种能力唐代统治者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因此对所存在的各派宗教,唐政府也并非一味扶助和放任,而是采取各种行政措施、加强对宗教的管理和控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下方面:
第一、将宗教事务纳入国家管理体制之中
唐初由鸿胪寺崇玄署管理佛道事务,武则天以后,僧尼的管理权归尚书省礼部的祠部,两个部门的长官均由俗人担任。在地方虽各寺院由僧人负责管理,但他们的任命权却在祠部。唐代的僧官制度与以前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僧尼的主要管理权隶属于中央政府的常设官署,唐代各级官吏被赋予检查僧道活动的权力,形成了以俗官为主,僧官为辅的局面。此外在《唐律》、《均田令》等各项律令中还有专门关于僧道的条目,目的就是要用国家制定的世俗礼法制约僧道。所有这些与唐代中央集权的加强有关。
第二、实行僧道度牒制度和户籍制度
为控制僧道人数,唐政府实行度牒制度。所谓度牒即是官方发给合法出家者的证明书,僧尼以此牒为身份凭证,可以得到政府的保护,免除地租和徭役。具体的程序是:先从师精勤修学,然后经师推举,由政府批准得度。两京度僧道时,需御史一人临场,最后才可领取尚书省祠部发行的度牒,成为政府承认的合法僧道。还俗或死后,则要将度牒归还官府,严禁转让。《唐律疏议》规定: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另外,为对僧道进行统一管理,掌握总体情况,唐还建立了专门的僧道户籍,和民户一样,三年一订正。户籍一式三分,分送州、县和祠部,以备不时检查。
第三、严格控制寺观经济
佛教的基层组织为寺院。独立的寺院经济至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并迅速发展。由于寺院广占土地、隐匿人口、聚敛财物,严重影响了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引发了寺院与国家在经济利益上的冲突,最终导致了两次大规模的毁佛运动。唐代政权建立之后,鉴于以往的经验教训,从立国开始即制定了许多法令、法规,来加强对寺院经济的限制。均田制规定: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此。玄宗开元十年(722),又颁布了寺观常住田的标准:天下寺观田宜准法据,僧尼道士合给数外,一切管收,给贫下欠田丁,其寺观常住田所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一百人以上不得过十顷,五十人以上不得过七顷,五十人以下不得过五顷。这样寺观占田的多少均由政府控制,既给予其维持生活的必备之资,又限制了其势力的过分膨胀。与均田制相配合的租庸调制还规定,受田户得承担赋税徭役,而僧道是方外之人,享有免赋役的特权。以上我们看出:唐代的宗教经济政策是将寺观占田纳入国家授田范围,尽力遏制僧侣地主的土地兼并,将寺观经济规范在封建国家经济所能允许的范围内,唐代寺院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唐代法律制度的制约。不过唐前期,由于国家安定,封建统治者比较开明,各项法令制度贯彻执行得比较好,使寺院经济按照封建统治者的政治需要缓慢地发展。“安史之乱”以后,唐前期制定的有关寺院经济的法令制度大都遭到破坏,寺院经济在无拘无束的环境下迅速发展,政府的财政收入、政治统治受到直接威胁,宗教和世俗社会的矛盾尖锐起来了。这个时候,国家政权便出来对寺观经济进行干预、打击,最终导致了会昌毁佛运动的出现。纵观唐前期的宗教政策,以儒教为本的政策在唐代未曾改变。对佛道二教或尊崇,或贬抑,大多是出于政治目的,这一点同中国自古以来的“神道设教”思想相合拍。至于对待儒释道三者的关系,更有典型事例可以说明。武德七年(624),唐高祖“命博士徐旷讲《孝经》、沙门慧乘讲《心经》、道士刘进喜讲《老子》、博士陆德明随方立义,遍析其要。帝曰:“三人者诚辨矣,然德明一举则蔽”。[10]所谓“德明一举则蔽”,就是以儒家学说统率佛、道思想,使之符合儒学的基本规范,从此可以看出三家的地位。在宗教政策具体执行过程中,对佛道有阶段性的或轻或重,这和皇帝个人信仰有关。即使崇道如玄宗者,也未拒绝佛教为其王道政治服务。他亲注《金刚经》,颁行天下。对来华的印僧善无畏、金刚智、不空等给予相当礼遇,为密宗的确立和发展奠定基础,尤其是其御注的《道德经》中,充斥着佛家之理论和言词,更证明了这一点。总之由于唐的强大繁荣足以承载得起诸多混杂的思想意识,而“存异”的宽容性也显示着当政者的恢宏气魄。唐代诸帝多数是以儒学为本,调和并用他教,充分发挥各教有利作用,使之为国家政权服务。 二、唐代宗教政策的得失及其对当代社会稳定的警示性研究 纵观唐史,基本的宗教政策是兼容并包然各有侧重,强化管理却亲疏有时,在促进社会稳定方面既有成功之处,也有失误之处,两方面都给后人留下了警示与借鉴。(一)唐代宗教政策得失评析
我们将唐代宗教政策的成功之处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唐初崇道利于社会的稳定。唐建立之初统治者对道教情有独钟,对其中的原因人们通常的解释是,因为李唐出身并非显贵,为了成为“神仙之苗裔”,就必须在远古寻找依据,而道教的祖师恰好姓“李”,唐王朝利用所谓的“嫡传”,名正言顺地把自己的统治涂以“天授”的色彩,堂而皇之地掌管江山。我们认为统治者崇道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道教思想对唐初社会稳定有利用价值。唐朝是从隋末农民起义中建立起来的,太宗从隋亡的教训中得到启示:“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11]带着这种畏惧心理,太宗非常重视协调统治者与臣民的关系。唐初“抚民以静”的治国方略从理论依据上看,直接取自道家的“清静无为”,此外偃武修文、戒奢从简、轻徭薄赋、恢复经济等措施亦同出一辙。这些措施的实行从根本上缓和了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事实证明,唐初崇道取得了相当好的社会效果。社会安定表现在物价仍能长期保持稳定,社会犯罪率低。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有事例显示。史载贞观时期“天下大稔,流散者咸归乡里,米斗不过三、四钱,终岁断死刑才二十九人。东至于海,南极五岭,皆外户不闭,商旅不赍粮,取给于道路焉。”[12]社会安定可见一斑。开元天宝年间“海内富实,米斗之价钱十三,青、齐间斗才三钱,绢一匹钱二百。道路列肆,具酒食以待行人,店有驿驴,行千里不持尺兵。”[13]从某种角度讲,贞观之治是历史上以宗教思想为依据运用于治世的成功事例,开元盛世则是它的延续。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统治者崇道并非社会稳定的前提,关键是崇道思想恰与民众期待相一致。经过隋末唐初的社会动乱,百姓渴望安宁的社会环境,道教主张与民休息,统治者实施这项主张,自然取得了稳定社会的作用。在全国推行道教,充分利用了宗教具有使社会结成整体的作用。宗教社会学理论认为: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中,人们对于社会现实的心理接受和承受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崇道虽然不能直接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但它通过把现实的一切纳入信仰的解释模式中,给予合理性说明,从而使一切社会矛盾和不合理现象被臆想地解决了。第二,对以佛教、景教为代表的外来宗教采取兼收并蓄政策,开放、自由、宽容的对外政策,保证了各种宗教文化并存发展,对和谐社会,昌明文化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代表着印度古代文明和精神价值之一的佛教在两汉交替之际传入中国,经过魏晋南北朝,在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相互碰撞、冲突、融合中,逐步转型,至唐代以后完成了中国化进程,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纵观唐史,统治者对佛教的政策在不同阶段有亲有疏、或扬或抑,既有武后的极端亲佛,又有武帝的断然废佛,但总说来,虽道高于佛,唐对佛教并非一味排斥,崇道的同时也不忘抚慰佛教,注重的是二者的调和。这种宗教政策与唐中期以前的对外政策有某种一致性。
英国著名学者李约瑟博士曾说:“历史上,唐代却是任何外国人在首都都受到欢迎的一个时期。”[14]这充分反映了唐朝对外开放和良好的对外政策。唐中期以前对外政策的特点是全面而系统。唐高祖在武德五年(622)致新罗王福建的信中就提出了“柔怀万国”,“申楫睦,敦聘好”[15]的睦邻友好政策。唐前期的历代皇帝基本遵循这一方针,如唐太宗对各民族提出“爱之如一”[16] 思想;唐高宗对周边力主“抚育”和“柔服”[17];唐玄宗对外交往的基本态度是“开怀纳戎,张袖延狄”[18],对周边邻国主张“润之以时雨,炤之以春阳,淳德以柔之,中孚以信之”[19],真诚相待各国使者。一系列对外友好政策的推行,为世界各国人士频繁来唐提供了方便。唐前期(618-756)计138年,此间各国来华使者不仅人数多、而且分布地区广。在当时世界人们心目中唐代是一个繁荣而稳定的国度,人们觉得接近唐朝,与唐朝打交道,不仅能从中得到教益,而且还有一种安全感。正如伊斯兰教的创始人穆罕默德在《古兰经》中所说的:“为了追求知识,虽远在中国,也应该去。”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世界人们对唐代中国的倾慕、向往。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各国纷纷派遣使节赴唐,取经学习,经商贸易,乞求保护,从而在古老的中华大地留下了许许多多外国人的足迹。一些世界性和区域性宗教也在此时传入中土,并得以进一步的传播。贞观九年(635),基督教的一支聂斯托利派(景教)经波斯传入长安,太宗曾诏准景教僧人阿罗本在中国传教,贞观十二年太宗(638)下诏曰:“……即于义宁坊建寺(即大秦寺)一所,度僧二十一人”。[20]唐高宗时封阿罗本为镇国大主教,又命诸州各立景寺。伊斯兰教在7世纪中叶从大食传到沿海口岸。波斯的火祆教(琐罗亚斯德教)早在北魏时就传入中国,到唐时大盛。高祖时曾立火祆祠并置官,据《西京新纪》记载,当时长安有祆教寺四所。波斯的摩尼教在唐延载元年(694)传入,不久就遍及黄河、长江流域的许多地区。代宗时还准许摩尼教在长安立寺,并赐额“大云光明寺”。经过发展,其最盛时成为佛道之外的较大宗教势力。各种宗教的传入、寺院的建立反映了唐代政府“兼容并收”的宗教政策。异质文化的传播与交流不可避免要发生碰撞与冲突,同时也在不断整合,宗教文化也不例外。中国文化所以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就在于过去两千多年来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不断整合,不断更新、创造、发展的结果。唐代开放、宽松的外交、民族政策,反映出唐代中国人的自信心和文化优越感,也体现了统治者敢于吸收外来文化善于输出封建文明的开阔胸怀。宗教是文化传播与交流的重要方面,吸收包括宗教在内的外来文化,是促使中国封建文化达到高峰的重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兼收并蓄的宗教政策应当是成功的宗教政策。第三、同其它朝代相比,唐朝对宗教实行了更为规范的管理:政治上,将管理僧尼的权力归入中央政府常设的官署中,僧道度牒制度和户籍制度的实行使国家能够有效地控制僧尼人数;经济上,将寺观经济规模控制在国家经济所允许的范围内,遏制僧侣地主兼并土地。所有这些使得宗教在唐前期较长一段时间内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应当是唐宗教政策的另一个成功之处。此外儒教权威地位的巩固也对佛、道的发展起着一定制约作用,这里面当然有统治者的统治策略,即从现实的政治需要出发利用佛教与道教,又以儒教的君臣父子之道来制约之,使之更好为现存统治服务,这也是佛、道虽在唐代发展到极致,却始终没有爬上国教宝座的重要原因。
在我们总结唐代宗教政策成功经验的同时,也看到了它明显的失误之处:
应当说,唐初统治者对待各种宗教,无论是扶助、支持、还是利用、限制,分寸把握得比较好,措施亦基本合理。例如,唐初国家通过均田制和以后颁行的寺观常住田的标准,直接控制寺院的经济,借以遏制僧侣地主的土地兼并和寺院经济的膨胀。对于各种外来宗教,也采取接纳与有效控制相结合的政策,事实证明,这种经济干预与行政管理的措施在唐前期是起到一定作用的,宗教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基本相适应。然而中唐以后诸帝逐渐丧失了唐初各帝的求治之心,佞佛与片面扶道现象不断出现,导致宗教发展阶段性失控,寺院经济膨胀,国有土地减少,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武则天为了当女皇,参与了制造《大云经》的神话,把自己的篡权称帝神化为“受命之事”,并因此抬高佛教的地位,为了扶持佛教,不惜动用国库的钱帑,不顾民生疾苦,建造了大量的寺院、塔幢、佛像等等,度僧无数,《资治通鉴》卷二0五及《旧唐书》卷一八三《薛怀义传》有事实记载;则天命僧怀义作夹 大像,其小指犹容数十人,于明堂北构天堂以贮之,日役万人,采木江岭,数年之间,费以万计,府藏为之耗竭。怀义又常作无遮会,用钱万缗,士女云集,所在公私田宅多为僧有。唐宪宗的崇佛佞佛,通过他的迎佛骨表现得淋漓尽致,当时“王公士民瞻命舍施,惟恐弗及,有竭产充施者,有燃香臂顶供养者”。[21] 统治者的佞佛,狂热的崇佛浪潮必然带来佛教管理上的失控,寺院经济迅速发展自然是情理之中的事,其表现为大量的“富户强丁”借出家之名逃避赋役,寺院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唐中宗时,“贵戚多奏请度人为僧尼,亦有出私财造寺者,富户强丁皆经营避役,近充满。”[22]于是有人指出:“当今出财依势者,尽度为沙门,避役奸讹者,尽度为沙门。其所未度,惟贫穷与善耳!”[23]由于国家对寺僧管理失控,僧尼违法和淡漠戒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寺院积敛财富在所难免,其结果是:“天下十分之财,而佛有七八”[24]。这种结果反过来又造成佛教发展与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最终促使了唐武宗灭佛事件的出现。毁佛运动主要是寺院占有大量土地,与国家争夺劳动人口和赋税收入所致。佛教寺院拥有自己的寺田或寺庄,僧侣成为贵族,寺院经济演化为地主式的庄园经济,囤聚大量资财,且不上税,不少人为逃税而出家,严重影响了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和遥役承担,从而引发了社会间对抗,破坏了社会稳定。唐中后期的宗教政策,或重佛抑道,或灭佛兴道,有统治者利用宗教的成分,也有统治者个人宗教偏执与迷狂的成分。唐玄宗李隆基统治时期(712—756),为了消除武后尊佛政策所造成的政治影响,采取崇道抑佛的政策。玄宗在位初期尊崇道教而不信道,后期为企求长生,又由不信转向笃信道家的修炼之术,以致沉溺神仙道术之中而不能自拔,不惜耗费天下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崇道活动,政事荒废,诱使“安史之乱”爆发。自安史之乱以后,唐朝国势大衰,已非昔比,经济上的滑坡与政治腐朽和文化锢闭是一致的。后期的皇帝们已无法继承唐太宗那种百川俱纳的广阔胸襟和恢宏的气度。武帝灭佛,原因复杂,有经济上的,宗教上的,还有文化上的,由于佛教是外来宗教,本身有破坏儒家伦理纲常、民情风俗和君道臣节的教义存在,因而成为武帝的矛头所指,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举出武宗为何不指向势力同样膨胀的道教来做辅证,在武帝灭佛的过程中同属外来宗教的景教、摩尼教等均在打击之列。如果说外来宗教在唐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外文化的交流,那么对外来宗教的打击,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外文化的顺畅交流。唐后期中外文化交流远不及唐初便可以说明这个观点。
(二)关于宗教与社会稳定的理论说明
宗教区别其它意识形态的重要特征是神圣,神圣乃是社会统一体的象征,因而宗教从根本上讲是适应维系社会稳定需要的。社会稳定是相对于社会动荡、动乱的社会状态,它是社会结构、功能合理,各要素协同作用而保持的一种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状态,也是社会繁荣和发展的历史状态。中国历史上的“治世”、“太平盛世”,往往都出现在社会相对稳定的时期,例如我们上面提到的“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形成社会稳定的因素很多,从社会整体结构来看,有经济、政治、思想文化三大基本因素。在一定社会中,只有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思想文化先进、开放,才能形成合理的社会结构,从而使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能够协同作用,发挥社会的整体功能,保持社会的良性运行。宗教是一种特殊的上层建筑,它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还是一种组织和制度,一种现实力量,是社会稳定不可忽视的深层次因素。宗教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从客体层面影响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二是从主体层面影响社会活动的人。维持社会稳定是宗教的主要社会功能之一,从宗教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看宗教的基本功能有:心理调节功能,社会整合功能,行为规范功能。这些功能都可能在不同层面、以不同角度影响社会的稳定。
所谓心理调节功能是说宗教向人们指出可期望达到的救赎目标和途径,用以调节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解除人的精神紧张,以取得心理平衡,有利于社会控制。
所谓整合功能是指宗教一方面通过共同的信仰体系,为社会提供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念基础,实现社会意识的统一,同时还通过仪式周而复始地来巩固共同的感情,增强成员对其群体的崇敬感和依赖感。共同的宗教信仰,使信仰人群从组织上整合形成“宗教共同体”,使社会的不同个人、群体或各种社会势力、社会集团凝聚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这些都有助于民族的亲和及社会的凝聚。所谓行为规范是指宗教通过它的教义、教规和礼仪,教给教徒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形成宗教独立的自我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宗教行为规范尤其是它的道德规范是支持社会规范并有助于社会整合的,因而两者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又由于宗教道德行为带有一种神圣特性,更加强化信徒的遵从意识,进而演化为一种习惯,成为一种内化的自觉行为,从这个角度讲,宗教行为规范的社会影响力常常超过单纯的世俗道德规范。
宗教上述几种主要功能在当代正趋于减弱。人们情绪的调节,可以通过多种手段诸如教育、音乐、旅游、交往等来获得。社会的稳定更主要依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社会的一致性可在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的前提下,团结一致,共同为了一个目标而奋斗。但是这并不表明宗教已完全失去其社会功能,它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仍发挥作用。
应特别指出,宗教之与社会的作用,是非线性的,动态的,在不同历史条件下,作用是不一样的,需要做辩证的分析。通常讲存在着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宗教对社会的积极功能又称作正功能,宗教对社会的消极功能又称作负功能。这里我们所谈的正负功能是以其对社会所起的作用来划分的:凡能增进所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使社会各部分趋于和谐一致的功能为正功能;反之,造成社会懈怠、紧张乃至解体的功能为负功能。现实社会中统治阶层往往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宗教社会功能的某些方面加以扬或加以抑。加以扬,是使其中某一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加以抑,是抑制某种功能的增长。对一个社会统治者来说,它需要更多的是宗教的正功能,以此促成社会更多的和谐与合作,保证社会系统的正常运作。而对它的负功能,总的说来希望它越少越好。有时统治阶级的这种主观愿望并非如愿,因为宗教社会功能的变化更主要取决于社会条件,但人们还是可以利用社会条件对它进行调节的。
宗教社会正负功能的变化经常在发生,社会学研究强调有意识、人为地对与宗教有关因素进行调整,以期达到社会所希望的变化。历史上一些统治者曾想充分调动宗教的正功能,为巩固其统治服务,短时期内收到过明显的效果,但时间一久,由于过分强调反到造成宗教发展的失控,潜在的危害就暴露出来。还有些统治者由于过分恐惧宗教对社会的负功能而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反而引起更强烈的反抗,结果制造出一种强大的异已力量,并由此引发更多的负功能。因此一个聪明的社会管理者即不能无意识地放任自流,也不能过分人为对宗教进行干预或打压,而应该恰当地利用法律、政策、法令的杠杆,适度地对影响宗教社会功能正负变化的诸因素进行调节,有效地控制社会。
(三)警示性研究
人类社会要保持持续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社会稳定是首要的和基本的条件。对于我国来说,稳定更具有重要意义。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中国发展的条件,关键是要政局稳定。”“中国的最高利益就是稳定。”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也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程序,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社会稳定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宗教也是重要的因素。宗教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力量,它可以使社会目标神圣化,以此来稳定社会现存秩序,也可以提出新的社会目标并使之神圣化,促成动乱与革命,动摇和瓦解现存社会。所以应当重视宗教势力的作用,发挥宗教在稳定社会中的正功能。努力化解其不利于社会安定的负功能。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正确认识和发挥宗教积极的社会作用,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在思考社会稳定与宗教发展的关系时,应当借鉴历史上统治者处理宗教问题的经验教训,对唐代宗教政策进行反思,我们可以获得以下几个方面的警示:
第一、在唐代的不同时期,常伴有某一宗教的重度发展,从唐初的崇道,到唐中期的佞佛都有表现,宗教政策上的纵容导致宗教势力的膨胀,影响了国家经济正常运行乃至社会的稳定。
系统论告诉我们:系统是由具有互动与依赖关系的要素所组成的整体,它的重要特征是系统各要素之间具有相互依赖与互动关系,系统内每一要素的变化,将会影响其他要素或整个系统的运行。社会是一个大系统,宗教则是其中的子系统,作为社会子系统的宗教与社会整体的关系密不可分,当某一宗教势力迅速崛起,壮大,不可避免地要产生社会集团结构性失调,失调是一种非稳定的结构,将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系统的稳定。虽然唐朝中前期对宗教实行过有效的管理,我们曾将它看作是唐宗教政策的成功之处,但它并不能掩盖对某个宗教(或道教或佛教)纵容之倾向,最终导致了武宗灭佛,此事件的后果是给予佛教以沉重的打击,中国的经典式佛教(与民间佛教相对)从此一蹶不振。在这里我们可以吸取的教训便是对宗教事务的合理管理。
所谓合理管理就是度的把握,那种一讲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对宗教活动采取不负责,放任自流的态度,甚至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也视而不见的做法不是合理的管理;那种一讲加强管理宗教事务,又不分是正常宗教活动还是非法活动,一概加以限制的做法也不是合理的管理。上述两种倾向都会破坏党和宗教界在政治上的团结合作,破坏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对待宗教问题既要防“左”也要防右,这是合理管理宗教事务的一个原则。对合理管理的度的把握标准就是依法行事。建国以来我国陆续制订了一批法律、法规,使宗教事务的管理有法可依。其根本任务在于用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教徒正常的宗教生活。一切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场所要依法登记,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庙、宫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制造事端。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还要支持宗教团体独立自主地办好教务,对宗教团体内部事务既不应包办代替,统揽一切,也不应横加干预,要支持和鼓励他们自己解决问题,并通过制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规范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以利于宗教团体充分发挥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不同集团利益关系重新调整,宗教势力抬头,其中混杂着大量非宗教成分,其所引发的一些问题,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局面。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稳定是大局,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前提条件,没有一个稳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一切事情都无从谈起。党中央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处理,完全是依法行事,这是维护国家安定、社会稳定,保护和尊重人权的需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和利益。第二,唐代诸帝对各宗教抱有很强的功利性态度,他们时而崇道、兴佛、佞佛,时而抑道、灭佛,无不服从于强烈的统治需要,以个人的好恶为出发点,采取非打既拉的政策,势必影响各个宗教之间的协调。宗教间和睦相处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它要求政府不断根据变化的情况,制定出一套符合各个宗教协调发展的政策。平等对待各种宗教,善于发挥每个宗教对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中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从总体上讲,信仰宗教的人是少数,整个汉族人口信教人数不多,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少数民族几乎是全民信仰某种宗教,宗教影响深入到这些民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多数不信教的地方,要特别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众。要处理好宗教与民族发展的关系,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风俗习惯,在致力于提高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要正确处理各种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不同教派之间的矛盾、问题。坚持一切宗教和教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某一宗教或某一教派居于统治地位,政府应对这些宗教一视同仁,不加歧视,不论信众多寡,影响大小。
各宗教平等发展的首要条件是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和一些重要的法律都有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文,这是各种宗教行使信仰自由权利的重要保障。但是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政策能否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仍需要人们作出极大的努力。在工作中要坚决纠正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现象,使所有宗教及其信教群众感到党和政府在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不仅是一种许诺,而是确确实实地实行了。只有这样,各宗教团体才能对其所处的社会制度及经济发展采取认同的态度,才能努力支持政府发展经济,保持社会稳定。
第三,外来宗教在唐的发展,促进了中外文化的交流,因为宗教本身是文化的载体,对外来宗教的打击,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中外文化的顺畅交流。唐后期中外文化交流远不及唐初便可以说明这个观点。这一历史现象警示我们要慎重对待外来宗教与开放的关系。
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交际手段,在社会中实现着自己的交往功能。宗教用信仰的纽带把教徒联系在一起,使他们彼此认同,感觉彼此为同一群体。同时,宗教也成为促进教徒与非教徒交往的媒介。一个虔诚的教徒总觉得有责任使本教发热光大,因此他会寻找一切机会和教外人交往,传播教义以希求更多的人和自己皈依同一信仰。宗教还能促进国际间的交往。虽然国与国之间接触有许多外交途径,但那只是官方的,而宗教却因信仰的凝聚力使居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教徒彼此往来,并把各自的文化带至对方,久之,它就成为增进各国人民往来的一种桥梁。今天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不断发展,已成为我国民间外交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友好交往,有利于我国人民同世界人民的彼此了解,有利于促进世界和平,有利于改革开放。近些年来,国内外的宗教团体之间进行了大量的互访,不少在国外的华人教徒捐资修复境内的寺庙,通过宗教还吸引不少外资作用于我们的现代化建设。教徒个人之间的往来也在增多,出访和来访络绎不绝,许多宗教景观也得到开发,这些无疑有助于中外文化的交流。在国际关系领域,当某些国家或地区处于紧张状态时,可以通过宗教交往与对话,推进彼此疏通、相互理解,缓冲矛盾,淡化敌意。但也要看到,境外敌对势力一直把宗教作为其“西化”、“分化”中国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我们既要支持宗教方面的友好往来,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贡献,又要对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保持高度警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抵制。 当今的国际社会,是开放的多元文化社会,各种文化处于十分活跃的互动状态中。在开放的社会里,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要积极地对待文化的传播与交流,对本土及外来文化要不断进行扬弃,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在弘扬自身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积极吸收其他文化的长处,丰富与发展本民族的文化。宗教是人类的文化现象,是文化传播与交流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宗教文化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也有消极方面,能起到强化或削弱社会制度,维护或破坏社会稳定的作用。任何社会系统可以运用其组织机制,对宗教文化的生产、交流、信息进行选择与调适,以达到有利于统一社会规范、社会稳定的目的。各级政府要引导广大教徒积极参与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的合作与交往,但同时也要反对任何外国势力借宗教之名干涉中国内部事务。防渗透,又要创造宽松的文化交往环境,这是我们应该坚持的原则。总之,宗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它一方面作用于客体层面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另一方面也作用于主体层面的人的活动,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宗教自身的复杂性,决定其社会功能的多样性、复杂性,故它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也是复杂多样的。这就要求我们全面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点,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引导各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为社会稳定服务。
注 释:[1]《唐会要》卷47,卷49。[2]《资治通鉴》卷192,唐纪8,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13分册,第6054页。[3]《旧唐书》卷189上《儒学传序》,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5分册,第4941页。[4]《孟子·尽心上》,摘自兰州大学中文系孟子译注小组:《孟子译注》, 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304页。[5]《白居易集》卷47,岳麓书社1992年版,第724─725页。[6]《资治通鉴》卷205,唐纪21,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14分册,第6498页。[7]《资治通鉴》卷198,唐纪14,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13分册,第6240─6241页。[8] 汤用彤:《隋唐佛教史稿》,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6页。[9] 王友三主编:《中国宗教史》上,齐鲁书社1991年版第422—423页。[10] 《佛祖统记》卷39。[11]《贞观政要》卷四,第125页。[12]《资治通鉴》卷193《太宗皇帝》上之中,唐纪9,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13分册,第6085页。[13]《新唐书》卷51《食货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分册,第1346页。[14] [英]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中国科学技术史翻译小组译,科学出版社1975年版,第1卷第1分册,第266页。[15]《旧唐书》卷199上《高丽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6分册,第5321页。[16]《资治通鉴》卷198,唐纪14,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13分册,第6247页。[17]《全唐文》卷12《高宗皇帝》,中华书局影印本,第1分册,第147页。[18]《全唐文》卷27《安置降蕃诏》,中华书局影印本,第1分册,第311页。[19]《全唐文》卷26《放还诸蕃宿卫子弟诏》,中华书局影印本,第1分册,第299页。[20]《唐会要》卷47,卷49。[21]《资治通鉴》卷二百四十《唐纪·宪宗元和十四年》。[22]《通鉴》卷205。[23]《旧唐书·辛替否传》。[24]《佛祖统记》卷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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