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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宗教与旅游业的关系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林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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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宗教与旅游业的关系
  林馨
  宗教在历史上曾起过积极的作用,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会发挥积极作用。一个国家的宗教文化既是其民族文化的构成部分,也是世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业是中介行业,只要合乎其操作程序并能产生积极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的,都可以为其所用。在一定条件下,宗教文化可转换为宗教文化旅游资源,成为发展宗教文化旅游基础。如何摆正宗教与旅游业的关系,使之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
  宗教与旅游结合古已有之。佛教自西汉末年传入我国以后,到魏晋时获得发展,寺院的数量增多,当时的著名画家大多为寺院绘制壁画,其精美的壁画,吸引了众多游人并为寺院捐款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唐代公主常到寺院游玩与观赏壁画。素来有”天下名山僧占多”之说,的确,白云缭绕、幽深僻静的山林不仅是佛教僧人,也是道教道士修持与从事宗教活动的理想场所。这些宗教活动场所在山岳的建立及其兴盛,直接导致了山林风景区的开发,从而形成了享有盛誉的宗教性质的风景名胜。而其他寺院道观环境的“园林化”,亦造就了寺观园林。“禅房花木深”就是对寺院优美环境的最好写照。优美的环境以及对神灵的崇拜,必然吸引游客前往。唐代著名诗人刘禹锡笔下咏玄都观诗有:”玄都观里桃千树”,”紫陌红尘拂面来,无人不到看花回”等诗句反映了玄都观景致之美以及当时许多游人前往观赏桃花的情景。显然宗教与旅游在古代就已结缘。外国古代也莫不如此。世界著名的宗教圣地,如沙特阿拉伯的麦加、梵蒂冈、以色列的伯利图以及耶路撒冷,无论历史上还是现今都是游人如织的地方。显而易见,宗教与旅游的结合古已有之,于今更为紧密。
  宗教与旅游业结合带来了经济效益,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增长。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国民经济对于我国来说尤为重要。作为第三产业的旅游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已超过了汽车业、钢铁业、电子业和农业而成为支柱产业。据美国旅游业人士研究表明:西方游客来中国的主要动机,首先是了解中国的文化艺术、游览古迹、经历和体验中国特色的生活方式,其次才是风景名胜,其中宗教文化则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的宗教门类众多,既有世界三大宗教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也有中国土生土长的道教。这些宗教留下大量的文物古迹。在国务院公布的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各种宗教名胜古迹就有150多处,占相当大的比重。而全国务省、市、自治区与宗教有关的名胜古迹多达3000多处。以福建省为例,到1996年为止,被列入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的有29处,其中宗教文物{含宗教场所)就有13处,占44.83%,占将近一半。因此宗教文物胜迹成了发展旅游业可资利用的资源。发展宗教旅游固然主要是旅游行业直接获得经济效益,但同时也促成了国民经济的增长,应该说其中也有宗教部门的贡献,从而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奠定坚实的基础。
  发展宗教文化旅游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宗教的寺庙宫观与宗教文物等。发展宗教文化旅游的前提是对宗教文化遗产(包括文物)进行恢复、修缮和保护。在改革开放初期,许多宗教的寺庙宫观,塑像壁画的恢复、修缮就与发展旅游业有一定的关系。1998年由(中国旅游报)举办的“首届中华石窟旅游研讨会”在山西大同市召开。通过此次研讨会,与会人员就中国的石窟文化资源保护等问题交流意见,达成共识,不仅促进了我国佛教石窟文化旅游的发展,也推动了对石窟的保护工作。而发展宗教文化旅游所带来的游客中也不乏捐款者,为宗教活动场所的保护和维修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开展宗教旅游,可以使民众在旅游中通过“感观游乐的方式”了解宗教文化与历史。因此景点的选择要与此相应:其一要能够反映我国某种宗教发展的历史,或某一省、某一区域宗教发展的历史,例如福建的道教文化旅游,应该通过对太姥山、霍童山、武夷山、莆田玄妙观三清殿、仙游九鲤湖、泉州清源山与老君岩像以及道教法事仪式等的游览与观赏,使旅游者了解福建道教文化。二要能够体现宗教文化,例如宗教壁画、摩崖石刻、宗教节日、仪式、教规、音乐和饮食等,通过旅游活动的发展逐渐地传播开来,为人们所熟知和接受。通过对宗教名胜古迹的游览,亲身感受宗教文化,更进一步了解宗教文化,使心灵得到净化。所以,宗教旅游应该”多了一些人生净化,多了一些思辩性的常识”,而不是简单地停留在低层次的烧香拜神,甚至求签问卦上。各宗教工作部门在遵守宪法前提下可以与旅游部门配合把宗教文化旅游引向正确的轨道,使之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宗教文化旅游的发展有助于宗教文化的传播、交流和研究,对于宗教文化的发展起着积极作用。宗教旅游的开展一定程度上也会促进对宗教文化学术研究的开展。福建省旅游局推出“空海之旅游”专线旅游,这项旅游的开展曾经对与此相关的佛教寺院的恢复与修缮,佛教遗址、佛教文化遗迹的保护起着积极的作用,而且也推动了对“空海大师”以及“空海与中日文化交流”的研究,至今已经出版了3部研究论文集,既促进学术研究,也促进中日文化交流,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而且随着海外各种宗教旅游团的到来,为中外宗教界人士提供了许多加强联系互相交流的机会,加深不同宗教信仰的民众对不同教种的了解,为宗教文化的传播和学术研究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对弘扬优良的宗教文化传统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宗教文化景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应注意兼顾宗教界与旅游业二者协调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曾经流行的“白天看庙,晚上睡觉”的说法,形象地指出了旅游产品的单一性,其旅游产品大多是”寺庙游”,游客每到一地就被安排参观寺庙,反而引不起游客浓厚兴趣。这一事实告诉我们,没有必要将所有的宗教活动场所都纳入旅游市场。然而遗憾是的,各地的旅游部门的旅游发展规划大多将宗教活动场所列入旅游景点。一方面,宗教旅游的发展,使得大批的“旅游大军”进入宗教活动场所,给宗教团体造成诸多不便,妨碍了宗教界人士的日常宗教活动与宗教生活;另一方面,使旅游产品开发落入俗套,不能引起游客的广泛兴趣,进而影响了开发新颖旅游产品的思路。因此,不能也不应将所有的宗教活动场所都开发成为旅游景点,应该是有所选择的。这种选择既要遵循”人无我有,人有我特”的旅游资源与产品开发原则,又要尊重宗教界宗教活动与宗教生活的规律。对于被各级政府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古迹,各地旅游部门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利用,应该采取限定开放时间与游览人数,对于既属于文物至今又仍是重要宗教活动场所,也应该实行前述做法。对于各种教派当代重要宗教修持场所,必须与宗教界人士协商后定期开展一些专题性宗教文化旅游。当然有些当代著名的宗教修持场所(包括佛道各派的祖庭)因其在海内外有很大的影响,每天拥有大量游客不易实行定期开放,可以特殊处理,但必须限定人数,将世俗的干扰减少到最低限度;对于不属于名胜古迹的一般性宗教活动场所则不应该将其列为旅游景点,只有这样才能处理好宗教界与旅游界的关系。对于宗教界来说,能够保有一定数量的清净之地,使正常的宗教活动免受不必要的干扰;对于旅游部门来说,也能长期利用宗教文化资源为发展旅游业服务,同时能够有效地提高宗教文化旅游的品位。
  发展宗教文化旅游,要使游客真正通过旅游而获得对宗教文化的了解,必须依靠旅游业人员特别是导游人员的讲解“点化”。然而目前旅游从业人员的宗教文化知识欠缺,对宗教景点的解说不能令人满意。宗教界人士具有丰富的宗教文化知识,应该得到尊重与发挥。可能的话,教内人士可以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其宗教文化素养。当然,旅游业也有自身特殊的操作规范,这也是参与培训教内人士需要了解的。厦门南普陀寺曾经有僧人义务为游客作导游讲解吸引了许多游客,赢得好评。同时这也是宗教界为自己在民众中树立形象的好机会。宗教界人士应该把这一工作看作让更多的人真正了解宗教,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好机缘。旅游行业在开展宗教文化旅游时应尊重宗教人士的情感,如有一年某旅游部门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在有中国第一寺之称的“白马寺”推出聆听”新年钟声”的旅游产品,但敲的竟是“日本钟点”,在中国国土上的中国寺院敲的是日本钟点,岂非咄咄怪事,这不仅伤害了佛教界人士的情感也极大地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
  发展宗教文化旅游应当注意把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文物等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不可否认旅游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如进入旅游景点的车辆排出的废气,游客烧香焚纸,产生大量烟尘,垃圾也随着游客量的增多而增多,环境污染的同时也增加了宗教文物保护的压力,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也会给宗教文物古迹造成一定的损害。这需要旅游界与宗教界双方的共同协商,在遵循国务院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前提下,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以促进宗教与旅游的协调发展。
  发展宗教文化旅游,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各宗教教规教义中的积极因素,促进宗教为我国的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作者为厦门大学历史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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