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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新发展——杨曾文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0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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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以十分简要精确的语言,概述了党对宗教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其中,“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一个创新的论断,是在继承“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思想的基础上,根据科学发展观和结合新时期“四位一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实践要求而提出来的,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新发展。这一提法有两个特色: 第一,突出了包括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主体和主观能动作用。中国各种宗教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和发展的,在当代中国也在随顺形势发生变化,而掌握和促成这种变化的是人,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例如对宗教教理做适应时代的解释,对组织和传教方式进行改进,从事道德教化和利益人群的活动等等,所谓“人能弘道,非道弘人”,重要的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第二,强调宗教可以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例如通过对教义的诠释和道德提倡来动员信众积极投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等等。

一、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宗教可以发挥多种功能,关键在引导

宗教,特别是在中国经受长期历史检验的五大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宗教信仰体系,而且是一种蕴含着丰富人文内容的社会文化重要载体,还是拥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和组织有序的社会群体。这些宗教,都有自己的教理、道德伦理规范和古今文献典籍、成文历史以及修行或活动仪规,其中不仅蕴含占主导地位的关于来世、彼岸或天国以及相关超凡入圣的说教等超现实的内容,而且也包含与现实社会密切关联的劝人济世行善的道德理念和规范、自然与人生的哲理、与世俗史学相互补充的历史记载或传说、反映社会生活和情感志趣的文学作品等,特别拥有数量众多直接参与人类文明创造和推进社会发展的宗教界人士和普通信众。

结合中国情况来说,佛教、道教在历史上曾长期与占支配地位的儒家被并称为“三教”,在维护祖国统一、安定,发展民族文化,铸造民族共同的心理取向和价值观念等方面发挥过重大作用。即使长期以来人们给予高度评价的宋明理学,也是在吸收佛、道二教的思想,特别是吸收佛教的心性学说后才建立起自己的天道性命学说的。宋代禅僧契嵩在上仁宗皇帝书及《辅教编》中曾说,佛教与儒道二教“所出虽不同,而同归乎治”,佛教具有“正人心”、“兴善止恶”、“省刑罚”、“致福却祸”的功能和作用,可以辅助儒家维持国家长治久安。元代刘谧的《三教平心论》说,儒教以正纲常,明人伦,实施礼乐刑政为职志;道教教人清虚自守,归于静默无为之境;佛教教人舍伪归真,自利利他,受到民众皈依,三者皆不可废。虽然佛道二教在不同历史时期也有这样或那样的消极作用,然而与以上这一主流方面相比是次要的。

正因为中国宗教的构成蕴含多方面的成分或因素,所以决定了它可以在不同时期和场合发挥多方面的作用。宗教的神学信仰体系,包括神灵崇拜和相关教义、说教作为宗教必不可少的成分,能够满足信教群众信仰心理需要,使他们的心灵得以安抚和慰藉,达到某种满足或平衡。这是宗教维系民心安定、社会和谐的一种不可取代的功能。承认宗教的长期性,就要承认宗教所具有这种神圣性、彼岸性及各种形式的超现实的教义。同时,因为宗教包含多方面的与现实社会密切关联的内容,便决定它可以在现实社会发挥劝善止恶的道德教化、利益人群、慈济社会的多种功能。关键在于引导,由什么人引导,怎样引导。从历史和现实的大量经验来看,不仅是需要宗教组织和宗教领袖人物的引导,也需要法制的、思想的引导。

二、当代社会主义环境为宗教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根本保障

中国在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以后,随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蓬勃发展,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对党和祖国的向心力、凝聚力不断增强。同时,我们党和政府适时地总结以往对宗教的认识和宗教工作的经验,深入研究和分析宗教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深化和统一对宗教的认识,及时制定和完善宗教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从而使宗教团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所依托的政治环境与政策空间更加宽松、明朗和开阔。

可以说,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的社会环境中,党和政府完全能够依靠宗教界爱国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配合,极大程度地调动宗教的积极因素和力量,为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

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是对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着力激发信教群众的爱国热情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把他们同不信教群众团结在一起,共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胡锦涛总书记进而提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应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明确要求和希望。

应当说,党和政府的最高领导对宗教界提出这些要求和希望,是基于对中国宗教所具有积极因素和进步功能的认识提出来的。正因为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具有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和积极向善等优良的传统,所以他们会自觉自愿地爱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 他们在进行宗教活动时能够自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民族最高利益,反对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积极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奉献力量。同时,正因为宗教教义中蕴含着劝善止恶的道德说教和行为规范、蕴含丰富的人文资源,因而可以号召他们对宗教教义做出适应时代和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诠释;因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爱国爱教的同时也热爱社会主义社会,并且有济世利民举办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传统,因而可以号召他们直接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必须指出,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实行改革开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当代中国,为宗教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提供了根本保障。只要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行动起来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拥护党的宗教方针政策,便能够实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使宗教通过正常的活动和举办各种社会公益事业,不断为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杨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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