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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作为社会控制与村落秩序及法律运作的关联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7日
来源:不详   作者:王启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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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作为社会控制与村落秩序及法律运作的关联

  王启梁

  一、引论

  宗教与法律之所以值得放在秩序的视野下同时考察,乃在于宗教和法律都对规范性的生活有所追求。宗教和法律都通过对人的控制产生出秩序,所不同的是法律主要是通过对人的行为的控制达到秩序,宗教则是以驯化人的心灵作为起点完成对秩序的建构。[2]也因此,宗教、秩序、法律这三者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对它们之间的关系的探讨是一个法律人类学、法律社会学所必需关注的问题。这种关注,可以从不同学科中获得灵感。在社会学、人类学的研究中,宗教因其所具有的社会整合、社会控制功能以及对个体社会化、心理调适等方面的作用而被视为促成社会秩序的一个子系统;[3]常常被认为和社会的其他部门如家庭、法律等一起构成社会团结的重要因素。[4]宗教所具有的多重维度尤其是法律和政治方面,从来都没有被忽视过。[5]在法学领域中,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几乎是每一部法理学著作所不能回避的问题。[6]在法律人类学和法律社会学中,宗教会和法律发生各种各样的关联,并在纠纷过程中展示出宗教对法律运作和纠纷解决的影响。[7]简而言之,宗教之所以值得各学科尤其是法律人类学研究的重视,用格尔茨的话或许最能说明:“宗教之在社会学上令人感兴趣,并非像庸俗的实证主义所说的那样,是因为它描述了社会秩序(仅就它所作的描述而言,那也是非常间接、不完全的),而是因为它像环境、政治力量、财富、法律义务、个人好恶以及美感一样,塑造了社会秩序。”[8]宗教的这种“塑造了社会秩序”的特性和能力足以引发法学研究者的兴趣。宗教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讲,它指向信仰和信仰团体,[9]但是更为重要的是,极有可能“法存在于宗教之中”。[10]如果我们不是采取一种严格(以至狭隘)的以国家为中心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法”概念,这就意味着宗教本身就是法或者宗教能够制造出“法”来。[11]因此,对于任何非政教合一或存在着多种宗教的社会来讲,宗教必定会导致“法律多元”的格局。[12]宗教因此构成与国家法律不同的另一种塑造社会秩序的力量。

  宗教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早已为学者们所注意到,在微观的村落生活中,对于宗教之所以能够塑造、影响社会秩序进而影响法律的运作这一问题的阐述分散在不同学科的文献和关注点,因而缺乏系统的阐述。本文将以一个傣族村落曼村作为分析对象,主要采取狭义的社会控制来考察宗教,即从规范、社会控制者、纠纷解决的角度来认识宗教为什么是一种社会控制,并在最后讨论宗教与地方性法律文化形成之间的关系。[13]笔者还认为孤立地观察和描述曼村宗教社会控制,虽可以认识宗教为什么是一种社会控制,却不能发现宗教社会控制对整个村落秩序的形成具有积极还是消极的作用,也不能理解在村落秩序的系统中宗教社会控制所处的地位。只有把村落中的宗教社会控制放到整个村落社会控制体系中来考察其运作,才能认识到它对村落秩序形成的影响。宗教和其他的社会控制如村落政治组织、家族、经济等等方面共同构成了村落内的社会控制体系。同时我们还须看到在当代社会中,村落秩序并非在一种完全自足或封闭的村落社会控制体系塑造之下形成的。曼村的宗教社会控制和其他的村落社会控制一样,受到了来自国家的影响,法律作为一种正式的社会控制与宗教社会控制发生着各种各样的关联,两种社会控制相互发生着影响。所以,笔者对曼村宗教社会控制的考察,是在一种社会控制多元的背景下进行的。作为一个村落个案,曼村的情况不能代表众多的村落类型,但是对它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清楚地理解宗教为什么能塑造村落秩序以及它可能与法律发生什么样的关系。

  二、宗教社会控制与曼村社会秩序的实现

  曼村是一个人际关系和谐、秩序井然的村落,这和宗教对村民共同信仰的整合当然有关系。但是,曼村的秩序并非完全来源于这种机械团结。在另有关曼村的研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市场经济对村落生活的影响,人们渴望着经济上的成功,生活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村民在面对同样的问题或事件时常常有不同的观点,人们的分歧或冲突的消除并非完全依靠信仰的一致,村落中的协商机制是处理分歧和冲突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20]曼村的宗教社会控制之所以对良好村落秩序的形成具有积极的意义,关键在于两点:第一,从宗教社会控制本身来看,同时存在于曼村的两种宗教能够相互兼容,形成了较和谐的信仰系统和宗教社会控制;第二,从村落的整个社会控制系统考察,宗教社会控制能够与其他的社会控制相互协调、配合,宗教社会控制被有效地整合在整个村落社会控制系统之中。

  在曼村,基于佛教和传统宗教产生的权威和群体之间有着分工合作的关系,并达成了相对和谐的关系。[21]而前文“个案1岩某冒犯短村事件”中,表明村曼村的宗教权威和村干部之间,有着一种分工的默契。并且这种分工和默契并不局限于这一案例,而是存在于整个村落的公共生活领域。[22]这些情况表明曼村的宗教权威和村落中的政治权威之间有着分工、配合,并且宗教系统受到村落政治系统的整合,并非村落社会控制中的唯一重要力量。

  除了宗教控制系统内部的协调以及宗教权威和村落政治组织、权威之间的协调之外,从村民的角度也可以发现曼村的宗教社会控制系统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也是受到控制的。在缅寺系统内,如前文介绍佛爷是受到布章监督的,然而布章则是由村里的老人选举产生的。这表明布章的合法性部分来源于村民的认可,也因此布章受到村民的评价,布章要维持自己的名誉和地位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这是村民对布章的一种控制。1998年,曼村原来的大佛爷康郎竜还俗,曼村人从布朗山请来一个佛爷主持缅寺。这个佛爷好吃懒做,还吸大烟,不到一个年就被曼村的村民赶走了。这表明村里对大佛爷也可以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所以在村民、布章、佛爷之间存在着连续性的社会控制关系。相比之下,传统宗教中的召曼受到的来自村民的社会控制要弱一些。召曼一般是世袭的,因此村民对召曼的舆论评价是主要的社会控制方式。但是从我对曼村的考察来看,村民的舆论评价对召曼的约束是明显而有力的。村里两个召曼未来的继承人都很年轻,他们曾向我抱怨以后要成为召曼,这将失去“自由”。因为召曼要经常处理宗教事务,所以不能经常性或长期离开村落。然而,他们也表示肯定要做召曼,因为村民要求。[23]

  可以看出,曼村的宗教社会控制在村里不是那种暴力性的或霸权性的社会控制,它被有效地整合在整个村落社会控制体系中,同其他的社会控制之间有效协调,而不是相互冲突、对立。因此,宗教社会控制在村落秩序形成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讨论

  (一)宗教与地方性法文化的生成

  通过对曼村个案的考察,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村落内部,曼村的宗教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规范,制造出社会控制的实施者,并参与或影响着纠纷的解决,这几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总体决定了宗教是一种社会控制。从根本上讲,宗教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社会控制,关键在于它塑造或影响了地方性法文化的形成。而要理解宗教能够塑造或影响地方性法文化的形成,就必须理解宗教对于人类生活的基本作用。基辛说:“人类不但编织各种风俗习惯以调整并规范其社会生活,而且编织更大的架构来处理宇宙本身、支配宇宙的力量以及人在宇宙中的地位等问题。宗教信仰和宗教仪式就是这些架构的基础。事物如何交互作用,时空的本质如何,世界是怎么个样子,它应该是怎么个样子,这些前提也是整个架构的基础。”[30]这意味着宗教对于它的信徒们来讲,构成了他们理解、认识和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法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是人们应该按照正确的和正义的方式生活和行动,而什么是“正确的”和“正义的”则由人们的信仰或世界观来决定。[31]因为宗教所具有的认知和解释作用,使它为信徒提供了面对自然、社会、他人时的适当态度,[32]这种态度所塑造的就是“正确的”、“正义的”生活和行动方式。如果说法文化是一种安排秩序的倾向,并且这种倾向包含了人们对什么是正确的、正义的思考,那么宗教就是这种倾向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所以宗教是塑造地方性法文化的一个基本要素。当然,由于人类还有其他认识和把握世界的方式,如艺术的、理论的、科学的,[33]所以宗教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地方性法文化的形成取决于宗教在人们生活中所占据的地位。宗教所制造的地方性规范的数量、规模、范围,宗教产生的社会控制者的作用范围、影响力,以及宗教如何影响纠纷的解决取决于宗教在人们生活中的位置,不同的社会所呈现出的情况有所不同。通常,经过高度理性化的基督教、天主教等宗教对日常生活的社会控制要少一些,而传统宗教对日常生活的塑造要明显得多。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在基层社会中,宗教必定会塑造或影响了地方性法文化的形成。

  因此,宗教对于中国基层社会秩序建构以及对多元法律格局的促成,最为重要的作用就是它会构建起宗教性的法文化。而宗教性法文化则支配了宗教社会控制的各个方面。这种宗教性的法文化塑造或在不同程度影响了地方性法文化的形成;宗教社会控制则是地方性社会控制的一部分。但是,由于民族和宗教的多样性,宗教所产生的地方性法文化同样也是多元的。这种多元不仅体现在不同的宗教产生不同的宗教性法文化,还体现在即使同一种宗教在不同的地方或民族社会也可能产生出不同的法文化。因此,人们安排秩序的方式千姿百态。例如伊斯兰教信仰在云南回族的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有深刻影响,宗教对于回族社会的法文化因此具有主导性的塑造作用。回族的家庭教育主要包括“信仰”、“为人”、“谋生技能”,前两项的内容都直接反映了与伊斯兰教的紧密关系。[34]尤其是“为人”教育,其实就是教人符合“正确的”、“正义的”生活和行动方式,“为人”的标准根本上来源于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经》。这些“为人”标准就是法文化的核心要素。

  (二)法律应如何对待宗教?

  既然宗教是一种非国家性的社会控制,那么它就可能与国家的正式社会控制发生冲突,然而这却不能成为法律禁止宗教的理由,法律应当如何对待宗教关乎到社会的稳定,也关乎人们生存的价值、意义。

  在曼村的生活中可以看到宗教有时会与国家法律、政府的社会控制发生冲突,但是总体上曼村的宗教对于促成良好的村落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曼村宗教社会控制之所以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关键在于宗教社会控制能够被有效地整合进村落政治、公共生活领域,使宗教能够和其他的社会控制相互配合、一定的相互制约,村落中的多元社会控制之间达到了必要的平衡,防止了宗教或其他社会控制力量成为一种霸权性的秩序主宰。[35]同时,曼村的宗教社会控制总体上支持了地方性秩序的稳定。

  并且,通过法律的执行和司法裁判的途径,法律可以有效地整合和改变宗教,使之符合法律的要求。当然,法律对宗教社会控制的整合必须报有一种慎重的态度。宗教是民族、村落文化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文化表达。[36]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控制也是社区传统社会控制的组成部分,一旦宗教传统突然断裂意味着文化的断裂以及社会控制的断裂,必定引发社会秩序的崩溃或困境,在这方面我们有过历史教训。[37]

  至于宗教产生的与法律的冲突,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宗教指向人生的终极意义、人的生存意义问题,也是生活的方式。宗教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是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文化现象,因此,法律需要有策略地处理宗教引起的问题。如果法律在它不应该的领域规定了惟一“正确”的生活方式和价值标准,它和地方性的价值、信仰、意义发生遭遇时就可能创造出预料不到的的非正式制度,法律也可能因此而失败。故而,法律如何在合理的限度内中立和宽容地对待社会中的多元价值、信仰、生活方式是法律所必需具备的智慧和品质。[38]宗教与法律的冲突同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非正式社会控制与法律的冲突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也是可以解决的。

  传统的民族宗教虽然往往与世俗生活交织难分,对世俗生活具有明显的规范和控制作用,但是传统宗教作为信仰的同时也因此具有工具理性的特点。传统宗教中所参杂的迷信成分和巫术是宗教中最容易与法律发生冲突的方面,但是它们又往往有其存在的现实依据,与人们面临的现实困境有直接的联系,一旦这种现实困境消除,迷信和巫术也将失去其存在的条件。例如个案3驱赶“琵琶鬼”的事件表明,宗教引发的违法行为事实上并非人们有意要对抗法律,乃是宗教提供给人们认识世界、现实现象的依据出现了错误或问题。宗教引发的法律冲突乃源于观念,所以只要这种观念不被改变冲突就会不断发生。但是宗教提供的观念是可以变化的。曼村人驱赶“琵琶鬼”的认识指导有其明显的现实根源——医疗资源的严重不足,一旦人们获得必要的医疗资源,这种事件就会从人们的行动中减少、消失,巫术会自动失效或消弱。因此,对于宗教引起的与法律的冲突以及社会的不和谐,完全通过法律的强制实施尚不能完全解决问题,需要考虑的首先是正式制度是否出现了严重的缺陷、问题,例如人们无法享受社会保障、医疗等,导致人们转而求助于宗教包括迷信、巫术。关于这一点,马克思的教导是有益的:“废除作为人民幻想的幸福的宗教,也就是要求实现人民的显示的幸福。要求抛弃关于自己处境的幻想,也就是要求抛弃那需要幻想的处境。因此对宗教的批判就是对苦难世界——宗教是它的灵光圈——的批判胚胎。”[39]所以,在社会生活中,宗教引起的与法律的冲突往往可以通过看似法律之外的方式得到解决,特别是政府的保护性职能的加强和发挥,包括社会工作、社会政策的调整等等方面的努力,就如李亦园先生对台湾宗教本土运动所产生的问题的分析。[40]

  作者简介:王启梁,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

  文章来源: 湖南社会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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