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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音法师释:宗义宝鬘浅释 八、第8讲 第五章 毗婆沙宗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2日
来源:   作者:法音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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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音法师释:宗义宝鬘浅释 八、第8讲 第五章 毗婆沙宗

  尊贵法王曾开示说:所修品必须具足七特色:1 .体性无误。2.数量足够。 3 .次第无误。 4 .词义具经续依据。5 .具无垢正理证成。6 .具上师的教诫(口决)。 7 .任所修具四方道,此诸特色主要是指内容的正确性与圆满性;也就是说,所学及所修的教法,当如《广论》 所说,体性无误(质正)、数目足够(量圆)、次第无误(井然),尤应依经教、师承,并具足四方道(即契入修习某法,可由此延伸他法,如修皈依法类时,也能同时将余法引申出来)。如此,才是如十大愿王中的常随佛学(不是学我,是学佛所学)。

  由此可知,所学若不正确,即会偏邪;若不圆满,则得少分。就像长芽需有种子——有种子(如有内容)不耕耘(如懈怠),如何长芽?喻如虽正确内容,也要持续精进;反之,有耕耘而没种子,辛勤皆成徒劳,喻如虽具精进,若内容偏差或少分,如此也是不得成就的。因此,生起功德的最起码要件,是所学内容正确,动机清净,并持续精进。先安立善根种子(种),次成熟善根(熟),再解脱善根(脱),后圆满善根(圆),依次而修,易得决定胜。

  修行的形态有二,即观察修与止住修。格鲁派特重观察(以智慧心所依教理抉择,安立法义,如理取舍),以破除增益见(颠倒心),去除暗蔽,增长智慧光明。 先需由上述的少分智慧,通达世间、出世间因果:由具通达世俗谛、胜义谛的智慧,最终才能遍知一切。 因此,学佛并非如支那堪布所说:毫不作意、皆不分别,如此,即似手中握沙,自认坚固有型,手一松开,就一盘散沙了, 意思是,所听闻的法义,若不透过圆满观察修,即如手中沙;相反的,愈有观察定解者,愈易证悟(邪见也不易入侵)

  要言之,必须观行合一、知验双运(即皆具了知与体验),如实认知世尊教诫,结合修行,指向调心——经由正知正行,应将心上污垢分分去除,善品分分增长;尤需目光远大,为成佛、利他而学佛。 生起功德,因所修法类繁多,不易一下成办,必须依次修学。生起内心功德含遍是依前前而后后,非顿悟者必然无以速成;即使阿罗汉,依根器差别,也有二种断所断品之理,即渐断式与顿断式,何况我们凡夫。

  因此,应思无始以来,自己其实并未安立浓厚的正法习气;佛法的学习,是内心功德的增长之理,较诸成办外在因果尤为困难,必无速成之理。

  又常具足三不退,即:

  1 .初不退心——初发心,安立动机。

  2.中不退行——过程困难不应退,圆满行持。

  3.后不退愿——成就时不忘当初发愿,应无间利益有情。

  总之,应当:l .所学正确。 二.目光远大。 3 .具三不退。 以此共勉。

  正文:( 52+7)

  此宗承认有「遮」(dgag 一pa )、「成」(grub -pa )二法,但不承认「无遮」

  ( med 一dgag ) ;因为他们主张,凡是「遮」都是「非遮」( ma -yin -dgag )。

  即有部承许法有成立法与遮灭法。 遮法:即心证彼法,必观待遮彼所遮品而证者,亦即认识某法,必须观待遮破某个所遮品而理解。有部认许遮法只有非遮,以许无遮等同没有。经部宗以上则认为,遮法分无遮与非遮。

  补充:

  遮法分二,即:

  1 .非遮——证此法时必须观待遮破所遮品,而可间接引出余法的成立,例如:有一个空性(无我),空性是无遮,但引出「有一个」空性,所以有一个空性是非遮。又如:有一个没有水的草原,否定有水,直接引出、成立有个草原(草原是成立法)。

  再如:胖子白天不吃饭,因胖子之所以胖,不可能不吃饭,所以间接引出晚上偷吃。由前列举三例可知,当遮破某一法时,间接或正行引出成立另一法,即是非遮。

  2.无遮——心证此法必须观待遮破所遮品,而不直接或间接引出它法,例如:无我,即证得无我,后并不引出它法。也就是,当证无我时,必须观待遮破「我」,由此遮破「我」即为无我(不再引出它法),所以无我是无遮。又如:我不喝茶,「喝茶」为成立之法(缘起法),由「不」而否定喝茶(很单一,并没有引出我要喝咖啡之意) 。了知无我为无遮极为重要,因当亲证无我时,于无我为无遮,即于无我二现隐没,不具二现错乱故(即世俗显现与实有显现)

  迦湿弥罗的毗婆沙师和经部宗一样,主张:意识的相续是联系业与果的依据。

  有部分十八部,或三派:1 .日下派。 2 .中原部。 3 .迦湿弥罗。此中,特以迦湿弥罗的毗婆沙师和经部宗一样主张意识的相续是联系业果的所依。有部的我的事例:即心识续流或五蕴聚合;以许我自性有,去找可找得到,我在那里呢?我即是五蕴的总聚、或以心识为我。

  补充:

  略为分析、探讨有部主张我的事例的缺失,即:

  1.⑴若五蕴聚合为我,死时烧掉肉体色蕴,即成五蕴不聚合,则成我不存在,以许五蕴聚合为我故。

  ⑵事实上五蕴的续流是相续的,不变成无,五蕴总聚不相续,因此反证五蕴总聚本身不是我。

  2.⑴ 五根识不能当我,如睡觉时五根识不现行、不起作用;若五根识为我,则成我为无之失。

  ⑵又因我必相续乃至成佛,由轮回的我(众生):转为解脱的我(佛);我是无常性也是连续性,根识则有间断(如睡觉时),故以五根识当我,不合理。

  3.若第六意识为我(即心识是我),也有如下缺失:

  ⑴粗分第六意识时有间断,如睡觉时。

  ⑵若睡时心为我,则当醒时,睡时之心不存在,即成我不存在;同理,若醒时心为我,则常睡时,醒时之心不存在,即成我不存在。

  ⑶以分位而言,若白天的心为我,则成晚上没有我:若晚上心为我,则成白天没有我。

  ⑷若所有的心当我,因心可分善心、恶心,而我是无记性,若心为恶性时,我即成所断品了。

  ⑸入无想定、灭尽定时没有心识(此为唯识见),既无心,也成无我了。

  ⑹平常用语,说:我的心,由「的」之义,可知心不是我(是所属关系),如说,我的汽车,可知汽车不是我。

  由上可知,五蕴、根识、意识是我皆不合理,心识续流为我也不合理,因无心识即无心识的续流,既然心识非我,则心识续流也非我。

  总之,第六意识、五根识、五蕴不是我,身心不过是我的施设处、假立之处罢了,我是名言假立。中阴身的心入母胎时,第一剎那的轮回者,不是心,是唯我,是由心识去取投生,由唯我去轮回,如现世为人道的唯我,下世入母狗的母胎即成狗的唯我,下世即由狗的唯我轮回。因此应成派的主张是了义说法,唯我是输回者最为恰当,不需找我,因找也找不到,只是唯我而已。

  当业未召感果报前,业安立于何处?说法有多种,随教行唯识派许安立于阿赖耶识,随理行唯识派、及自续派许安立于第六意识(即十二因缘的因位识),应成派则许粗分短暂(轻业)业习气安立在第六意识,细分长久(重业)业习气安立在唯我上。唯我才是轮回者,业习气遇缘成熟则感果。

  补充:

  佛之定义:依著对治道将心垢完全断除者、功德完全圆满者。佛也是唯我,即依著无漏五蕴假名安立、依著断除二障而假立的补特伽罗。

  众生有二障随一的具心者(含识),也是依著有漏身心唯名假立罢了。

  而其它的毗婆沙师则主张:「得」( thob -pa , prapti )

  得,指造完业后,第一剎那已消失,业会将其种子(业习气)安立于它处,假以时日遇缘则召感异熟果报,此安立处即为「得」,是指得到、 具足之义,是有生灭的不相应行法。然而,若依经说:「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业有感果业力,作而不失,上说安置于「得」处亦有缺失。

  补充:

  需先相信佛为具量士夫,才能相信业果,既然业果虽依现量、比量证明,因此仅能相信佛陀,相信佛说。如你做想做的,做不想做的,想做又不想做了,不想做最后又做了, 这些都是业。异熟果是业果,能令感果是业因,事与愿相违不相违,都是业。

  和一种像债契一样(可以保证业果不失效用)而名为「不失法」(chud mi za-ba)的不相应行法,才是联系业与果的依据。

  不失法,即不会失去的法。债,指憑债契取钱,喻如业造完后,业的第一刹那消失,业的感果能力不会消失,安置于不失法上,憑此能力遇缘即感异熟果,也是会生灭的不相应行法。一般而言,业习气的安立处有生灭,表示不坚固,有时有,有时无,如此即与经百千劫必感果之说成相违。业为不断不常,若执造业不感,则成断见;若执业恒常存在,则成常见。故造业后,业虽不见,但转成业习气存在,有感果能力(如布施之后,有感得好受用的能力,遇缘成熟即感果)。

  清业、转业的方式有三:

  1.令其感果。2.至诚忏悔。3.修道证果。

  应成派与毗婆沙这两宗部主张:身业和语业含有色的成份。

  造业门(三门)与三业不同,乃依著三门而造三门的业——身、口、意业,业的定义;凡是能令与它同俱的心王.、心所趣入境者(可转变他心,使其想何事、做何事者)。究竟上说,业即意业之义(以意推动),如由意业推动拜佛时为身业,赞佛时为语业。于此,有部认许礼佛与赞佛的身口二业为色法,意业为心法。应成派则许,身口二业一分为色法,一分为心法,因由思心所所推动;经部宗、唯识、自续派则共许三业皆是心法。如有具信心的善的意业,由知佛功德,产生净信想,由此推动起善念行善行。

  烦恼与业是否相违呢?

  —— 业与烦恼为因果关系,分二组:

  1.造业前由烦恼之因推动。

  2.造业当下烦恼续流仍延续著(同俱)。

  若由烦恼推动而造业,烦恼为因,业为果,皆是苦谛,所以烦恼(心法)与业必是相违。

  (此外)毗婆沙宗还主张:凡有为皆是非常,但是不一定剎那坏灭;因为(有为法)生起之后,须先经过「住」的阶段,然后才进入「坏灭」的阶段。

  非常是无常,即有为法皆依次而有先生、中住、后灭三期;生:先无而新得(如最初生气、悲伤);住:安住于前相续种类(如一直生气、悲伤)。灭:已生自果皆不存在(如不再生气、悲伤)。依经部宗以上的说法,生、住为同位,只有生灭,若有住,则违背剎那剎那变灭的无常——当第一剎那生时,即正灭(无住); 第一剎那后,即已灭。

  (二)有境(yul -can )

  有境,指补特伽罗、心法、能诠声。

  一、补特伽罗

  补特伽罗(一词所指称)的事例,仅仅是五蕴的聚合体而已;

  即我所指涉的对象。 补特伽罗是依著五蕴或四蕴假名安立的有情,或具心识者(含识)。佛为不具二障的补特伽罗;众生为具有二障随一的补特伽罗。

  也就是,有部认许我是五蕴的总聚合而已(身心合一为我)。当死亡时色蕴还原为四大的本质(如烧成灰),后四蕴的心识仍会延续,不变成无,即今生的心识已没,但今生的心识续流仍会延续。若依量式,即:心有法(法),会延续(宗),以是心法故(因);含遍,以是有为法故(次因);含遍,凡有为法必有其续流故(次因),心必由前心而变后心故(次因)。既然有后心,则有后后心,所以心会延续。如胎儿心来自中阴身的心,中阴身的心来自前世的心,是相续;如今天的心来自昨天的心的续流,如果这样,心识的续流是我的假名安立的施设处而已,并不是我。如人道的我是依著我的五蕴所假立,死时烧掉了色蕴,还原四大元素,但人道的心识续流仍延续,去找母胎投生,依业将我的今世心结合我的下世身——成为下世狗道的身心,而假立为下世狗道的我,即今世人道我相续至下世狗道我。

  色法的相续,也有其转化的方式,如无色界投生欲界,变成有色身,如何而有?因无色界只有意识与意根(没有前五识、前五根及色法身躯),如从欲界修不动业,投生无色界,不经中阴身,即成居无方所的无色界(仅有心而已),以前欲界的五根,转成不相应行法的五根能力,当后因缘成熟投生欲界时,五根能力复再觉醒,即成五根。人道的投生之理也是如此安立,死亡时,肉体粗分色法还原四大本质,五根能力安立意识上(功能储存着),当遇父精母血,即能力觉醒,胎中形成粗分身体及五根。这充分说明了色心二法皆有其前前近取续流及后后相续,只是转化不同外相而已。

  (而此聚合体)亦即施设(补特伽罗一词)所依之事物。

  指五蕴是施设处(假立之处),我是施设法,我是依著我的身心假名安立,我的身心不是我,舍离了我的身心也没有我,此为无我之义。自续派以下认许我为自相有,找可找得到,故将五蕴随一视为我(即蕴我)。应成派不承许此无我见,我只是唯我而已,找不到,找不到不是没有,而是没有自相有的我。此是应成派最微细的无我义。

  「一切所贵部」中的某些支派主张:五蕴的五个部分都是补特伽罗的事例。

  此为不究竟的说法,若五蕴随一皆我,成有五个我的缺失。

  「法藏部」(Srung -ba -pa , Avantakas )主张:唯独「心」 是补特伽罗的事例。

  法藏部则主张:心即为我,以心为我也不合理,如前己说。

  补充:

  五蕴之定义“色蕴是堪为色的事行作用者。受蕴即蒙受之义(情绪反应)。想蕴即执取、分别有色的外相(外境)及苦乐的内相。行蕴即因缘所聚之法,而起现行者。识蕴即于六尘生起了别、觉知、明现。广义的五蕴范围是含盖一切有为法,而与我的相续有关系的五蕴,即是我的身心。

  总结:应成派说法是,由心(中阴心)投生,由我轮回,此说较为合理;轮回者是我,不是心。

  问答:

  1 .依尊贵法王开示,所修品需具那七特色?

  2 .何谓种、熟、脱、圆之义?

  3 .修行形态有那二种?

  4 .何谓三不退?

  5 .遮法分那二种?

  6 .何谓无遮,并举例说明?

  7 .何谓非遮,并举例说明?

  8 .若以五蕴当我,会有何缺失?

  9 .若以五根识当我,会有何缺失?

  10.以第六意识当我,有何缺失?

  11.何谓佛之定义?

  12.有部「得」之定义为何?

  13.何谓有部「不失法」之义?

  l4.消业、转业方式有那三种?

  15.烦恼与业是否相违?

  16.何谓众生之定义?

  17.人道的投生之理为何?

  18.补特伽罗的定义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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