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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与辩经文集:因明的公设和基本的命题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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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与辩经文集:因明的公设和基本的命题

 

  因明的公设和基本的命题(含附录)

  ――以知觉作「论由」来解说

  林崇安

  (灵山现代佛教杂志,306期,2008)

  一、前言

  研究任何问题,必有一探讨的对象,称作「论由」(又称诤由、有法)。佛法探讨的「论由」,一般是由最广义的「法」下手(如,俱舍七十五法、百法明门论)。「法」分成有为法和无为法,依次再往下分:有为法分成色法、心法、心所法和不相应行法。色法,是指一切物质现象。心法和心所法,可以合称作「知觉」,用以指一切心理现象。佛法中重要的「论由」还有五蕴、六处、缘起、四圣谛、四念住等等。以下用「知觉」作「论由」来解说因明的公设和基本的命题。

  二、论由的分类和命题

  「知觉」分成互不交集的「心法」和「心所法」,这种分类称作「体性分类」,此时「心法」和「心所法」必是相违。「心法」以体性分成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等六识。知觉的定义是唯明唯知。知觉和觉知是同义词。如此先将论由相关的分类、定义、同义词安立后,有以下的基本公设和命题的成立:

  【自身为一的公设1】(同一律)

  知觉与知觉为一。心法与心法为一。心所法与心所法为一。

  知觉是知觉。心法是心法。心所法是心所法。

  【部分的公设2a】单称命题:

  若知觉(以体性)分成心法和心所法,则:

  ○知觉是心法和心所法的整体(集合)。

  ○心法是知觉:相同于「心法是知觉的部分」。

  ○心所法是知觉:相同于「心所法是知觉的部分」。

  论式:心法是知觉(的部分),因为知觉分成心法和心所法故。

  ○知觉不是心法:意指「知觉不是心法的部分」。

  ○知觉不是心所法:意指「知觉不是心所法的部分」。

  论式:知觉不是心法(的部分),因为知觉分成心法和心所法故。)

  ○若知觉不是心法,则知觉是「心法」和「不是心法」二者之一。

  论式:知觉是「心法」和「不是心法」二者之一,因为知觉不是心法故。

  【部分的公设2b】全称命题:

  若心法是知觉的部分,则凡是心法都是知觉。

  论式:凡是心法都是知觉,因为心法是知觉的部分故。

  说明:此处语言上的全称命题「凡是心法」,设定是指「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以及心法的任一个」。

  上式一般可省为:

  【部分的公设2c】

  若心法是知觉,则凡是心法都是知觉。

  论式:凡是心法都是知觉,因为心法是知觉故。

  【部分的公设2d】

  若知觉分成心法和心所法,则凡是心法和心所法二者之一都是知觉。

  论式:凡是心法和心所法二者之一都是知觉,因为知觉分成心法和心所法故。

  若知觉分成心法和心所法,则凡是心法都是知觉。

  论式:凡是心法都是知觉,因为知觉分成心法和心所法故。

  【例外的公设3】

  ○若知觉分成心法和心所法,则:

  论式:凡是知觉不一定是心法,因为心所法是知觉而不是心法故。

  (举出例外:心所法)

  ○若知觉分成心法和心所法,则:

  论式:凡是知觉不一定是心法,因为知觉是知觉而不是心法故。

  说明:此处应用同一律「知觉是知觉」,以及举出例外知觉。

  ○若知觉分成心法和心所法,则:

  论式:凡是知觉不一定是心法或心所法二者之一,因为a知觉是知觉;b知觉不是心法或心所法二者之一故。

  问:凡是知觉一定是心法或心所法二者之一吗?

  答:不遍(不一定)。

  问:请举例外。

  答:知觉(论由)。

  比较:

  论式:凡是知觉一定是心法或不是心法二者之一。

  例如:眼识是知觉,是心法。感受是知觉,不是心法。知觉是知觉,不是心法。

  【相违的公设4】

  若知觉(以体性)分成心法和心所法,则心法和心所法相违。

  论式:心法和心所法相违,因为知觉以体性分成心法和心所法故。

  若知觉(以体性)分成心法和心所法,则凡是心法都不是心所法。

  论式:凡是心法都不是心所法,因为知觉(以体性)分成心法和心所法故。

  说明:此处语言上的全称命题「凡是心法」,设定是指「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以及心法的任一个」。

  【定义的公设5】

  若唯明唯知是知觉的定义,则凡是唯明唯知都是知觉。

  论式:凡是唯明唯知都是知觉,因为唯明唯知是知觉的定义故。

  【同义词的公设6】

  若觉知是知觉的同义词,则凡是觉知都是知觉。

  论式:凡是觉知都是知觉,因为觉知是知觉的同义词故。

  三、结论

  从以上的实际例子,将「论由」以符号A表示之,A分成二个不交集的A1、A2;A1又分成不交集的A11、A12、A13等,则有基本的公设和命题的成立:

  【自身为一的公设1】

  A与A为一。这是同一律:A是A。

  【部分的公设2a】单称命题:

  若A(以体性)分成A1和A2,则:

  ○A是A1和A2的整体(集合)。

  ○A1是A:相同于「A1是A的部分」。

  ○A2是A:相同于「A2是A的部分」。

  ※论式:A1是A(的部分),因为A分成A1和A2故。

  ○A不是A1:意指「A不是A1的部分」。

  ○A不是A2:意指「A不是A2的部分」。

  ※论式:A不是A1(的部分),因为A分成A1和A2故。

  ※论式:A是「A1」和「不是A1」二者之一,因为A不是A1故。

  【部分的公设2b】全称命题:

  若A1是A的部分,则凡是A1都是A。

  ※论式:凡是A1都是A,因为A1是A的部分故。

  说明:此处语言上的全称命题「凡是A1」,设定是指「A11、A12、A13等以及A1的任一个」。

  上式一般可省为:

  【部分的公设2c】

  若A1是A,则凡是A1都是A。

  ※论式:凡是A1都是A,因为A1是A故。

  【部分的公设2d】

  若A分成A1、A2,则凡是A1、A2二者之一都是A。

  ※论式:凡是A1、A2二者之一都是A,因为A分成A1、A2故。

  若A分成A1、A2,则凡是A1都是A。

  ※论式:凡是A1都是A,因为A分成A1、A2故。

  【例外的公设3】

  若A分成A1、A2,则:

  ※论式:凡是A不一定是A1,因为A2是A而不是A1故。(举出例外A2)

  若A分成A1、A2,则:

  ※论式:凡是A不一定是A1,因为A是A而不是A1故。

  说明:应用同一律「A是A」,以及举出例外A。

  ○若A分成A1、A2,则:

  ※论式:凡是A不一定是A1、A2二者之一,因为A是A,而不是A1、A2二者之一故。

  说明:应用同一律「A是A」,以及举出例外A。

  比较:

  ※论式:凡是A,一定是A1或不是A1二者之一。

  例如: A11是A,是A1。A2是A,不是A1。A是A,不是A1。

  【相违的公设4】

  若A(以体性)分成A1和A2,则凡是A1都不是A2。

  ※论式:凡是A1都不是A2,因为A分成A1和A2故。

  【定义的公设5】

  若D是A的定义,则凡是D都是A,凡是A都是D。

  ※论式:凡是D都是A,因为D是A的定义故。

  【同义词的公设6】

  若S是A的同义词,则凡是S都是A,凡是A都是S。

  ※论式:凡是S都是A,因为D是A的同义词故。

  将以上的公设和命题作为共识,则可免除许多无意义的争议,并进一步进行因明的推理和辩经。

  附录、进一步的分类和命题举例

  【细分下的关系】

  若A(以体性)分成A1和A2。A1又(以体性)分成A11、A12、A13,A2(以体性)分成A21、A22、A23,则有许多标准论式的成立,例如:

  ※A21应不是A11,因为不是A1故。

  应有遍,因为A11是A1的部分故。

  ※A21应不是A1,因为是A2故。

  应有遍,因为A2与A1相违故。

  举例:

  心所分为五十一种,谓五遍行、五别境、十一善、六根本烦恼、二十 随烦恼、四不定。

  ○五遍行者,谓受、想、思、作意、触。

  ○五别境者,谓欲、胜解、念、定、慧

  ○十一善者,谓信、惭、愧、无贪、无瞋、无痴、精进、轻安、不放逸、行舍、不害。

  甲:轻安,应不是慧,因为不是别境心所故。

  乙:不遍。

  甲:应有遍,因为慧是别境心所的部分故。

  乙:同意。

  甲:轻安,应不是别境心所,因为是善心所故。

  乙:不遍。

  甲:应有遍,因为善心所与别境心所相违故。

  乙:同意。

  【不同分类下的关系】

  (1)A有不同的分类:若A是「以自性」分成二个互不交集的A1、A2。A又「以自性」另外分成二个互不交集的Ap、Aq。如此则有四句的成立,并有相关的命题出现:

  ※凡是A1不都是Ap,因为A11是A1而不是Ap故。

  举例:

  ○人分男人、女人。人又分古人、今人。

  有相关的命题:

  ※凡是男人不都是古人,因为比尔盖兹是男人而不是古人故。

  ※凡是今人不都是女人,因为比尔盖兹是今人而不是女人故。

  ○有人说:凡是男人都是古人。

  破式:比尔盖兹,应是古人,因为是男人故。

  立式:凡是男人不都是古人,因为比尔盖兹是男人而不是古人故。

  (2)A是「以言诠」分类为互有交集的A6、A7。

  此时有相关命题出现:凡是A6不是「都不是A7」。

  举例:

  ○谛(以言诠)分成苦谛、集谛、灭谛、道谛。

  此时有相关命题出现:

  凡是集谛不是「都不是苦谛」。

  凡是苦谛不是「都不是集谛」。

  凡是集谛都是苦谛。凡是苦谛不都是集谛。

  ※凡是苦谛不都是集谛,因为苦受是苦谛而不是集谛故。

  ○有人说:凡是苦谛都是集谛。

  破式:苦受,应是集谛,因为是苦谛故。

  立式:凡是苦谛不都是集谛,因为苦受是苦谛而不是集谛故。

  因明推理和辩经举例

  【例一】

  攻方:感受,应是心法和心所法二者之一,因为是知觉故。

  守方:(凡是知觉都是心法和心所法二者之一)不遍。

  攻方:请举例外。

  守方:知觉。

  攻方:知觉是知觉吗?

  守方:同意。

  攻方:知觉不是心法吗?

  守方:同意。

  攻方:知觉不是心所法吗?

  守方:同意。

  守方:凡是知觉不都是心法和心所法二者之一吗?

  守方:同意。(以上守方是正确的回答)

  【例二】

  1攻方:感受,应是知觉,因为是心法和心所法二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a攻方:感受,应是心法和心所法二者之一,因为是心所法故。

  守方:因不成。

  b攻方:感受,应是心所法,因为是心所法中的感受故。

  守方:不遍。(直接不同意大前提)

  攻方:应有遍,因为感受是心所法的部分故。

  守方:同意。

  b攻方:感受,应是心所法,因为是心所法中的感受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a攻方:感受,应是心法和心所法二者之一,因为是心所法故。因已许!

  守方:同意。

  1攻方:感受,应是知觉,因为是心法和心所法二者之一故。因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以上攻方是正确的证明)

  【例三】

  所知是所知。

  所知分成常和无常。

  所知是常和无常的整体(集合)。

  常是所知。

  无常是所知。

  论式:凡是所知不遍是常和无常二者之一,因为所知是所知而不是常和无常二者之一故。(举出例外:所知)

  论式:所知不是常,因为所知分成常和无常故。(依据部分的公设)

  论式:所知不是无常,因为所知分成常和无常部分故。

  论式:凡是所知不遍是常和无常二者之一,因为「虚空与瓶」是所知而不是常和无常二者之一故。(举出例外:「虚空与瓶」)

  论式:「虚空与瓶」不是常,因为虚空是常,而瓶是无常故。

  论式:「虚空与瓶」不是无常,因为瓶是无常,而虚空是常故。

  【例四】

  1攻方:眼识,应是知觉,因为是心法故。

  守方:因不成。

  a攻方:眼识,应是心法,因为是六识中的眼识故。

  守方:不遍。(直接不同意大前提)

  b攻方:(凡是六识中的眼识都是心法)应有遍,因为六识中的眼识是心法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六识中的眼识,应是心法的部分,因为心法以体性分类成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等六识故。

  守方:同意。

  b攻方:(凡是六识中的眼识都是心法)应有遍,因为六识中的眼识是心法的部分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b攻方:(凡是六识中的眼识都是心法)应有遍,因为六识中的眼识是心法的部分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a攻方:眼识,应是心法,因为是六识中的眼识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1攻方:眼识,应是知觉,因为是心法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c攻方:(凡是心法都是知觉)应有遍,因为心法是知觉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心法,应是知觉的部分,因为知觉分心法和心所法故。

  守方:同意。

  c攻方:(凡是心法都是知觉)应有遍,因为心法是知觉的部分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c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c攻方:(凡是心法都是知觉)应有遍,因为心法是知觉的部分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1攻方:眼识,应是知觉,因为是心法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例五】

  1攻方:眼识,应不是心所法,因为是心法故。

  守方:不遍。(直接不同意大前提)

  a攻方:(凡是心法都不是心所法)应有遍,因为心法和心所法相违故。

  守方:因不成。

  b攻方:心法,应是和心所法相违,因为知觉以体性分成心法和心所法故。

  守方:不遍。(直接不同意大前提)

  攻方:(若知觉以体性分成心法和心所法,则心法和心所法相违)应有遍,因为依据相违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b攻方:心法,应是和心所法相违,因为知觉以体性分成心法和心所法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心法都不是心所法)应有遍,因为心法和心所法相违故。因已许!

  守方:同意。

  1攻方:眼识,应不是心所法,因为是心法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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