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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学研究:论原始戒律与中国清规的联系(果法)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4日
来源:   作者: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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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律学研究:论原始戒律与中国清规的联系(果法)

   论原始戒律与中国清规的联系

  果法

  前言

  法不孤起,赖人以弘,因缘具足,佛法兴世。释尊示现,八相成道,广纳僧俗,创建教团,宣扬圣教,悲悯济世。自鹿野苑初建三宝,僧众日渐增多,遂建立僧团,最初十二年,僧众清净,佛陀仅为无事僧说:善护于口言,自净其意志,身莫作诸恶,此三业道净,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其后,僧徒广增,恶行渐起,故释尊设戒律以摄僧,因不同的因缘,制定种种的戒条,因犯随制,时间既久,律仪亦多,由五戒十戒增加至二百五十戒。释迦牟尼佛灭度后,由优波离尊者等结集成律藏,佛教传入我国,始于东汉,迄今二千五百余年,中国之有戒律始于三国,盛于唐代,并建立了南山律宗,南山一脉,盛行于世,元代时期,律宗逐渐衰落,明代中叶,弘律大德相继而起,如莲池大师,古馨律师等继唐代道宣律祖后专弘戒律。见月祖师堪称律门巨匠,主持宝华山,制定《传戒正范》等至今佛门仍流通的诸多典籍。民国时期,律宗命悬一脉,幸而弘一大师等力挽狂澜,续南山宗,扶起即将衰亡之戒律一门。弘一大师闭关期间著《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并将戒律的弘扬发展至极,可谓一代宗师,为现代出家弟子指明了修学方向。

  一、原始戒律

  佛教三无漏学,首为戒学。戒律,梵语毗尼,尸罗,波罗提木叉。华译,调伏,善治。中国的戒律始于曹魏时期,昙摩迦罗尊者创始受戒;律典中,中国专重《四分律》。唐终南山道宣律师,以大乘之教义,释小乘之律典,乃成立此《四分》之南山律宗,此宗通大小二乘。

  (一)《四分律》《梵网经》流传

  《梵网经》被称为诸佛大乘“光明金刚宝戒”。一切众生皆有佛性,要因持戒,佛性乃见。十方三世一切诸佛,无不以此大乘宝戒为本源。释迦牟尼佛成道之始,便制此戒。故克证心地法门,直至成佛,皆以此戒为最胜因缘,此戒是十方三世诸佛之法,非佛自作。

  小乘《四分律》中讲“毗尼藏者,是佛法寿命。毗尼若住,则正法亦住”。毗尼藏,即戒律藏。戒律藏护持佛法,三乘道果,相续不断。盖以戒律为其根本。 “汝等比丘于我灭后,当尊重珍敬波罗提木叉,如暗遇明,如贫得宝。当知此则是汝等大师,如我住世,无有异也”。释迦佛入灭之际,阿难尊者也曾预言启问:世尊灭后,佛弟子以何为师?佛陀回答:以戒为师。世尊涅槃后,由大迦叶发起五百大阿罗汉尊者,于七叶窟内结集律典,其中,律藏由优波离尊者诵出。佛法东渐,戒律亦因尔传来,曹魏时期,昙摩迦罗尊者创造受戒;东晋以来, 《四分律》《五分律》《摩诃僧只律》相继译出。汉地南传律典,遂渐完备,以《四分律》最为盛行。

  唐代终南山道宣律祖判《四分律》通于大乘,故汉地出家众亦极为重视小乘戒法。

  (二)戒律分类

  1、 出家戒与在家戒

  出家戒主要指出家五戒,沙弥十戒,比丘戒、出家菩萨戒。在家戒指在家居士受持的五戒,八关斋戒,在家菩萨戒。

  此外,八关斋戒,菩萨戒属于别解脱。

  2、分科:止持、作持

  戒法中分开、遮、持、犯,止持、作持、止犯、做犯。以此判定个人持戒是否清净,是否有违犯律法之处。其意如下:

  诸恶莫作是止持;众善奉行为作持;止持为制止义,如不杀、不盗、不淫、不妄语等消极的持戒,作持是指受戒、诵戒、竭磨、布萨、结夏、解夏、安居、自恣等积极的将戒法融于个人乃至僧团的日常生活、团体活动。

  3、大乘戒与小乘戒关系

  大小二乘戒条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并不;中突,大乘戒以菩提心为根本,小乘戒以不违戒律为基。大乘仍应以小乘为基石,对于根本戒,正应与菩提心并重,否则破第一摄律仪戒,但大乘以菩提心为本,故比小乘戒更为殊胜圆满。小乘戒只求清净自身,而大乘行人愿度一切众生,故行人应使小乘与大乘菩提心并重。

  4、佛教的戒律精神

  佛陀干菩提树下悟道以后,四处游走,讲说佛法,渐渐组成僧团。早期追随佛陀学习的弟子多是善根纯厚之人,所以其时并没有戒律产生。佛陀只是勉励僧众“善护于口言,自净其志意,身莫作诸恶”。但随着佛教影响日远,僧团里人数增多,鱼龙混杂,凡圣同居,其中有一心向道、求取解脱者,也有因贪图供养而混迹僧团者。这样,僧团成分日趋复杂,不如法的事件开始出现,为护法安僧,避免世人之讥嫌,佛陀开始制定众多戒条,以约束比丘众的行为,并采纳外道的方法于每半月布萨忏悔诵戒,以维持僧团的清净与团结。这就是佛制戒律之缘起,即“随犯随制”。每条戒律的产生都有它特定的因缘,所以说:毗尼是因缘所显。佛涅槃后约百年内,佛教界曾有两次”大结集”,其缘由皆因戒律问题,而戒律之争也是因为不同地区比丘对戒法的理解不同而致。在佛陀逝世后,僧团面临着如何稳定局势、不使僧众星散的大问题。大弟子迦叶遂发起举行王舍城大会,来结集经律遗教。结集大会在王舍城外的七叶窟召开,有500位大比丘参加。阿难诵出经藏,优波离诵出律藏。佛涅槃100年后,因为戒律问题,佛教内部再次发生了严重的争论,这次辩论大会,虽以乞钱为起因,双主争辩的内容却有十项,故称为“十事非法诤”。 东方比丘认为不妨有其弹性。但耶舍一方,坚持这十项均为”非法”,从此在佛教内部分为东方系统的大众部,与西方系统的上座部(耶舍一方)。在《五分律》中记载有关于随时毗尼与随方毗尼的遗训。佛陀说:虽是我所制,余方不为清净者,不必行;虽非我所制,余方清净者,则必行之。

  5、戒律在中国的变种。

  佛教初传中土百余年间,虽有经典传译,却独缺律典。直至三国时代的曹魏嘉平年间,戒律才传人中国。僧团虽已建立传戒制度,僧人也不再仅是“剃发”、 ”染衣”,但真正对佛教戒律有回应意识是道安法师时才开始的。僧团业已成立,而维持僧团的制度却不完备,所以,戒规的建立是当时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护持僧团之清净,以规约来规范僧众,道安遂制《僧尼轨范》,开启了中国佛教史上依律法而别立僧制之先河,这为日后禅林创立《清规》打下了伏笔。道安之后,随着佛教在更大范围内的传播,佛教与中国社会诸系统的协调也在各个层面展开。为适应这一新形势的需要,佛教内部又出现了许多依据律藏而制定的僧制轨范。佛教初传中国,其所遭遇到的最大阻力或责难在理论层面上便是伦理观念,而具体呈现出的实践层面便是可闻可见的戒律样态,所以戒律的变革与异化已是历史之必然。戒律在向中国渗透传播的过程中,为了适应中国的民生实际,也进行了尽可能的革新,制戒之精神最终以中国人自己制定的僧制来规约僧团,就会经常发生修持行为与环境所在已形成尖锐矛盾。于是创意别立禅居,减少与义学、律学僧众相聚一处所产生的矛盾;且提倡“农禅并重”,解决僧团生存问题。清规的确立,使中国僧团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的僧伽生活。丛林清规的产生虽是依据当时僧团的实际理地而创制,但其本质依然是对印度戒律的继承,在护法安僧的根本精神上并无二致。清规一如戒律,戒律是佛陀为了规范僧伦,令正法久住而制定,所谓“戒住则僧住,僧住则法住”;清规之制定同样是使僧团和合,清净无争。

  佛陀亲制戒律具三个组成部分:1、制戒精神,2、指导个人修行的戒条,3、调和团体生活。在漫长的佛教发展历史长河中,律制的这个组成部分沿三条平行线发展,其中,制戒精神演变为大乘菩萨戒;指导个人修行的戒条演变成声闻戒;调和团体生活的戒条(犍度)演变成丛林清规。三者既有区别,又有内在的互动联系,相互依赖,相辅相成。

  在佛陀早期弘法生涯中(前二十年),由于僧尼居无定处,过着日中一食,树下一宿的生活。生活较为艰难,富贵子弟放弃财富和地位,出家修道,是值得赞叹的。正是由于这些真诚的弟子们精进修行,在精神境界上进步很快,内心戒行清净,外表上威仪庄严,故感得信徒的供养,逐渐有人感觉出家生活舒适,故不少人加入僧团的目的,不再是为了寻求去除烦恼,而是仅仅为了生存;随着供养越来越丰厚,对证悟境界不高的出家人来说,大量的物质供养是一种严峻的考验。佛陀因事制戒,戒律逐步被佛陀亲制出来,以确保僧人由身的清净,达到内心的清净,最终得涅槃解脱之果。因早期僧团是托钵乞食的,只有结夏安居才居住在一起,群居时间少,戒条主要是针对个人修行而制订,随着僧团中定居在同一寺院的成员比例增加,僧人与僧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僧团的财物,管理和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团体生活戒条应运而生,寺院中管理机构及责任的分工也十分必要,为使僧团内部有效协调,相应的戒条亦出现。

  当佛教传入中国后,有关集体修行的戒条逐步演变成丛林清规,佛陀住世时,一个僧伽蓝中人数并不很多,而在中国到百丈时期,禅宗寺院中可达上千人,所以制定集体清规是非常有必要的。佛陀的教法若想不随着时代政权的更变而兴亡,只能靠自给自足这一方针,故马祖道一禅师首创丛林,以安僧侣,百丈怀海禅师制订清规,率众修持,提倡“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由于这些,佛陀制定的集体修行戒条已不足适应中国特殊环境。最终,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百丈清规》应运而生。

  菩萨戒、比丘戒和丛林清规是一体的,三者同等重要,缺一部可,我们应把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二、中国丛林清规

  僧团中常说的一句话是“马祖建丛林,百丈立清规”。世人常讲:无规矩不成方圆。可见,规矩即是为世出世间一切行为乃至思想的准绳,也是为人处事,也是作一名清净佛子,成佛作祖的基准。唐代百丈禅师鉴于僧团的不断扩大,遂作《清规》以辅佐戒律,从而使僧团趋于完善。

  “清规”是中国佛教中的特定称呼,全称“丛林清规”,定指一切寺院和僧众遵循的规矩。 “丛林”原为僧众居住的地方,有了寺院后,便以后泛称寺院。禅宗寺院的僧众一般称为“清众”,针对禅院清众别定的规则称之为“清规”。戒律,泛指佛教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一)清规创始,源流及概况

  中国寺院清规创始于东晋道安法师制定的《僧尼规范》,随后有慧远大师制定《法社节度》,道宣律师制订《鸣钟轨度》,至中唐时期百丈怀海大师立禅院之制,内容主要为:尊“长老”为化主,处之“方丈”;不立佛殿,唯树法堂;学众无高下,尽入僧堂,依夏次安排;设长连床(广单通铺),挂搭道具;全院大众朝参夕聚。长老上堂升座。 “寮舍”每用首领一人管理,多人营事,各司其职,或有违犯者,依轻重杖罚或烧衣钵,逐出偏门等。这些都是禅门僧制丛林清规之始,后世称为《百丈清规》。现代丛林对于一般行事,另订有《共住规约》,如《金山江天禅寺规约》、 《高昱四寮规约》。中国之寺院僧伽蓝中以三纲(上座、寺主、维那)为主要负责人领众行持、统理大众生活上一切事务;下设东、西两序四班首八执事辅弼方丈;如:东序职事专掌全寺事务,监院、副院、副寺、典座、维那、悦众等,以现代名词来解释这些“列职”的名字,即是“职务”负责寺院大小事务,代诸师之劳;西序如首座、书记、知客、知藏等,称为“序职”,即”职称”为修行之楷模,辅振宗风之上座长老,是清众修行的榜样。后,丛林内的主要组织有四,称“四大堂口”,即禅堂、客堂、库房、衣钵寮。其中禅堂为丛林中心,客堂主内务及接待客人,库房主总务,衣钵寮为方丈和尚行事务之所。此外又有首座寮,侍者寮、云水堂等。

  (二)《百丈清规》内容特色

  目的就是规定寺院中的组织管理、日常章则:在僧团的组织制度上,规定了职务、名衔、职责。寺中最高领导者为方丈, “非崇其位,则法师不严,始奉其师为住持,而尊之曰长老,如天竺之称舍利弗,须菩提,以齿德俱尊也。”充任此职的条件是“具道眼”、道德高。主要职责为”教化主”,为僧徒表率。每日“上堂升座”,管理寺院僧众和为僧众开示讲学说法,指导全寺僧众的实践修行,其下设有十务(十职), “置十务寮舍,每用首领一人,管多人营事,令各司其局也。主管寺院日常行政事务,主饭者自为饭头,主菜者自为菜头,他皆仿此。”在纪律监察方面。或彼有所犯,集众公谇行责,即以拄杖杖之,遣逐从偏门而出者,示耻辱也。

  在日常行事方面,有职务的与一般僧众,无有高下,都居于僧堂, “所褒学众,无多少,无高下,尽入僧堂,以夏次安排。”并于僧堂中“设长连床,挂褡道具。”僧众行住坐卧须“具四威仪”, “卧必斜枕床唇。谓之带刀睡。为其坐禅既久,唯息而已。”在修禅方面,规定以修行为要: “合院大众,朝参夕聚,长者上堂升座,主事徒众,雁立侧聆。宾主问酬,激扬宗要。”在奖惩方面, “凡有犯于此规者,悉由维那检举,集众公议,令其自悔,乃至摈弃出院。”在寺院经济制度方面,规定僧众要饮食随宜,务于节俭。全体僧人均须参加劳动,自力更生,行上下均力之“普请法”,正所谓”一日不作,一日不食”。在寺院殿堂建制上,只建方丈、法堂僧堂、寮舍, “不立余殿,唯树法堂,表法超言象也。”

  我们不难发现怀海清规赋予僧团组织管理方面的特色,即:导之以德,齐之以规;分工明确,层级简单,运作有效,地位与经济的平等;民主自由。

  (三)思想和制度

  丛林为大众普熏普修之所,由此中锻造出法门龙象,僧中芬陀。故禅门臣匠来果禅师曾劝出家人发愿一生依止丛林、爱丛林、护丛林。为何?因丛林出家人多,可以通过僧团的力量完善个人修养。又,十方丛林各堂口职责分明,条例清晰,有本可依,有理可循。

  清众在寺院中免除俗务一心办道,所以丛林是成就修行人的好地方。

  (四)丛林特点

  百丈制定清规的原则是”非局大小乘,非异大小乘,当博约折中,设于制范,务其宣也”、既不是完全脱离大小乘的传统戒律,也不是完全照搬大小乘戒律,对于清规的内容,是本着务必宜于中土禅者开悟自性的增上权巧而设制立范,以期禅祖之道能灯灯相传而薪火无尽。

  然而,戒唯佛制,只有佛得圆满智能,才能识因达果到毫厘不爽,才能依法尔如是不增不减的法界因果来制定戒法,其他人都是没有这种能力制定戒法的。历史上凡是涉及到对戒律的改动时,总是伴随着僧团激烈的纷争,所以,百丈怀海禅师的清规引起一定的意见,也是很正常的。

  (五)《百丈清规》的历史与现实意义

  佛教自东汉传入中国,便开始了与中国固有思想与制度适应与融合而创新的传统。东晋道安首创僧尼规范三例,开在戒律之外别立禁约的先河,其后有支遁、慧远,乃至梁武帝造光宅寺于金陵,命法云为寺主,创立僧制,用为后范。到了中唐,马祖道一始创丛林,倡导一种农禅结合的习禅生活,其门徒散居南方偏僻山林,各自创建根据地,聚徒受禅,自给自足。而怀海师从马祖六年,其门风宗意,多有承继。怀海创制清规,正是对其师创建丛林的继承与发展,故禅宗和研究僧史的有”马祖建丛林,百丈立清规”的好评。

  就中国的僧团情形来看,即戒律与各种僧制同时应用。除佛制的戒律以外,历代王朝政权针对佛教有着各种各样的僧尼令或僧道格,历代的佛教徒亦有各色的僧制、清规。其中,戒律是来自于大小乘佛教的佛制;僧道格即是政令,是国家政府部门对僧尼等制定的政策法令,可以说是历代的宗教政策;而僧制和清规则是佛教传布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中国佛教历代高僧大德们结合本土风俗、民情、文化等具体情形,为匡正僧尼的行为,于戒律之外,另制定其他若干约束僧尼言行的僧团制度。如各地方《规约》、现行寺院管理制度,基本上,就是这四种戒律、僧道格、僧制、清规制约着中国的僧团。

  (六)戒律与丛林之联系

  禅林中以法堂代替了佛殿,所褒学众,无多少、无高下,尽入僧堂中,依夏次安排。

  在原始佛教僧团中,僧堂是指僧房与精舍。自唐、宋以后,子僧堂之中央安置圣僧像,众僧围之,周围设置坐床,是禅林中僧众日常起卧的堂舍,更是僧众坐禅办道之道场。

  禅林之中依检举、摈弃之法以安清众。对于出家众来说,检举、摈弃之法,律已有之,这可说是沿用而已。在比丘的戒律中规定,如果彼此间出现了不如律法的行为,比丘之间是要互相规劝的,由于展转相教、展转忏悔,这样佛弟子众才能得到佛法利益的增长,如果比丘知道其他比丘有犯粗罪的情形而为主覆藏不检举,这是不如法的。维那要检举, “摈令出院”,这是为了成就出家教团或于丛林修行之大众。如果不是为这一目的,假借比丘的名字、盗窃比丘的形象,蒙混过日子的人,不但自己在佛门之中造罪,还会影响出家清众的修道事业,对于这种人,只好摈弃于山门之外了。

  “或彼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众烧衣钵、道具、遣逐,从偏门而出者,示耻辱也。犯重焚衣钵,应当集众人,山藤聊示耻,驱摈出偏门。”(《景德传灯录》卷六·禅门规式)

  这一段是说明禅林中以杖打、烧道具、从偏门逐出犯规者以肃众的方法,都是惩治僧众之中的害群之马,但处理的方法却和传统律法不一样,很有一些中国化的味道,像依杖打而惩罚,这在律法之中是看不到的。

  (七)百丈清规对印度戒律精神的继承与变革。

  无论是《百丈清规》也好,还是《高旻规约》也罢。这些都是由于古印度与中国的生活习俗,地域风土上的各种不同所制。但目的都是让佛门弟子“身不放逸,心不越矩”。本来,原始佛教徒的修行方法是非禅即诵的,但佛法传人中国,寺院中的僧人很多,祖师才编辑佛经中重要经咒成为《朝暮课诵》,以便早晚二时合集全寺僧人共修。无论是佛陀制出的戒律还是祖师编辑的清规,我认为,都是要洗除我们从无始以来的污染,去除习气烦恼,复本心源,回归到清净自性之中。

  佛法肇启于西天,法水变流于东土,已两千五百多年,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变革,佛教也在改变,寺院也在发展。然而,佛陀亲制的戒律实在应当维持下去,其中相关的一些作法,如羯磨法,安居法、布萨悔过法也应该予以重视,让戒的思想与僧团羯磨的精神灌入到每位佛子的八识心田中,那样则“毗尼久住,正法久住”了,同时也会让更多的人感悟到和合僧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积极修持自身,弘扬正法。对于祖师所订的祖规芳约,可以在掌握其内在精神核心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的条件加以变通,不可死执一法,应加以圆融善巧。

  总结

  本文介绍佛教戒律,与中国寺院行事制度,从中找出其内涵与关系,促进原始印度佛教戒律与中国现代寺院管理制度紧密结合,即佛教既不偏离正法的轨道,又能适应中国现代国情与人们的思想,从而让更广泛的大众接受佛法,让更广泛的僧众维护佛法。希望引起教内外善信更多的思考,让佛教史在此翻开崭新的一页。

  参考文献:

  [1]圣严法师《戒律学纲要》。

  [2]百丈怀海禅师《百丈清规》。

  [3]见月律师《传戒正范》。

  [4]《金山规约》。

  [5]《百丈清规正义记》。

  本栏稿件来源:寒山书院重元寺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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