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法师:漫说《杂阿含》(卷三十二)~C
界定法师:漫说《杂阿含》(卷三十二)~C
907经的重点虽是在探讨歌舞伎乐的过失,实际上是在讲“正业”与“正见”。何谓正业?在佛教看来,凡是能使人向善行善,广造善业乃至有利于他人的事业,均可称之为正业;相反,一切使人们趋向邪恶、趋向贪嗔痴、能引得人们产生身心放逸的行业领域,均可以纳入“不正业”范畴。除此之外,像屠宰业、挑死尸业(赶尸)、刽子手、武士(战士)、传销、诈骗、令人调笑等行业,也可以称其为不正业。在本经中提到的歌舞戏笑,就是一种不正业,因为这种行业只能增加人们的贪瞋痴之缚,对于个人修为进步并有半点帮助。如果认为从不正业者最后却能获得好的死后归趣,便是一种邪见!
经中记述有位遮罗周罗那罗聚落主来拜见佛陀,白佛言:“瞿昙!我闻古昔歌舞对笑耆年宿士作如是说:若伎儿于大众中歌舞戏笑,作种种伎,令彼大众欢乐喜笑,以是业缘,身坏命终,生欢喜天。于此,瞿昙法中所说云何?”这里的“歌舞戏笑”,应该是“伎”(,音乐)与歌舞的结合,也就是一边唱歌一边跳舞,而且还做一些古怪的动作,能够逗引观众们捧腹大笑,当为古印度供人们消遣娱乐的一种方式,有些类似于今天的小品或相声之类,印度自古以来此种行业似乎十分盛行(此外如“缘幢伎师”)。从佛教观点出发,应该不提倡出家众学习此道,如《长阿含·善生经》中举出伎乐有六失,即求歌、求舞、求琴瑟、波内卑、多罗槃、首呵那;而在沙弥戒中的第七条,则明确载有“不歌舞唱伎亦不往观听”的条款。在这位聚落主的印象中,“歌舞戏笑”的伎乐不仅没有过错,反而会有很好的果报:如果给观众带来欢声笑话,死后将上生到欢喜天(印度教湿婆神所居之天)。聚落主的理由是“古昔歌舞”们就是对老一辈这么说的,而老一辈又将这些说辞一代代地沿袭下来。
“且止!莫问此义!”佛陀对聚落主的提问不予回答,“如是再三,犹请不已”。佛陀为什么不予回答?原因是它与佛教的教法格格不入。在聚落主的再三请求下,佛陀反问道:“古昔此聚落众生不离贪欲、贪欲缚所缚,不离嗔恚、嗔恚缚所缚,不离愚痴、愚痴缚所缚。彼诸伎儿于大众座中,种种歌舞伎乐嬉戏,令彼众生欢乐喜笑。聚落主!当其彼人欢喜喜笑者,岂不增长贪、恚、痴缚耶?”在佛陀看来,这些聚落众生自古以来就是为贪嗔痴三结所缚,从来就无从获得开心自由的幸福生活。这些为痛苦所困的烦忧众生,在种种歌舞伎乐嬉戏面前,除了博取哗然大笑之外,还能够得到什么呢?这种由歌舞伎乐带来的所谓的快乐,是极其短暂的,只能说一种精神上的麻醉止痛药而已。当这些药效过去之后,聚落众生们所遭受的将是更加痛苦的生活。这些聚落众生的本意是想通过歌舞戏笑来驱离苦患——事实上他们也的确得到了些许的“快乐”;可是待这些“快乐”过后,却生起了更多的不快乐,这便是佛陀所说的“增长贪恚痴”。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佛陀的高明:上个世纪的相声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快乐,后来小品取代了相声,可现今小品也开始不那么红火了。主流评论说人们的审美情趣得到了空间的提高,这是时代的进步。而在我看来,这却恰恰是时代的倒退。无论是动听的歌声、绚丽的舞姿,还是引人喷饭的相声小品,它们在博得人们开心愉悦的同时,还能给人们带来什么?精神道德的教化吗——可是事实上我们的道德水准却出现了严重的滑坡(甚至是道德沦丧)。在金钱与利益面前,道德是那样的弱不禁风,好似营养不良的春苗似的经不起哪怕是和风细雨般的抚摸。坦率的说,以歌舞、小品、相声、影视剧为代表的“伎乐”,不仅没有唤醒我们本性的善意,相反地使原来脆弱的善根被一扫而光,成了荒山野岭,满目凄凉。在佛陀看来,这些歌舞伎乐,“譬如有人以绳反缚,有人长夜以恶心欲令此人非文饶益,不安不乐,数数以水浇所缚绳,此人被缚岂不转增急耶?”也就是说,这些伎乐歌舞看似是创伤的抚慰剂,实际上却是地道的精神鸦片,它们只会增加我们对物欲的贪求与勒索——这就是“欲壑难填”的真实写照。如果说这些人促诱人们增益三毒的从事歌舞伎乐的人死后竟可以上生于欢喜天,那么对于淡化物欲、息心修道的梵志沙门们来说,他们死后将投生于何处?因此这是个十分荒唐的谬论。
最后佛陀给出定论:“若言古昔伎儿能令大众欢乐喜笑,以是业缘,生欢喜天者,是则邪见!若邪见者,应生二趣,若地狱趣、若畜生趣。”(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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