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刍议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刍议
曹建民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新时期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全面理解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对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推进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要高度重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这项工作必须加强,而绝不能削弱,更不能放弃管理。”对宗教事务依法进行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和必然趋势,是依法治国思想在宗教方面的具体体现。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拘束力,对宗教事务也不能例外。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就是要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实现国家对宗教事务管理的制度化、法律化,确保党的宗教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宗教和法律在调控人的行为方面有许多共同的价值理念。宗教是信教群众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信教群众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宗教常常是通过一套信条和仪式,使人们确立人生的一些基本价值和信念,这些价值和信念包含和反映了人的善德品质,如施善、仁爱、怜悯、诚实、公平、正义、平等、奉献等等。
所以,宗教是以仪式和信仰的方式,在人的心灵深处,通过控制人的良心来控制、调节人的行为,培养人的善德品质,行好事、做好人。法律是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并解决社会纠纷的行为规则和制度。它用于调节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法律追求公平、自由、平等、博爱、正义与秩序的观念和价值,这也是宗教提倡和追求的基本精神之一,它们在特定的社会中形成了一套以此为核心的公认的、基本的价值观念,与人类发展历史中形成的其他优秀文明共同维系着社会,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因此,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就有了共同的基础。
宗教和法律还有共同的利益基础。处理好宗教问题有赖于物质文明的发展,经济建设搞不上去,人的科学文化素质提不高,就宗教论宗教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法律维护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
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要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江泽民同志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有人认为信仰自由与管理是矛盾的。讲宗教信仰自由就不能讲管理; 讲管理就谈不上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对法与自由关系的误解。人们的信仰自由需要也一定会通过适当的外在形式和行为来表现。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马克思也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因此,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规范,实际是保障人们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两方面的内涵和有机统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仅保护人们信仰宗教的自由,同时也保护人们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不仅尊重中国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也尊重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这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但不矛盾,而且正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权利; 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事务。因此,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本身就蕴含着依法管理的内容。
把宗教信仰自由等同于宗教活动自由,就会导致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滥用,导致利用宗教进行的某些活动违背信仰的本质、越出法律的边界而蜕变成妨碍公民合法权利的力量。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国家的公民,不应该把宗教意识置于公民意识之上,更没有权利超越法律。宗教界人士在依法组织正常的教务活动时,要协助政府教育广大信教群众走爱国爱教之路。当涉及宗教的某些利益与国家的最高利益、民族的整体利益不协调的时候,必须服从国家法律,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实质是对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法律尊严、人民利益、社会正义的悖离和践踏,必须依法予以制止、取缔和打击。因此,过分强调宗教活动和宗教行为的自由而不要法律是错误的。
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
宗教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宗教工作是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包括广大信教群众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宗教工作目标的顺利进行,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大目标起推动作用。所以,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与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要统一到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个宗教工作的目标上来,统一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大目标上来,二者具有一致性。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能否引导各种宗教的信仰者在不间断地实现人类基本价值的过程中,充分发扬人的爱和理性的力量,使之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服务,这同样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重要内容。
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要把宗教活动纳入到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我们国家现有的关于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除了《宪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选举法》、《刑法》、《兵役法》等法律中对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信教公民的平等权利等作了具体规定外,还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实施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无疑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的行为准则。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也是宗教事务要遵守的行为准则。比如,城市规划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等行为,不仅仅是某些宗教团体或个人的行为,同时也是市政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宗教活动场所要在遵循《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建筑法》的基础上,认真办理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许可证及竣工验收等法定手续,才能施工建设和开展正常的管理活动。
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法律成为社会有序化的主导模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和司法活动的准绳,政府、宗教团体和公民个人(包括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都必须首先受法律的约束;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社会主义法律反映和代表了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及其所决定的共同意志。
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首先必须依法管理好管理者本身,即管理者要依法行政,管理行为要合法。职权法定,建立起能切实有效地防止将管理者的个人意志上升为管理准则的机制,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管理好宗教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不因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而受歧视,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等,是以宪法形式存在的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某个官员借口加强管理,肆意侵害公民的这一权利,却又能逃避法律的制裁,那就难以真正做到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并不是对信仰本身进行管理,更不是要限制信仰自由,而只是为了合理疏导或协调各种宗教信仰者之间、信教者与不信教者之间、宗教信仰与社会伦理、公共秩序等等之间的关系和事务,以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充分享受信仰自由的权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对政府各级部门和公务员的法律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江泽民指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在我国的国家机关序列中,行政机关所占比重最大,拥有部门最多,行政管理范围涉及的面最广,行政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担当着最大量的任务。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80% 是由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执法在整个执法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逐步转变,依法行政逐渐成为包括宗教事务部门在内的政府机关活动的主要方式和工作内容。因此,学法、用法、普法、守法,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六、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要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行为的行政管理。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也就是说,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和抵制渗透的统一。对正常的宗教活动加以保护,对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加以制止和打击,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近几年在我国的一些旅游景点兴起的滥建露天佛像、庙宇,有的大搞封建迷信的活动,若对此不加以制止,不仅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利,而且常常使合法的宗教组织与团体蒙受不白之冤,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没有对这些非法、犯罪和渗透活动的制止、打击和抵制,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就得不到很好的实现。
当前,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披着宗教的外衣,极力传播宗教极端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思想,利用群众朴素的宗教感情,策动群众闹事,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分裂。对此,我们要高度警惕,依法加以打击,随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作者系甘肃省委党校副教授)
(摘自《中国宗教》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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