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途径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途径
翁振进
今年5月下旬,在江苏省委统战部、省宗教局联合召开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研讨会上,我省宗教界上层人士多有精彩发言,最近读“发言汇编”,受益匪浅。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认识必要性可以增强责任感,认识可能性可以增强信心。对于我们统战、宗教干部来说,现在最迫切的是要探索“引导”途径,解决“相适应”方面可操作性的问题。
一、坚持“引导”方向
我们知道,“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江总书记关于做好宗教工作“三句话”中的第三句,讲的是宗教工作的目标。我理解这个目标也是衡量我们宗教工作的标准。我们要对照这个标准总结,瞄准这个目标去努力,朝着这个方向前进。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宗教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自然的过程。江总书记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宗教走向最终消亡也必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正是因为宗教具有“长期性”的特点,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一步步地接近“相适应”的目标,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必须坚持的方向。
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总书记讲到宗教问题时说:“我们倡导的我国宗教应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是否可以认为,“两个方面的含义”是江总书记指出方向时为我们到达目标所设的“站台”。“两个方面的含义”是“相适应”的两个具体目标。我学习的体会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是基本的目标,实现这个目标寄希望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觉悟,但也不排除一定情况下、一定范围内的“强制”;“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是较高的目标,实现这个目标更多取决于“积极引导”,既要解决宗教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活动问题,又要进而解决宗教界人士在深层次上“相适应”的问题。要看到,后者的困难更大些,但都是我们坚持“引导”方向必须下决心通过长期攻坚克难要解决的问题。
二、把握“引导”重点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把全面、正确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执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作为重点。
当前需要把握的重点是:
第一,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江苏省天主教开展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集中教育时,有神职人员说: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也要适应宗教。毫无疑义这种“相互适应”的观点是错误的。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政治制度,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作为意识形态也好,作为社会实体、社会组织也好,都必须承认,服从、适应这个政治制度,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的基础。但是作为党的统战、宗教干部,也应该对来自哪怕是个别宗教界人士的“相互适应”说法进行反思,想一想我们是不是真正做到“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了?宗教界人土作为党的统战对象,要求我们求同存异,体凉包容,“信仰上互相尊重”;宗教作为意识形态,要求我们做宗教界人士的工作时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靠思想上的沟通,靠多帮助宗教界解决宗教实际问题,奠定“引导”的思想基础。因此,当前要继续把解决各级干部尤其是统战、宗教干部“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作为重点。
第二,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引导”的重点。当前依法管理的重点又应该是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是以“场所”为重要载体表达自己信仰、情感的,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也就管理好了宗教界人士及其宗教活动。因此,以宗教活动场所为重点,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第三,坚持以人为本。实践清楚地告诉我们,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宗教界人士的“适应”。江苏省五大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形势这么好,说到底是因为有丁光训主教等几位爱国爱教的领袖人物,靠他们带头、掌舵,解决了一个又一个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过程中的问题。但是也应该清楚地意识到,当前要靠掌舵的,从长远看迫切需要接班的。深层次上的适应是要解决思想上的适应,长远的适应要解决一代又一代宗教接班人的适应。抓不住、抓不好培养宗教接班人这个重点,不能算是从根本上、从长远上解决了“相适应”的问题。
三、讲究“引导”方法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长期任务,而不是突击任务;解决“相适应”的问题要靠“引导”而不能靠“强制”,要使“相适应”成为觉悟基础上的自觉行为。因此,讲究方法就成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注重正面教育。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重要的是政治上适应,要通过“引导”使宗教界人士真正做到“四个维护”(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正确处理爱国与爱教、法规与教规的关系。要建立经常性的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以积极主动的姿态,结合宗教界人士不同时期、不同的思想实际,超前地、反复地、耐心地进行正面教育,普遍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花力气营造一种氛围,引导宗教不断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注重自我引导。要重视帮助宗教界人士树立“我要适应”的意识,从“被动适应”转向“主动适应”。有了内在的需求,相适应的目标才容易达到。要重视发挥宗教团体、教会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作用,推动宗教团体积极相适应的教育活动,让宗教界上层人士围绕“相适应”谈观点、提要求,以上带下、以教引教。我们还要注重培养、宣传宗教人士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典型,通过典型引路,树立样子,启示广大教职人员、信教群众适应社会主义社会。
三、注重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改变其宗教信仰,而是要求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怎样才能做到既尊重宗教信仰,又能使宗教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呢?有效的办法是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教义、教规中的积极因素。因此,我提议统战、宗教部门一起行动,紧紧依靠各宗教团体,认认真真做两件事,使“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效果看的见、摸的着。一是梳理各宗教教义、教规中有积极意义的内容,对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进行研究,组织人员编写讲经、传道教材,二是评选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先进宗教团体、教会和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先进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从这两件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使“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取得实效。
贯彻江总书记“三句话”的要求,讲政策、抓管理、促适应,是我们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新千年我们要立足抓基层、着力打基础、认真加强管理,努力建设好三支队伍(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宗教团体骨干队伍,教职人员队伍),坚持不懈地为实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目标作贡献。
《中国宗教》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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