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宗教关系的若干特点
刍议我国宗教关系的若干特点
作者:胡绍皆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五大关系概念的提出以及保持和促进五大关系和谐的总体要求,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精神,又在社会政治领域丰富和深化了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内涵,对于增强社会认同,尽可能凝聚各方面社会力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把宗教关系列为五大关系之一,强调宗教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体现了党对宗教问题认识的深化和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我们正确理解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夯实了理论基础,开辟了新的境界。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宗教问题,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在实践中提出和发展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关系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保持和促进了宗教关系的和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结我国社会现阶段宗教关系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明”,二是 “和”,三是“顺”,四是“稳”。
一是“明”。所谓“明”,就是基本观点明确,基本政策明晰,为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关系立下了鲜明的基准。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按照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则,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建立了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以邓之小之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比较系统地阐明了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指引宗教工作走上了正确轨道。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根据新的形势和新的实践,深刻阐述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明确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着眼于我们党执政兴国新的历史任务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要求,高度重视宗教问题,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宗教工作。针对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日益加剧的情况,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部署。颁布实施《宗教事务条例》,推动宗教事务管理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强调要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深刻历史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和心理根源,正确处理包括宗教关系在内的五大关系,从而提升了宗教工作的位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七大更加鲜明地提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是对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尤其是明确肯定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开辟了新途径、拓展了新领域。党的四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宗教问题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继承与创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品格,做到了基本观点明确,基本政策明晰,为我们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关系立下了鲜明的基准。
二是和。所谓“和”,体现在政教关系和谐、五大宗教和睦、宗教内部和融、宗教对外关系和畅四个方面。在政教关系方面,我们坚定地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了人民群众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明确提出信教与不信教群众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不应把它置于首要地位,造成人民的分裂;确立并坚持了对宗教界人士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巩固和扩大了党对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肯定信教群众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力量,赋予信教群众一种积极、清晰的政治定位;提倡发挥宗教以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宗教界服务社会、促进发展拓宽了渠道,使政教关系日趋和谐。在宗教之间的关系方面,我们实行五大宗教平等的政策,对五大宗教一视同仁;鼓励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彼此尊重,团结和睦,把智慧和力量共同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推动宗教界挖掘和弘扬和合共生的宝贵传统,倡导宗教间的对话与合作,宗教之间的关系日趋和睦。在宗教内部关系上,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和帮助宗教团体与宗教院校加强和改善办公办学条件,为加强宗教自身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宗教内部关系日益和融。在宗教对外关系上,发挥宗教对外友好交往的优势,在坚持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加强我国宗教界与世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加强内地宗教界与港澳台宗教界交流交往。近年来,我国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日趋和畅,对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以及和谐世界的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顺。所谓顺,就是有序。政府在依法治国的总方略下,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对宗教事务实施依法管理,坚持做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确保行政管理依法、有序;宗教在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进行调节和规范,自觉接受政府的依法管理,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的行为准则,爱国守法,团结进步,确保宗教活动合法、有序。两个方面的有序结合起来,构成了中国宗教关系生动顺畅的恢弘画卷,这是当代中国宗教关系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宗教方面的生动体现。近年来,党和政府为推动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进行了不懈努力:国务院于2004年12月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出台,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为依法实施宗教事务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关方面举办大规模的《条例》学习班、培训班和研修班,宗教工作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知识、水平和能力有了明显提高,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工作作风有了很大转变,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打下了良好的思想理论基础和组织基础。在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方面,通过《条例》的学习贯彻,一是增强了宗教界人士的法律意识,包括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二是结合条例出台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定,推动了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总的来看,以《条例》的贯彻实施为动力,各级党政对宗教关系的处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宗教关系的生动顺畅有了法制的保障。
四是稳。所谓稳,就是稳定。一是认识和处理宗教关系的基本观点、基本政策稳定,二是基本实现了宗教关系稳定。关于基本观点、基本政策的稳定性:除了文革前后这一特殊的历史阶段外,我们党在处理宗教关系问题上,始终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原理,始终坚持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化不断丰富和发展,但基本的观点、基本的政策是一以贯之,始终坚持的。关于宗教关系的稳定性:除了文革前后特殊的历史阶段外,由于我们始终坚持了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始终慎重稳妥地处理我国的宗教问题,我国宗教关系总体上维持了稳定和谐的状态。在“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的基础上,我国各宗教内部、宗教与宗教之间,宗教与社会之间,中国宗教与海外宗教之间,做到了平等相待,和睦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整体利益,和睦相处,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和当今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因为宗教关系处理失当而造成冲突和矛盾不断的局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来源:《中国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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