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慧法师:摄类学 第十五章 遮遣与成立
善慧法师:摄类学 第十五章 遮遣与成立
丁十 遮立(遮遣与成立)分二
戊一 成立法
戊二 遮遣法
诸法分遮立
今初
非由直接断 自所破分法
直接通达知 是为成立法
非由直接断除自所破分,而由直接通达心了知之法,是成立法之性相。
事相:如瓶 柱 色法 心识 事物 所作 声无常等。
如瓶,是成立法者. 谓瓶之成立. 是于自境直接通达心. 不须由直接断除所破分后之通达境. 仅唯自之所取即能成立. 以是缘故,称为成立法也。
谓如瓶成立法者. 即瓶之成立. 是于自直接通达心. 不须直接断除所破后之通达境. 仅唯自之所取即能成立. 以是缘故,称为成立。
而如虚空,非是成立法者,以其是由直接断除自所破分――有质碍后之所通达之境,故非是成立法也。
成立法与事物非是同义,凡是成立法皆是事物,周遍成立也,然凡是事物非皆是成立法。事物于成立法有二种,如所作与刹那瓶与柱等是成立法,而非瓶之反面之瓶,虽是事物,然非是成立法也,以是遮遣法故,是非遮也。
戊二 遮遣法 分二
己一 遮遣法
己二 明遣余 初中分二
庚一 性相
庚二 分类
遮遣由直接 断自所破分
次了知之法 如瓶之总相
今初
由直接断除自所破分,直接了知之法,是遮遣法之性相。
遮遣法,排除法,返体法,遣余法等同义。
事相:如非瓶之反面 瓶之总相 虚空 补特伽罗无我等
1、“非瓶之反面”是遮遣法者,是由直接断除自所破分――非是瓶,而直接了知非瓶之反面之法,故其是遮遣法。
2、“瓶之义共相” 是遮遣法者,是由直接断除自所破分――非是瓶,而显现生起瓶之增益分之法,故其是遮遣法。
3、“虚空” 是遮遣法者,是由直接断除自所破分――有质碍,而显现生起虚空之法,故其是遮遣法。
4、“补特伽罗无我” 是遮遣法者,是由直接断除自所破分――补特伽罗我,而显现生起补特伽罗无我之法,故其是遮遣法。
凡是常法非皆是遮遣法,以常法亦有成立法也,如瓶有,声有,为现量所缘能成,然是常法也。
皆非是自相而有,独立而成也,是须断除自所破分后之显现而成也。
庚二 分类
辛一 非遮
辛二 无遮
遮遣分二种 非遮与无遮
非遮引所余 无遮无所引
今初
由破除遮遣后,引出其余之法。
如
1 “非瓶之反面”
是由破除遮遣“非是瓶”后所引出之法。
2 胖天授白日不食,然其不瘦。
引申其晚间有食。
3 瓶之体
由遣除非瓶类等,引申出瓶之体。
瓶之总相,瓶之体等,虽是自所直接通达心,然是于彼直接断除自相成就后所通达,故彼等是遮法,彼等之所破,唯是断除自相成就分后建立之法,如是引申余法,能令了知者,是为非遮也。
辛二 无遮
由破除遮遣后,不引出其余之法。
认识自境之心,仅直接破除自境应所破分后所认知之法,而不引出其余义之法。
如 补特伽罗无我 法无我法性 兔角之无 声常之无 声常空等。
又自境名上有遮词者,如“无瓶”“无我”等,是无遮。
自境名上无遮词,然亦是无遮者,如虚空,空性。
以此无遮中,不能引出其余义或能立也。
然非是有遮词则皆为遮法,如“无量寿佛”,非是遮法,是成立法也。
分类:
1、容是无遮
于自所知所遮上容是之无遮
如 无瓶 无声,无心等,此瓶等于所知上容是有故。
2、不容是无遮
于自所知所遮上不容是之无遮
如 兔角之无 法无我补特伽罗无我
此兔角等,于所知上,不容是有故。
依哲蚌寺班钦宗,许无常是成立法,非同衮钦等许为是遮法。
己二 明遣余 分二
庚一 性相
庚二 分类
今初
能达自境心 遣自境应破
后所了知法 是为遣余相
能通达自境之心,直接遮遣自境应破分后所了知之法,是遣余之性相。
遣余与遮遣同义. 即表否定。
如:瓶之义共相 补特伽罗无我 所知常等
遣余有二种 非遮与无遮
庚二 分类 分二
辛一 无遮之遣余
辛二 非遮之遣余
今初
谓能通达自境之心,于遣除中,不引非遮与成立者,是无遮遣余之性相。
破除自境应破分后. 不引招其余义者,此与无遮同义。
事相 如:于瓶上非瓶之无 如云:无山 但遮其有。
辛二 非遮之遣余 分二
壬一 性相
壬二 分类
今初
谓能通达自境之心,于遣除中,引非遮或成立随一者,是非遮遣余之性相。
破除自境应破分后. 又引招其余义者. 此与非遮同义。
壬二 分类 分二
非遮遣余二 境自相内心
1、境自相之遣余(义之遣余)
成为自相与遣除之同分法者,是境自相遣余之性相。
遮遣自境所应遮之异类. 以后得之法. 亦即境之自相。
如:非瓶反面之瓶 常物二空之瓶等。
反转非瓶以后. 后得之瓶(此即是瓶. 但是同”瓶”不同的是. 瓶是成立. 此是遮遣. 非遮)属于事物。
2、内心遣余(觉之遣余)
成为非遮遣余及分别增益之同分法者,是内心遣余之性相。
内心遣余 分别显现境 义共相等同义。
思维中所现境相. 即印持自境思维中反转自相之后所现起者。
义共相者(总相):但存在于思维中之增益部分. 即心中现起的外境形相. 若是印持瓶之思维中. 执瓶之义共相. 则是属于成立. 此是执反转”非瓶”之义共相则属于遮遣. 有分别。
凡是二种遣余随一者,皆是遣余,周遍成立也,然凡是遣余非皆是二种遣余之一,如 常法,定有,所知等,非是二种遣余之一,然是遣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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