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问题研究
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问题研究
课题组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共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参与社会服务是宗教发挥在促进社会和谐、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积极作用的重要而现实的途径之一。本文在总结学术界。宗教界相关观点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实地调研的部分成果,对现阶段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问题进行初步系统研究,旨在摸清规律,提出问题与建议,促进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规范、有序、高效进行。
一、我国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概况
我国宗教界一向具有爱国爱教、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引导、鼓励和支持下,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积极投身社会服务事业,成果丰硕。
(一)思想认识逐步提高,服务观念与时俱进
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有深刻的信仰基础,各主要宗教的教义中都有关于宗教服务社会的思想观念,一直以来,我国宗教界持守教义,秉承善念,慈悲济世,扶危济困,形成了历史悠久的慈善传统。进入新时期,我们党的宗教理论进一步发展,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以此为指导,我国宗教界继续发扬慈善传统,进一步挖掘宗教教义、宗教伦理中的积极因素,服务社会的意识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逐步提高,服务观念不断更新,更加贴近社会需求。
(二)服务体制日趋完善,专业机构不断涌现
随着宗教社会服务的开展,除宗教组织、信徒直接参与外,我国宗教界逐渐开始成立专门的社会服务机构,一些机构经过长期发展,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具备一定的道德感召力与社会公信度,成为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的重要力量。据统计:到2006年6月,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各级佛教慈善机构有60余家,其中包括省级机构10余家,市、县级机构40余家;到2007年5月,天主教在全国各地共开办了345个公益性实体,在此基础上还专门成立了17个从属于教区的社会服务管理组织;基督教全国两会社会服务部在职能上发挥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职能,成立几年内就筹集资金3565万,在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了3700多个社会服务项目,但总体上说,基督教专业社会服务机构仍然数量少、比例小;道教界由于自身实力的局限,仅茅山道院成立了专门的社会服务机构——茅山道院慈善基金,其它社会服务一般都依托道观本身开展;伊斯兰教有“青海回族撒拉族救助会”,是一个以扶贫济困、发展民族教育为己任的慈善公益社会团体。
各宗教开办的服务机构中均涌现出一批影响较大、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比如:1.以佛教为背景的“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成立于1994年,秉承“爱国爱教、造福社会、慈悲济世”的服务理念,累计发放善款近3450万元,义诊次数达176万人次,并兴建了22所希望小学,慈善活动遍及全国14个省区;2.以天主教为背景的“河北进德公益事业服务中心”,以“笃行仁爱,践行信仰”为宗旨,累计投入2000多万元开展社会服务工作,资助学生5661人,在防治艾滋病、提倡环保等方面贡献突出;3.以基督教为背景的“爱德基金会”成立于1985年,以“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截至2005年,该基金会共筹集捐献资金近8亿元,资助项目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受益达数百万人。
(三)服务领域逐渐扩展,资金渠道日益多元
乐善好施、扶贫济困,是宗教界的优良传统。长期以来,我国宗教界在救灾扶贫、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开展各种社会服务;时至今日,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的领域不断扩展,既有旧领域的深化,也有新领域的开辟:1.医疗救助,包括开办诊所、医院和医疗救助机构,捐献医疗器械、医疗设施,成立流动医疗队下乡义诊,提供医疗咨询、资金支持等。2.救灾扶贫,包括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后,为受灾群众捐款捐物,或直接派遣医疗队、志愿者协助救灾工作,参与灾后重建:长期资助生活困难人群,开设家庭紧急援助等项目;帮助贫困地区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如修桥铺路等。3.捐资助学,包括参与国家“希望工程”,援建希望小学,救助失学儿童,为困难学生提供学费:为下岗职工、农民工开展义务培训。4.关注特殊人群,包括开办残婴院、孤儿院和敬老院;设立智障人士康复中心、艾滋病关爱机构等。5.护生环保,包括植树造林,义务参加环保宣传等。
我国宗教界开展社会服务的资金来源不尽相同,除政府出资委托的项目外,各宗教筹措资金的方式各有侧重:佛教界主要通过募集,包括捐助、法事收入、会员会费、义演义卖等;道教主要靠捐助,其中境外资金捐助占一定比例;天主教主要通过捐助(包括境外捐助)、教区提供资金、社会服务机构自身收益;基督教主要依靠海外捐赠、社会或信徒捐赠、企业赞助等方式。
二、对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的看法
对宗教参与社会服务问题,学术界和宗教界均多有探讨,其主流观点包括:宗教参与社会服务有其深厚的信仰基础和自身优势;在目前情况下,宗教参与社会服务是整合与优化社会资源的有益方式,为民众提供了有效救助,弥补了政府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在帮助困难群体、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但在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社会认识不统一,资金短缺、水平欠佳、方向不明,以及理论研究滞后等。
(一)宗教参与社会服务,有基础、有优势、有空间
宗教参与社会服务,有其深厚的基础。我国各宗教自古即有扶危济困、利益人群、服务社会的传统,如佛教主张“庄严国土、利乐有情”,道教主张“齐同慈爱、济世利人”,伊斯兰教主张“两世并重、两世吉庆”,基督宗教主张“作光作盐、荣神益人”等。这是宗教积极参与社会服务的信仰基础,也是宗教持续参与社会服务的思想保障。
宗教参与社会服务,有其天然的优势。宗教团体联系大量信教群众、涵盖社会各个阶层、遍布社会各个角落,因此宗教参与社会服务更具广泛性和敏锐性,更贴近群众的迫切需要,在一些政府暂时难以顾及、社会保障尚不到位的“真空地带”可以起到倡导和补充的作用。
宗教参与社会服务,有其广阔的空间。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特别是地区发展不平衡,我国仍存在着教育、医疗等社会服务方面地区失衡现象,在诸如消除贫困、灾害救济、关注残障孤老等社会弱势群体方面投入不足,因此我国慈善事业缺口仍大,这为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留下了较大发展空间。
(二)宗教参与社会服务,少政策,缺资金,欠水准
宗教参与社会服务,存在着政策制度不明确,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各界认识不统一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的规范性,压抑了宗教组织开展社会服务的积极性,限制了宗教社会服务机构的发展。
宗教参与社会服务,面临资金短缺的“无力”问题。除佛教一些著名寺庙外,宗教组织的自养能力、经济实力普遍较弱,资金来源有限,本土化程度不高,许多来自海外支持。
宗教参与社会服务,尚处于自发自愿、分散无序的初级阶段。表现为服务对象单一,机构分散;宗教团体和信徒直接参与社会服务的比重大,社会服务与传教工作混杂;专业化程度低,价值观有偏差、目标不明确,服务方法、技巧和能力有待提高;部分机构缺乏长远规划,长效机制不足,服务领域不合时宜,服务项目亟待改进,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宗教界相对弱势、相对小众的地位,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的相关理论研究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与其实践活动相比较为滞后,无法及时、有效地指导实践。
(三)宗教参与社会服务,创新突破是方向,政策法规是关键,理论研究当先行
宗教参与社会服务,必须勇于创新,善于突破。在组织机构方面,应当通过成立专业社会服务机构即有宗教背景的NPO(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在服务范围、领域方面,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开拓新领域、探索新模式,明确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有重点地开展服务。
宗教参与社会服务,政策法规是重要的外部条件。有学者呼吁,尽快起草《宗教社会服务条例》之类的权威性法规;尽快建立国家级、综合性和专门性相结合的宗教组织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政策框架,以适应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与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㈠,。部分宗教界代表在人大、政协会议上表达了参与社会服务的相关诉求,并希望国家对此有明确统一的定位,避免地方政府、社会组织或个人对此产生误解;希望政府能够帮助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给予政策优惠等。
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离不开先进理论做指导。学者们建议釆用科学方法,结合当前实际,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的理论。对宗教参与社会服务应树立怎样的价值观,今后的出路何在,政府、宗教界、公民在宗教参与社会服务中的义务和相互关系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形成比较成熟的理论,为宗教参与社会服务提供切实的理论指导。
三、对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的思考
(一)与时俱进,发挥优势,创新服务
在我国以政府为主导、政府投人举办的国民教育体系、医疗卫生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等社会服务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或将在较短时间内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新形势下,特别是在科学发展观深入落实、服务型政府逐步建立、政府财政收入不断增加、政府提供社会服务范围不断扩大、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宗教界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大的框架下可提供服务的宏观空间将会越来越小。
以教育为例,教育部对小康社会教育的远景规划中提到,到2020年,在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形成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高教、职教体系。在此背景下,可以预见,宗教组织兴办教育培训、捐资助学的宏观空间将会越来越小。因此,宗教参与社会服务应与时俱进,发挥优势,不断创新服务形式,在微观上下功夫:要以政府工作尚不到位的“真空地带”为切人点,甘当排头兵,发挥倡导和补足的作用;在政府尚未纳入保障范围、又有现实需要的领域,宗教界可以优先发展其社会服务工作,待形成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后,再由政府购买。
有学者根据宗教社会服务的现实状况,提出当代中国宗教慈善公益服务最需要优先发展的七大领域,对今后宗教社会服务的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七大领域包括:①跨国界、跨民族、跨文化,跨宗教的国际性慈善公益服务;②紧急援助、急救服务、重大灾难事件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支援保障性服务;③创新型和开拓性服务,原创性与探索性服务;④扶贫济困,为最底层、最弱势、最无助的社会群体提供经济保障与社会保护;⑤为普通公民和有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以基层和社区为基础的综合性、连续性的社会服务和生活保护服务;⑥为有需要的公民提供综合性、连续性和人性化的健康照顾、医疗卫生照顾服务;⑦为有需要的公民提供精神心理咨询服务和心灵关怀服务;净化人的灵魂,培养、重塑人们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
(二)进一步提高社会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今后,宗教参与社会服务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主要方向。在具体做法上,可以由宗教界出资,成立专门的服务机构,聘请专业人员开展活动,最后由政府购买其服务的方式发挥宗教在社会服务领域中的积极作用。这种方式有助于整合资源,提高社会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同时,宗教界在社会服务方面一定要量力而行,开展力所能及的社会服务。宗教社会服务机构要提高自身的公信度,建立自我监管机制,形成依法管理、社会监督和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局面;加强对社会服务人员的培训,普及社会服务理念,提高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赢得社会认同。
(三)将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纳入依法管理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关于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的法律、法规,只在《宗教事务条例》中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与宗教社会服务相关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已不能满足我国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的要求。如辽宁省天主教社会服务中心(又名盛京仁爱)已成立四年,也得到省宗教局的大力支持,但至今未能在民政局以独立法人登记,在开展活动时遇到诸多困难:一方面,此类机构在接受捐赠时,不能提供抵减税收的发票,导致企业不愿、不便捐赠;另一方面,这类NPO没有法人地位,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方面也存在困难。据了解,这类情况为数不少。
蒋坚永副局长在《对“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理论思考》中指出: “要加快慈善立法,完善法规,推动宗教社会服务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适时出台具体政策,明确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的范围、程度和方式,建立相应的激励、规范、监督和约束机制。”具体而言,就是在法律方面,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宗教界合法参与社会服务,为宗教参与社会服务创造公平的法律和社会环境。在政策方面,要统一认识,明确宗教开办社会服务实体的主管部门、出台相应政策法规,加强指导和监管。
(四)加强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的相关理论研究
具体而言,以下几个重点问题值得关注:1.政策法规问题,即宗教社会服务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怎样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2.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的范围、程度方式问题;3.价值观问题,即宗教中“善”的理念与宗教慈善行为之间的关系;4.宗教社会服务与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关系;5.宗教社会服务与宗教和谐的关系;6.宗教社会服务机构如何获取资源,这些资源如何分配等。这些问题十分复杂,非一己之力可以完成。为此,有必要通过加强调研、组织研讨会等方式,共同探讨宗教参与社会服务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宗教参与社会服务提供理论引导。
发挥宗教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随着我国宗教界社会服务意识的增强、经济实力的提高,随着政策法规的健全和完善、相关理论研究的深入和指导作用的加强,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的能力、专业化水平将有进一步提高,在促进社会和谐、经济社会发展中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作者单位:国家宗教局宗教研究中心)
来源:《宗教世界》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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