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过所与中日过所比较
汉唐过所与中日过所比较
程喜霖
一、过所的释义与研究现状
人们首先会提出过所的本义是什么?中国最早的字书《说文解字》和清人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解释说:过,为度,经过之谓;所,为处所。如将过和所连称,其意当为度过之处所,汉简见“汤兼丞事,谓过所县官遣亭卒史奉出。”山系指汤所经过的县遣吏卒迎送,就是一例,这就是过所一词的本义,也是它的广义,大概在汉之前当如是意。自汉开始把“过所”作为行人度关津的凭证,给予独特的内涵,成为路证的专用名词。《太平御览》引《释名》曰:“过所,至关津以示之,或曰:传,传(转)也,转移所在,识(执)以为信也。”也就是说过所如同秦汉之传,是度关津的通行证,这是狭义的过所,乃本文论述的主旨。
南宋洪迈在《容斋四笔》卷10“过所”条称:“然过所二字,读者多不晓,盖若今时公凭、引据之类”。洪迈著书于南宋宁宗庆元三年(1197),距唐过所仅290年,时人已不知“过所”二字为何意。更何况南宋至今又有八百年了。换言之,过所制度已湮没一千余年,史籍未见过所原型,千百年来人们都在寻觅它的踪迹,因为过所原件是研究过所制度的实物依据。直到近代中日两国发现唐代过所原件,学术界才开始探讨过所制度,首先日本内藤虎次郎《三井寺藏唐过所考》初步解释了唐尚书省司门和越州都督府给日僧圆珍两件过所,解说基本是对的,但也发生把过所中的“判依”之“依”误释为“祗”。并录唐律有关过所条文并佐日本《公式令》“过所式”,认为“唐令或较日令繁琐,但其要项,当约略相同,犹之唐律与日律之比也”。给人们研究过所制度提供了线索。当然,内藤氏提出过所“行用之期。自汉(东汉)末至五代(五梁),凡七百余年”,过所“与公验颇不相同:过所,只用于关津,公验则用于州县镇铺”等等论点是值得商榷的。后日本学者驹井义明《公验和过所》、砺波护《唐代の过所七公验》,基本继承内藤虎次郎的论点,但砺波护文介绍了中国新出过所和笔者以及其他研究者研究过所的论文。自本世纪中国西北汉晋简牍的出土以及1959年至1975年间,在吐鲁番火焰山南麓的阿斯塔那、哈拉和卓古墓群出土了唐代公验过所文书10件,主要辑录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九册阿斯塔那509号墓文书中,为了解和研究汉唐过所制度和丝绸之路行旅交通及西北人民经济活动,提供了史所罕见的资料。中国学者陈直《汉晋过所通考》引用汉简过所说明:内藤考过所之罢废,“在五代梁时为止”可信,“起于东汉”则是错误的。王仲荦《吐鲁番出土几件过所文书沪,对所出汉简和唐代过所文书作了初步解释。近年来我对过所制度进行综合研究,先后发表《唐代的公验与过所》等七篇论文并著成《唐代过所制度研究》一书,揭示了过所制度发生形成发展的规律以及它保障行旅交通的功能和影响,兹论述如后。
二、两汉过所制度的形成
前揭内藤虎次郎文提出中国古代过所始于汉末,即约二世纪至三世纪的汉献帝(189—220年)时期,实际是颜师古的旧说。陈直文则认为;过所始于“武帝太始三年”(前94年),又云:“汉代人民过关,皆用符传,有四种不同形式:一日符、二日传、三曰过所、四日繻。”“综言之符、传、过所、繻,四种在并行过程中,何种人身份,始用何种形式,现今因材料缺乏,尚不能确定。”究竟孰是?
细检历史文献所载,中国先秦吏民出入关门使用符节,秦汉吏民出入关津使用关传,然自西汉开始不仅官吏因公受遣使用传牒度关的灵活形式,而且在关传文书中出现“移过所”用语”。汉简435号:“酒泉玉门都尉护众,候畸兼行丞事。谓天口以次马驾,当舍传舍,诣行在所。”385号:“玉门候畸移过所”。我考证此二简是汉武帝元鼎二至六年(前115-前111年)酒泉玉门都尉或兼丞事管理敦煌地区时之物,当时由候畸任酒泉玉门都尉兼行丞事。因此关传向过所演变当发生在这一时期。据汉简可知,汉朝外出者必须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过所;当乡啬夫审查申请者是否“更赋皆给”,服徭役已满,又无违法行为,具请过所牒呈报郡县;郡县受理请过所牒并由掾吏核实拟过所文;郡太守、县令丞签发并钤印称正卷即正过所,发给行人随身携带,另由掾录存一分存档备查称副卷即副过所。过所一般由郡或县抵发。汉代关防严切,勘验过所相当严格,传合和有过所者放行,传不合或无过所者属偷度,私越关要判徒刑。概而言之,自汉武帝元鼎年间传向过所演变,百姓度关津一般须持过所,其申请程序和勘验似成定制,说明两汉过所制度已经形成。
关防治安,魏晋南北朝仍袭汉制,行旅度关津通常使用过所,《晋令》云:“诸渡关及乘舟筏上下经津者,皆有(过)所,写一通,付关吏。”四曹魏敦煌太守仓慈采取与少数民族(杂胡)友好往来的政策,商胡“欲诣洛者,为封过所,欲从郡还者,官为平取,辄以府见物与共交市,使吏民护送道路。”所云“封”,汉魏使用竹木制作文书,采用封泥,并在封泥上盖印。这就是说仓慈为从敦煌往洛阳的商胡,依制发给封泥过所,他为开发敦煌,繁荣丝绸之路,促进胡汉贸易建立了丰功伟绩。另有广平(今河北省泽县东)人赵礼,借用博士弟子张策、门人李藏“过所”,往洛阳治病,关津勘验发现他借用别人过所,犯了“冒名渡津”罪。依制,廷尉平裴谅“平刑罚,建议判处赵礼一年半徒刑,“赍过所”者“张策半岁刑”。可见过所只能申请本人使用,绝不许假冒,对冒度和借过所者皆处以徒刑。
三、唐代过所制度的发展完善到消亡
(一)唐代过所制度的高度发展
1.完善的法规和勘给程序
唐代过所制度在继承前朝的基础之上不断发展完善,在法典中产生专门条款,《唐律疏议》有全国关防遵循的法规:凡度关津的公务人员用传牒、驿使用符券、防人和丁夫用总历,凡百姓行旅者“各请过所而度,若无公文,私从关门过,合徒一年。‘越度者’,谓关不由门,津不由济而度者,徒一年半。”可知唐过所为民用关之凭证,无论公用符传或利用过所统称“公文”,若无公文偷度关防皆判处徒刑。唐中央政府由尚书省刑部司门主管过所,并制定指令全国州县关防的《过所式》,又对依式勘发过所有一套严密的办法,《唐六典》卷六刑部司门郎中、员外郎条:
司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凡关二十有六,而为上、中、下之差。……凡关呵而不征,司货贿之出入。其犯禁者,举其货,罚其人。
凡度关者,先经本部本司请过所,在京则省给之,在外(《旧唐书》外下有则字)、州给之,虽非所部,有来文者,所在给之。注云:若私度关及越度,至越所而不度,不应度关而给过所;若冒名请过所与人及不应受而受者;若家人相冒及所司无故稽留;若领人、兵度关而别人妄随之;若赍禁物私度及越度缘边关,其罪名有差。
我们把本条与上引律文及过所式结合考察,不难看出唐制对过所有如下规定:其一,严格规定关津勘查行人过所,非公务人员必凭过所通行,否则私度者或冒度者及放行的长官都要处以徒刑;其二,尚书省刑部司门郎中、员外郎职掌天下门关及勘给过所事,并制定过所式,依式勘发;其三,规定凡非公务人员度关先在本部本司申请过所,在京城由尚书省批给,具体由刑部司门郎中、员外郎主判,都官员外郎通判(判依),在地方则由州勘给,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五代后梁时期尸其四,如非本县之人回贯或别往它外,只要“有来文者”,当时所在州府改给过所。一般行客过所有效期三十日,若过三十日者,或在路途因故滞留逾三十日者,交旧过所申请改给;若无旧过所,持有所来州县牒文(或许指公验)亦可勘给。总之,此条规定了京省和地方州府勘给过所的基本原则,然而实际申请过所程序却复杂得多。
依照规定,凡京师出行之人呈牒本部本司申请过所,本部本司再具牒向尚书省刑部司门郎中、员外郎请给,刑部司门检勘判给过所。尚书省司门过所,今仅存一件,是唐大中九年(855年)尚书省司门给日僧圆珍的过所,记载福寿寺日僧圆珍向长安万年县呈牒申请回国过所,万年县向“省”具牒请给,在此福寿寺、万年县即“本部本司”。过所首行:“尚书省司门”和尾署司门司“主事袁参”主判、“都官员外郎判依(通判),“并钤‘尚书省司门之印”,表明本过所由刑部司门发给。
在地方行客请过所由州判给,《唐六典》卷三十京兆、河南、太原及都督刺史条:
户曹、司户参军,掌户籍、计帐、道路、逆旅,田畴、六畜、过所、蠲符之事。
地方都督府和州郡由户曹、司户参军职掌过所,都护府、节度使理所亦如斯。换言之,过所由户曹、司户主判,谘议参军等判依(通判)。唐大中九年三月越州都督府勘给日僧圆珍过所,由功曹主判,功曹是六曹之首,其职掌有“表疏书启”一项,或许户曹不当直,由功曹兼判过所,在文书中不乏其例。无论是尚书省刑部司门给圆珍过所,还是越州都督府给圆珍过所反映的行用和请过所程序相当简略,唐史籍更是语焉不详。可是吐鲁番出土的请过所文书却给我们揭示了繁多而详明的细节,我们从前揭《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勘给过所案卷》考释上下篇看到,高昌县为麴嘉琰请过所给西州都督府户曹的状文,户曹依《过所式》严格勘查,揭示出行客首次请过所必行的步骤:
其一,状称:“得上件人(麯嘉琰)牒称”一语知凡请过所者,第一步必须向本县呈牒申请过所,虽然本案卷未见麴嘉琰牒,但从同出<<唐开元二十一年唐益谦、薛光沘、康大之请过所案卷》载有唐益谦牒,基本内容:具请过所者身份、名年、所携随员(亲属、作人、奴婢)身份、名年、牲口头数、毛色以及出行目的和往何地等等。⑩文宗开成五年(840)日僧圆仁向文登县呈牒请公验,文登县向登州申牒请给,因圆仁是外国僧人,登州又向淄青节度使申牒勘给,圆仁《人唐求法巡礼行记》生动记录了请得公验的经过和这些牒文形式。
其二,请过所人须请保人,状称:“得各人麯忠诚等五人款;麴嘉琰所将人畜,保并非寒盗诓诱等色者”。同案卷载:西州勘给孟怀福过所云:“今下文牒请责保给过所”,孟怀福请了保人,都督王斛斯批示:“即有保人,即非罪过”;西州户曹梁元璟判蒋化明丢失过所一事云:“责得保识”,保人担保蒋是金满县户,并非逃户。上引唐益谦牒特别注明“请责保人案”,并由小婶薛氏出面请得保人,户曹“问保人宋守廉等得款:前件马并是唐长史家畜,不是寒盗等色”。同出《唐开元二十一年(?33)染勿等保石染典往伊州市易辩辞>>:“染勿等保石染典在此见有家宅及妻儿亲等,并总见在所将人畜,并非寒该等色。如染典等违程不回,连(保)之人,并请代承课役,仍请准法受罪”。户曹元璟判云;“责保可凭,牒知任去。”又同出《唐西州天山县申西州户曹状为张元场请往北庭请兄禄事》云:“得里正张仁彦、保头高义感等状称:前件人所将奴畜,并是当家家生奴畜,亦不是该诱影他等色,如后有人纠告,称是该诱等色,义感等连保各求受重罪者。”可证,凡请过所者,无一例外的须请得保人,向州县作出保证辞。从请过所文书见有“请责保”、“依问得保人某某等款”特别用语。请多少保人呢?有云“保人趋忠诚等五人”,或仅云“保人宋守廉等”,此之“等”疑包含五位保人之意,皆只具保头的姓名。阿斯塔那29号墓所出《唐垂拱元年(685)康尾义罗施等请过所案卷》载:康尾义罗施等兴胡五人向西州申请过所请得保人“庭、伊百姓康阿了”、“伊州百姓史保”、“庭州百姓韩小光”、“焉耆人曹不那遮”、“高昌县史康师”等五人联名具保,并注明籍贯、年龄以便出了问题可按保证辞所云“求受依法罪”给予惩罚。康尾义罗施等和请的五位保人大多是昭武九姓胡人在伊西庭定居者,只有曹不那遮居焉耆,也是在西州贸易的商胡。细审文书这些请五位保人的请过所者,一般携带奴婢和马匹(军用物资)等牲畜。唐代严厉禁止压良为贱,规定奴婢买卖市券或携其外出须“五人同保一事”,故《薛十五娘买婢市券》有“责得保人陈希演等五人款:保上件人婢不是寒良该诱等色”用语,并陈希演等五人姓名、身份、籍贯,与上引请过所文书所载相似。如所周知,压良为贱涉及国家编户减少,马牛的买卖直接影响军需,因此,唐规定凡“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依令并立市券”。而且请过所人还要把市券抄件呈上验存,这是请过所程序中一项重要措施,所以两者请保人数和保证辞基本相似。我们还注意到康尾义罗施等兴胡五人联名申请过所,他们携有奴畜请得五位保人具保,或许是五人联名请过所之故,如麯嘉琰一样请五保人即可,或许他们是兴胡即从贸易取利的商胡,在唐已是法律身份的专名,对这类人的政策宽松一些,五人每人请一保证人就可以了。倘若行客不携奴畜一般只须请一位保证人,如孟怀福、蒋化明之流。概而言之,行客请过所要请一至五名保证人。由文书知保人承保的范围:一是保证奴婢不是诓诱拐骗压良为贱,而是合法买得或家生;二是保证马匹等牲畜不是偷盗,而是家内畜或买得;三是保证人非逃户、逃兵;四是保证请过所者为合法编户,外出如期返回。
其三,状称:“又问里正赵德宗款:上件人户当第六,其奴婢无来漏籍,已经州司首附,下乡讫。在后虽有小男二人,并不堪祗承第六户。有同籍弟嘉瓒见在,请追问能代兄承户否?”里正赵德宗向县司说明麴嘉琰是第六等户(中下户),长子清(中男)随琰外出,在家二小男不能承户,由同籍弟嘉瓒代承“户徭”。上引染勿等保证辞:首先证明石染典“家宅及妻儿亲”等皆在西州为合法编户,并保证如违程不回,“请代承课役”。赋役是封建国家财政的经济支柱,官吏、军队赖其供养,而编户是承担赋役、兵役的源泉。因此,唐王朝为了保证赋役、兵役来源,严格禁止脱户稳定编户。唐律规定凡脱户家长处一年至三年徒刑,而“里正之任,掌案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并课农桑赋役,若不觉脱户依“漏口之法”:脱“一口笞四十”,十口“罪止徒三年”;“州县脱口,亦准此计科罪”。可见请过所制度是涉及唐王朝有关脱户和捕捉逃人的重要措施,故州县勘验过所时将审查行人是否“兵募逃户等色者”作为一项主要内容。里正是地方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具体职掌户口赋役,势必对外出人员严格控制,所以外出者请过所首先通过里正,这就是为什么麯嘉琰、张无场、石染典等向县申牒的同时,一方面请保证人,一方面向里正交待出行目的时限以及离乡之后本户赋役由谁代承,并请里正向县司说明,或向县呈牒申报。与汉朝当乡啬夫具诸过所牒呈郡县相似。
其四,本状表明县司收到行客申请过所文牒,立即核实,并由县典或佐史将申请人及随员身份、名年和所携牲畜以及何地事由拟牒,由县尉或令丞签署向州都督府请给。《人唐求法巡礼行记》载有文登县典王佐、尉胡君直为圆仁请公验向登州都督府呈的牒稿。若户曹勘查县牒有疑点即下符质询,县司再进行调查呈报,本状就是由高昌县勘问麯嘉琰、保人麯忠诚、里正赵德宗、同籍弟嘉瓒、作人王贞子、骆敬仙等写成的状文,由县令沙安、丞才感签署,呈户曹处理。这种往还反复是一种特殊情况,当然与西州地处西北边防有关,然更重要的是麯嘉琰所携作人、奴婢数量较大之故,大概在中原内地一般正常情况下没有这样繁苛,文登县申牒就是一例。
其五,由状文知州司户曹收到县申牒,依过所式诸项逐一核查,有疑问者下符到县质询,本状就是高昌县答复户曹质询的调查报告,当勘验请过所手续符合规定,由府史拟过所两份,户曹军主判,录事参军勾检,在一份上钤州或都督府印鉴为正过所,发给申请过所人;另一份无印鉴为副过所,人案备查。
由此可见,在通常情况下首次申请过所皆分上列五步,州府乃至都护府、节度使衙门判给过所都如此施行,京兆府尚书省刑部司门判给过所的步骤亦应相同。律令仅规定了请过所程序的基本原则,而请过所文书则补阙了请过所程序的具体步骤。
综上所述,唐代过所在京师由尚书省刑部司门签发,地方由州府户曹司户参军抵发,无论是尚书司门勘给过所,还是州府、都护府、节度使衙判给过所,一般都要经请过所者向本县呈牒申请、请得保人、向里正交待出行目的以及离乡后赋役由谁代承、县司质询并向州府呈牒、州府户曹司户参军依过所式勘查判给等五个步骤;如果出现违反请过所制度的特殊情况,户曹判过所还须由司马、长史、别驾通判,最后呈都督(都护、节度使)批准。《西州都督府勘给过所案卷》揭示的请过所程序——五个步骤,说明唐朝尚书司门和地方州府是严格依《卫禁律>>和过所式勘发行旅过所的。
另外,无论由尚书省刑部司门或州府签发的过所,凡有官员押署、钤有官府印鉴的过所唐称为正本或“正过所”,“付行人自随”;凡“留为案”的一通称副本或“副过所”,文称“录白案记”,“不点朱印”,存档备查。据考今存世的有五件唐正副过所,给我们提供了过所实物见证。
2.严密的勘验制度
唐代勘发过所有一套审批程序和严密的勘给制度,既有行客申请,官府签发,必有勘验,而唐勘验过所已成定制,它是过所制度高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唐律令对勘查过所有明文规定。《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司门、《唐律疏议·卫禁律》有关勘验行旅过所的条款具体而详明,可归纳为关防勘验行人无过所私度者,处一年徒刑,越度者徒一年半;已至越所和官司禁约之处,按情节量刑各有差;禁止外出的征役人或囚徒,判给过所或冒名请得过所,各处徒一年;借过所与人,或随他人过所度关者,处徒一年;家人冒度,或马畜越度,量刑各有差;重罪死囚私度或冒度,关司知情,与罪囚同罪;兵将以簿籍出入关,若无过所之人或罪囚妄随军队出入关,领兵将或官司知情或不知情,依情节轻重量刑各有差;严禁行客携禁物即重兵器出入关防,违制者以坐赃论罪。以上主要是指令国内诸州府关防勘验行人过所时,区别有无过所,是私度还是越度,是在禁约处还是在关门;区别禁止外出之人,或禁止出关之物等不同情况,均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关司依法执行。
依制,唐京兆府和各级地方机构必须按过所式规定的诸项,勘验行客过所,对违制者,据律条区别私度、越度、冒度等不同情节量刑科罪。
(1)唐关津勘验过所
《唐六典》卷三十云:“关令,掌禁末游,伺奸慝。凡行人车马出人往来,必据过所以勘之。丞,掌付事勾稽,监印,省署抄目,通判关事。”据此关令勘判行人过所,若关令不当直或阙如,依“长官无,则次官通判者署”的原则乃由丞判。《越州都督府给圆珍过所》记,日僧圆珍从越州往长安,在度潼关时,关丞按验其过所,在其上判“勘人”;《尚书省刑部司门给圆珍过所》记,圆珍从长安回国途中在度浦津关时,蒲关丞在其过所之上判“勘出”,即明关津勘验行人过所为其重要职掌。
(2)唐地方官府及军事机构勘验过所
唐地方军政机构是否勘查过所史无明文,敦煌、吐鲁番文书却补充了史籍的缺漏,上举《越州给圆珍过所》云:“恐所在州县镇铺关津堰寺,不待行由,伏乞给往还过所。”吐鲁番所出过所文书皆有同样用语,即明州、县、镇、戍、守捉、铺、寺等地方军政机构与关津一样有勘验行人过所的职责。比如《西州都督府勘给过所案卷》载,户曹勘验王奉仙、孟怀福过所事;《石染典过所》载,沙州司户参军、伊州刺史勘验其过所;《敦煌郡给某人残过所》载,常乐、悬泉镇、东亭、苦水戍勘某人过所户勘至庭州人米巡职往西州市易,所过边烽亦要勘验过所。凡此说明,唐代地方都督府:州、县、镇、戍、关津、烽铺等军政机构的过往行客都要勘验过所,其勘验内容为;第一,勘验持过所人及随员、奴婢的身份、名年、牲畜头数毛色诸项是否与过所记载相符合,合者过,不合者拘留处罚;第二,勘验行客行程路线是否与过所规定的路线相符合,不合者亦拘留处罚;第三,缉获无过所者私度、越度、冒度,依律科罪。
由是观之,唐代过所制度包括严格完善的请过所程序,周详而严密的勘验手续。这是唐朝保证户口稳定和赋役、兵役的来源,“禁末游,伺奸慝”,尤其在边防查获逃人、奸细,维持国防及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措施。唐代过所制度较之前代更趋完备,已发展到高峰,它的作用发挥到无与伦比的地步!
(二)唐代公验与过所的嬗替
1.唐代路证公验
据文献记,唐代除过所之外,还有一类称为公验的通行凭证。要研究公验路证,必须先明乎于公验的含义,唐代公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公验含义非常广泛。宋本《广韵》释“公”:通也、正也、共也、官也,“公者无私也”。释“验”:证也、征也、效也。故公可解释为官府或公众;验为验证(征)、凭据之意。综上解释,由唐朝官府所发给,有官员签署,并钤有官府印鉴,具有法律效能的证件,一概可称之为公验,或称为公凭、公据。换言之,就是由官府开具的证明文书。
广义的公验在唐政治社会生活中广为使用,比如授勋凭据、授田凭据、职田出租凭据、访失资凭据、买卖牛马凭据等皆“实给牒,任为公验。岣凡此说明公验行用之广泛,渗透人们政治社会生活中。
本文将要探讨的是狭义的公验,即唐代作为路证的专用文书,其内容形式未见于史籍,据吐鲁番文书所知路证公验的审批程序、正副文本,与过所相同,阿期塔那221号墓所出《唐贞观廿二年(648)庭州人米巡职辞为请公验事》就是一例。公验至迟在隋朝就出现了,唐代公验路证与过所并行同为行旅度关津的凭证。前揭内藤虎次郎文以为“过所之用,与公验颇不相同;过所,只用于关津;公验,则可用于普通州、县、镇、铺”。这个结论恐未必然,据日僧圆仁《人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三载,唐文宗开成五年(840)八月,圆仁持青州节度使勘给的公验,走州过县,度阳地关、汾水关、蒲津关,关丞在公验上判“勘人”或“勘出”,与十五年后(大中九年)圆珍度浦津关回国,关丞在过所上判“勘出”相同,说明两者内容作用基本相同。因此,时人常将过所与公验并称,比如圆珍就将越州都督府过所记为“请得越州公验”户又圆仁在京兆府请得归国“公验”,可到临海登州,刺史、户曹勘查时将“公验”称为“过所”,有时又称“公验”。两者混称。实际上公验指官府签发的证明文件,从这个意义上讲,过所和路证公验皆是广义公验的一种,虽然两者文式有差异,过所文式如“过所式”,而路证公验形式灵活多样,审批就不如过所那样繁复,特别是在同一个都督府辖区之内,两个比邻州之间的行客使用的公验签发简便。
综上所述,从广义而言,凡钤有印鉴的官府文牒具有法律效力,通称为公验。隋唐五代还将公验别称为公凭、公据、凭由、引据之类。《资治通鉴》卷249唐宣宗大中六年(852)十二月条,出州云游僧人“须有本州公验”。胡三省注称:“公验者,自本州给公文,所至以为照验”。此解切中要义,所以我认为过所也是公验的一种。过所作为度关津的路证,自汉魏至隋唐是人所共知的,但公验路证起源较晚,始于隋,到唐普遍行用,至中唐与过所并行于世。质言之,路证公验当属唐代过所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过所的消亡——公验与过所的嬗替
前揭内藤虎次郎文据《册府元龟》、《容斋四笔》所载推断过所行用“五代梁时为止”,是否如此呢?之后是否有其它路证代替过所呢?或路证从此消亡了呢?内藤文都没有涉及。细检二书,《册府元龟》卷191《闰位部·立法制》梁太祖开平三年(909)十月敕强调行客度关津一律用“过所”,又开平四年(910)十一月诏称:
关防者,所以讥异服,察异言也。……今海内未同,而缓法驰禁·,非所以息奸诈、止奔亡也。应在京诸司,不得擅给公验。如有出入须执凭繇者,其司门过所,先须经中书门下点简,宜委宰臣赵光逢专判出给 。
从前敕所见梁使用过所,后诏则公验与过所互称,可见梁因唐制,在梁太祖开平年间(907-911),公验和过所并行。
又宋洪迈《容斋四笔》卷10过所条:
(宋)《刑统·卫禁律》云:“不应度关而给过所,若冒名请过所而度者”。
又云:“以过所与人”,又关津《疏议》“关谓判过所之处,津直度人,不判过所。”是条开头引《宋刑统·卫禁律》度关使用过所律文,似乎意味北宋仍在继续使用过所?按洪迈文意北宋似用过所,而他所生活的南宋对过所二字不知何意,因早以使用公验(公凭)了。可见内藤氏引《容斋四笔》所载为过所止于后梁的证据之一,失之偏颇。
这里必须说明,仅根据《宋刑统》卷8《卫禁律》:“越州县镇戍城及官府廨垣私度越度冒度关津绐过所”条<<疏议》,照抄《唐律疏议》卷8《卫禁律》条文,不足为训。如所周知,唐律是封建社会发展一千年形成的法典,是封建帝王治国总结性的经典之作,宋太祖建隆四年(963)修定《宋刑统》基本沿用唐律,甚至把宋朝已不复存在的某些制度和社会关系也照抄在《刑统》中,大概过所制度条款也是这样,将过所作为前朝习惯称谓保存在《刑统》之中,并不等于说,北宋度关津就是如唐一样使用过所。宋朝史籍只见行用公凭(公验)的记载,《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6天圣六年(1028)九月,“益州钤辖刘承颜言:‘商旅人川,无公凭者,多由葭萌私路往,请如剑门置关,仍令逐处给公凭,至者察验之’。诏从其请”。(《宋会要》方城亦记,关勘验商旅“公平(凭)”事)就是明证。当然,那种未考虑本朝制度的变化而原封不动地照搬前朝的律文,不止宋朝,其它朝代也数见不鲜。
那末,过所行用究竟止于何时呢?公验(公凭)又在什么时间完全替代过所为度关津的通行凭证呢?上文已论证终梁一代过所与公验并行,检典籍后唐、后晋广义的公验亦屡见不鲜,如唐庄宗同光二年(924)二月制云:被俘百姓为奴婢未刺面者,“给与凭据,放逐营生”。”明、宗长兴元年(930)二月十一日南郊敕书:“凡有雪活冤狱,州县官等依元敕点简给付公凭”。。晋高祖天福二年(937)十二月二日敕云:凡百姓“剃落”出家者,验所司经业不虚,“申省请给告牒,始永为公据。”。显而易见后唐后晋普遍使用称为公凭、公据的广义公验,在狭义的路证公验行用方面是否承袭梁制呢?《册府元龟》卷475《台省部·奏议六》后唐明宗李嗣源长兴元年(930)]k月,刑部郎中周知微奏,“国有旧章”,商贾应“凭司门公验”度关,明宗不听;又同书卷467((台省部·举职》后唐末帝李从珂清泰三年(936),司门郎中夏侯坦奏,“白梁朝元给过所公据”,“令式素有规程,既奉纶言,合申职分,关防所过,请准令式。”。末帝竟不纳。唐制,刑部司门职掌过所,梁因唐制,只是因为战争频繁,为国防治安的需要,把公验过所的审批权限交给中书省,由中书侍朗赵光逢专判,但并未修改令式。后唐长兴元年(930)刑部郎中周知微《请明商贾开验奏》称:“因近年关防”,不凭司门公验,“据国有旧章,请诸司举行之”。所云“旧章”,指使用公验过所度关的制度没有变化,只是没有照章办事,故周知微奏请关防施行过所制度,明宗没有采纳他的建议。到了后唐末帝清泰三年(936),司门郎中夏侯坦《申明关防奏》更明确指出:行旅“出入过所事,久不施行”,“令式素有规程”,要求重申“关防所过,请准令式”。并回顾过所制度在后唐施行的情况,建国之初,庄宗李存勖(923—926)平河南,定都洛阳,承梁“给过所公验”制度,由刑部司门职掌,近来因司门官员管理不善,造成行旅“拥滞”而停废。明宗(926—933年)朝,虽有周知微奏行此事,李嗣源忙于权力斗争,无暇顾及。末帝(934—936年)时夏侯坦又重议是制,请准令制施行,李从珂来不及处理,后唐就灭亡了。可见后唐施行公验过所并行的制度,至少在庄宗朝如此。石敬塘建立后晋与兄子重贵立国十年(936—946年),契丹入侵,战乱不休,法制不行,史籍未见公验过所的记载。
可是,《五代会要》卷16刑部司门条,却明确记载了后汉乾佑元年(948)七月六日敕令百姓度州县关津者,须持有尚书省刑部司门勘给的“公验”。其敕云:
左司员外郎卢振奏请:“应有经过关津州府诸色人等,并须于司门请给公验,
令所在辨认,方可放过”。宜依所陈,颁示天下,仍令司门准向来旧规,合施行事
件,子细条举奏闻。
按敕所云,后汉乾佑元年,凡度关津州府的诸色行人,须请公验的制度与唐请过所公验无异,并恢复由尚书省刑部司门职掌公验的旧制。
从今存的史料看,后梁、后唐乃承唐制,公验与过所并行,后晋非承梁即如汉,故姑取《五代会要》和薛史所载,盖过所之行用大概止于汉,即自后汉乾佑元年(948)开始用公验(公凭、引据)替代了过所称谓。
综上所述,过所制度从西汉元鼎年间(公元前116一公元前111年)到五代后汉乾佑元年(948),行用一千余年;自此之后,路证通称公验(公凭、凭据、引据),至宋行客度关津当持公验,北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年)日僧成寻人宋求法,“其参天台、五台山记中,亦记有公据(公验)之事”。⑩可知过所之名在北宋已消失。南宋洪迈有言:“过所二字,读者多不晓,盖若今时公凭、引据之类。故哀其事如此”。信也1所云“今时”当指他生活的南宋。因自北宋百姓度关津只用公验,而不见过所,南宋沿袭旧章,故时人不知过所之义。另一方面,公验至迟在隋朝就出现了,到唐代公验数见于文献,过所与公验并行,虽然两者形式有差异,但其内容和作用基本相同,甚至可以互称,这两种路证一直行用到五代后唐为止。正由于公验比过所形式灵活,审批简便,特别方便官员的审查和关防的勘验,有较强的适应性,大概由此过所的名称逐渐消失,自五代后汉乾佑元年由公验取而代之。从公验嬗替过所亦揭示唐上承魏晋,开创宋明制度之先河。
四、唐代过所制度对日本的影响——中日过所的比较
1997年日本明治大学聘我为客座教授,湖北大学公派我出国讲学,6月我从武汉途经上海飞抵东京明治大学,开始讲学、研究、学术考察的历程。我访问了日本著名的东洋学研·究机构:明治大学东洋史研究室,东洋文库,东京大学史料编篡所、东洋文化研究所,东京国立博物馆,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文学部,龙谷大学,与日本著名汉学家进行了学术交流,特别是与小田义久、气贺泽保规、北村教授一同看“大谷文书”原件、释文研究。我在明治大学三次公开讲演(明大学生、研究生和文学部部分研究者、东大、早大、青大、专大等研究者和研究生参加),气贺泽保规教授主持、翻译,池田温、崛敏一、冈野诚、大津透教授等出席了讲演会;7月13日,我在箱根日本唐代史研讨会上宣读了《论唐代关津与过所》论文。在讲演会和唐史会上,池田温、砺波护、气贺泽保规教授等就敦煌吐鲁番所出过所文书和日本三井夺藏过所提出许多问题,热烈而友好,中日学者共同探讨交流了过所问题。
唐代过所制度东传日本,成为古代日本吏民度关津的一种制度。众所周知,公元7世纪孝德天皇所推行的大化革新学习模仿唐制包括过所制度为日本所用。中日先贤在研究中早巳注意到关于古代日本制度和律令源于唐制,甚至有些唐朝律令已亡佚,却从已存世的日本律令去推求,中国史学大师陈寅恪先生早就指出:“唐律不能只作为空文来研究,而应顾及与实际生活的关系。日本仁井田升著有《唐令拾遗》,日本之《养老令》与《大宝令>>均系根据唐律拟定的”。据杨廷福先生考证:“元正天皇养老二年(唐开元六年)(718)藤原不比等重修《大宝律令》,颁布《养老律}10卷、13篇(其篇目全同《唐律》,惟名例分为上下,故为十三篇),从后人辑录的名例、卫禁、职制、贼盗等篇的律文看来,全与《唐律》相同。《大宝律令》中最后颁布的《养老令》(752年),据清原夏野所主编的《令义解》和惟宗直本所撰的《令集解》获知共30卷,932条,以其与唐令作一比较,可知是从《新唐书·艺文志》所载的《贞观令}1456条(《通典》作1590条)中删略六百多条而成(见《续日本记》卷一、卷三)。(仁井田升在《唐令拾遗》后附录了《日唐两令对照表》,可以看出日本中世纪‘律令制’时代的‘令’,基本上是沿袭唐令的。”桑原骘藏博土指出:“自奈良至平安时期,吾国王朝时代之法律,无论形式上与精神上皆依据《唐律》。”。当然,日本孝德天皇所推行的大化革新(大化元年,唐贞观十九年)(645),任用留唐学生和学问僧,仿唐政治、经济、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当时及其后依唐律所制定的日本法令,无疑结合日本民族特点在语言、职官、行政区划等方面具有自己特色,与唐令有差异,比如过所式中的卿、资人是日本官吏的一种身份,与唐不一样,又地方行政区划,日本称国和郡,日本之国相当唐之州,郡相当县。但是过所式的基本形式和内容源出唐令。本世纪40年代内藤虎次郎在前揭文中比较了中日律令中关于过所的记载,首先援引《唐六典》卷6尚书省刑部司门、《唐律疏议·卫禁律》有关过所律令条文(省略),同时引日本令文以资比较,“从以上律文观之,可知《六典》注,即为《卫禁律>>之大纲,与日本律勘对,同者十八九,不同者为;唐律之‘诸’字,日律均作‘凡’;诸私度关者项,在徒一年下日律有广…‘摄津,长门减一等,余关又减二等之句,疏议文,殆全同。即以过所与人之项,本文、疏文,并全同。……据以上各项,既知日律与唐律大致相同,则今佚之唐令,据存日令亦可推知其大要矣。兹举日本《关市令》中属于关者之文于左(省略),右文中,如将日本特有之所、长门、摄津等地名及驿铃之制,太政官、治部省等官名删去,易以唐制中相当之字,以之作唐令观,窃思当不大相迳庭也。唐令或较日令繁琐,但其要项当约略相同,犹之唐律与日律之比也。且观《六典》司门文中第三节‘先经本部本司诸过所’之句,及‘虽非所部有来文者所在给之’之句,殆与日令意义全同,可知其他文中当亦无大差异。是以唐代行用过所之制度,可从日令推知。”在此我不厌其烦地将内藤先生比较中日过所的律令节录如上,由此可见,日本有关过所律令除行政区划地名、官名不同外,其内容与唐律略同。换言之,日本过所律令原本唐朝律令也!据此可知,唐代已佚的过所式当与日本《公式令》所载过所式大体相似,兹移录如下:
其(某)事云云,度其关,往其国。
其(某)官位姓(谓:假有五位以上度关者,即其国与其官位姓,其间应是连行,不可平出也),三位以上称卿、资人、位姓名,(谓:资人度关者,即可注其官位姓之资人位姓名也。若未叙位者,可称五位也),年若干。(若)庶人称本属、从人,其国其郡其里人,姓名、年。
奴名年 婢名年 其物若干,其毛(色)牡牝马牛若干匹头(岁)
年 月 日 主典位姓名
次官位姓名
右过所式,并令依式具录二通,申送所司,所司勘问,即依式署,一通留为案,一通判给。
关于过所式,日本《令义解》辑录本有简单解释,《令集解》过所式对度关人的身份则有详细注释,在此不一一赘引,这里仅节录朱注如次:“年月日主典位姓名:朱云:年月日下,明可注所司名也。……穴云:私案,此过所‘白其事以下,至于匹头’,并此度关人自所书之书。故不得预云其司,然则须之请过所人,径依式注二通,申送所司。”“申送所司:朱云:所司者,京职也,凡在京诸司人,可度关,先受本司许状,移文进京职,得过所耳者,未明,与关市令可会勘耳。私,关市令云:欲度关者,皆经本部本司。义解云:本部,本贯也。假人,大舍人是京人,而欲度关者,依式造过所,先申本寮,寮修许牒,送于京职,职更判给之类。其外国者,先经本郡,郡亦申国,若有本司者,亦经本司也,请过所,官司检勘,然后判给。”
过所式原则上规定了行旅所持过所的基本内容:
第一,申请过所者首先要说明外出事由,所去目的地及沿途关津名数。
第二,注明请过所人姓名、籍贯、身份、年龄、随员(从人)姓名、籍贯、年龄。
第三,所携奴婢名年,携物品名数,携牲畜马牛名数、牡(公)牝(母)、口齿。
第四,年月日主判官和通判官签署。
上列四条为一件完整过所必具的内容,依式具录二件,申送主判过所的部门(所司),所司勘查,符合者,由主判官和通判官依式签署,一件留档备查,一件签发给行人。
细检前揭《唐开元二十年(732)瓜州都督府给西州百姓石染典过所》、《唐大中九年(855)三月越州都督府给日僧圆珍过所》、《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勘给过所案卷》与日存过所式内容一致,即明唐尚书省刑部司门制定了同样内容的过所式,刑部司门和地方诸州府皆一无例外的据式勘发过所,上举刑部司门和赵州、瓜州、西州都督府所签发的过所就是实证。现代日本著名汉学家池田温先生在给我的信中有言:“敞帮《大宝》、《养老》、《公式令》有过所式,模仿唐令而实施此制也”!这也说明唐朝的过所制度传到日本,那末,日本行旅过所是否如前所考唐代过所的申请程序和严格的勘给制度呢?惠承池田温先生馈赐日本古代王城平城宫所出本简有关过所断片、录文、解说复印件,在此感谢池田先生厚谊。今移录如下:
据解说:第一简记,“近江国蒲生郡阿伎里长为同里人伊刀古麻吕和大宅女往上京”,“申请关司许可通行的文书”;第二简记,“夫人(诸国征发的百姓即人夫之谓)度伊势国的川口关务所的过所”文书。池田温先生说:“不详于日本古代史,右资料系朋友承示”,又说:“平城宫在现代奈良市,古代(710—794)帝都所在”也。乃唐睿宗景云元年至德宗贞元十年。我对日本古代史更是一无所知,在此不敢强释上列二简,只是从文意看第——简似乎是阿伎里长尾治上书近江国蒲生郡为里人伊刀古麻吕和大宅女等申请过所,这与《唐西州都督府勘给过所案卷》所载,“里正赵德宗”为里人麴嘉琰向西州高昌县呈牒申请过所非常相似;第二简似为“人夫”度伊势国川口关使用的过所。然唐制,“军防、丁夫”度关津“有总历”,只有非公务人员度关才用过所,这与日本是不同的。
另外,唐代有一类与过所并行的路证公验,占代日本亦如滋,今存CH本国太宰府给圆珍公验》,其文为:
1 日本国太宰府
2 延历寺僧圆珍年廿廿、腊廿一
3 从者捌 人
4 随身物经书衣钵剔刀等
5 得圆珍状,云将游行西国,礼圣求法,
6 (觅)得大唐商人工超等回乡之船。恐
7 到处所,不详来由,伏乞判附公验,
8 为凭据。
9 仁寿叁年贰月拾壹日大典越贞 京
10 太监 藤 囗囗
日本太宰府所签发的圆珍公验,亦说明依圆珍请给公验状,记具请公验人身份、名午、随从人数,所携物品,具事由往“西国”(唐国)求法,最后由太宰府大监签署,并钤“太宰府之印”三方,公验文式和内容与唐之路证公验相似,可见唐过所制度对日本度关公文影响深远,乃依唐制也。 日本仁寿叁年贰月拾壹日,即唐宣宗大中七年(853)二月十一日,福州都督府勘验《日本太宰府给圆珍公验》和圆珍申请往天台山巡礼的牒文,符合程序依式判“任为公验”。圆珍到天台山巡礼又向台州申请公验,《台州给圆珍公验》今藏闩本北白川宫家。。观其内容与日本太宰府公验记具请公验人圆珍的身份、名年、随从人员、所携物品,具事由,官员签署等诸项完全相同。毋庸置疑,日本的公验过所制度是由唐代传人的。
应当说明,中日过所制度,虽然前者是源,后者为流,但两者在公验过所的内容和形式上略同,而过所文中的行政区划、官名却有差异。这是因为日本大化革新是把唐代制度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加以改造施行,比如日本过所中所具国、郡、所、长门、摄津等地名及驿铃之制,太宰府、太政官、治部省等官名与唐行政区划和职官不同;又从日本《公式令》载过所式知,官吏或公差人员与庶人(非公务百姓)外出度关皆以过所为通行凭证,上引第2简记公差人夫用过所度关就是一例,这与中国西汉的情况相类似。但唐朝仅百姓或“私客”出行使用过所,而官吏和政府公务人员出差使用符传,军防、丁夫(人夫)用“总历”,对此唐律有明确规定。
概而言之,中日过所在功能和内容形式上大同而小异。(摘自《敦煌研究》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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