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农村建设中的宗教工作思路
朱亚楼:浅谈新农村建设中的宗教工作思路
【摘要】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基于农村宗教信徒的特点,农村宗教工作应变管理为服务,切实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直面农村宗教信仰问题,积极进行信仰疏导,使其向着和谐新农村建设的方向靠拢;纠正信教群众的宗教理解,使其正确理解宗教,防止封建迷信的蔓延,避免误入邪教组织;增强信教群众在进行宗教活动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观念;加强对农村宗教传道者的培训工作。
【关键词】农村宗教工作;管理:服务
近年来,我国农村逐渐出现了比较普遍的宗教热现象,对于目前我国农村宗教热的现象,已有不少学者、专家进行了诸多的实际考察,他们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实际调查获得数据,再结合社会问题解释宗教热的原因,而后依据政府的宗教政策提出对策。纵观各类研究,总体上看基本没有从宗教“长期性”这个角度入手进行探讨。对于宗教长期性的特征,早在1954年,中共中央《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的文件中,就首次提出了中国宗教具有“五性”的重要思想,即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宗教“五性”反映了我国的宗教国情。对宗教“五性”的科学认识,是中国共产党制定正确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处理宗教问题的现实出发点。(1)其中,“长期性”是指:宗教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它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信仰者的心理根源;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有着较强的适应性;中国宗教的存在不可能不受到外国宗教的影响。因此,中国的宗教不仅会长期存在,而且还势必将渗透到社会各领域。1957年8月4日,周恩来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又提到这一特点,他指出:思想变化的过程是最慢的,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得这么死。(2)……宗教是会长期存在的,至于将来发展如何,要看将来的情况。但是只要人们还有一些不能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就难以避免会有宗教信仰现象。(3)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理论中指出: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存在的宗教问题,关键是要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以及在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宗教问题所具有的特殊复杂性,而根本是长期性。(4)当前农村宗教热的现象无疑是这一特点的注解,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清醒的认识。长远地看,人类文化只要传承不断,那么即使到久远的将来,宗教也将存在,变化的只是其存在形式而已。
对于当前我国农村的宗教热,在思想上澄清一些模糊认识、理性分析引起宗教热的社会根源和宗教的社会功能,完善和调整有关方面的宗教工作政策,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等都是非常重要,也是十分必要的。仅仅做到这些还不能妥善解决好农村的宗教问题,笔者认为要想处理好农村的宗教问题,必须紧紧围绕“人”,即信教者这一核心来开展工作。因为宗教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人的问题,人活着总要有精神追求和感情寄托,宗教则是人们精神追求和感情寄托的一个借助方式。国家宗教局局长叶小文同志指出: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当然就要求“以人为本”深入宗教,要求我们在观察宗教问题时要眼中有“人”——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在宗教工作实践中要围绕着“人”——把做好信教群众工作作为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必须强调透过这些现象看本质,看到所有宗教问题和现象背后的“人”——信教群众。以人为本,就要把做好一大批“人”——信教群众的工作,作为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5)从“以人为本”这一核心出发,笔者认为,农村宗教工作应该变管理为服务,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直面农村宗教信仰问题,积极进行信仰疏导,使其向着和谐新农村建设的方向靠拢
首先,我们的宗教工作者应该认识到:信仰是一种寄托,信仰是一种道德,信仰是一种关怀。宗教只是一种信仰,宗教信仰也只是很多信仰中的一种,所以,讲信仰可以讲国家信仰,政治信仰,民族信仰,文化信仰,宗教信仰……。关键的问题是,在信仰这个核心概念前面,应当再有一个限制词,比如说政治信仰、国家信仰、文化信仰、民族信仰和宗教信仰。这些限制词所表达的意义本身,就能对信仰有个基本的界定,限定了信仰的表达形式和实践模式。如果这样来理解信仰现象的话,信仰问题就可能不那么容易混淆了。(6)信仰是人们情感的需求,因此,个人的信仰选择不能交给他人。詹姆斯建议:应把信仰选择的权利交给我们的情感,即凭借人的“情感本性”来抉择应当信仰什么,哪一种选择会给我们的一生带来最大的益处。(7)其次,宗教工作者应该确认宗教信仰纯属个人私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中共中央1982年制定的《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文件中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社会主义国家的证券当然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8)
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因,宗教工作者在面对涉及宗教信仰这类人们思想观念的问题时,必须反对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绝对化思维,并且要摒弃纠缠于意识形态是非的习惯性思维。我们不必为一些农村多了几个教徒、多建了几座寺庙而过分大惊小怪,更不能去人为制造思想领域的对立,激化社会矛盾,逼使信教群众离我而去。1957年,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手段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民相信马克思主义。”(9)
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就可以对此不闻不问,我们在直面宗教的同时,还应积极进行信仰的疏导。在进行疏导的时候尤其要加强对信教群众的道德教育,使信教群众在其他社会成员中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把信教群众的宗教道德意识引导为社会贡献上来,增强社会主义的道德观念。目前,在农村影响最大、传播最广、信徒最多的三大宗教—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它们的教义和经典中包含着大量的伦理道德的信条、戒律、原则和规范。其中,博爱、公正、平等、仁慈、救济、节俭、诚实是最基本的道德概念。因此,要合理地引导信教群众发扬宗教道德方面的功能,从而带动农村良好风气的形成,使之向着和谐新农村的建设方向靠拢。
二、纠正信教群众的宗教理解,使其正确理解宗教,防止封建迷信的蔓延,避免误入邪教组织
目前我国农村教徒中,老龄教徒所占比例超过了一半,女性教徒和文化程度低的教徒所占比例超过80%。由于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农村宗教信徒的宗教知识贫乏,使得他们对宗教教义不能很好的理解,有些信徒甚至还会对教义产生歪曲的理解。由于宗教知识的贫乏以及本身素养普遍不高,信徒在向别人传教时,为了增强说服力,大多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对一些实例进行加工,使得信息的传输失真,从而出现“宗教异化”的现象。在农村极大多数的信徒中,他们的宗教理解极其简单,有些甚至非常愚昧。比如把“耶稣”看作是天底下最好的良医,认为他能包治百病。这在那些因为自身健康或者家人身体健康而入教的信徒中表现得更为直接。这样的宗教理解,一方面不利于宗教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使得宗教与迷信交织在一起,助长了封建迷信的蔓延,更为严重的则是使一些人被邪教所迷惑而误入邪教组织。为此要加强对农村宗教信徒的神学素养培训,利用宗教节日、活动等定期开展对普通信众的讲经说法,提高其神学素质与修养,纠正他们的宗教理解。以此来防止封建迷信在农村地区的蔓延,消除农民因为不能区分宗教与邪教而误入邪教组织的隐患。
三、增强信教群众在进行宗教活动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观念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信教群众应该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宗教活动在法律上的保障及其限制,做到依法办事。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同样不能偏离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传统宗教教义上都是这个理。耶稣教导基督徒说:“恺撒的物当归给恺撒,神的物当归给神。” “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公民不分宗教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也与联合国人权文书和公约的有关内容一致。《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提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只能在法律规定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要的范围之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提出:任何鼓吹“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制止。”也就是说,法律为宗教信仰自由设定了必要的界限。“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界限。一般说来, 宗教信仰是信仰者内在的、深层的精神追求, 是个人的私事。但当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外化为宗教行为和宗教仪式时, 它就不仅仅是个人的信仰问题。它是具有社会组织(宗教团体)、社会设施(寺观教堂) 和社会活动(有广大信教群众参加的宗教活动或其它活动) 的社会实体。这种社会实体对社会必然产生一些影响, 也必然与社会整体之间产生许多宗教事务或社会事务。要调整宗教与社会的关系, 就必须制定一些法律,就要对信教公民进行学法、懂法教育, 树立起基本的法治观念。宗教信仰者作为国家的公民,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在与其他社会组织或成员交往时,包括一些涉及宗教信仰有关的事务,都必须遵循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社会主义的社会才可能保持有序和稳定。如当前许多地方的农村基督教由于没有正规的场所,因而信众经常聚集在一起进行非法聚会,有些信徒还拒不登记,拒绝接受政府的管理等,这都是由于其法律观念淡薄而造成的。
四、加强对农村宗教传道者的培训工作
随着宗教的传播,尤其是基督教传教活动的进一步开展,信徒人数逐年增加,基督教在农村的社会影响愈来愈大,这就向传教者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正如丁光训先生所说:“为使我国的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培养政治和道德上及神学素养都合格的教牧人员至关重要。……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10)新时期的宗教传教者,不仅要掌握高深的神学知识,而且还要具备良好的政治和道德品质。因此,为保证宗教活动的健康进行,必须对传教者进行相关知识的再培训。但是,由于宗教经费的不足等各方面的原因,各地缺乏对农村传教者的定期培训,致使很多农村传教者,尤其是义务传教者缺乏对宗教理论的深刻理解,对我国当前的国情国策,特别是新时期宗教政策的把握明显不足,这无疑会对宗教在农村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希望这一问题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对农村宗教传教者的教育培训工作,主要是不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宗教服务水平,开拓文化视野,改善知识结构。(11)
农村宗教信徒走向宗教的动机并不像大学生等知识层次较高的人那样,为了追求道德上的尽善尽美,或追求个人境界的超凡脱俗。他们的动机很单纯,有时根本就不需要理由,但是其功利性则非常明显。为了寻求文化娱乐活动,打发时间,许多农民在从众心理的驱使下,经过别人的引导、介绍、鼓动,开始象参加集体娱乐活动一样,盲目的去凑热闹,参加宗教活动。在娱乐的同时寻求精神的寄托,把早日致富的希望和乞求平安的愿望,都寄托在宗教身上。国家宗教局局长叶小文指出: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在农村宗教工作中,要真心实意关心信教群众特别是生活困难的信教群众,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信教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切实关心宗教界人士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当我们的宗教工作真正由管理转向服务的时候,那么,涉及宗教方面的诸多问题的解决就应该更顺利。矛盾少了,对立甚至对抗的情绪没了,和谐的气氛多了,这对于和谐新农村的构建是非常有利的。
注释
(1)张志刚主编:《宗教研究指要》(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第465页。
(2)张志刚主编:《宗教研究指要》(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第466页。
(3)转自王晓朝著:《宗教学基础十五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319页。
(4)张志刚主编:《宗教研究指要》(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第474页。
(5)叶小文:《“以人为本”深入宗教》—— 三论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J),《中国宗教》2008年第3期。
(6)李 向 平:《中国信仰与当代中国人的信仰重建》(东方讲坛演讲稿)。
(7)张志刚著:《宗教学是什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217页。
(8)参见《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M),宗教文化出版社,1996年版第60页。
(9)《毛泽东选集》第5卷(M),第368页。
(10)丁光训:宗教要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全国宗教团体领导人座谈侧记(N),人民日报,1994-02-06。
(11)叶小文:《“以人为本”深入宗教》—— 三论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J),《中国宗教》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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