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与辩经文集:因明与辩经(简要本)
因明与辩经文集:因明与辩经(简要本)
林崇安编着
内观教育基金会
2008
自序
公元1977年起,有缘从欧阳无畏教授(法名:君庇亟美喇嘛,1913-1991)开始学习藏文的《因明集课》,受益匪浅,深知因明是佛法治学中最重要的工具,唯觉得要以汉文来进行辩经,除了汉藏语言的差异外,还要解决辩经背后的攻守原理与共识,才能问答流畅,乃于2005年,一方面厘清辩经中的基本公设,一方面参考藏文的辩经实例,配合科学推演的有效方式,编出《因明立式辩经教材》以供学习,接着于2006年8月扩成《因明与辩经》一书,由圆光寺印经会印行出版和外界结缘。此中的推理方式采用「立式」为主,经由二轮推论,达到即学即用,不会视辩经为畏途。在今日科学理性的时代,这种辩经和推理的方式容易学习。
由于原书的推导较为琐细,因此今抽出其中「存有论」的单元,将之简化为此「简要本」,另外还有「知觉」和「五道」二单元也同样分册流通;这些都要置于内观教育基金会的网站,来和大众分享推理的乐趣。
愿此工作,有助于学佛者在义理和实践上的增进。
林崇安
序于内观教育基金会
2008.02
目录
◆因明源流与演变
◆因明的论式和推理
◆《因明立式辩经教材》
《佛法总纲》:存有论
立式辩经五阶
(A)因明论式与三段论法的比对
(B)因明论式小前提的成立(第一轮)
(C)因明论式大前提的成立(第二轮)
(D)大前题与衍生命题的成立
(E)因明立式二轮推论法(标准证明题)
单一基本命题
双基本命题
◆进阶略探
(A)、因明立式与三段论法
(B)、不遍之问答格式
(C)、二词间的四句
(D)、藏传辩经与立式辩经的比较
(E)、辩经论题和攻守原理
(F)、测验题举例:机动回答
因明源流与演变
一、前言
印度佛教因明学的论着,在印度大都亡失,幸好传译至汉地的因明论着,保留了早期印度的因明思想;藏地因明是在公元750年以后才传入,因而保留了后期印度的因明思想。以下运用这些资料来说明因明的源流和演变。
二、因明论的源流
窥基大师的《因明入正理论疏》记载着:
因明论者,源唯佛说,文广义散,备在众经。故地持云:菩萨求法,当于何求?当于一切五明处求。求因明者,为破邪论,安立正道。劫初足目,创标真似。爰及世亲,咸陈轨式,维纪纲已列,而幽致未分,故使宾主对扬,犹疑立破之则。有陈那菩萨,是称命世…覃思研精,作因明正理门论。
所以,佛教因明的传承,可远溯至佛陀,而「因明」这一术语,最初出现在公元100年左右迦腻色迦王时期编辑出的《大毗婆沙论》中。此论第27卷提及因明的「破他」说:
因明论中,说破他义有三种路,一犹预破,二说过破,三除遣破。佛《契经》中,明破他说亦有三路,一胜彼破,二等彼破,三违宗破。(T27,p139a)
此段记载,除了出现「因明」这一术语外,并显示「因明论」与「佛《契经》」是属不同系统,二者所用的「破他」术语也不相同。因明学者所用的三种名称是犹豫破、说过破及除遣破;佛教学者们则用胜彼破、等彼破及违宗破。这三种破的意义是什么呢?《大毗婆沙论》解说如下:
1.胜彼破者:
如长爪梵志白佛言:『我一切不忍。』
佛告彼曰:『汝亦不忍此自见耶?』
彼便自伏。
2.等彼破者:
如波咤梨外道白佛言:『乔答摩知幻不?若不知者非一切智,若知者应是幻惑。』
佛告彼言:『俱荼邑有恶人,名蓝婆铸荼,破戒行恶,汝知之不?』
彼言:『我知。』
佛告彼言:『汝亦应是破戒恶人。』
彼便自伏。
3.违宗破者:
如坞波离长者白佛言:『身业罪大,非意业。』
佛告彼曰:『弹宅迦林、羯凌伽林等,谁之所作?岂非仙人恶意所作?』
彼答言:『尔。』
佛言:『身业能作此耶?』
彼言:『不能!』
佛告彼曰:『汝今岂不违前所言。』
彼便自伏。
此中,以三段佛经来说明胜彼破、等彼破及违宗破。在胜彼破中,立者的主张用在自身不能成立。在等彼破中,举出平行的例子,立者若承认则入窘境。在违宗破中,举出某例,立者若承认此例,则违背自己的主张。以上三种破法,显示佛陀本身善于应用辩证法来破他。也明显可以看出佛教论理方法的应用早就存在于佛经中。公元前155年左右的那先比丘承袭佛陀的辩证风格,折伏弥兰王,留下脍炙人口的《那先比丘经》。可知佛教的论证方法一直存在着,到迦腻色迦王时期仍是如此。
三、佛教因明论的陆续出现
早期传译至汉地与因明相关的重要论着有:
1.《方便心论》:龙树菩萨(约150~25O)造,后魏延兴二年(472)吉迦夜与昙曜译。
2.《回诤论》:龙树菩萨造,后魏毗目智仙与瞿昙流支于公元541年译。
3.《瑜伽师地论》卷15、25及36:弥勒菩萨说,无着(约310-390)传出,唐玄奘于公元648年译出。
4.《显扬圣教论》(摄净义品):无著菩萨造,唐玄奘于公元646年译出。
5.《大乘阿毗达磨集论》(论议品):无著菩萨造,唐玄奘于公元652年译出。
6.《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16:安慧菩萨(约540年)揉,唐玄奘于公元646年译出,为《集论》的略释。
7.《如实论》:世亲菩萨(约320-400)造,梁真谛(499-569)于公元550年译。
以上这些论着与正理派的《正理经》(约15O~350年间编成)都属早期因明的要典,且大都在公元150至400年间造出。
印度佛教的中期,先后出现因明大师陈那和法称,唐朝义净法师(公元635~713年)的《南海寄归内法传》卷4说:
远则龙猛、提婆、马鸣之类,中则世亲、无着、僧贤、清辩之徒,近则陈那、护法、法称、戒贤及师子月、安慧、德慧、慧护、德光、胜光之辈。‥法称则重显因明。
卷3又记述着:
陈那之八论:一观三世论,二观总相论,三观境论,四因门论,五似因门论,六理门论,七取事施设论,八集量论。
这是义净在印度时的亲闻记录,此中《理门论》为《因明正理门论》的简称,有唐玄奘的汉译本(公元649 年译出)。义净译有《观总相论颂》、《取因假设论》,后者即《取事施设论》;义净于景云二年(公元711年)译《集量论》为汉文,惜不久亡失。义净又译有《观所缘论释》,即《观境论》,玄奘译为《观所缘缘论》。以上为汉地传译的情形,藏地所传的陈那论着如下:
(la)《集量论颂》,师子幢译。
(lb)《集量论》,师子幢译。
(2a)《观所缘论颂》,戒幢译。
(2b)《观所缘论》,戒幢译。就是《观境论》。
(3)《观三世论》,戒幢译。
(4)《因轮决择论颂》,法世译。可能就是《因门论》。
公元647年玄奘将陈那的弟子天主(商羯罗主)所造的《因明入正理论》由梵译汉。藏地所传的《因明入正理论》有二种译本:(a)《量论入正理论》、(b)《量入正理门论》。此中第一本由汉文《因明入正理论》译成藏文,第二本则再用梵文本校译而成。此论藏地误为陈那所造。
藏地所传的法称论着有七部如下:
(la)《释量论颂》(共四品),善慧译。
(lb)《释量论(初品)》,缺译者名。
(2)《量决定论》,具慧般若译。
(3)《理滴论》,具慧般若译。
(4)《因滴论》,吉祥积译。
(5a)《观相属论》,定贤译。
(5b)《观相属论释》,吉祥积译。
(6)《诤理论》,善慧译。
(7)《成他相续论》,吉祥积译。
西藏保存了印度因明大师法称的重要思想,特别是《释量论》的多种注释。西藏所译的印度因明论着共有六十几种,译经的藏人有智军、吉祥积、遍照、定贤等人为西藏佛教前弘时期有名的译师。后弘时期有名的译师是善慧、具慧般若(俄大译师)、师子幢等人。经由这些译师的努力,印度因明学的要典全部译成藏文。汉地则要到民国以后,才有零星的译出。
综合汉藏的各种传说,由无着、世亲起的因明传承。可列之如下(其中年代不详的,以一代为三十年至四十年来估计):
1无着(公元310~390年)
2世亲(公元320~400年)
3佚名(350)
4佚名(380)
5坚意(420~480)及其它唯识学者。
6佚名(450)
7陈那(480-550)、安慧、佛护。
8护法、商羯罗主、自在军(520年)、清辩。
9戒贤、胜军居士、法称(560年)。
10玄奘(596~664年)、帝释慧。
11义净(635~713年)、释迦慧。
四、因明论式的演变
(1)、世亲的《如实论》说:
五分义中,一分不具,是名不具足分。五分者,一立义言,二因言,三譬如言,四合譬言,五决定言。譬如,有人言:声无常,是第一分。何以故?依因生故,是第二分。若有物依因生是物无常,譬如瓦器依因生故无常,是第三分。声亦如是,是第四分。是故声无常,是第五分。
此处明确示出,世亲全面接受因明五支论法的论式结构,重列如下:
宗──声无常。
因──依因生故。
喻──若有物依因生是物无常,譬如瓦器。
合──声亦如是(声是依因生)。
结──故声无常。
此处的「喻」是用「同喻」,若用「异喻」则是「若物常是物不依因生,譬如虚空」。此五支论法为「立式」的形式,在《如实论》中,只认许此为具足之相,而把「破式」不计入。所以,在世亲时期,已全面的接受了正理派的五支论法。此中值得注意的是:后三支(喻、合、结)与形式逻辑的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依次相对照着,这似乎是受到希腊文化交流的影响。《如实论》对「因」的探讨,有更进一步的分析,此论说:
我立因三种相:是根本法、同类所摄、异类相离,是故立因成就不 动。我立因者,是依因缘生故声无常,是因是根本法、同类所摄、 异类相离,具足三相,故不可动。汝立因者,是无身故声常住,是 因根本法、同类异类所摄,是故不成因。
此处明确示出「因三相」是根本法、同类所摄、异类相离(相当于后来玄奘所译的宗法、同品定有、异品遍无),也就是宗法、随遍、倒遍。我方所立的论式是:
声,无常,依因缘生故。
此中的「依因缘生」就是根本法、同类所摄、异类相离。而对方所立的论式为:
声,常住,无身故。
此中的「无身」是根本法,但不合乎「同类所摄、异类相离」,因此不是正因。将「因三相」分析清楚,是《如实论》的一大贡献。
(2)、陈那的《集量论释》也记述着:
此中同品有,或俱异品无,是因。(谓)唯此二者是因:或同品有, 异品是无。或同品俱,异品是无。
商羯罗主的《因明入正理论》归结如下:
因有三相。何等为三?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遍是宗法、于同品定有、于异品 遍无,是无常等因。
上述之因,在于成立「声无常」之宗,今列出论式如下:
声,无常,所作性故。
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
在前一式中,「所作性」是宗法、于同品定有、于异品遍无,是「声无常」的正因。「勤勇无间所发性」也是正因。所以,到了陈那及商羯罗主时,已充分掌握了「宗」与「因」的关联。对于「喻」的探讨,陈那的《因明正理门论》说:
喻有二种:同法、异法。同法者,谓立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 以诸勤勇无间所发,皆是无常,犹如瓶等。异法者,谓诸有常住, 见非勤勇无间所发,如虚空等。
由此可看出,此喻支与《如实论》五支的喻支内容相同。陈那唯立「宗因喻」三支,将「合」「结」去除,《因明正理门论》说:
为于所比,显宗法性,故说「因」言。为显于此不相离性,故说「喻」 言。为显所比,故说「宗」言。于所比中,除此更无其余支分,由 是遮遣余审察等及与「合、结」。
陈那将似因分成「相违因」、「不定因」及「不成因」三类,其例子分别列出如下:
1声,常,所作性故。 ─相违因
2声,无常,有故。 ─不定因
3声,无常,眼所见性故。─不成因
第一例中,「所作性」是宗法,但所作性与常完全相违了,故为相违因。第二例中,凡是「有」,不遍是无常,因此为不定因。第三例中,随遍及倒遍成立,但是「声是眼所见性」不成立,即,宗法不成立,因此是不成因。
(3)、法称认为,正因有三类:一果正因,二自性正因,三不可得正因。
1果正因的典型例子为:
烟山,有火,有烟故。
此处,「烟山」是「有法」(前陈),「火」是「所立法」(后陈),「烟山有火」是「宗」(结论),「烟」是果正因(以果作为正确的理由)。若改写成三段论法,则为:
大前提:若有烟,则有火。(若无火,则无烟)
小前提:烟山有烟。
结 论:所以,烟山有火。
2自性正因的典型例子是:
声,无常,所作性故。
同样可以改写为三段论法:
大前提:凡是所作性,皆是无常。(凡不是无常,皆不是所作性)
小前提:声是所作性。
结 论:所以,声是无常。
3不可得正因(不觅正因)的例子,例如:
于无树之石寨,无沉香树,无树故。
此处,「于无树之石寨」为「有法」,「无沉香树」为「所立法」(后陈),「无树」为不可得正因。此例改成三段论法如下:
大前提:凡是无树,则无沉香树。(凡有沉香树,则有树)
小前提:于无树之石寨无树。
结 论:所以,于无树之石寨无沉香树。
(4)、破式
前述的果正因、自性正因及不可得正因所配合的论式,属于「立式」。若对方主张「烟山,无火」,则问方可提出「破式」如下:
烟山,无烟,无火故。
同理,若对方主张「声常」,则问方可提出破式:
声,非所作性,常故。
若对方主张「于无树之石寨,有沉香树」。则问方可提出破式:
于无树之石寨,有树,有沉香树故。
这些破式的结论,并不是问方的宗,也不是答方所能接受,但若对方坚持「烟山无火」、「声常」等,就会堕入不得不接受这些结论的窘境。因此,破式便是一种归谬式的辩证方法。将「立式」的后陈与因,前后易位,并加上否定词,就变成「破式」。
五、印度后期的因明
印度后期佛教的因明以「法称七论」的批注为研究的核心,在传承上有三个系统:
第一个传承系统,是由法称的弟子帝释慧下传释迦慧,分别注释了法称的《释量论》并有律天注释了法称的《理滴论》、《因滴论》、《诤理论》及《成他相续论》。此系统以训诘为主。
第二个传承系统,以因明义理为主,活动地区在克什米尔,由法胜(公元800年)弘扬开来,他注释了法称的《量决定论》及《理滴论》。另有智吉祥(950~1050)注释了法称的《量决定论》;商羯罗难陀(十一世纪)注释了《释量论》及《观相属论》。
第三个传承系统,以佛教教理为主,重点在于成立佛陀为量士夫,活动地区在孟加拉,由慧生护(十世纪人)弘扬开来,他注释了法称的《释量论》,其弟子日护则往克什米尔活动,注释了《释量论》;另有胜者依据慧生护的著作来注释《释量论》。智吉祥的弟子夜摩梨也注释了法称的《释量论》。
以上三系统的因明注释,经善慧、具慧般若及菩提般若等藏人的翻译,终于都传入西藏并保存在西藏大藏经裹。
具慧般若(俄大译师)有慧菩提、宝称、慧生及慧然四大弟子,前二弟子再传给菩提称,菩提称传给法狮子。法狮子在桑朴寺广弘因明,并注释了法称的《量决定论》,且有《因明略义》的著作出现,其最大的贡献则在于创立了今日西藏各派通行的因明入门辩论方式,将因明论式具体配合佛学的义理来探讨,使佛学思维走向精密,推动了佛教教理的弘扬。
六、结语
印度佛教因明学的源流,可上溯至释尊的注重义理,以理性的对谈来传播佛法,下传经过部派佛教时期义理之诤,再经龙树、提婆之驳斥外道,至无着、世亲时期,已将因明视为佛法教学中必要的一环,至陈那将旧因明重新修订,佛教因明至此已超越外道的方法论,其后到了法称时期更往前推进一步。这些大师们辉煌的论着,都保留在今日汉藏的《大藏经》中,这些文化宝藏值得今人再予深入探讨和应用。
参考:《佛教因明的探讨》,林崇安着,慧炬出版社,1991。
因明的论式和推理
一、前言
「因明」是佛教探讨知识的方法论,与西洋的「形式逻辑」有些相通之处,但并不完全相同。佛教的因明大师,一为陈那,一为法称。陈那着有《集量论》及《因明正理门论》等书,其弟子有护法、自在军及天主,再传弟子有戒贤及法称。天主着有《因明入正理论》,法称着有《释量论》、《理滴论》等书。戒贤弟子玄奘,传译出陈那及天主的因明至汉地。佛教的「论藏」,因为有系统地探讨断惑证理的内容,所以被称为「增上慧学」。在论中陈述不同宗派的见解时,经常采用因明的论式来表达。因此,如果想深入教理,一个扎实的方式就是熟悉「因明论式」的架构及其用法。
二、「因明论式」的架构
因明论式分成「立式」(自续式)与「破式」(应成式)二种。
(1)立式
立式是正面立出自己的见解,一般常以下列论式为例子:
声是无常,所作性故。
「声是无常」是「宗」(又称作「所立」)。宗分「前陈」及「后陈」。
「前陈」又称作「有法」,「后陈」又称作「所立法」。在此论式中,「声」是「前陈」,「无常」是「后陈」,「所作性」是因。因就是理由。任何论式都是由「宗」与「因」所构成,也就是由「前陈」、「后陈」及「因」三项所构成。上列论式可以展开成三段论法:
大前提:凡是所作性,皆是无常。
小前提:声是所作性。
结 论:声是无常。
在三段论法中,「声」、「无常」及「所作性」必须各出现二次,而在因明论式中,只各出现一次就够了。因明论式中的「因」与「后陈」构成大前提,「前陈」与「因」构成小前提。由「前陈」与「后陈」构成的「宗」,就是结论。此中共有三词:「声」是小词=前陈。所作性是「中词」=因。「无常」是大词=后陈。结论=宗=小词+大词。所以,因明论式的结构是:
小词+大词,中词。
A应是B,因为是C故。
此中,A是小词,B是大词,C是中词。为了分隔此三词,论式中用「应是」「因为是」来隔开。所以,将论式写成如下:
声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要使结论正确,就要依靠正确的「因」。因此,「因明」的重点,摆在如何使「因」正确。依《释量论》的解说,正确的「因」必须又是「宗法」,又是「随遍」,又是「倒遍」。今以前例说明如下:
1 当「声是所作性」(小前提)合乎事实时,此句中的「所作性」即是「宗法」。
2「凡是所作性,皆是无常」(大前提)合乎事实时,此句中的「所作性」即是「随遍」。
3「凡不是无常,皆不是所作性」合乎事实时,此句中的「所作性」即是「倒遍」。
上述三句正确下,论式中的「所作性」,便是正因(正确的理由),若有一句不成立,便不是「正因」,而成为「似因」。因此,在因明论式中,一提出「因」时,就必须同时考虑这相关的三句是否正确。一般说来,「随遍」成立则「倒遍」成立,因此,只须考虑前二句,也就是说只须考虑小前提与大前提二句即可。
在因明论式中,「宗」、「因」之后,有时加上一个「喻」,例如:
声,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譬如瓶等。
以前的学者,常把「喻」当成是大前提,其实譬喻只是帮助了解大前提而已。在「宗」、「因」配合中,其中「因」与「宗的后陈」已构成了大前提,并不是另外由「喻」来构成。以上以「形式逻辑」来解说立式。
(2)破式
至于破式,则是采用「辩证法」的方式。例如,若对方主张「声是常」,则我方可立「破式」如下:
声,应不是所作性,因为是常故。
此中「声不是所作性」并不是我方的主张,只是顺着对方的主张(声是常)推论而出,但对方对此结论也并不赞成,因此对方若坚持「声是常」,就会落入自相矛盾的窘境。由此可知,「破式」在于点出对方错误,虽未正面提出我方的主张(声是无常,所作性故),但对方只要根器够,自然一点就通,就可悟到我方的正确见解。
中观宗分「自续派」与「应成派」二大派,自续派认为要用「立式」才能使对方明白,而应成派则认为「破式」也可使对方领悟到正确的见解,这是二派的一个大差异处。在佛学上,一般要先把「立式」学好,然后才学「破式」,也就是要先学好「形式逻辑」,再学「辩证法」,如此在破邪显正上,才能运用自如。所以,以下以因明立式为探讨范围。
三、定言因明论式的正因
标准的定言因明论式,如:
孔子应是人,因为是亚洲人故。
小词+大词, 中词
(宗) (正因)
由「小词+大词,中词」的格式,可以看出,正因是中词,其范围介于小词和大词之间,因此,只要采用大词的定义、同义词和部分作为中词,这些都是正因。在因明的推理时,将定言因明论式先分解出小前提而后是大前提。例子:
(1)孔子应是人,因为是理性的动物故。
小前提:孔子是理性的动物。(定义)
大前提:凡是理性的动物都是人。
(2)孔子应是人,因为是万物之灵故。
小前提:孔子是万物之灵。(同义词)
大前提:凡是万物之灵都是人。
(3)孔子应是人,因为是亚洲人故。
小前提:孔子是亚洲人。(部分)
大前提:凡是亚洲人都是人。
(4)孔子应不是西方人,因为是东方人故。
小前提:孔子是东方人。
大前提:凡是东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四、假言因明论式的出现
今再追问:上列大前提为何成立?其理由为何?其答案显然是:
(1)凡是理性的动物都是人 ,因为理性的动物是人的定义故。
(2)凡是万物之灵都是人,因为万物之灵是人的同义字故。
(3)凡是亚洲人都是人,因为亚洲人是人的部分故。
(4)凡是东方人都不是西方人,因为东方人是与西方人相违故。
这些论式都是假言论式,相当于西洋的假言三段论法:
大命题:若人是万物之灵的同义字,则凡是人都是万物之灵。(若P则Q)
小命题:人是万物之灵的同义字。(P)
结论:凡是人都是万物之灵。(Q)
想要结论(Q)正确,必须大命题(若P则Q)和小命题(P)都正确。
五、假言因明论式的分解
在因明的推理时,将假言因明论式先分解出小命题而后是大命题,如:
(1)凡是理性的动物都是人 ,因为理性的动物是人的定义故。
小命题:理性的动物是人的定义。(衍生命题P)
大命题:若理性的动物是人的定义,则凡是理性的动物都是人。(若P则Q)
结 论:凡是理性的动物都是人。(Q)
(2)凡是万物之灵都是人,因为万物之灵是人的同义字故。
小命题:万物之灵是人的同义字。
大命题:若万物之灵是人的同义字,则凡是万物之灵都是人。
结 论:凡是万物之灵都是人。
(3)凡是亚洲人都是人,因为亚洲人是人的部分故。
小命题:亚洲人是人的部分。
大命题:若亚洲人是人的部分,则凡是亚洲人都是人。
结 论:凡是亚洲人都是人。
(4)凡是东方人都不是西方人,因为东方人是与西方人相违故。
小命题:东方人是与西方人相违。
大命题:若东方人是与西方人相违,则凡是东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结 论:凡是东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六、大命题的成立理由
今再追问:以上的大命题为何成立?其理由为何?其答案是:依据公设或共识。下列是一些重要的基本公设或共识:
(1)若A与B范围相等,则:
1名标A与定义B必互相周遍:凡A都是B;凡B都是A。
若B是A的定义,则凡是B都是A。如:
若理性的动物是人的定义,则凡是理性的动物都是人。
2同义字A与B必互相周遍:凡A都是B;凡B都是A。
若B是A的同义字,则凡是B都是A。如:
若万物之灵是人的同义字,则凡是万物之灵都是人。
(2)若A是整体(母集合),B是部分(子集合),则:
凡B都是A;凡A不都是B。
若B是A的部分,则凡是B都是A。如:
若亚洲人是人的部分,则凡是亚洲人都是人。
(3)若A与B是相违(无交集),则:
若B是与A相违,则凡是B都不是A。如:
若东方人是与西方人相违,则凡是东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七、结语
由上可以看出,定言因明论式和假言因明论式的分解有其相似之处,先熟悉定言论式而后学习假言论式就不难了。同样的,先熟练立式后,再来学习「破式」也就不难了。
因明立式辩经教材
《佛法总纲》:存有
说明:要先对万有的分类与定义有一基本的了解,这是佛法最核心的基础部分(相当于《百法明门论》)。
◎无的公设:
人我、神我、龟毛、兔角、石女儿都是无(完全没有)。
◎存有的分类与定义:
(1)存有、存在、法、所知是同义字。
事例:虚空、桌子、智能、人。
存有(=有)的定义:以正量所缘的东西(以正确的认知所缘的东西)。
存在的定义:以正量所成的东西(以正确的认知所成立的东西)。
法的定义:能持自性。
所知的定义:能为心之境。
○存有分二:常与无常。
(2)常、无为法、非所作性是同义字。
事例:虚空、桌子的概念、空性、无我。
(非、无:与后面之词结合成一术语)
常的定义:非生灭的法。
无为法的定义:非从因缘所生的法。
非所作性的定义:非已生的法。
(3)无常、有为法、所作性、实事是同义字。
事例:桌子、智能、人。
无常的定义:刹那生灭的法。
有为法的定义:从因缘所生的法。
所作性的定义:已生的法。
实事的定义:能有作用。(实事=事物)
无实的定义:无有作用。(无、无为法属之)
○无常分三:色蕴、知觉、不相应行。
(4)色蕴与物质是同义字。
知觉、觉知、心识是同义字。
色蕴的定义:堪为色者。分外色、内色(五根)。
事例:桌子、声音、香、味、触。
物质的定义:微粒所成者。分外物质、内物质。
知觉的定义:明白而觉知。分心王、心所。
事例:眼识、感受、智能。
不相应行的定义:非色非知的无常法。
事例:白马、人、众生。
立式辩经五阶
(A)因明论式与三段论法的比对
1方式:循序渐进,依照规范,透过因明论式的训练,对佛法术语的分类、定义与义理将得到更深入的理解。初阶以「证明题」为主,进阶以「测验题」为主。
2配合《佛法总纲》来实习。
3目标:熟习大前提、小前提。(前陈、后陈与因的关系)
〔举例说明〕论式的结构
孔子应是人,因为是亚洲人故。
前陈+后陈, 因。
○对比于三段论法是:
大前提:凡是亚洲人都是人。凡是C都是B。 C<B
小前提:孔子是亚洲人 A是C。 A<C
结论:孔子是人。 A是B。 A<B
此中共有三词:
孔子是「小词」=前陈。
亚洲人是「中词」=因。
人是「大词」=后陈。
结论=宗=小词+大词。
所以,因明论式的结构是:
小词+大词,中词。
A应是B,因为是C故。
此中,A是小词,B是大词,C是中词。为了分隔此三词,论式中用「应是」「因为是」来隔开。
【于下列论式分解出小前提、大前提和宗、因】
【实习1】:
1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用同义字作因)
2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剎那生灭的法故。 (用定义作因)
3声音,应是有,因为是无常故。 (用体性相属作因)
4白马的颜色,应不是红色,因为是白色故。 (用相违作因)
5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色、知、不相应行三者之一故。
6 A,应是X,因为是Y故。
(如:孔子,应是人,因为是亚洲人故。)
7 B,应不是Y,因为不是X故。
(如:桌子,应不是亚洲人,因为不是人故。)
8瓶与柱二者,应是实事,因为能有作用故。
【实习2】
1人我,应是无,因为不是以正量所成立的东西故。
2兔角,应是无,因为不是以正量所缘的东西故。
3兔角,应是无实,因为无有作用故。
1桌子应是存在,因为是以正量所成立的东西故。
2人应是存有,因为是以正量所缘的东西故。
3智能应是法,因为是能持自性故。
4虚空应是无实,因为无有作用故。
5虚空应是存有,因为是常、无常二者之一故。
6感受应是法,因为是常、无常二者之一故。
1无我应是常,因为是非生灭的法故。
2无我应是常,因为是非所作性故。
3虚空应是无为法,因为是非从因缘所生的法故。
4虚空应是非所作性,因为是非已生的法故。
5桌子的概念应是无为法,因为是非从因缘所生的法故。
1人应是所作性,因为是实事故。
2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色、知、不相应行三者之一故。
3智能应是无常,因为是刹那生灭的法故。
4瓶与柱二者应是实事,因为是能有作用故。
5瓶与柱二者应是所作性,因为是已生的法故。
6心与物应是有为法,因为是从因缘所生的法故。
7香应是无常,因为是色、知、不相应行三者之一故。
8味应是无常,因为是物质故。
9白马应是无常,因为是色、知、不相应行三者之一故。
※以上所列论式的因,都是「正因」。
【因明论式实习:立出正因】
配合《佛法总纲》:存有的定义、同义词、分类、举例。
◎无的公设:人我、神我、龟毛、兔角、石女儿都是无(完全没有)。
◎存有(=有)、存在、法、所知是同义字。事例:虚空、桌子、智能、人、白马。
(预习一)同义字
虚空应是存有,因为是存在故。
桌子应是存在,因为是法故。
智能应是法,因为是所知故。
人应是所知,因为是存有故。
白马应是有,因为是法故。
人我应是无,因为不是存有故。
兔角应是无,因为不是所知故。
石女儿应是无,因为不是法故。
◎存有的定义:以正量所缘的东西。存在的定义:以正量所成的东西。法的定义:能持自性。所知的定义:能为心之境。
(预习二)定义
虚空应是存有,因为是以正量所缘的东西故。
桌子应是有,因为是以正量所缘的东西故。
智能应是存在,因为是以正量所成的东西故。
人应是法,因为是能持自性故。
白马应是所知,因为是能为心之境故。
人我应是无,因为不是以正量所缘的东西故。
兔角应是无,因为不是能为心之境故。
石女儿应是无,因为不是能持自性故。
◎存有分二:常与无常。
(预习三)分类
虚空应是存有,因为是常、无常二者之一故。
桌子应是有,因为是常、无常二者之一故。
智能应是存在,因为是常、无常二者之一故。
人应是所知,因为是常、无常二者之一故。
白马应是法,因为是常、无常二者之一故。
虚空应是存有,因为是常故。
桌子应是有,因为是无常故。
智能应是存在,因为是无常故。
人应是所知,因为是无常故。
白马应是法,因为是无常故。
◎常、无为法、非所作性是同义字。事例:虚空、桌子的概念、空性、无我。
(预习四)同义字
虚空应是常,因为是无为法故。
桌子的概念应是常,因为是非所作性故。
空性应是无为法,因为是常故。
无我应是非所作性,因为是常故。
◎常的定义:非生灭的法。
无为法的定义:非从因缘所生的法。
非所作性的定义:非已生的法。
(预习五)定义
虚空应是常,因为是非生灭的法故。
桌子的概念应是常,因为是非生灭的法故。
空性应是无为法,因为是非从因缘所生的法故。
无我应是非所作性,因为是非已生的法故。
◎无常、有为法、所作性、实事是同义字。事例:桌子、智能、人。
(预习六)同义字
桌子应是无常,因为是有为法故。
智能应是有为法,因为是所作性故。
人应是所作性,因为是实事故。
白马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无常的定义:刹那生灭的法。
有为法的定义:从因缘所生的法。
所作性的定义:已生的法。
实事的定义:能有作用。(实事=事物)
◎无实的定义:无有作用。(无、无为法属之)
(预习七)定义
桌子应是无常,因为刹那生灭的法故。
智能应是有为法,因为是从因缘所生的法故。
人应是所作性,因为是已生的法故。
白马应是无常,因为是刹那生灭的法故。
人我应是无实,因为无有作用故。
人我应是无实,因为是无和无为法之一故。
兔角应是无实,因为无有作用故。
兔角应是无实,因为是无和无为法之一故。
◎无实的法、无为法、常、非所作性、无有作用的法,是同义词。
(预习八)同义词
虚空应是无实的法,因为是无为法故。
桌子的概念应是无实的法,因为是常故。
空性应是无实的法,因为是非所作性故。
无我应是无实的法,因为是无有作用的法故。
◎无常分三:色蕴、知觉、不相应行。
(预习九)分类
桌子应是无常,因为是色、知、不相应行三者之一故。
智能应是有为法,因为是色、知、不相应行三者之一故。
人应是所作性,因为是色、知、不相应行三者之一故。
白马应是无常,因为是色、知、不相应行三者之一故。
桌子应是无常,因为是色蕴故。
智能应是有为法,因为是知觉故。
人应是所作性,因为是不相应行故。
白马应是无常,因为是不相应行故。
◎色蕴与物质是同义字。事例:桌子、声音、香、味、触、眼耳鼻舌身等五根。
知觉、觉知、心识是同义字。事例:眼识、感受、智能。
(预习十)同义字
桌子应是色蕴,因为是物质故。
眼根应是物质,因为是色蕴故。
智能应是知觉,因为是觉知故。
眼识应是觉知,因为是心识故。
感受应是心识,因为是知觉故。
◎色蕴的定义:堪为色者。物质的定义:微粒所成者。
知觉的定义:明白而觉知。
不相应行的定义:非色非知的无常法。事例:白马、人、众生。
(预习十一)定义
桌子应是色蕴,因为是堪为色故。
声音应是物质,因为是微粒所成故。
智能应是知觉,因为是明白而觉知故。
白马应是不相应行,因为是非色非知的无常法故。
人应是不相应行,因为是非色非知的无常法故。
◎色蕴分外色、内色。物质分外物质、内物质。知觉分心王、心所。
(预习十二)分类
桌子应是色蕴,因为是外色、内色二者之一故。
香味应是色蕴,因为是外色、内色二者之一故。
眼根应是色蕴,因为是外色、内色二者之一故。
耳根应是色蕴,因为是外色、内色二者之一故。
声音应是物质,因为是外物质、内物质二者之一故。
鼻根应是物质,因为是外物质、内物质二者之一故。
舌根应是物质,因为是外物质、内物质二者之一故。
身根应是物质,因为是外物质、内物质二者之一故。
智能应是知觉,因为是心王、心所二者之一故。
耳识应是知觉,因为是心王、心所二者之一故。
桌子应是色蕴,因为是外色故。
香味应是色蕴,因为是外色故。
眼根应是色蕴,因为是内色故。
耳根应是色蕴,因为是内色故。
声音应是物质,因为是外物质故。
鼻根应是物质,因为是内物质故。
舌根应是物质,因为是内物质故。
身根应是物质,因为是内物质故。
智能应是知觉,因为是心所故。
耳识应是知觉,因为是心王故。
(B)因明论式小前提的成立(第一轮)
目标:小前提的成立(今属证明题)及分类(特别是色、知、不相应行)。
【基本公设或共识】自身为一的公设:
●任何一法(任何一存在的东西)都是自身与自身为一。
○规定:辩经过程中,当攻方(问方)提出「宗」来问时,守方(答方)只允许回答:「同意」或「为什么」。
〔举例说明〕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吗? 守方只能回答下列二者之一:
守方a:[声音,是无常]同意。
守方b:[声音,是无常]为什么?
(接下来攻方要给出理由,如: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规定:当攻方提出由宗与因所构成的完整论式时,守方只允许回答:
(1)「同意」:守方认为该论式无误。
(2)「因不成」:守方认为小前提不正确。
(3)「不遍」:守方认为大前提不正确。
○小前提和大前提都不正确时,守方只回答「因不成」;守方若回答「不遍」,则表示守方认为小前提正确,大前提不正确。
〔举例说明〕小前提的成立(属证明题)
攻方:孔子应是人吗?
守方:为什么?
a攻方:孔子应是人,因为是亚洲人故。
守方:因不成。
b攻方:孔子应是亚洲人,因为是中国人故。
守方:因不成。
c攻方:孔子应是中国人,因为是山东人故。
守方:因不成。
d攻方:孔子应是山东人,因为是山东人中的孔子故。
守方:因不成。
e攻方:孔子应是山东人中的孔子,因为是与孔子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f攻方:孔子应是与孔子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说明:今从亚洲人收敛至孔子本身,有最小的相同范围。接着逆推:
(逆回总计同意)
g攻方:孔子应是山东人吗?
守方:同意。
h攻方:孔子应是中国人吗?
守方:同意。
i攻方:孔子应是亚洲人吗?
守方:同意。
j攻方:孔子应是人吗?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基本实习1】
攻方:桌子应是有吗?
守方:为什么?
攻方:桌子应是有,因为是常、无常二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应是常、无常二者之一,因为是无常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应是无常,因为是色、知、不相应行三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应是色、知、不相应行三者之一,因为是色蕴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应是色蕴,因为是家俱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应是家俱,因为是家俱中的桌子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应是家俱中的桌子,因为是与桌子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应是与桌子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桌子应是家俱吗?
守方:同意。
桌子应是色蕴吗?
守方:同意。
攻方:桌子应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桌子应是有吗?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基本实习2】
攻方:智能应是存有吗?
守方:为什么?
攻方:智能应是存有,因为是常、无常二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智能应是常、无常二者之一,因为是无常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智能应是无常,因为是色、知、不相应行三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智能应是色、知、不相应行三者之一,因为是知觉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智能应是知觉,因为是心王、心所二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智能应是心王、心所二者之一,因为是心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智能应是心所,因为是心所中的智能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智能应是心所中的智能,因为是与智能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智能应是与智能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
(总计同意)
攻方:智能应是心所吗?
守方:同意。
攻方:智能应是知觉吗?
守方:同意。
攻方:智能应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智能应是存有吗?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基本实习3】
攻方:白马应是有吗?
守方:为什么?
攻方:白马应是有,因为是常、无常二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马应是常、无常二者之一,因为是无常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马应是无常,因为是色、知、不相应行三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马应是色、知、不相应行三者之一,因为是不相应行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马应是不相应行,因为是众生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马应是众生,因为是马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马应是马,因为是白色的马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马应是白色的马,因为是与白马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马应是与白马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白马应是马吗?
守方:同意。
攻方:白马应是众生吗?
守方:同意。
攻方:白马应是不相应行吗?
守方:同意。
攻方:白马应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白马应是有吗?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C)因明论式大前提的成立(第二轮)
内容:大前提的成立(属证明题)以及同义字(同义词)、定义、相违、整体与部分。
【基本公设或共识】
(1)A与B范围相等:
定义的公设:名标A与其定义B之间,必凡A是B;凡B是A。
同义词的公设:A是B的同义词,则凡A是B;凡B是A。
(2)部分A(子集合)与整体B(母集合):
部分的公设:A是B的部分,则凡A是B。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范围内,bo在A的范围外,此时有:
例外的公设:若bo是B而不是A,则凡B不都是A。
(3)A与B是相违,互不遍(全无交集):
相违的公设:A与B相违,则凡都A不是B;凡B都不是A。
(4)A与B是部分重叠(部分交集),则凡B不都是A,凡A不都是B。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范围内,bo在A的范围外,此时有:
例外的公设:若bo是B而不是A,则凡B不都是A。
(5)若B与A是果与因的缘生相属,则有果必有因:
缘生相属的公设:B是A的果,则若有B则有A。
●圣言量的公设:佛法的印度经论、自宗祖师之言为「圣言量」,这些都是基本公设或共识。守方一般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
〔举例说明〕
○攻方:瓶,应是无常,因为是刹那生灭的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刹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刹那生灭的法是无常的定义故。
说明:以假言三段论法来分析:
大命题:若刹那生灭的法是无常的定义,则凡是刹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属假言命题:若P,则Q)
小命题:刹那生灭的法是无常的定义。(衍生命题P)
结论:凡是刹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结论Q)
守方:不遍。
攻方:〔若刹那生灭的法是无常的定义,则凡是刹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依据定义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实习一】
(1)
a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守方:〔凡所作性都是无常〕不遍!
a攻方:〔凡所作性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所作性是无常的的同义字故。
守方:〔若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则凡所作性都是无常〕不遍!
a攻方:〔若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则凡所作性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依据同义字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2)
a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刹那生灭的法故。
守方:〔凡刹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不遍!
a攻方:〔凡刹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刹那生灭的法是无常的定义故。
守方:〔若刹那生灭的法是无常的定义,则凡刹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不遍!
a攻方:〔若刹那生灭的法是无常的定义,则凡刹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依据定义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3)
a攻方:瓶,应是无常,因为是色蕴故。
守方:〔凡色蕴都是无常〕不遍!
a攻方:〔凡色蕴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色蕴是无常的部分故。
守方:〔若色蕴是无常的部分,则凡色蕴都是无常〕不遍!
a攻方:〔若色蕴是无常的部分,则凡色蕴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4)
a攻方:白法螺的颜色应不是红色,因为是白色故。
守方:〔凡是白色,都不是红色〕不遍!
a攻方:〔凡是白色,都不是红色〕应有遍,因为白色与红色相违故。
守方:〔若白色与红色相违,则凡是白色都不是红色〕不遍。
a攻方:〔若白色与红色相违,则凡是白色都不是红色〕应有遍,因为依据相违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实习二】
(1)
攻方:感受,应是存在,因为是以正量所成的东西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以正量所成的东西是存在的定义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定义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2)
攻方:道,应是无常,因为是刹那生灭的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刹那生灭的法是无常的定义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定义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实习三】
(1)
攻方:马,应是不相应行,因为是众生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众生是不相应行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2)
攻方:白马,应不是知觉,因为是不相应行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知觉与不相应行相违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相违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D)大前题与衍生命题的成立
【第一】名标与定义
1攻方:瓶,应是无常,因为是刹那生灭的法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a攻方:〔凡刹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刹那生灭的法是无常的定义故。(*衍生命题)
守方:因不成。
攻方:刹那生灭的法,应是无常的定义,因为《佛法总纲》说:「无常的定义是刹那生灭的法」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刹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刹那生灭的法是无常的定义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定义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刹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刹那生灭的法是无常的定义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说明:周遍已许=大前提已同意。守方:同意。
1攻方:瓶,应是无常,因为是刹那生灭的法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说明:此中出现论式a也是经二轮证明。
【第二】:同义字
2攻方:瓶与柱二实事,应是所知,因为是存有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a攻方:〔凡是存有,都是所知〕应有遍,因为*存有是所知的同义字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存有,应是所知的同义字,因为《佛法总纲》说:「所知与存有是同义字」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存有,都是所知〕应有遍,因为存有是所知的同义字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同义字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存有,都是所知〕应有遍,因为存有是所知的同义字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2攻方:瓶与柱二实事,应是所知,因为是存有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说明:此中出现论式a也是经二轮证明。
【第三】:整体与部分
3攻方:身体,应是存在,因为是无常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a攻方:〔凡是无常,都是存在〕应有遍,因为*无常是存在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无常,应是存在的部分,因为《佛法总纲》说:「存在分常与无常」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无常,都是存在〕应有遍,因为*无常是存在的部分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无常,都是存在〕应有遍,因为*无常是存在的部分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3攻方:身体,应是存在,因为是无常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说明:此中出现论式a也是经二轮证明。
【第四】:相违
4攻方:蓝玉的颜色,应不是黄色,因为是蓝色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a攻方:〔凡是蓝色,都不是黄色〕应有遍,因为*蓝色与黄色相违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蓝色应是与黄色相违,因为与蓝色为一故。
(或:蓝色应是与黄色相违,因为颜色分为蓝色、黄色与红色等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蓝色应与蓝色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或:颜色应是分为蓝色、黄色与红色等,因为教科书上说:「颜色分为蓝色、黄色与红色等」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蓝色,都不是黄色〕应有遍,因为*蓝色与黄色相违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相违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蓝色,都不是黄色〕应有遍,因为*蓝色与黄色相违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4攻方:蓝玉的颜色,应不是黄色,因为是蓝色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说明:此中出现论式a也是经二轮证明。
【第五】:因果
5攻方:烟山,应有火,因为有烟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a攻方:〔有烟则有火〕应有遍,因为*烟于火是缘生相属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烟应于火是缘生相属,因为与烟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烟应与烟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a攻方:〔有烟则有火〕应有遍,因为*烟于火是缘生相属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缘生相属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a攻方:〔有烟则有火〕应有遍,因为*烟于火是缘生相属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5攻方:烟山,应有火,因为有烟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说明:此中出现论式a也是经二轮证明。
(E)因明立式二轮推论法(属标准证明题)
目标:熟习小前提与大前提的二轮成立。对根本命题进行二轮检验:第一轮检验小前提,第二轮检验大前提。
单一基本命题举例
〔举例一〕
○攻方:桌子应是存有吗?
守方:为什么?
1攻方:桌子应是存有,因为是无常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轮】
攻方:桌子应是无常,因为是色蕴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应是色蕴,因为是物质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应是物质,因为是物质中的桌子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应是物质中的桌子,因为是与桌子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应是与桌子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桌子应是物质中的桌子吗?
守方:同意。
攻方:桌子应是物质吗?
守方:同意。
攻方:桌子应是色蕴吗?
守方:同意。
攻方:桌子应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1攻方:桌子应是存有,因为是无常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第二轮】
a攻方:(凡是无常,都是存有)应有遍,因为无常是存有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轮)
攻方:无常应是存有的部分,因为《佛法总纲》说:「存有分二:常与无常」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无常,都是存有)应有遍,因为无常是存有的部分故。因已许!(第二轮)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无常,都是存有)应有遍,因为无常是存有的部分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1攻方:桌子应是存有,因为是无常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说明:以上有1,a二个命题,其小、大前提今已给予证明。
〔举例二〕
○攻方:感受应是存有吗?
守方:为什么?
1攻方:感受应是存有,因为是无常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轮】
攻方:感受应是无常,因为是知觉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应是知觉,因为是心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应是心所,因为是心所中的感受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应是心所中的感受,因为是与感受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应是与感受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感受应是心所中的感受吗?
守方:同意。
攻方:感受应是心所吗?
守方:同意。
攻方:感受应是知觉吗?
守方:同意。
攻方:感受应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1攻方:感受应是存有,因为是无常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第二轮】
a攻方:(凡是无常,都是存有)应有遍,因为无常是存有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轮)
攻方:无常应是存有的部分,因为《佛法总纲》说:「存有分二:常与无常」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无常,都是存有)应有遍,因为无常是存有的部分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第二轮)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无常,都是存有)应有遍,因为无常是存有的部分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1攻方:感受应是存有,因为是无常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说明:以上有1,a二个命题,其小、大前提今已给予证明。
〔举例三〕
○攻方:白马应是存在吗?
守方:为什么?
1攻方:白马应是存在,因为是无常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轮】
攻方:白马应是无常,因为是不相应行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马应是不相应行,因为是马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马应是马,因为是白色的马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马应是白色的马,因为是与白马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马应是与白马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白马应是白色的马吗?
守方:同意。
攻方:白马应是马吗?
守方:同意。
攻方:白马应是不相应行吗?
守方:同意。
攻方:白马应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1攻方:白马应是存在,因为是无常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第二轮】
a攻方:(凡是无常,都是存在)应有遍,因为无常是存在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轮)
攻方:无常应是存在的部分,因为《佛法总纲》说:「存有分二:常与无常」且存有和存在是同义字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无常,都是存在)应有遍,因为无常是存在的部分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第二轮)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无常,都是存在)应有遍,因为无常是存在的部分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1攻方:白马应是存在,因为是无常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说明:以上有1,a二个命题,其小、大前提今已给予证明。
双基本命题举例
当二词相互比较范围时,有二个基本命题的出现,其成立方式同于单一基本命题的二轮推论法,唯推论中有重复时,可以依据状况省略。
○有人说:凡是颜色,都是红色。
攻方:凡是颜色,都是红色吗?
守方:同意。(此处明确示出守方的主张)
说明:接着,攻方找出诤由(有法、前陈):如,黄花的颜色、绿芽的颜色等,是颜色而不是红色。于此攻方有二基本命题要成立:(1)黄花的颜色,应是颜色;(2)黄花的颜色,应不是红色。
传统上,攻方于此处会提出破式:「黄花的颜色,应是红色,因为是颜色故。」今则采用立式,直接成立上述二基本命题。
0攻方:凡是颜色,不都是红色,因为黄花的颜色是颜色而不是红色故。
守方:第一因不成。(不同意第一个理由:黄花的颜色是颜色)
(基本命题1)
1攻方:黄花的颜色,应是颜色,因为是黄色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轮检验小前提】
攻方:黄花的颜色,应是黄色,因为与黄花的颜色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黄花的颜色,应是与黄花的颜色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黄花的颜色,应是黄色吗?
守方:同意。
1攻方:黄花的颜色,应是颜色,因为是黄色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第二轮检验大前提】
a攻方:(凡是黄色都是颜色)应有遍,因为黄色是颜色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轮)
攻方:黄色应是颜色的部分,因为与黄色为一故。【检验小前提】
守方:因不成。
攻方:黄色应与黄色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黄色都是颜色)应有遍,因为黄色是颜色的部分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第二轮)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黄色都是颜色)应有遍,因为黄色是颜色的部分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1攻方:黄花的颜色,应是颜色,因为是黄色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颜色,不都是红色,因为黄花的颜色是颜色而不是红色故。第一因已许!
守方:第二因不成。(不同意第二个理由:黄花的颜色不是红色)
(基本命题2)
2攻方:黄花的颜色,应不是红色,因为是黄色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小前提上已证明,今直接检验第二轮大前提】
b攻方:(凡是黄色,都不是红色)应有遍,因为黄色(是)与红色相违(的法)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轮)
攻方:黄色应是与红色相违(的法),因为是与红色相违的黄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黄色应是与红色相违的黄色,因为与黄色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黄色应与与黄色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b攻方:(凡是黄色,都不是红色)应有遍,因为黄色(是)与红色相违(的法)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第二轮)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相违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b攻方:(凡是黄色,都不是红色)应有遍,因为黄色(是)与红色相违(的法)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2攻方:黄花的颜色,应不是红色,因为是黄色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总结命题1与2)
0攻方:凡是颜色,不都是红色,因为黄花的颜色是颜色而不是红色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例外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颜色,不都是红色,因为黄花的颜色是颜色而不是红色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说明:以上有0,1,2,a,b五个命题,其小、大前提今已给予证明。
【实习一】有人说:凡是无常,都是知觉。
攻方:凡是无常,都是知觉吗?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无常不都是知觉,因为声是无常而不是知觉故。
说明:攻方找出论题(诤由、有法、前陈):如声,是无常而不是知觉。此处攻方有二基本命题要成立:(1)声是无常;(2)声不是知觉。
守方:第一因不成。
1攻方:声,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应是所作性,因为是已生的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应是已生的法,因为是色蕴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应是色蕴,因为是色蕴中的声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应是色蕴中的声,因为与声为一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声,应是色蕴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应是已生的法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应是所作性吗?
守方:同意。
1攻方:声,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a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所作性应是无常的同义字,因为《佛法总纲》说无常与所作性是同义字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若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则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依据同义字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1攻方:声,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无常不都是知觉,因为声是无常而不是知觉故。第一因已许!
守方:第二因不成。
2攻方:声,应不是知觉,因为是色蕴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b攻方:〔凡是色蕴,都不是知觉〕应有遍,因为色蕴与知觉相违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蕴应与知觉相违,因为无常分色蕴与知觉等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无常应分色蕴与知觉等,因为《佛法总纲》说:「无常分色蕴、知觉与不相应行」故。
守方:同意。
b攻方:〔凡是色蕴,都不是知觉〕应有遍,因为色蕴与知觉相违故。因已许!
守方:同意。
2攻方:声,应不是知觉,因为是色蕴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总结)
0攻方:凡是无常不都是知觉,因为声是无常且不是知觉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例外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无常不都是知觉,因为声是无常且不是知觉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说明:以上有0,1,2,a,b五个命题,其小、大前提今已给予证明。
【实习二】有人说:凡是无常,都是不相应行。
攻方:凡是无常,都是不相应行吗?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无常不都是不相应行,因为正量是无常而不是不相应行故。
说明:攻方找出诤由(有法、前陈):如正量,是无常而不是不相应行。于此攻方有二基本命题要成立:(1)正量,应是无常;(2)正量,应不是不相应行。
守方:第一因不成。
(命题1)
1攻方:正量,应是无常,因为是有为法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轮】
攻方:正量,应是有为法,因为是从因缘所生的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正量,应是从因缘所生的法,因为是实事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正量,应是实事,因为是知觉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正量,应是知觉,因为是知觉中的正量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正量,应是知觉中的正量,因为与正量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正量,应与正量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正量,应是知觉吗?
守方:同意。
攻方:正量,应是实事吗?
守方:同意。
攻方:正量,应是有为法吗?
守方:同意。
1攻方:正量,应是无常,因为是有为法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第二轮】
a攻方:(凡是有为法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有为法是无常的同义字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轮)
攻方:有为法应是无常的同义字,因为佛法总纲说:「有为法与无常是同义字」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有为法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有为法是无常的同义字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第二轮)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同义字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有为法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有为法是无常的同义字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1攻方:正量,应是无常,因为是有为法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无常不都是不相应行,因为正量是无常而不是不相应行故。第一因已许!
守方:第二因不成。
(命题2)
2攻方:正量,应不是不相应行,因为是知觉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b攻方:(凡是知觉都不是不相应行)应有遍,因为知觉与不相应行相违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轮)
攻方:知觉,应是与不相应行相违,因为无常分为色法、知觉与不相应行故。
守方:同意。
b攻方:(凡是知觉都不是不相应行)应有遍,因为知觉与不相应行相违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第二轮)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相违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b攻方:(凡是知觉都不是不相应行)应有遍,因为知觉与不相应行相违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2攻方:正量,应不是不相应行,因为是知觉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总结)
0攻方:凡是无常不都是不相应行,因为正量是无常而不是不相应行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例外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无常不都是不相应行,因为正量是无常而不是不相应行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说明:以上有0,1,2,a,b五个命题,其小、大前提今已给予证明。
【实习三】有人说:凡是无常,都是色蕴。
攻方:凡是无常,都是色蕴吗?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无常不都是色蕴,因为白马是无常而不是色蕴故。
说明:攻方找出前陈「白马」:是无常,而不是色蕴。
守方:第一因不成。
1攻方:白马,应是无常,因为是不相应行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马应是不相应行,因为是马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马应是马,因为是白色的马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马应是白色的马,因为与白马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马应与白马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白马应是白色的马吗?
守方:同意。
攻方:白马应是马吗?
守方:同意。
攻方:白马应是不相应行吗?
守方:同意。
1攻方:白马,应是无常,因为是不相应行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a攻方:(凡是不相应行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不相应行是无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不相应行应是无常的部分,因为与不相应行为一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不相应行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不相应行是无常的部分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不相应行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不相应行是无常的部分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1白马,应是无常,因为是不相应行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无常不都是色蕴,因为白马是无常而不是色蕴故。第一因已许!
守方:第二因不成。
2攻方:白马,应不是色蕴,因为是不相应行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b攻方:(凡是不相应行都不是色蕴)应有遍,因为不相应行与色蕴相违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不相应行应与色蕴相违,因为无常分色蕴、知觉与不相应行应故。
守方:同意。
b攻方:(凡是不相应行都不是色蕴)应有遍,因为不相应行与色蕴相违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相违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b攻方:(凡是不相应行都不是色蕴)应有遍,因为不相应行与色蕴相违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2攻方:白马,应不是色蕴,因为是不相应行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总结)
0攻方:凡是无常不都是色蕴,因为白马是无常而不是色蕴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例外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无常不都是色蕴,因为白马是无常而不是色蕴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说明:以上有0,1,2,a,b五个命题,其小、大前提今已给予证明。
进阶略探
(A)、因明立式与三段论法
因明论式在辩经的应用中,会出现二种基本的格式。第一种相当于西方形式逻辑中的定言三段论法,第二种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假言三段论法。因明论式与逻辑虽不等同,但用来比对说明,则甚为方便。
(一)第一种格式的定言因明论式
今举一因明论式的例子来说明:
「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此论式可以分解为三段论法的三个命题:
大前提:凡所作性都是无常。
小前提:声音是所作性。
结论:声音是无常。
此中共有三词:声音是「小词」,所作性是「中词」,无常是「大词」。因明术语:小词=前陈=有法。大词=后陈=所立法。中词=因。结论=小词+大词=宗。一个完整的因明论式的结构是:
「宗,因」或「小词+大词,中词故」。
【辩经问答的规定1】
辩经过程中,攻方就是问方,守方就是答方。
○当攻方提出「宗」来问时,守方只允许回答下列二者之一:
(1)「同意」:守方认为宗是正确。
(2)「为什么」:守方不同意宗,要攻方进一步提出理由。
【辩经问答的规定2】
○当攻方提出由宗与因所构成的完整论式时,守方先检验小前提,而后检验大前提,并只允许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因不成」:守方不同意小前提,要攻方进一步提出理由。
(2)「不遍」:守方不同意大前提,要攻方进一步提出理由。
(3)「同意」:守方认为该论式无误。
○小前提和大前提都不正确时,守方只回答「因不成」;守方若回答「不遍」,则表示守方认为小前提正确,大前提不正确。
○有时,守方回答「不遍」,攻方可要求守方「请举例外」。而后攻方以此「例外」作为前陈,继续立出论式质询。
(二)第二种格式的假言因明论式
今举因明辩经中常出现的例子:
「凡所作性都是无常」,因为「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故。
这一论式,可分解为两个命题与一个结论:
大命题:若「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则「凡所作性都是无常」。
小命题: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
结 论:凡所作性都是无常。
一般在引圣言量后,也容易形成此种假言命题。例如:
「色蕴,应是无常,因为经上说:『色无常』故。」
这一论式的假言三段论法为:
大命题:若「经上说:『色无常』」,则「色蕴,应是无常。」
小命题:经上说:「色无常。」
结 论:色蕴,应是无常。
【辩经问答的规定3】
守方此时同样有三种回答:
(1)「因不成」:守方不同意小命题,要攻方进一步提出理由。
(2)「不遍」:守方不同意大命题,要攻方进一步提出理由。
(3)「同意」:守方认为该论式无误。
○小命提和大命提都不正确时,守方只限回答「因不成」;守方若回答「不遍」,则表示小命提正确,大命提不正确。
〔小结〕
整个辩经的推理过程,攻方只是一直提出定言或假言的因明论式,守方则始终只是回答「为什么、因不成、不遍、同意」四者之一。依据推理的性质,可以分成证明题和测验题二类型。证明题的类型,守方不断以「为什么、因不成、不遍」来质疑,攻方不断提出理由来证明。测验题的类型,攻方不断提出论式,守方则不断找出错处。
(实习一)定言因明论式
攻方:声音是所作性吗?
守方:同意。
攻方:凡所作性都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实习二)假言因明论式
攻方: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吗?
守方:同意。
攻方:若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则凡所作性都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凡所作性都是无常,因为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故。
守方:同意。
(B)、不遍之问答格式
【1】名标A与其定义B
攻方:C应是A,因为是B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B遍是A)应有遍,因为B是A的定义故。
守方:(若B是A的定义,则凡B遍是A)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定义(与名标)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2】A与B是同义词
攻方:C应是A,因为是B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B遍是A)应有遍,因为B是A的同义词故。
守方:(若B是A的同义词,则凡B遍是A)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同义词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3】A是整体(母集合),B是部分(子集合)
攻方:C应是A,因为是B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B遍是A)应有遍,因为B是A的部分故。
守方:(若B是A的部分,则凡B遍是A)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又有(已知ao等是A的元素,ao在B的范围外):
攻方:凡A不遍是B,因为ao是A的元素而不是B故。
守方:(若ao是A的元素而不是B,则凡A不遍是B)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例外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4】A与 B是部分交集
(已知ao等是A的元素,ao在B的范围外):
攻方:凡A不遍是B,因为ao是A的元素而不是B故。
守方:(若ao是A的元素而不是B,则凡A不遍是B)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例外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5】A与B是相违
攻方:C应不是A,因为是B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B遍不是A)应有遍,因为B与A相违故。
守方:(若B与A相违,则凡B遍不是A)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相违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6】若A是果,B是因,A与B是果与因的缘生相属
攻方:C应有B,因为有A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有A则有B)应有遍,因为A与B是果与因的缘生相属故。
守方:(若A与B是果与因的缘生相属,则若有A则有B)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缘生相属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例1)
攻方:声,应是无常,因为是刹那生灭的法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刹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刹那生灭的法是无常的定义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刹那生灭的法是无常的定义,则凡是刹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依据定义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凡是刹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应是无常,因为是刹那生灭的法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例2)
攻方:声,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因已许=小前提已同意)
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则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依据同义字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周遍已许=大前提已同意)
(例3)
攻方:声,应是无常,因为是物质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物质,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物质是无常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物质是无常的部分,则凡是物质,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凡是物质,都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应是无常,因为是物质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
攻方:凡是无常,不都是物质,因为感受是无常而不是物质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例外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例4)
攻方:凡老师不遍是美国人,因为孔子是老师而不是美国人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例外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例5)
攻方:声,应不是常,因为是无常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无常,都不是常〕应有遍,因为无常与常相违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无常与常相违,则凡是无常,都不是常〕应有遍,因为依据相违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凡是无常,都不是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应不是常,因为是无常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C)、二词间的四句
因明论式的结构是: 小词+大词,中词故。
因明术语: 前陈+后陈, 因。
在讨论前陈、后陈与因三者范围的大小,一般采用「四句」来探讨。
将其中二词(例如甲与乙)拿出来配合「是」或「不是」而成四句:
第一句:又是甲,又是乙。
第二句:是甲,不是乙。
第三句:不是甲,是乙。
第四句:不是甲,又不是乙。
利用四句可以很快找出前陈与因之间是否正确,以及因与后陈之间是否有概括性。借着「是」与「不是」的划分四句,可以使得我们的思考更加精密、清晰。当我们对于二事件的关系不清楚时,以「四句」来做分析,可以厘清范围,避免以偏概全。
例如,以「白马」与「马」二者差别为例:
第一句:又是白马,又是马―成立,如美洲白马。
第二句:是白马,而不是马―不成立,无此状况。
第三句:不是白马,而是马―成立,如黑马。
第四句:不是白马,又不是马―成立,如牛。
在这例子中,「只有三句成立」,第二句并不成立。
此处若将不存在的当作存在,便是「增益执」,也就是「常见」:若将存在的(其它三句),当作不存在,就是「减损执」,也就是「断见」。
(论式实习)
○于「白马」与「马」,应只有「三句成立」。
守方:为什么?
于「白马」与「马」应只有「三句成立」,因为:
如美洲白马是「又是白马,又是马」(第一句);
如黑马是「不是白马而是马」(第三句);
如牛是「不是白马,又不是马」(第四句)故。
(若守方:第三句第一因不成)
黑马应不是白马,因为与白马相违故。
守方:同意。
(若守方:第三句第二因不成)
黑马应是马,因为是黑色的马故。
守方:因不成。
黑马应是黑色的马,因为与黑马为一故。
守方:同意。
【A与B二词间的四种体性相属关系】
若A与B是同义字,则只有二句存在。
若A与B是整体与部分的相属关系,则有三句存在。
若A与B是相违,则有三句存在。
若A与B是部分重叠,则有四句存在。
第一例「存在」与「存有」二者差别。
第一句:又是存在,又是存有。
第二句:是存在,不是存有。
第三句:不是存在,是存有。
第四句:不是存在,又不是存有。
此中,只有第一句与第四句成立,因为「存在」与「存有」二者是同义语,二者的范围相等,因此只有二句成立。
第一句如「瓶子」,是存在(的东西),也是存有(的东西)。
第四句如「兔角」(是根本不存在的东西j。
(论式实习)
○于「存在」与「存有」,应只有「二句成立」。
守方:为什么?
于「存在」与「存有」应只有「二句成立」,因为:
如「瓶子」,是「又是存在,又是存有」(第一句);
如「兔角」,是「不是存在,也不是存有」(第四句)故。
第二例:「有为法」与「有漏法」二者差别。
第一句:又是有为法,又是有漏法。
第二句:是有为法,不是有漏法。
第三句:不是有为法,是有漏法。
第四句:不是有为法,又不是有漏法。
此中,第一句如「苦谛」,是有为法,又是有漏法。
第二句如「道谛」,是有为法,而不是有漏法。
第三句不成立,因为在万有中,凡不是有为法的,都是无漏法,例如「虚空」、「择灭」等无为法。
第四句如「虚空」,不是有为法,也不是有漏法。
故此例中,只有三句成立。此中有漏法都是有为法,为部分与整体的相属关系。分析这个例子时,就必须对有为法、无为法、有漏法及无漏法的意义与范围清楚,否则就不知道有几句成立。
(论式实习)
○于「有为法」与「有漏法」,应只有「三句成立」。
守方:为什么?
于「有为法」与「有漏法」应只有「三句成立」,因为:
如「苦谛」,是「又是有为法,又是有漏法」(第一句);
如「道谛」,是「是有为法,而不是有漏法」(第二句);
如「虚空」,是「不是有为法,也不是有漏法」(第四句)故。
第三例:「慧」与「空性」二者差别。
第一句:又是慧,又是空性。
第二句:是慧,不是空性。
第三句:不是慧,是空性。
第四句:不是慧,又不是空性。
此中,第一句不成立,因为慧是有为法,而空性是无为法,二者相违。
第二句如「思所成慧」,是慧而不是空性。
第三句如「内空」,不是慧,而是空性。
第四句如「瓶子」,不是慧,也不是空性。
由此可看出,此例子只有三句成立。慧与空性是相违。
第四例「异」与「有为法」二者差别。
第一句:又是异,又是有为法。
第二句:是异,不是有为法。
第三句:不是异,是有为法。
第四句:不是异,又不是有为法。
此中,第一句如「声与香」,是异,又都是会变坏的有为法。
第二句如「虚空与空性」,是异(不同的事物),且都不是有为法。
第三句如「瓶」,不是异(只是一件事物),而且是会变坏的有为法。
第四句如「非择灭无为」,不是异(而是一),且不是有为法,因为是无为法故。此例中,异与有为法有部分重叠,所以四句皆成立。
(论式实习)
○于「异」与「有为法」,应有「四句成立」。
守方:为什么?
于「异」与「有为法」应有「四句成立」,因为:
如「声与香」,是「又是异,又是有为法」(第一句);
如「虚空与空性」,是「是异,而不是有为法」(第二句);
如「瓶」是「不是异而是有为法」(第三句);
如「非择灭无为」,是「不是异,也不是有为法」(第四句)故。
由此可知,四句的运用,实在有助于我们的思考。一旦基本观念清楚后,再去探讨不生不灭、不一不异等问题,就容易掌握中观正见,不落入常见与断见,在见地上就不会含含糊糊,似是而非。
【实习】:分析事物与常的四句。
○有人说:凡不是事物,都是常。
攻方:〔凡不是事物,都是常〕应不遍,因为免角不是事物,而不是常故。 (立式)
说明:攻方如用「免角,应是常,因为不是事物故。周遍已许」则是破式。
【实习】:分析自相与知觉的四句。
○有人说:凡是自相,都是知觉。
攻方:〔凡是自相,都是知觉〕应不遍,因为物质是自相,而不是知觉故。 (立式)
说明:攻方如用「物质,应是知觉,因为是自相故。周遍已许」则是破式。
(D)、藏传辩经与立式辩经的比较
◆藏传辩经方式
有人(守方)主张:凡是颜色都是红色。
攻方:凡是颜色都是红色吗?
守方:同意。
攻方:白法螺的颜色,应是红色吗?
守方:为什么?
攻方:白法螺的颜色,应是红色,因为是颜色故。周遍已许!
(提出根本破式)
守方:因不成。
1攻方:白法螺的颜色,应是颜色,因为是白色故。(给出立式)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法螺的颜色,应是白色,因为与白法螺的颜色为一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白法螺的颜色,应是颜色吗?
守方:同意。
攻方:白法螺的颜色,应是红色,因为是颜色故。
(第二次重申根本破式)
守方:同意。
2攻方:白法螺的颜色,应不是红色,因为是白色故。
守方:不遍。(守方不同意大前提)
攻方:[凡是白色,都不是红色]应有遍,因为白色与红色二者无共同因素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色与红色二者应无共同因素,因为白色与红色二者相违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凡是白色,应都不是红色吗?
守方:同意。
攻方:白法螺的颜色,应不是红色吗?
守方:同意。
攻方:白法螺的颜色,应是红色,因为是颜色故。
(第三次重申根本破式)
守方:不遍。
说明:前已许小前提「白法螺的颜色是颜色」,所以此处不可答「因不成」。刚刚已许「白法螺的颜色不是红色」,所以此处不可答「同意」。只剩「不遍」可答。)
攻方:凡是颜色,应不都是红色吗?
守方:同意。
攻方:[根本立宗]完结!
◆立式辩经方式:(与藏式共同部分作比较)
有人(守方)主张:凡是颜色都是红色。
攻方:凡是颜色都是红色吗?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颜色,不都是红色,因为白法螺的颜色是颜色而不是红色故。(给出根本立式)
守方:第一因不成。
1攻方:白法螺的颜色,应是颜色,因为是白色故。(立式)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法螺的颜色,应是白色,因为与白法螺的颜色为一故。
守方:同意。
攻方:白法螺的颜色,应是颜色,因为是白色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颜色,不都是红色,因为白法螺的颜色是颜色而不是红色故。第一因已许!(第二次重申根本立式)
守方:第二因不成。
2攻方:白法螺的颜色,应不是红色,因为是白色故。(立式)
守方:不遍。(守方不同意大前提)
攻方:[凡是白色,都不是红色]应有遍,因为白色与红色二者无共同因素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色与红色二者应无共同因素,因为白色与红色二者相违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凡是白色,应都不是红色吗?
守方:同意。
攻方:白法螺的颜色,应不是红色,因为是白色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1+2小结)
0攻方:凡是颜色,不都是红色,因为白法螺的颜色是颜色而不是红色故。因已许! (第三次重申根本立式)
守方:同意。
攻方:[根本立宗]完结!
(E)、辩经论题和攻守原理
◆找出论题
一般每教完一佛法课程,如,五蕴、内外六处、缘起、四谛、无我、二谛中的每一段落,即找出题材作辩经之用。例如,弥勒是佛吗?是菩萨吗?又如「四谛论」中:
(1)凡是存在的东西,都是属于四谛之一吗?
(2)凡是无常,都是属于四谛之一吗?
(3)凡是集谛,都是苦谛吗?凡是苦谛,都是集谛吗?
(4)凡是集谛,都是有漏法吗?
(5)凡是灭,都是灭谛吗?
(6)凡是资粮等五道,都是道谛吗?
以上这些都可依照因明辩经的方式推出合理的答案。此中要配合佛法经论,对每一名词的定义与分类要有所了解。进一步,如针对《俱舍论》、《大毗婆沙论》、《中论》等要典,都可将论文以因明论式列出并进行深入的推演,得出正确的见解而不会一直停留在犹疑的状态中。所以,为了深入佛法义海,当善用因明这一工具。
◆辩经攻守原理
1首先,攻方和守方都需遵循「框内」的公设与共识(遵守游戏规则)。基本上可分成「证明题」与「测验题」二类:
「证明题」采完整的二轮推论法。
「测验题」则是依攻方所提每一测验性质的论式,守方采取机动的回答,先检验小前提而后大前提,即刻响应;回答「因不成」时,表示小前提有误;回答「不遍」时,表示大前提有误。
2若攻方立出「A应是B」,守方「同意」后,攻方再立出「A应不是B,C故;D故」等等。守方的回答,若能贯彻「因不成」或「不遍」,则成功。若被迫「同意」,表示自相矛盾。
3原则上,攻方所立「框内」的宗:「A应是B」,若是正确,则「A应不是B」必不能成立,此时攻方所说的任何「因」,必是「似因」:其大、小前提必有一错,守方必须捉到错者,否则必落败。换言之,对义理的推导与观念,必须掌握得非常清晰。
〔例〕
攻方:舍利,应不是常吗?
守方:同意。 (此为正答,接着攻方提出反面来问)
攻方:舍利,应是常吗?(以下为测验)
守方:为什么?
攻方:舍利,应是常,因为是存在故。
守方:不遍。
攻方:请举例。
说明:守方回答不遍时,攻方一般再给出「因」以成立之。但攻方有时可以要求守方:「请举例」,而后攻方以此例作前陈,立出论式继续质询。
守方:声音(前陈)。
攻方:声音,应是存在吗?
守方:同意。 (此为正答)
攻方:声音,应不是常吗?
守方:同意。 (此为正答,接着攻方提出反面来问)
攻方:声音,应是常,因为不灭故。(以下为测验)
守方:因不成。(此为正答)
……
◆攻方提问方式比对
【立式方式一】宗或小前提类型
〔基本格式〕
攻方:A,应是B吗?
守方:同意。
攻方:A,应不是B吗?
守方:为什么?
攻方:A,应不是B,因为是C故。(立式)
守方:因不成或不遍。
……
〔例〕
攻方:声音,应是常吗?
守方:同意。 (此为错答,接着攻方提出反面来问)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吗?
守方:为什么?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以下对攻方为证明题)
守方:因不成。
……
〔例〕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此为正答,接着攻方提出反面来问)
攻方:声音,应是常吗?
守方:为什么?
攻方:声音,应是常,因为是永存故。(以下对守方是测验题)
守方:因不成。
……
【立式方式二】大前提类型
〔基本格式〕
攻方:凡是B,应遍是B1吗?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B,应不遍是B1,因为B3是B而不是B1故。
守方:第一因不成。
攻方:B3应是B,因为是B2故。
守方:因不成或不遍。
……
〔例〕
攻方:凡是道,都是道谛吗?
守方:同意。 (此为错答,接着攻方提出反面来问)
攻方:凡是道,不都是道谛,因为资粮道是道而不是道谛故。(立式)
守方:第一因不成。
攻方:资粮道,应是道,因为是智能故。
……
【破式方式一】宗或小前提类型
〔基本格式〕
攻方:A,应是B吗?
守方:同意。
攻方:A,应是C,因为是B故。因已许!(破式)
守方:同意或不遍。
……
〔例〕
攻方:舍利,应是常吗?
守方:同意。(此为错答)
攻方:舍利,应非剎那生灭的法,因为是常故。(破式)
守方:同意。
攻方:舍利,应是剎那生灭的法,因为是色蕴故。(立式)
……
【破式方式二】大前提类型
〔基本格式〕
攻方:凡是B,应遍是B1吗?
守方:同意。
攻方:B2,应是B1,因为是B故。周遍已许!(破式)
守方:同意或因不成。
……
〔例〕
攻方:凡是道,都是道谛吗?
守方:同意。(此为错答)
攻方:资粮道,应是道谛,因为是道故。周遍已许!(破式)
守方:同意。
攻方:资粮道,应不是道谛,因为不是圣者之道故。(立式)
……
(F)、测验题举例:机动回答
◆测验题实习
问方就是攻方,答方就是守方。此处问方所给出的论式,有正因、也有似因,守方先分解出小前提和大前提,而后给出正确的回答。
【实习】
1声音,应是所作性,因为是无常故。(同意)
2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法故。(不遍)
3声音,应是有,因为是无常故。(同意)
4白马的颜色,应是白色,因为不是红色故。(不遍)
5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不相应行故。(因不成)
6孔子,应是亚洲人,因为是人故。(不遍)
7桌子,应不是人,因为不是亚洲人故。(不遍)
8瓶与柱二者,应是实事,因为能有作用故。(同意)
【实习】
1攻方:声音,应是所作性,因为是无常故。
守方:同意。
2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请举例。
守方:虚空。
攻方:凡是法,不都是无常,因为虚空是法而不是无常故。
守方:同意。
3攻方:声音,应是有,因为是无常故。
守方:同意。
4攻方:白马的颜色,应是白色,因为不是红色故。
守方:不遍。
攻方:请举例。
守方:绿色。
攻方:凡不是红色,不都是白色,因为绿色不是红色而不是白色故。
守方:同意。
5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不相应行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音应不是不相应行,因为对「声音是不相应行」给出因不成的回答故。
守方:同意。
6攻方:孔子,应是亚洲人,因为是人故。
守方:不遍。
攻方:请举例。
守方:欧洲人。
攻方:凡是人,不都是亚洲人,因为欧洲人是人而不是亚洲人故。
守方:同意。
7攻方:桌子,应不是人,因为不是亚洲人故。
守方:不遍。
攻方:请举例。
守方:欧洲人。
攻方:凡不是亚洲人,不是都不是人,因为欧洲人不是亚洲人而是人故。
守方:同意。
8攻方:瓶与柱二者,应是实事,因为能有作用故。
守方:同意。
(以上守方回答正确,没有失分)
◆攻方以正反两面来问
【实例一】
0攻方:道应是常吗?
0守方:※同意。(此为错答,接着攻方提出反面来问)
1攻方:道应不是常,因为是无常故。(以下对攻方为证明题)
守方:因不成。
a攻方:道应是无常,因为是心所故。
守方:因不成。
b攻方:道应是心所,因为是慧心所故。
守方:因不成。
c攻方:道应是慧心所,因为是慧心所中的道故。
守方:因不成。
d攻方:道应是慧心所中的道,因为与道为一故。
守方:同意。
c攻方:道应是慧心所吗?
守方:同意。
b攻方:道应是心所吗?
守方:同意。
a攻方:道应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1攻方:道应不是常吗?
1守方:同意。(到此守方前后相违而失分)
攻方:完结!
【实例二】
0攻方:道应不是常吗?
0守方:同意。(此为正答,接着攻方提出反面来问)
1攻方:道应是常,因为是非所作性故。(以下对守方为测验题)
守方:因不成。
a攻方:道应是非所作性,因为是无实的法故。
守方:※不遍。(此为错答)
b攻方:应有遍,因为无实的法是非所作性的同义词故。
守方:不遍。
c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同义词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b攻方:若无实的法是非所作性的同义词,则凡是无实的法,都是非所作性吗?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无实的法,都是非所作性吗?
守方:同意。
1攻方:道应是常,因为是非所作性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到此守方前后相违而失分)
攻方:完结!
评析:无实=不是所作性=无+常。无实的法=不是所作性的法=常。
守方在「※不遍」处应答:「因不成」,由于选错而「失分」(前后相违)。
◆厘清范围之类
【例】
攻方:虚空应是有吗?
守方:同意。
攻方:虚空应是常、无常二者之一吗?
守方:同意。
0攻方:虚空应是常吗?
守方:同意。(此为正答,接着攻方提出反面来问)
1攻方:虚空应不是常吗?(以下对守方为测验题)
守方:为什么?
攻方:虚空应不是常,因为是无常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虚空应是无常,因为是色、知、不相应行三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虚空应是色、知、不相应行三者之一,因为是不相应行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虚空应是不相应行,因为是非色非知的法故。
守方:※因不成。(此为错答)
攻方:虚空应是非色非知的法,因为是非色非知的无为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虚空应是非色非知的无为法,因为是无为法中的虚空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虚空应是无为法中的虚空,因为与虚空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虚空应是与虚空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虚空应是无为法中的虚空吗?
守方:同意。
攻方:虚空应是非色非知的无为法吗?
守方:同意。
攻方:虚空应是非色非知的法吗?
守方:同意。
攻方:虚空应是不相应行吗?
守方:同意。
攻方:虚空应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虚空应不是常吗?
守方:同意。(到此守方前后相违而失分)
攻方:完结!
评解:「※因不成」之处,应答「不遍」。因为「非色非知的法」不是「不相应行」的定义。
◆厘清公设之类
〔例一〕
攻方:智能应是心所,因为是无常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无常,都是心所)应有遍,因为心所是无常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心所是无常的部分,则凡是无常都是心所)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不遍。(此为正答)
攻方:应有遍!
(此时,双方唯有摊开部分的公设来检验:若A是B的部分,则凡A都是B。今经由检验,攻方不合公设。攻方只好另立论式再质询)
〔例二〕
攻方:稻草人应是人吗?
守方:为什么?
攻方:稻草人应是人,因为是稻草所制成的人故。
守方:不遍。(此为正答)
攻方:(凡是稻草所制成的人,都是人)应有遍,因为「稻草所制成的人」是「人」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此为错答)
攻方:(若稻草所制成的人是人的部分,则凡是稻草所制成的人,都是人)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
(此时,双方唯有摊开部分的公设来检验:若A是B的部分,则凡A都是B。今经由检验,攻方合乎公设,守方不合公设)
守方:同意。
评解:「※不遍」之处,守方应答「因不成」才对。
◆熟习后的略答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公设故。(公设=犹如「无我」,为共许)
守方:同意。
◆意义相同的句子
(一)随遍与倒遍
○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分解出大前提:
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此处所作性称作随遍)
≡凡不是无常,都不是所作性。(此处所作性称作倒遍)
○白马的颜色,应不是红色,因为是白色故。
分解出大前提:
凡是白色,都不是红色。(此处白色称作随遍)
≡凡是红色,都不是白色。(此处白色称作倒遍)
(二)不遍与不都是
○有人说:凡是无常,都是不相应行。
攻方:〔凡是无常,都是不相应行]应不遍,因为感受是无常而不是不相应行故。
≡凡是无常不遍是不相应行,因为感受是无常而不是不相应行故。
≡凡是无常不都是不相应行,因为感受是无常而不是不相应行故。
≡凡是无常不一定是不相应行,因为感受是无常而不是不相应行故。
参考资料:
〈佛教逻辑与因明论式的运用〉,林崇安,法光杂志,192期,2005。
〈因明论式的推演及其公设略探──兼述辩经上的运用〉,林崇安,法光杂志,193期,2005。
编著者简介
林崇安教授,1947年出生,台湾台中县人。
学历:美国莱斯大学理学博士(1974)。
经历:国立中央大学太空科学研究所教授,法光、中华、圆光佛研所教授,法光、圆光佛研所和内观教育基金会董事。
佛学书籍出版:《佛教教理的探讨》、《佛教因明的探讨》、《西藏佛教的探讨》、《佛教的生命观与宇宙论》、《印度佛教的深讨》、《生活即禅修》、《阿含经的中道与菩提道》、《释迦牟尼传原典选集》、《法句经选集》、《本事经与经集选》、《原始佛典中的菩萨道》、《六祖坛经选集》、《佛教宗派源流与思想》、《因明与辩经》、《基本汉藏梵英佛学术语》、《藏文拼音教材》、《藏文文法教材》、《圣妙吉祥真实名经广释》、《内观动中禅》、《止观法门的实践》、《佛法之源:阿含经的源流与核心思想》、《西藏中观学:甚深见》、《西藏中观学:广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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