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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从适应到和谐的两点思考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毛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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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从适应到和谐的两点思考
  毛国庆
  自社会主义社会诞生以来,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就成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从理论探索到实践运作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前后,列宁在其{社会主义和宗教》 《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等著作中,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探讨,初步确立了无产阶级政党在社会主义社会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提出了科学社会主义解决宗教问题的方针和政策,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继承与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中国共产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进而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实践中,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特别是在如何对待和处理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创造性地提出了“极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论断,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新世纪新阶段又进一步深化了 ”极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念,明确提出了 “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的新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在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时期对待和处理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互关系的重大发展和新的突破。
  一、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论断的形成到“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新的思想的提出,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精神
  1.“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重要论断的形成经历了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不断探索和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
  我们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都非常重视。
  新中国成立不久,周恩来就向宗教界提出了“各宗教之间和各教派之间就应该加强团结,联合起来,研究怎样服务于中国人民,使宗教活动有益于新民主主义社会。”周恩来还指出,“我们主张,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信教的、不信教的可以共存。我们要团结和照顾到各种社会力量,使大家各得其所,同心协力建设新中国。只有这样,才能社会安定,稳步前进。”特别是毛泽东创造性地提出了党同爱国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的重要思想。所有这一切都充分体现了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上,已经明确主张要求宗教界同全国人民一道,同心协力建设新中国。宗教是可以同新民主主义社会及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相协调、相适应的。
  改革开放后,在邓小平主持和关心下,中央书记处专门研究了宗教问题,形成了中发[1982]19号文件,文件强调指出, “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却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这些重要论述,为我们党对待和处理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论断的提出,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从党的历史文献资料来看,最早提出要研究宗教同社会主义”相协调”这一问题的是党内理论家胡乔木,1982年10月,他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六五”规划座谈会上就指出,要研究宗教现象在中国产生、存在、发展的根据是什么?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里,宗教怎样才能同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起到它应起的作用?1984年8月5日,杨静仁在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会成立30周年的讲话中,首次提出了“使基督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应有的作用。”1986年1月16日,习仲勋在接见全国宗教局(处)长会议代表的讲话中指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保持自己的宗教信仰,积极为四化建设、祖国统一、世界和平服务,这是完全可以协调一致的。把两者对立起来是不对的。”这就明确提出了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是完全可以协调一致的。
  作为以中央文件的名义正式提出”相适应”的问题是1990年了月14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中讲到的,“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把爱教与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在第18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命题。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为我们党对待和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正式形成。由此可以看出,这一基本原则从探索、孕育到雏形和正式形成,经历了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不懈努力和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
  2.“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新思想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重大发展
  在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中,胡锦涛指出:“处理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由此可以明确看出,胡锦涛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在充分说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工作的基础上,进而提出了“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的新的更高的要求,这是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重要论断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重大发展。问题很清楚,“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其重点在于党和政府对宗教的积极引导,通过引导发挥和调动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达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则进一步体现了双方的互动和相辅相成,一方面,党和政府要对宗教积极加以引导,另一方面,宗教本身也要发挥其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使双方的积极性紧密配合,共同去为“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这个目标而奋斗I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之所以提出“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这一新的理念,这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对和谐社会建设战略任务的提出和对宗教问题深刻全面认识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首先,它取决于我们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宗教问题提出的根本要求。从党的十六大提出使“社会更加和谐”的要求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工作的部署,从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到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在中共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都有明确的论述,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把和谐社会建设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成为“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胡锦涛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特别是他在中共中央党校“6,25讲话”中,作为“四个坚定不移”之一,着重强调了 ‘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需要,必须坚定不移地加以落实。”由此可见,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需要的社会和谐,必然要求在宗教问题上要“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和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其次,它取决于我们党对宗教问题的新的深入认识和全面把握。胡锦涛在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把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关系列为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五个重大关系之一,并把保持和促进这五个方面重大关系和谐的地位和作用,提升到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事关党和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这在我们党的文献中是从来没有的。他明确指出,“必须以科学的历史的观点看待宗教,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深刻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心理根源,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情况,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明确提出对宗教的“四个全面认识”,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当代宗教,特别是对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宗教问题在理论创新和实践认识方面的一个新的发展,从而使我们党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在对待和处理上进一步深化了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涵,达到了在相适应的过程中“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的新高度和新跨越。
  二、全面认识和正确对待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从适应到和谐的深入发展,抓住新形势下做好宗教工作的关键所在,全面把握宗教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基本点,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进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作出新的贡献
  1.全面把握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深刻认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从适应到和谐的深入发展
  全面把握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是深刻认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相和谐的重要理论根据之一。正是由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社会作用有积极的一面,宗教就具有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相和谐的内在根据。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相和谐,这既是宗教自身存在和发展的首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对宗教提出的必然要求;正是由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社会作用还有消极的一面,党和政府才明确提出要通过“积极引导”和“努力实现”,使宗教在充分发挥其积极因素的过程中不断抑制其消极因素,达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相和谐。
  在开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从适应到和谐的新境界,进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过程中,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既是一个需要进一步不断探索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运作必须解决好的现实需求。这就是说,实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从适应到和谐是一个不断发挥宗教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断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积极作用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克服宗教某些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不相和谐的消极作用的过程,通过不懈的努力,从而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达到深层次的适应与和谐。
  2.抓住新形势下做好宗教工作的关键所在,全面把握宗教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基本点,不断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和“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进而为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进而“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是一个不断发展和不断深化的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坚持不懈地不断开拓进取,这其中首要的问题是要深刻把握做好宗教工作的关键所在,努力做到像胡锦涛所指出的那样,”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关键是要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同时还要全面把握宗教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千口谐社会服务的基本点,努力做到像贾庆林对2007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所作的重要批示那样:“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宗教工作,以提高依法管理事务的能力推动宗教工作,以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检验宗教工作,以不断加强‘三支队伍’建设的成效提升宗教工作,切实改变有的地方存在的疏于管理的状况,努力开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新局面。”不断克服在宗教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过程中某些认识上的偏颇和行动上的失误,正确认识和深刻把握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的理论观点,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为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进而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不断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从适应到和谐这一系统工程的深入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作者为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教授,中国宗教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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