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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规律初探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5日
来源:不详   作者:高玉春 秦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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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规律初探

  高玉春 秦春艳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新世纪党和国家在宗教问题上的一项基本方针。对此,各方面都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本文就“相适应”的规律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规律的根据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其历史必然性和根据。但深层次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根据则是:广大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如同周恩来在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民族工作座谈会上所指出的,“不管是无神论者,还是有神论者,不管是唯物论者,还是唯心论者,大家一样地能够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使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是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迫切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在。他们不仅立足于努力搞好本职工作,而且无不以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为追求的宏伟目标。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仅表现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即使在宗教教义、教规中,也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容。1993年,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可以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譬如,佛教的“三法印”教义,即诸行无常印、诸法无我印和涅盘寂静印,就有与辩证法和社会主义社会相容的“合理内核”。掌握诸行无常的法则,必然使人们用变化和发展的观点看待一切事物,从而打破那种凝固僵化的观点。掌握诸法无我的法则,能够唤醒人们跳出“我执”的樊篱,开发健康和谐的新的生命世界,并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被私有制的陈腐思想所束缚,从而形成友爱、互助、和睦、融洽和文明幸福的人间净土世界。体悟涅盘寂静之法则,就能深观缘起性空之法,不再为“我执”所迷,于顺逆诸境皆无贪、爱、取、舍之念,而心地寂静、安详、解脱。而真正的解脱必定是深人人世间,立足人群,度化众生。因而,要确立和弘扬为大众热忱的服务精神。事实上,不仅佛教,其他宗教也在发扬宗教教义思想中的积极因素,逐步剔除其消极因素,以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

  另外,相适应的双方都在为相适应做出努力。从宗教方面说,信教群众坚持爱国守法,紧定不移地执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并且按照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时代潮流。从党和政府方面说,认真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爱国统一战线政策,真正做到把信教群众看做是和自己血肉相连的基本群众,从法律和政策上切实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使全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从而开创相适应、相协调的社会环境。正是在上述相适应的现实基础上生成了“相适应”的规律。

  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的规律网络

  宗教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是一条客观规律。但它的形态却是多样的,从而构成纵横交错的规律网络。

  第一,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在存异中求同的规律。就宗教的有神论思想体系而言,它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是相异的。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能够在统一祖国、振兴中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面求得“大同”。因此,只能采取求同存异、信仰自由的方针来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以便在相协调中求得共同的发展。这就是周恩来所说的“互信不立,共信不生”。“我们要团结和照顾到各种社会力量,使大家各得其所,同心协力,建设新中国。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安定,稳步前进。”应该说,这是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在存异中求同规律的精辟概括。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求同”性表现为:一是一体性。亿万公民,他们中相当多的人,既是宗教信徒,又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二者合为一体,是“求同”性的典型形式。二是一致性。我国的宗教组织,是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爱国团体。它们已成为共产党领导下的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提出爱国爱教一致的口号,表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以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为基础的相适应,当然二者是一致的。

  第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在道德、文化上相互渗透、彼此包容的规律。宗教中的某些道德规范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某些道德要求具有可容性。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基本道德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宗教道德可以与其相互借鉴、彼此包容。如佛教提倡的“一日不作,一日不食”、“广结善缘”、“救世济人”;道教倡导的“孝敬父母”、“奉行诸善”、“广济群生”,“当行节俭”、‘‘慈恤贫穷”、“不得訾毁谤人”;基督教号召“爱众人的心”,“众人以为美的事,要留心去作”等等伦理要求,与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规范是相吻合的。

  宗教文化与我国的民族文化的关系,确实是悠久深厚、密不可分的。中国哲学中使用的许多范畴,无不渊源于佛教、道教典籍。诸如,世界、如实、实际、平等、刹那,清规戒律、大彻大悟、打成一片、因果、自觉、利他、忍辱、舍身、实体、现身说法、信仰、前因后果、真理、真谛、差别、唯心、宿命、普遍等概念。特别是“相对”、“绝对”二词,也源自于佛教经论。有些词语如“报应”、“觉悟”、“祝愿”之类,虽偶见秦汉典籍,但其广泛流行,当在佛教弘传之后。尽管当代文化是以世俗文化为主的,但是,它吸收某些宗教文化的因素也是不可避免的。

  第三,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不断扬弃的规律。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不是凝固的、僵死的,而是在时代潮流冲击下不断在扬弃中发展的。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宗教界的一些有识之士就致力于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各自成立了爱国宗教组织。在社会主义时期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害冲突,党和政府也坚决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逐渐形成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之间的良好的“相适应”关系。在这期间爱国的宗教界人士积极倡导和践行“爱教”和“爱国”可以统一的思想,并在某些宗教教义的解释不能适应新情况时,提出要“纯正信仰”,重新探讨经典与教义,逐步清除教义解释中和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种种观点,借以阐发合乎时代精神的宗教思想。

  1993年,江泽民同志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后,得到了我国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的热烈拥护,他们纷纷表示,宗教必须而且能够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他们不仅在认识上,而且在行动上不断探索如何做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要求的阐释。无可讳言,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相适应”,正是在不断扬弃不相适应的因素中得以升华、发展的。

  第四,在“引导”中自觉摒弃不适应滞障,在大目标下共存的规律。江泽民明确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且“应该相信,我们共产党人有办法、有能力,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广大宗教信徒把爱教与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做到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引导”的前提是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政治目标一致”、“根本利益一致”;“引导”的过程是为实现“相适应”而排除由于内在或外在原因引发的局部的、个别的、突发的阻碍甚至破坏相适应的滞障;“引导”的结果是在“相适应”中“大家都在社会主义旗帜下,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团结一心,共同进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共同努力。

  三、把握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规律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第一,把握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规律,有助于深入理解“相适应”的实质。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实质,说到底,是信教群众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同时也表明不信仰宗教的人们也可以同信教群众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相互合作,共同努力。这对我们民族大家庭的团结互助合作和社会主义事业是有利的。深刻认识“相适应”的实质,能使人们正确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位置。首先,在社会主义社会有机体的大系统中,宗教是一个构成要素。与其他要素相比较,它有着多方面的特殊功能。譬如,爱国宗教组织已成为党和政府与信教群众联系的纽带,而且,还具有强化民族的聚合力和国家统一的重大作用;宗教中的某些道德和戒律,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能起到某些积极的作用;我国宗教界人士开展国际友好交往,以其得天独厚的条件,有利于增进各国人民对我国的了解和友谊,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其次,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子系统,宗教又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有机系统。就其是由共同信仰、礼仪、戒规的信教群众按一定的结构形成的社会实体而言,它又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力量。它不仅对其成员的思想和行为发挥约束作用,而且在维系社会一体化和安定、和谐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再次,我国现有的宗教拥有众多的信徒,他们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人。他们中的许多人是各条战线上的先进工作者、劳模、三八红旗手;他们中的代表人物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中参政议政。这就说明,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实质上是团结广大群众的问题,必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爱国统一战线、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

  第二,把握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规律,有助于深化认识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相适应”命题,既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世纪党对宗教工作的一项基本方针。它必将推动我们更好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从而激发信教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积极性,大大增强社会主义的凝聚力。

  第三,确认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规律,有助于丰富和完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大大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而且把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提高到了一个新阶段。因此,按照“相适应”的思想指导宗教工作,正确处理一系列宗教问题,必将使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更好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这是遵循“相适应”规律的必然归宿,也是我们研究“相适应”规律必然引出的结论。

  (作者单位为河北师范大学)

  《中国宗教》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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