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本质及其同社会稳定关系之思
宗教本质及其同社会稳定关系之思
刘文泉
宗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人类文化现象,也是一种无法取得一致见解的文化现象,还是一种与人类生存血肉相连水乳交融的文化现象。经验事实表明,人类生活需要多种文化种类支撑的,宗教仅仅是其中之一种,尽管它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但也不能因此就应该越俎代庖而企图包办代替独揽一切。因此,在我们社会中,社会既要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又要警惕宗教政治化倾向,要将宗教严格限定在个人精神生活领域,不能直接插手干涉社会的公共生活,但这也并不妨碍让它适宜地发挥促进社会稳定的功能。其理由如下:
一、关于宗教本质的理解
根据我对宗教的研究、思考和体验,我认为,虽然东方宗教与西方宗教存在着向内与向外寻求“超然存在”方向的区别,然而,理解宗教乃是理解我们人类自身的一把钥匙,宗教原本是人自我的理解与认识问题。如果我们把宗教的虚幻面纱揭去的话,宗教是人的意识自我分裂的产物,从而根源于人的一种生存需要——心灵和谐与安宁的需要。本文所论述的宗教,主要限定在对神信仰为特征的宗教,为了从对比中理解,也或多或少对于无神论宗教作些阐述。
宗教根植于人是一种意识(精神)存在,并且是能够意识到自我意识的意识存在,所以说,宗教是人意识到自身生存矛盾而创造出来解决这个矛盾的特殊文化形式。换言之,宗教本质上是人自我意识的异化形式。其主要表现是:(1)人的自我拯救表现为神对人类的拯救;(2)人的理智选择表现为人对“异己力量”非理性的服从;(3)人创造出来的自我实现工具表现为对人自我束缚的桎梏。
我之所以对宗教形成这样的理解,主要依据如下的一些理由:
关于宗教的人性根源。宗教是被人的意识到的人的需要的产物。人固然是物质生命;但就人之为人而言,人更是精神生命,而且具有超越自我意识的精神生命。正因为人有人的意识,一方面,人将自身与自然界分离开来,另一方面,个人又将自我与他人以及社会分离开来,不仅如此,人还能将自我意识与肉体乃至意识与自我意识分离开来。不言而喻,即使没有人的意识的分裂,人所面对的四种生存矛盾关系——人与自然界、个人与社会、人与人以及人与自我——依然会存在,然而,这种矛盾关系却处于内在混沌的同一状态,人生活于一种集体无意识境况之中。只是由于人的意识的分裂,这种内在混沌同一也就转化成外在矛盾统一了。人意识觉醒的严重后果就是人的生存状态发生了裂变:人的行为出现了知与不知、知与行、目的与手段、需要与满足、痛苦与快乐、成功与失败、得与失、利与害、贫与富、统治与被统治诸如此类的矛盾对立,并且这种种矛盾对立又表现为人的心灵内部矛盾冲突而难以措手足。理解是人的存在方式。在这种种的生存矛盾面前,人的意识(这里主要指人的理性)不能不感到自己的无能为力,以致使人感到人生茫然,人的生命的无意义感。与此同时,人却又本能地追问人生从那里来的、死到那里去,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以及人与自我如何相处,以及人生意义是什么这些根本问题,总是力求摆脱这种困境,以便能够为人生确立方向、道德准则以及生活秩序。于是,人就陷入了基本生存矛盾之中:人的生命和能力的有限性与本能追求无限性或终极性的矛盾。宗教就是适应这种矛盾的要求而产生的一种人类文化现象,其的功能就是给人自我提供可以依赖的对象,给人确立生活的目标,提供所谓的安身立命之地,以此来克服自身的有限性并满足超越性的需要。当人的努力失败了的时候,这时神便出现了,神出面给人立法了,于是人就信奉神了。可见,就其性质而言,宗教是人类自我拯救的一种人的努力,然而却表现为神对人的拯救。
关于宗教的精神前提。宗教作为一种人类文化现象,固然同人类的生存境遇直接相关,所谓“存在决定意识”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可是,“存在”如果没有进入人的意识,存在就犹如非存在,因为,存在总是被意识到的存在因而成为意识化了的存在;同理,“意识”如果没有进入人的返观意识而成为存在化了的意识,意识就不成其为意识,因为,意识总是被对象化为“意识存在”才能被反思意识所捕捉。这里发生了人的意识分裂:本体意识与反思意识,亦即说,思维本体在进行思维活动时反思意识即在觉照这种活动。所谓宗教现象,其实就是被人的反思意识觉照到本体意识表现为某种异样“精神能量”,这种精神能量超越于人的理性所能理解的范围却能够给人以指导,成为人的理性赖以作为根据或原则,于是人便把这种异样东西对象化为神并自觉臣服于它的表现。宗教经典都记载,各大高级宗教的创立者,都曾经在心灵里见到过这个形而上的东西,只是由于各自的生存背景和文化传统的差异,所做出的解释和体验的内容有所不同罢了。可见,宗教全然是人的意识分裂的结果,是人的精神的产物;没有人的意识参与,根本不会有什么神、佛、道的存身之处;不仅如此,人的意识中异样精神能量无非是人的本体意识发生功能的表现而已。倘若加以反思就不难认识到,在人服从神、服从天道的表面下,尽管人是虔诚地对待神和天道,隐藏在这种真心实意、惶恐畏惧后面的,始终是人的利己打算。换句话说,人服从服务于“神”或“天道”背后的目的,乃是让“神”或“天”服从服务于人。放弃自我,才能实现自我;放弃自私,才会成就自私。这就是所谓的“相反相成”,也可谓是“精神悖论”。可见,就其本质而言,宗教不能不说是人的理智行为,是人的一种理智的选择,然而却表现为人的非理性的臣服甚至盲从。
关于宗教的文化功能。宗教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的结果。就人类创造出宗教的本意而言,归根结底是为人更好地生存服务的,是人自我超拔对更高生存境界的向往追求。在人类历史上,宗教发生了遏制人的创造力和社会进步的作用,这是不可争辩的事实。与此同时,它也的确发挥了给人确定生活的目标、提供人伦关系的规范、团结民族战胜苦难坚持生存下去的功能。宗教功能的这种二重性,并不在其本身上,而是由人性的矛盾性和人们社会利益的矛盾性决定的。世界上的高级宗教,通常都是创教于国家、民族遭遇到生存挑战时期,为国家、民族创造新的生存秩序提供思想资源和精神动力。这个时期的宗教精神一般是人的“类本质”的集中表现,是一种积极创造的力量,是人类自我创生精神的实现。可是,一旦宗教在社会中站住脚跟,宗教精神被对象化为制度和伦理规范,也就是人的绝对创造精神陷入相对制度规范形式之中,就会对人们的行为和思想观念构成制约,而且是难以冲破的思想牢笼。更有甚者,宗教一旦组织制度化尤其政治化,自然而然要造就出既得利益集团,宗教也就变质为上层宗教头目和世俗统治者统治社会民众的精神工具。可见,就其功能而言,宗教原本是实现人追求幸福生活的工具,然而却演变为人自我束缚甚至浑然不觉被其束缚的精神桎梏。
必须清醒地看到,企求给宗教下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定义,无论如何是办不到的。我国有一句古话:“人心之不同,各如其面”。所有宗教研究者各自有着自己的“心镜”,宗教的定义是宗教现象在他们“心镜”上面的投影,人们的“心镜”不同,投到其上的影像自然也就不同,几乎有多少“心镜”就会有多少影像,如同天上一个月亮同时投影到地上千千万万湖塘江河之上一样。所以,有多少宗教研究者,几乎就会有多少种宗教的定义。当然,每一种投影或宗教的定义,都或多或少触摸到宗教的某些特殊表现——人的特定生存情境下的特殊需求,使得我们对于宗教能够多多少少有所认识。言外之义就是说,我们没有必要一定要给宗教下一个一劳永逸的、确切无疑的、绝对反映其本质的定义。这样做完全是徒劳无功的愚蠢之举。恰恰相反,我们所需要的倒是能够从众多的说法中得到启发,从而能够更深刻地理解和认识宗教。
二、关于宗教神秘性的理解
宗教现象自产生以来,它的内在精神与外在表现始终被笼罩着神秘的色彩,给人一种难以言喻的既敬又畏的感觉。人类虽然无数次试图用科学的方法来清除宗教的迷雾,但总也得不到成功,总有一种“明明看见它在眼前,忽焉它却在身后”的迷茫。究其原因,全然在于科学真理与意义真理是不能够通约的:科学真理描述的是现象界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立足于不同事物或现象间确定的客观联系上;意义真理表达的是人对于生命本质和生存价值的追求,根植于不同民族国家或文明类型为摆脱生存困境而实现精神、习俗乃至生存方式的自我创生,是人类自我超越性的表现。这就是说,宗教的神秘性的根源在于人本身上,全然是人的意识在暗中装神弄鬼。宗教神秘性的根源。宗教的神秘性主要出于两种根源:一个是人的意识本体的不可思议性;一个是意义真理获得的思维方式的直觉性。
宗教的神秘性根源之一,根植于人的意识自身的悖论性质。我们知道,宗教是人对于人自身以及人与自然界及社会相互关系的反思,追问的核心问题是“人性是什么”、“人从那里来死后到哪里去”、人与人如何相处以及“人生的意义是什么”等生命奥秘问题。这种自问自答的关系本身就包含着神秘性的种子。神秘性就埋藏在人类的心灵里,除非我们用自己的意识返观自己的心灵,否则无法揭开这层面纱。当我们用反思意识返观自己心灵的时候,就会发现里面有种种情绪、诸多意念如同瀑布一样川流不息,不知其所从来,亦不知其所从去,与此同时,我们在返观种种“不知其所从来,亦不知其所从去”意识流动的“返观”中,我们还能够“觉知”自己正在“返观”。正是这个“觉知”意识之流在流动的“觉知”,以及被它所觉知的意识之流,两者都是人的意识本体的二重“影子”,“觉知”表现为“能知”而“意识流动”表现为“所知”。“影子”与“本体”尽管极其相似,终归还是“影子”。人只有是“能知”才能够感知到“所知”存在,人只能够通过“所知”才可以返观到自己原来是个“能知”存在,而人只有发生“能知”对于“能知”的返观才可能觉悟到“本体意识”的存在。本体意识发生功能总是同时表现为能知与所知的对待性存在,而能知进而化身为所知与所知进而化身为能知而实现合一,是人能够进行研究科学,分辨是非,权衡利弊,在面对生存困境时进行抉择,以及想出种种主意做成许多事情的心灵机制。确切地说,这个过程是人的意识本体理解与自我理解的表现,并将认知结果升华为人的理性而使人的生命存在理性化,而理性仅仅是人的意识的一种功能形式而已。可是,本体意识自身却不能够直接被人的理性意识捕捉到的,就像人的眼睛能够看见东西却看不见自身一样,虽然它的功能表现还是能够被人的反思意识透过人的“悟性”能够觉悟到它的存在,却不能因此就能够理解它。因为,人的悟性固然能够觉悟到本体意识的存在,由于人的悟性本身不过依然是本体意识发出的光,致使人永远不能绝对知道自己的本体意识究竟是什么。个中原由还是存在于人的意识的悖论性上。人的本体意识是“能知”,“能知”是不可绝对被对象化的,一旦要把其对象化为“所知”,它就会自动发生无穷后退,它始终置身于“能知”的地位上与“所知”相对待,从不固守在“所知”的位置上,而每种“所知”统统不过是人的本体意识的特定条件的“投影”,是“能知”的众多化身罢了。《中庸》说:“君子之道费而隐。夫妇之愚,可以与知焉;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知焉。夫妇之不肖,可以能行焉;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能焉。”也就是说,透过我们人的这个“觉知”,我们能够觉悟到人的意识的本体的存在,可是它到底是什么,却是不能用语言概念定义的,它是人的理性无法认识的,因而是不可思议的。这个是人的奥秘。如果我们姑且把人的本体意识名之为“人自我”或“认知者”,那么,人永远不能绝对认识自身,认知者不能被认知,就成为人的认知悖论。换句话说,它是人的心灵能够感知却理性无法把握的东西,这个东西构成了人的认识的绝对界限,人不能认识人自身是人生的最大悖论。人不能绝对认识人自身使人产生自我神秘感,人对于神的神秘与敬畏本质上是人对自身巨大潜能的无知与臣服,因而人对神的崇拜无乃是人对自身崇拜的歪曲形式。人对于自身已经知道的东西,自然不会有神秘感;对于自己不知道的东西,也难以产生神秘感;人的神秘感只能产生于那些已被心灵所感知而心智却无从把握的对象上。这就是说,宗教的神秘性是人的理性的局限性制造出来的。理性是人的本体意识发出的光,光能够用来照射对象物的,却不能照射到它的发射物身上,如果借助反射物能够返观到的发射物存在那也是影子而不是本体,影子固然是本体的影子但永远不是本体而是影子。本体的神秘性是由影子真实性制造出来的幻想。
宗教神秘性的另一个原因,根植在于人宗教信仰确立的思维方式的直觉性。为了说明问题,我这里把人的意识化分为三种形态和三种功能。三种形态是:感性、理性和悟性。三种功能是:感知、认识和直觉。人的感性使人感知到人的生存陷入了困境并产生摆脱困境的欲望;人的理性使人认识到人的有限性与无力感,这种知性欲望与理性无力之间的矛盾,使人祈求有某种人之上的没有任何局限性的力量来拯救自己,它全知全能又主宰一切,情愿把它确立为“安身立命”的依靠;理性无能的地方恰恰是悟性发生作用的起点,悟性功能发动通过直觉通道给人所需的答案。人类的文明发展史表明,人的生存挑战问题一旦提出,答案也就逐渐被提供出来,并且总是通过人的意识的“直觉通道”被获得的。答案固然是得到了,然而谁提供的,则神秘莫测不可思议。但是,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人的反思意识“觉知”与“返观”到心灵中出现了异样的能量,人的理性直接接收了这个东西提供的人所需要的指导,却又无法对其从理性层面加以把握。这是因为,它进入人的意识的通道是人的直觉,只有人的直觉才有可能直接接通意识本体,当人的意识本体以直觉功能形态直接呈现在人的意识之中的时候,就会以一种独立意志的面目使人感到目瞪口呆,从先解决不了的东西冰消雪化,所需解答的问题不思而得,一切都是现成的,圆满的,绝对的,因之,人的精神进入了一种超常境界。直觉思维是悟性发生功能的表现,它是没有逻辑过程的、能迅速对问题的答案进行合理的猜测、设想或突然领悟的思维。直觉表现为是人的一种心灵体验,是人的悟性长久思索后的骤然爆发,种种启示、洞见没有过程地呈现出自身。和一般的灵感不完全相同,宗教的神秘体验是虽然也是直觉体验,但却是一种大彻大悟的觉悟。世界上各大高级宗教的经典中,都有关于创教者这种马斯洛名之为“高峰体验”的记载。佛教的释迦摩尼、儒教的孔子、犹太教的摩西、基督教的耶苏和伊斯兰教的穆罕默德,都有多年思索或多日独自冥思苦想之后“开悟”的经历。我国的禅宗经典中关于高僧“开悟”后的自我描述,马斯洛收集的“高峰体验”者们的自我描述都表明:凡经历了这种心灵体验的人,精神境界与常人迥然不同,他的肉体之身变成精神的化身,化作一种理念,具有了超出常人的品格。凡经历高峰体验的人,都会发现自己心中有另外一个自我,自己遇到的疑难问题可以交给它去解决,就像苏格拉底所说“心中有个神,自己在执行它的指令”一样。换句话说,在他的意识中,出现了自我意识的分裂:我与非我的矛盾。而且他们发现,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此便开始受那个非我异己力量的指导,自己遇到的问题它都能够给出原则和方法,即使自己理性上有疑虑也会放弃自我而无怨无悔的接受它的旨意。对于这个异己力量,人的反思意识能够觉知到它的存在,接收到它发生功能馈赠的“礼物”,对它提供的指导也能够理解,但创生这种结果的操作过程则不只其所以然,整个过程是个黑箱,是不可思议的,由之,人的神秘感自然而然发生。这种精神现象是个经验事实。对于这个事实如何理解和解释,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就显示出了差异:佛教称之为“明心见性”即见到人自我的本来面目;儒家说秉承了“先天本性”即“与天地合德”,道家认为是回归“心道合一”即“道法自然”;犹太教认为是见到了“上帝”;基督教说是“圣灵降临”;伊斯兰教说是见到了“真主的使者”;等等。各大宗教的创教者,经历了“高峰体验”后,便在世界观、历史观、人生观等方面自然形成一套认识,并逐渐开创出一套教义、仪轨等这些形而下的东西,同时带有强烈的使命感对他人进行传播,以致建立起思想学派或宗教组织。当他们尚未被人们接受时,他们会遭人耻笑,甚至认为神经不正常;而一旦得到理解、认识和被认同,他们就自然成为群众的精神领袖乃至政治领袖;因为,他们所关注的毕竟是同时代人的根本生存问题,表达的是相当多数人的共同心声。
作者简介:刘文泉,武警指挥学院军事理论系维稳环境教研室。
文章来源: 湖南社会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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