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界的社会保障与财务监督
宗教界的社会保障与财务监督
最近,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的两项条例给宗教界和全社会以深刻印象。一是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二是《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这两项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宗教职能部门踏踏实实推进建设和谐社会的努力,将对我国宗教的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多年以来,宗教教职人员的最低保障、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几近空白,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短板。这不仅影响了宗教界的稳定与发展,也拖了全社会人权保障的后腿。一些网站曾专门就此话题开展讨论,笔者也在一年多以前撰文,呼吁《宗教人士的健康也需要关注》(见本栏目2009年2月3日)。现在,五部门联合发文,终于扫清了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制度障碍。根据这一文件,凡是依法认定和备案的所有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院校的专职人员,都可根据不同情况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体系。毫无疑问,这将极大地解除宗教教职人员的后顾之忧。
另外可以期待的是,如此大幅度地提升宗教教职人员的福利待遇,或许还会对未依法认定和备案的教职人员的走向产生积极影响。众所周知,就宗教市场而言,总是有一些不在政府登记、但实际活跃着的宗教场所。这些被称为宗教“灰市”中的场所与人员,得到的法律保障更少。对依法认定和备案的教职人员福利待遇的提高,或许会促进更多“灰市”中的宗教场所和人士前去依法登记和备案。
最近,我国宗教工作的另外一个重要事件,是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这一办法,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包括会计制度、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和监督管理,并明确了宗教场所在财务上的法律责任。同时,“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要建立现代财务制度,除了行政层面的努力外,宗教界自身的认同以及由此而来的信仰模式的理性化,也具有重要作用。就五大宗教的具体情况而言,与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相比,佛教、道教的财务状况有时制度化程度更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和现存的信仰模式有关。很多时候,佛教、道教的居士喜欢将善款捐给自己信赖的教职人员,也就是自己推崇的高僧大德,而不是宗教场所。这就不时导引出一些故事,如某僧人圆寂后,在其床下清理出现金数百万元,甚至更多。这些钱属于谁呢?不宜界定。因此,要完善财务制度,还需要宗教界自身的自觉与提倡。就佛教界而言,可以突出佛陀“依法不依人”的本怀,在制度层面倡导居士到寺院的财务处捐款,并开收据,尽量避免将善款直接布施给个人。这样的做法既深契佛教教义,又合乎现代财务制度。否则,如果大量善款都被直接捐赠给个人,宗教场所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将很难操作。
宗教工作千头万绪,但“华山再高,顶有过路”。最近出台的这两项条例,在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宗教场所的财务制度方面,提出了实实在在的解决方法,虽然效果有待检验,但方向值得肯定。我国的宗教工作,只能一步一个脚印,逐个解决问题,最终积小胜为大胜。在沙尘暴漫天的日子里,上述两个文件让我们感受到了春天的气息。
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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