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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西彭措堪布:入中论自释讲记 第四十五课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4日
来源:   作者:益西彭措堪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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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西彭措堪布:入中论自释讲记 第四十五课

 

  云何知此是破离蕴之我?

  对方问:怎么知道佛说“诸蕴是我”,是为了破除离蕴的我呢?

  以余经中破色等是我故。如何破除?

  中观师回答:因为佛在其他经中明确破除了色等诸蕴是“我”的缘故。怎么破除的呢?

  颂曰:

  由余经说色非我 受想诸行皆非我

  说识亦非是我故 略标非许蕴为我

  因为佛在其他经中明确讲到,色蕴不是“我”,受蕴不是“我”,想蕴不是“我”,行蕴不是“我”,以及宣说识蕴也不是“我”的缘故,所以前经略标“唯见此五取蕴”并不是承许“诸蕴是我”。

  我们知道,佛绝对不会有自语相违的过失,也就是不可能既说“诸蕴是我”,又承许“诸蕴不是我”。因此,前面对方引用的“一切唯见此五取蕴”,就应当理解为遮破外道所许的“离蕴之我”,而不是理解为佛承许“诸蕴是我”。否则佛的语言就成了自语相违。

  故彼经说“唯见此五取蕴”,唯破离蕴之我。

  所以那部经中所说“唯见此五取蕴”,唯一是破除离蕴的“我”。

  经中破除色等为我,当知彼经亦破萨迦耶见所缘,假立能取诸蕴之我,以彼是依真实义说故。

  佛经当中破除色蕴、受蕴等是“我”,要知道那些经也是在破除萨迦耶见的所缘——假立的能取诸蕴的我,因为讲到“色等非我”的经典是依于真实义而宣说的缘故。

  也就是说,在实相中,不仅色等诸蕴不是“我”,包括萨迦耶见的所缘境——“我”也根本没有。

  若不见有能取者,则彼所取亦定非有。故离缘色等之贪著,极应正理。由余经中如是说故,则前经略标非许诸蕴为我也。

  (这里的“我”是能取,蕴是所取。)

  如果见到没有能取的“我”,那么“我”所取的诸蕴也必定没有。因此,见到“无我”,就能远离缘色等的贪著极为合理。由于佛在其他经典当中这样宣说的缘故,前面经中略标“唯见此五取蕴”并不是承许诸蕴是我。

  以下进一步破斥:

  复次,即使彼经是表诠义,然亦非说诸蕴是我,何以故?

  另外,假使那部经中说的“唯见此五取蕴”,是以表诠的方式而说到“诸蕴是我”,但也绝不是指单独的蕴体是“我”。为什么呢?

  颂曰:

  经说诸蕴是我时 是诸蕴聚非蕴体

  经中说到“五蕴是我”的时候,只是说五蕴的积聚是我,不是指一个一个的蕴体是我。

  如说众树为林时,是说树聚为林,非说树体,以非一一树皆是林故。

  首先以譬喻说明。就像我们在讲很多的树是森林的时候,是指很多棵树积聚在一起,对此称为“森林”,不是指一棵一棵的树是森林。因为任何一棵个体的树都不是森林。

  意思就是,任何一个总体的名称,所表诠的都是众多支分的积聚。这其中任何单独的部分,都不能安立总体的名称。比如,对于十亿人民的聚合,称为“国家”。而不是对于其中的某个人,或者某个县、市当中的部分民众称为国家。

  现在把有情的整个身心诸法的积聚称为“我”,也是指这个总体。因此,这里面的任何一个部分都不是“我”。比如一只眼睛、一个鼻子、一个耳朵、几根头发,或者现在的一种感受、一些想法等等,都不能称为“我”。所以,“我”是指身心所有内容的总称。

  以上破除了蕴当中的某一个支分是“我”。下面破除蕴的总聚是“我”。

  如是唯说蕴聚是我,聚亦都无所有。

  像这样,如果认为经典当中唯一是说,蕴的总聚是“我”,那么由于“蕴的总聚”也完全得不到,而你们安立的“我”是实法,因此“蕴聚”也不是“我”。

  所谓“蕴的总聚”,只是一个假立的名称,除了蕴聚中的各个支分,根本找不到独自成立的“蕴聚”。比方说,50个人组成一个班级。如果认为这个“班级”实有,那么它跟个体的成员只有两种关系:或者是一体,或者是他体。但是“班级”和成员是一体不成立,因为个体的每个成员都不是班。同样,“班级”和成员是他体也不成立,因为在这50个人之外根本找不到一个实有的“班级”。既然除了这50个人,根本没有单独成立的一个“班”,就说明这些人的总聚并非实有。

  以下结合经教继续破除“蕴聚是我”:

  颂曰:

  非依非调非证者 由彼无故亦非聚

  佛经当中说,“我”是依怙者,是可调伏者,是证知者等等。假使像你宗所说,蕴聚是“我”,那么由于蕴聚只是假立的法,完全不成立实有,就应当说“我”不是依怙者,不是可调伏者,不是证知者。

  意思就是,因为“蕴聚”不是实有的法,所以根本不可能成为依怙者、也不是所调伏的对象,并且不能成为证知者。而佛经当中明确讲到“我”是依怙、调伏、证知者,因此蕴聚绝对不是“我”。

  这里应成派以汇集他宗相违之处而做破斥。对方正量部既承许“我”是实法;又认为“我”是蕴聚。把它们汇集在一起,由于蕴聚是假法,“我”又是蕴聚,就成了“我”不是依怙者,不是可调伏者,也不是证知者。但是这明显与对方所承许的佛语相违。

  如薄伽梵说:“我自为依怙,亦自为怨家,若作善作恶,我自为证者。”此说是依是证。又云“由善调伏我,智者得升天。”此说可调伏。聚无实物,说是依怙、证者、调伏,不应道理。故聚亦非我。

  就像世尊所说:“‘我’做自己的依怙,并且也是自己的怨家,无论行善还是作恶,‘我’唯一是自己的证明者。”这一句说到“我”是依怙,是证知者。世尊又说:“由于很好地调伏‘我’,智者就能得到升天的果。”这也说明“我”是可调伏者。但是你们认为“我”是蕴的总聚,而蕴的总聚没有实有的事物,只是一个假名,连微尘许也得不到。你们却说“蕴聚”是依怙、证者、可调伏者,显然不合道理。所以蕴的总聚也决定不是实有的“我”。

  下面对方补救:

  若谓离能聚法无别聚故,当知彼果即能聚之果。故作依怙,可调伏,作证者,皆应道理。此亦不然,过已说故。

  (能聚指支分,聚指总体。)

  如果对方说:离开支分没有单独的总体的缘故,应当知道所谓“能作依怙”、“能作可调伏者”、“能作证知者”等的果,就是指支分的果。因此“我”作为依怙者、可调伏,以及证知者,都应当合理,能够成立。

  以上中观师破除了离开蕴的支分,没有独自成立的蕴聚,所以蕴聚不是实法。因此无法作为依怙、调伏和证知者。对此对方改变观点说,因为离开个体的支分,没有单独的蕴聚,所以我们所说的“我”,就是指五蕴的个体,也就是那些真实存在的色法、感受等等。这些真实成立的法可以作为依怙者、可调伏者,以及证知者。这样对方又从原来认定“我”是蕴聚,变成了“我”指蕴的支分。

  此亦不然,过已说故。

  中观师破斥:这也不对。前面已经说过这样承许的过失。

  也就是你们所说的“我”一会儿表示蕴聚,一会儿又指代支分诸蕴,这样对于同一个法随意转变定义是不合理的。

  下面对于对方承许的“蕴聚是我”,中观师继续出过:

  复有过失。颂曰:

  尔时支聚应名车 以车与我相等故

  不仅如此,还有其他过失:如果“蕴聚是我”,或者说支分就是总体,那么车的支分堆积一处,也应当成为车。因为车和“我”的情况相同的缘故。

  经[1] 云:“汝堕恶见趣,于空行聚中,妄执有有情,智者达非有。如即揽支聚,假想立为车,世俗立有情,应知揽诸蕴。”

  就像经论当中所说:“你已经堕在恶见道里了,在空无自性的积聚中,妄执有真实成立的有情,但是智者们了达这里根本没有有情。就像缘着众多支分的积聚,以分别心假想安立这是一辆车。同样,在世俗中安立‘有情’,应当了知也只是缘着由众多支分积聚的身心五蕴假立的名称而已。”

  这里讲到在色受想行识这五类法的积聚中,没有实有的有情。对此,愚者缘着众多支分的集聚,生起这是真实有情的错觉。而智者了解所谓的总体,只是依于各个支分的积聚而假立。当他见到只是一个个支分,根本得不到一个实有的总体,这时候就会彻底了解到,在五蕴的积聚里面根本没有实有的有情。

  为什么呢?首先以譬喻说明。人们缘着一些支分的积聚,安立“车”的名称。实际上在这些零零散散、各不相同的支分里,根本得不到实有的“车”。因为所谓“总体”只是对这些支分安立的名称,而“总体”本身,在每个支分上都得不到,因此,所有的支分组合起来,也得不到总体。

  “有情”的名称也一样。比如对某个身心五蕴的总体,立名为“张三”。实际上在任何支分上都得不到总体的“张三”,或者“有情”。既然在每个支分上都没有,这些支分聚合起来也同样没有总体的“有情”。因此,所谓的“张三”,或者“有情”,只是对于面前的一种身心各项内容汇集一处的现相假立的名称。除此之外,根本得不到真实成立的“有情”。

  由前道理。颂曰:

  由于上面的道理,偈颂中说:

  经说依止诸蕴立 故唯蕴聚非是我

  前面引用的经论当中明确说到:依止诸蕴而假立总体“有情”的名称。因此,蕴聚不是“我”。

  意思就是,“有情”或者“我”,只是依于“蕴”而立的名称,并不是“蕴”自身成为“有情”,或者说“有情”就是诸蕴。

  下面具体解释:

  凡依他法而立者,即非唯所依之支聚,依他立故。

  凡是依于他法而安立,就不是所依的支分积聚。依于他法而立的缘故。

  意思是说,所依是支分的积聚,能依是安立的总名称。也就是依于支分积聚而安立总体的名称。因此“名称”是依于支分积聚而安立的缘故,所以不能说“名称”就是支分积聚。虽然这二者有关系,但并不是完全相同。

  打比方说,一个人在天黑的时候,见到远方有呈现出人的形状的石堆,就误以为那是一个鬼。这里所依是石堆,能依是鬼,也就是依于石堆而生起鬼想。其实,这唯一是自己的分别心缘着石堆起了鬼想,在石堆上根本没有鬼。或者说“鬼”只是依于石堆而安立的法,所以鬼不是石堆。同样,“我”或者“有情”,只是依于蕴聚而安立的法,所以“我”不是蕴聚。

  下面以譬喻说明:

  如大种所造。如以大种为因,安立青等大种所造色及眼等根。然彼二法非唯大种积聚。如是以蕴为因安立为我,亦不可说唯是蕴聚。

  就好比说“大种所造”。如同以大种为因,安立青色等的大种所造色,以及眼耳等的根。但是这两个法(青等色法及眼等诸根)不等于是大种的积聚。(也就是说,依于大种积聚而立的法,不等于就是大种积聚。)同样,依于蕴聚安立为“我”,也不能说“我”唯一是蕴聚。

  对方对此譬喻辩驳:

  若谓瓶等不决定者。

  如果对方说:瓶子等的大种所造法不决定不是大种积聚。

  就像依于几十个人安立为一个班级,“班级”不等于这几十个人的积聚。但是瓶子等法不是这样。因为若干的微尘积聚在一起,已经成了浑然一体的瓶子。所以瓶子应当就是这些支分的积聚。

  此亦不然,说瓶唯是色等积聚亦不成故。观察道理与前同故。

  中观师回答:并非如此。你们说“瓶子等法就是色等大种积聚”也不成立的缘故。观察的道理和前面相同。

  你们认为瓶子等法是色等大种凝聚在一起的一个整体,永远不会分散。其实这只是你们的一种错觉。因为详细观察就会发现,这也只是一个个的微尘,根本不是不可分割、独一的瓶子。由于我们所说的“瓶子”,是独一的法,而瓶子上的微尘无量无数,因此,微尘积聚本身并不是一体的瓶子。所谓“瓶子”,只是对这一堆微尘的积聚,在名言中假立一个总体的名称。依于微尘积聚而安立的缘故,同样不是微尘积聚本身。

  总之,这个世界上大大小小的一切事物,都只是依于支分积聚而作的总体的假立。我们平时无论是起心动念,还是说话做事,都是缘着这个总体的“一”。像是一辆车、一幢楼、一个人、一朵花、一台电脑、一碗饭等等。而且,“支分积聚”是很多的法,而这些“一”,只是第六意识依于支分积聚而安立的总体的概念。因此,这些“一”并非实法,也不是支分积聚本身。

  以上破斥了“蕴聚是我”,下面对方以“蕴聚的形状是我”而做补救:

  若谓唯轮等堆聚犹非是车,要轮等具足特殊形状乃得车名。如是色等之形状乃是自我。

  如果对方说:就好比说,仅仅是轮子、引挚、车椅、油箱等的支分,杂乱无章地堆在一起,也不能称之为“车”。只有轮子等的支分,组合成特定的形状,才能得到“车”的名称。(“具足特殊形状”是指,轮子等的支分各住其位,井然有序地组成特定“车”的形状,这样才是车。)同样,只有身体中的眼、耳、鼻、舌、手、足、内脏等色法,构成一个特定的“人”的形状,这样的法才是“自我”。

  中观师对此破斥:

  此亦不然。颂曰:

  若谓是形色乃有 汝应唯说色是我

  心等诸聚应非我 彼等非有形状故

  彼非有色故。

  中观师说:这也不对。如果你们认为,组合成一种特定的形状就是“我”。那么,由于只有色蕴才有形状,你就应当唯一承许色蕴是我。其余心王、心所等诸蕴应当不是“我”。因为这些是心法,不具有色法体性的形状等的缘故。

  意思就是,你们的观点自相矛盾。因为,只有色法才具有形状和颜色,才能由各个不同的支分组合成一个特定的总体形状。而心、心所等是内在的心法,它们没有形状、颜色。因此,再多的受想行识也绝对不会呈现出三角形、圆形等总体的形状。按照你们所说,“我”不是杂乱无章的支分的积聚,而是积聚成特有的形状。这样一来,只能说色蕴是“我”,其他四种蕴——受想行识都不是“我”。但是你们前面说,五蕴的总聚是“我”。这样把两种观点合集在一起,明显有自语相违的过失。

  以下中观师继续放过失:

  复有过失。颂曰:

  取者取一不应理 业与作者亦应一

  “取者”的“我”和“所取”的“蕴聚”成为同一个法不合道理,否则业和造业的作者也应当成为“一体”。

  由能取故,名为取者,即是作者。由被取故,名为所取,即是作业。取者谓我,取谓五蕴。若色等聚即是我者,作者与业,亦应成一。此非汝许,以大种与所造色,瓶与陶师,皆应一故。

  由于能取的缘故,名为“取者”,也就是“作者”。由于被取的缘故,叫做“所取”,也就是所作的“业”。其中“取者”就是“我”,“所取”的法就是五蕴。如果色等蕴聚就是“我”,那么“作者”和所作的“业”,也应当成为同一个法。但是你们并不承许这一点。否则大种和大种所造的色法,以及瓶子和造瓶子的陶师等,都应当成为同一个法了。

  这里中观师以汇集相违应成因破斥对方。对方一方面承许“我”能取五蕴,所以“我”是能取或者作者,“五蕴”是所取或者所作的业。另一方面认为蕴聚是“我”。把这两种观点汇集在一起,就成了:能取和所取成为同一法,作者和业也成为无别的一体。这样就应当承许,裁缝和他制作的衣服是一体,或者厨师和他所做的饭菜是一体,或者陶师和他所做的陶器成为一体。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我们明明见到作者和所作的业是两种不同的法。

  要知道,对方只要承许“我”是实法,就绝对无法避开这种矛盾。因为实法只能固定地持有一种体性,不可能兼具两种不同的性质。如果“我”持有因位作者的体性,就绝对不可能成为所作的业。否则就有作者和所作的业成为一体的过失。如果承许“我”是假立,那么对于因位造作时的五蕴,假立为作者的“我”,对于果位显现业报的五蕴,假立为受者的“我”,这样就不会有过失。

  论云:“若薪即是火,作者业则一。”又云:“以薪与火理,说我与所取,及说瓶衣等,一切皆如是。”如不许火薪为一,亦不应计我与所取为一也。

  如同《中论》所说:“如果薪柴就是火,那么作者和所作的业就成了一体。”论中又说:“通过薪柴和火的道理,同样可以说,能取的‘我’和所取的五蕴,以及陶师和瓶子,裁缝和衣服等,这一切法都是如此。”就像不承许火和薪柴是一体,同样也不应当计执能取的“我”和所取的五蕴是一体。

  就好比以木柴为因燃起了火。其中木柴是作者,火是木柴所作的业,或者说是木柴造成的果相。我们知道,在现相上,木柴不是火,因为因和果绝对不是同一个法。同样,能作和所作也绝对不是一体。但是你们却说,“我”是独一的,并且就是蕴聚。那么“我”既是作者,又成为所作的业,这样就有作者和所作业成为一体的过失。

  思考题:

  1、为什么佛经说的“唯见此五取蕴”,是破离蕴之我?

  2、如何理解“五蕴的积聚是我”?请以譬喻说明。

  3、如何理解“五蕴的积聚不是我”?请以教理分析。

  4、解释对方所补救的“五蕴的个体是我”,并指出其不合理之处。

  5、“经说依止诸蕴立,故唯蕴聚非是我。”

  (1)为什么五蕴的积聚里没有实有的有情?请结合车的譬喻阐述。

  (2)为什么“凡依他法而立者,即非唯所依之支聚”?

  (3)“大种所造”的譬喻说明了什么?对方为什么认为“瓶等不决定”?对此应如何破斥?

  6、解释“蕴聚的形状是我”,并对此做破析。

  7、“取者取一不应理,业与作者亦应一。”

  (1)“取者”、“取”分别指什么?请具体解释。

  (2)中观师怎么给对方出“业与作者亦应一”的过失?

  (3)为什么“不许火薪为一”,就“不应计我与所取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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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此二偈颂出自《阿毗达摩俱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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