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砌十七大精神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学习贯砌十七大精神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作者 黄心怡
举国关注、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07年10月15日-21日在北京胜利召开。这次大会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是一次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奋进的大会。胡锦涛总书记代表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在开幕大会上作了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高屋建瓴地回答了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中国发展进步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全面回顾了改革开放29年来的伟大历程,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阐述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完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全面部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建设、 “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外交工作等方面的主要任务,确定了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概括、新举措,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战略性、指导性,是我们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体现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意愿的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当前,全国上下按照中央要求,正在掀起学习十七大精神的热潮,我省宗教界特别是佛教界也要按照中央、省委和省民族宗教委的要求和部署,认真组织、深入学习领会十七大精神,特别是学习领会十七大关于宗教工作的精神。通过学习和领会,更好地推动我省宗教工作开创新局面,再创新业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十七大精神思想深邃,论述精辟,概括精确,内容丰富。我省佛教界学习十七大精神,应从以下几个重点来领会和把握:
(一)十七大的主题
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这个主题贯穿于整个十七大的报告中。我们学习领会主题,首先要理解把握几个关键点:
l、一面伟大旗帜。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十七大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郑重地鲜明地完整地提出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并将其载入党章,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坚定地回答了“举什么旗,走什么路”这一事关全局的根本问题,深刻阐明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旗帜鲜明地表达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决心和信心。
2、一条发展道路。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十七大报告指出,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
3、一个理论体系。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它是包括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是对中国共产党29年来改革开放理论创新成果的总结和升华,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新境界,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
十七大报告指出,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十七大报告还特别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这就表明,未来在继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产生的思想理论成果,都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部分。
(二)对改革开放的全面回顾和深刻总结
十七大报告鲜明指出,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十七大报告对改革开放的目的及发展进程作了全面回顾和阐述,指出,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是改革开放的奠基人: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是改革开放的开创者: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是改革开放的推进者;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是改革开放的发展者。十七大报告指出,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最显著的成就是快速发展,最突出的标志是与时俱进,并深刻总结了改革开放的宝贵经验(十个结合),即我们党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结合起来,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改革开放结合起来,把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结合起来,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把推动经济基础变革同推动上层建筑改革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同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结合起来,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把坚持独立自主同参与经济全球化结合起来,把促进改革发展同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结合起来。
十七大报告特别指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改革开放作为一场新的伟大革命,不可能一帆风/顷,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最根本的是改革开放符合党心民心、顺应时代潮流,方向和道路是完全正确的,成效和功绩不容否定,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三)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
十七大报告用重要篇幅,全面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产生背景、精神实质,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十七大报告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了新要求。第一,要求我们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第二,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三,要求我们继续深化改革开放:第四,要求我们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十七大标志着中国进入了科学发展的新时代。
(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和总体部署
十七大报告指出,我们已经朝着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迈出了坚实步伐,今后要继续努力奋斗,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此,十七大报告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月标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二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四是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五是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十七大报告特别指出,今后五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们要坚定信心,埋头苦干,为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打下更加牢固的基础。
十七大报告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作了总体部署。
l、经济建设上,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国土开发格局: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2、政治建设上,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是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二是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三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四是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五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六是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3、文化建设上,要坚持社会主义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二是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三是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四是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
4、社会建设上,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一是优先发展教育,建立人力资源强国:二是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三是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四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五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六是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通过这些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老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5、党的建设上,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一是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坚强思想建设;二是以造就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为重点加强组织建设:三是以保持当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四是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五是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通过这些建设,使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十七大还对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对外工作等方面作了重要部署。
(五)关于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指导思想
十七大报告指出,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在总纲第十九自然段增写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的内容。
(六)我省佛教界要响应号召,兴起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热潮。一是通读、精读原文,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特别是要学习领会关于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指导思想: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务求学习取得实效:三是要把学习十七大精神与佛教的实际结合起来,推动佛教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三、关于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有关具体问题
(一)关于报批事项
l、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报批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处所”标准不同,我省确定“寺观教堂”的标准是: (1)必须有独立的建筑区域,建有符合相关宗教规制的建筑物: (2)使用功能明确为宗教活动场所,符合国土、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国土、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3)有适当的、符合相关宗教团体规定的管理组织: (4)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或相关宗教团体拥有改场所建筑物的产权或长期使用权; (5)有固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不同时具备以上5条标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划归为“其他固定处所”。
(1)寺观教堂的报批
由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按《条例》及配套办法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当地政府同意意见;经县级和设区的市级民族宗教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族宗教委批准。; (2)其他固定处所的报批;由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按《条例》及有关配套办法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当地政府同意意见;经县级民族宗教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民族宗教局批准。
2、举行有关宗教活动的报批
(1)关于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跨省、自抬区、直辖市的大型宗教活动。必须按《条例》规定,提前30天向省民族宗教委提出申请,省民族宗教委收到申请后在15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2)组织未成年人及在校大学生到寺庙禅修或短期出家问题。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寺庙,都不得组织末成年人及在校大学生到寺庙禅修或短期出家。
(3)有关放生活动。寺庙或佛教信徒组织较大规模的、有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并举行宗教仪式的放生活动,必须事先报当地宗教部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放生活动。
3、寺院基建项目的报批
寺庙内进行修建、增建房屋、构筑物等建筑物,应报所在地宗教部门和有关部门,并经批准后才能修建或增建。
4、建造大型露天佛像的报批
《条例》己规定,宗教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佛像的审批权在国家宗教局,其他部门无权审批。至于寺庙内能否修建大型露天佛像,《条例》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根据1996年中办发38号文件精神,修建大型露天佛像,不管是在场所内还是场所外,都必须报国家宗教局审批。这项审批许可,已由2004年发布的国务院412号令予以确认保留。
5、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公开出版物的报批
(1)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是宗教内部资料行出版物,必须是经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有同级出版部门核发的准印证:二是宗教团体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要先报省一级政府宗教部门批准,经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同级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三是只有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教堂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而其他固定处所则无此权利;四是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只限定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内流通。
(2)编印公开出版物。按照《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规定,实行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制度。考虑到宗教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所以把宗教列入了重大选题,要求备案。即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应当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出版。新闻出版总署在审核公开出版的宗教出版物时,可转请国家宗教局协助审核。
此外,内地企业承印境外宗教书刊、音像制品等,必须按规定签订有关协议,并经市、县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省民族宗教委审批。印制后必须全部销往境外,不得在内地销售。
6、在场所内拍电视、电影或专题片、举办陈列展览等有关活动的报批
有关单位必须事先经所在地宗教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如拍摄的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文物古迹,还应当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二)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并落实管理制度和加强教职人员教育的问题
l、建立并落实管理制度。《条例》要求建立7项管理制度,省民族宗教委于2005年下半年发文要求各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和完善七项管理制度。
2、加强教职人员的教育。一是爱国爱教的教育:二是公民意识的教育:三是道德修养的教育:四是文化素质的教育。
(三)关于财务的报审及监督管理事项
《条例》第36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要定期向所在地宗教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以及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所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为月报或季报或半年报,这—点一定要坚决执行好。《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并不是要千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而是要通过对财务会计状况的监督检查,使宗教工作部门可以掌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是否按其宗旨在开展活动,是否在经济上达到收支平衡,是否具有维持正常运转的必要经费,是否能够满足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另外,通过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形式来保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非盈利性,防止变相牟利,监督它的收益必须用于本团体、本场所及其举办的公益事业。
(四)关于教职人员户口迁移问题
按照我省条例规定,教职人员因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的,必须由所在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申请,并经县、市政府宗教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族宗教委审批,省审批后,到公安及有关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五)关于涉外宗教活动的有关事项
l、接受境外捐赠。1993年,省宗教局转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宗发[1993]155号)中规定:(1)我省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须按管理所属,逐级报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一次接受捐款50万元以下的,由县(含县级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一次接受捐款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一次接受捐款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省政府授权省宗教事务局审批;一次捐款200万元以上的,经省宗教事务局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 (2)我省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物资(包括佛像和宗教用品),应先报省宗教事务局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赠送批量的宗教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应事先报省宗教事务局批准。
2、邀请境外宗教人士到我省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粤民宗发[2007]80号文规定:(1)宗教团体、寺观教堂邀请境外宗教人士前来讲经讲道,应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省宗教团体,省宗教团体报省民族宗教委。省民族宗教委在批复省宗教团体的同时,抄送有关市民族宗教局: (2)申请邀请境外宗教人士前来讲经讲道应报送下列材料:一是省宗教团体及有关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的申请书,有关市、县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二是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材料:三是讲经讲道计划、题目和主要内容。 (3)在省民族宗教委和省宗教团体同意之前,我省任何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向境外宗教人士发出前来讲经讲道的邀请。
3、境外组织、媒体或人士有组织到我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参访及了解有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4、关于宗教人士出访问题…宗教团体、场所或个人收到邀请函后提出出访申请,逐级报所在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市、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宗教局审批。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出访手续。报审需准备材料:对方邀请函;邀请方背景材料;宗教团体、场所或个人的出访申请:出访人员基本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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