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慧法师:心明学 第四章 自证分与他证分
善慧法师:心明学 第四章 自证分与他证分
乙三 自证分与他证分
识了别分二 自证他证分
谓识以了别可分为:
他证分——了知境之识
自证分——了知自识之识
如《集量论》:“知境知彼别,故即觉二相”。
分二
丙一 他证分
丙二 自证分
今初
他证所取相 外境相能缘
所取行相是他证分之性相。
即心识于外境所取外境相之了别,如缘青色之眼识,是取外境青色之了别,此缘青色之了别即是他证分,所缘是青色也。然此他证分仅是识之一分,以凡是识非皆是他证分,亦有自证分故。
丙二 自证分 分三
丁一 释义
丁二 证义
丁三 诸宗承许差别
今初
自证能持相 能了自心体
能持行相是自证分之性相。
对境之识所有自体之了别,即于自心之了别。
自证分即自己可以领纳自己此分之识。
如:了色之眼识,由识了知外色,而由自证分---此识之一分去领纳,自所亲证故云自证分。
自证分即识,然非直接了外色,而是领纳了外色之眼识。
如:眼见外色,外色在眼上映出似色,即色法之影,后由眼识去了别,故非真正能见外色,而是见眼识上之影像。
此如镜喻,如见面前之镜,镜上显现身后之瓶,能照了显现瓶者,非自眼识,而是其镜,由镜显现瓶相,而眼识由缘镜中瓶相,能了知瓶,此喻眼识即自证分,镜为他证分,自证分不能直接了外境,而是由他证分了外境,与此同时,自证分亲证他证分上之相,故自证分是间接了外境,直接了自识――他证分。
虽如此,自证分与他证分二者,非是前后二心识,而是同一心识之二分也。
《释量论》:“如是觉许觉,即成觉自证”。
以自证分即为领纳亲证自识之分,故皆为现识,而无有比度及分别也,自证分与自证现识同义。
丁二 证义
宗派见中,非皆许有自证分也,如有部等不许有自证分,而随理行经部等许有。
故《释量论》中,法称论师以三义为证,有自证分。
三义证为有 缘领受各异
由明体极显 念亦成证我
(1)缘所取与领受差别而证
《释量论》:“以是一切识 缘、领受各异
同义是为缘 自显是领受。”
谓一切识了境者,缘虑与领受各异,能缘外境之识与领受之识,是为不同,即识有缘与领之二分功用,二者作用各异,以与义相同,安立为缘义。与外境相相同之了别是为缘义,而领受则是须自己明显生为彼体性故。
《释量论释》(僧成释):“以是一切识之缘虑与领受各异,以与义相同,安立为缘义。领受彼体性,须自己明显生为彼体性故”。
眼识一分了外色为缘——他证分
一分证了外色之识,自显领受——自证分
(2)明体极显而证
《释量论》:“故我觉自己 由明体极显
余于彼体转 明显而极显”
此谓识了别明显自境有二分,一为照了自体,由明自体故极显,此即为自证分,及将此明于余体(外境)上,照了了别,而明显者,是为他证分。
《释量论释》(僧成释):“彼觉不须余觉所显,自是明显体性即极明显”。
忆念所见境时,亦必忆念彼现境识,要俱忆境识方能决定为见境故。
(3)由能忆念而证
《释量论》:“念亦成证我”
《释量论释》(僧成释):“不仅由念成立二相,亦能成立证我(即自证)。如何成立?曰:现义之识,有能领受,以有念故。如色。由此因成立也”。(领受即感受)
自证分能生起体验,彼能使内心识,生起先前曾见之识。
比如:曾经见过瓶,之后忆念瓶相状时,必须有曾见过此瓶之识,以此见瓶之眼识,生起与此瓶相似之眼识,依此力量故,我们能忆念曾经见过之事物。
见瓶之眼识,必须要有一个能了知,证知者,此即自证分,故虽见瓶识已灭,仍能于后时忆念生起。
忆念由念心所,念心所有二:
(1)忆念境---今日忆念昨日之瓶,此为念心所。
(2)忆念有境---今日忆念昨日见瓶之识,此即自证分。
安立自证分者,谓由眼识了瓶,瓶于眼识上现时(如物在瞳孔上),必由了知者,即由识了知,然过后如今日忆昨日所见瓶时,所见之瓶,由他人了知?或已知?乃是由识自证所知,非他了别,故自证分为忆念之主要,若无安立,则虽有念心所,然自他究为谁证知?难可分也。
故知心识缘境时,其功用分为所取行相及能持行相,所取行相为显现外境,是他证分,是所持,亦为能持行相自证分之所领受境;而能持行相,为能领受,是自证分,是能取。
如缘青色之眼识,显现青色行相,为眼识所取行相,其为自证分所领受,是他证分;而能领受之识,自证分,以能感受他证分故。
丁三 诸宗承许差别
许有自证分者:随理行经部宗,唯识宗,瑜伽行自续派。
不许自证分者:有部,随教行经部宗,经部行自续派,应成派。
然同许有自证分之经部与唯识二者,亦有安立不同,以经部宗许外境有,而唯识许外境无,故于自证分上所立有所不同,经部许为:了别自识体性之境为自证;而唯识许:了别自识体性无二相之境为自证,无二相者,即无能取所取异体,以无外境故,从而破除经部仅了别自识体性之境不能安立为自证,以自证非是颠倒识,而经部执取外境是有之了别,以是颠倒识,故非是自证分也,以唯识安立之自证分,是为缘彼境时,无有二现,即唯心识外无境而通达者,是自证也。
中观应成则不许有自证分,谓:“火不自烧,灯不自照,刀不断刀”。心识之自性,虽有照了境之功用,然皆是照余,非是自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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