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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菩萨行论·阿扎仁波切讲记:第九十三天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阿扎仁波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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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菩萨行论·阿扎仁波切讲记:第九十三天

 

  壬三、破自生,分二:癸一、破主;癸二、正破自生。

  今初:

  这里主要是数论师观点。前面一再提到数论派,他们认为有一个“我”——神我,来受用外在的世界和种种情器。前面我们在提到数论时,都是在破斥这个“我”:没有一个常一自在、受用外在事物的我的存在。在这里,破的是他们所认为的、万事万物外的一切法,都是由根本自性中产生。认为根本自性中存在着万事万物,方产生这样的法。所破二者的不同,要明白。这里主要破:万事万物不是从根本自性而产生的。破这个“主”——他们认为生起万事万物的根源。

  有八个颂文。

  这一段是他们的观点:

  神我常为有情因 是数论师之所许

  所谓情尘暗三法 彼德平等而住者

  彼说是名为神我 不平等者名众生

  辩论,即是破斥对方的原立宗。原立宗,即原来的宗义思想。“原立宗数论派认为:一切所知摄为二十五谛。其中‘根本自性’、‘总’、‘主’具有常等六种特点,”根本自性、种、主,三者为一。名字不同而已,意思一样。“是种种现象的众生之因。在情(喜)、尘(忧)、暗三德平衡时的状态,称之为‘主’,”情尘暗,有些地方翻译为喜忧暗,所译名词不同,意思一样。“不平衡时的状态,则称之为‘众生’、‘现象’。”这里的众生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有情众生,乃是种种现象、所生起来的一切。不平衡的时候是“现象”,是万事万物;平衡的时候就是“主”。

  “‘根本自性’、‘总’、‘主’三者同义,是一种隐晦的所知,”主无法了知,非常微妙、微细,难以现前地明白和理解。“具备六种特点:一、是现象的造作者;”它是形形色色的果、形形色色现象的造作者。“二、是不生的常法;”是恒常的法。“三、是无分的一;”是独立体,独一的、无法分割的,仅此一个。“四、没有心识,只是种境;”之前讲过,数论派认为根本自性没有心识,“我”有心识。通过这个有心识的“我”去受用各种各样的境;根本自性只负责制造万物,供“我”享用。它本身只是一种境,没有心识。“五、遍及一切情器世界;”一切的情器世界,它都周遍、都是它的性质。“六、三德平衡。”三德——情、尘、暗三者,它的三个功德。

  “尘、暗、情三者依次是苦、舍、乐,以及嗔、愚、贪三者的异名。”也有别的名字。如果是尘,叫它苦也可,叫它嗔也可;暗,可称作舍,也可称作愚;情,可以称作乐,也可以叫做贪。只是三者不同的称呼而已。“他们认出尘具有动摇与趣入的性质;暗具有重与覆蔽的性质;情具有轻、明的性质。自性是因,现象是果。二十五谛又有:(1)是因非果;(2)是因亦是果;(3)是果非因;(4)非因非果等四种情形。”

  “如《自在黑之续》说:”《自在黑之续》是数论派论典,他们根本的依据。

  “根本自性非现象,”根本自性不是果,它只是因。

  “自性现象大等七,”自性现象就是大、慢等中间有七个,其既是因又是果。

  “我非自性非现象,”“我”既不是因也不是果。

  “余十六谛是现象。”最后的十六个只是果,不是因。

  于一法有三自性 不应理故总主无

  如是三德亦非有 彼亦各有三相故

  破曰:如你所许,色等法与无部分的独一“主体”具有尘、暗、情三种自性,是不合理的,因为“主”就不再是独一的法,若没有独一的法,多类法也不再有,这样的话,所知就成了根本没有的事物,并且,有方分与无方分是直接相违的。因此,像这种三德平衡的无分“主”是没有的,因为那样与正理相违。

  如“主”是不合理的,尘、暗、情三德各自亦非谛实成就的一,它们一一各有三种功德故。

  德等无故亦甚难 说彼声等体性有

  于诸无情衣等法 说有乐等亦不然

  若没有三种功德,三德平衡时的主也应没有,这样的话,声等各种现象也不会有,因为它们是主所变化出来的。无情识的物质衣服等上,没有自性一体的乐等功德,因为它们没有心识。

  若诸法为彼因性 诸法岂非已观竟

  衣服等被变化出的诸法,没有谛实乐等因的自性,若有谛实性,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前面不是已用正理观察过了,一切法皆是无实的吗?

  汝之因亦乐等性 衣等亦非总主生

  若如你的认为,现象布匹等的因也是乐等平衡时的“主”,这种认识是不合理的,因为从主中不会出生布匹等的果,主本身就不存在故。

  若从衣等生乐等 衣等无时乐等无

  若谓乐等是常性 终不应为所缘境

  如果从布匹等因中出生乐等果,若后来布匹等消失没有的时候,乐等平衡时的主也不会有,因为无因的话,果亦须没有。但你又不能承许主没有,因为你认为主是恒常的事物,永远存在。

  乐等平衡时的主或自性也永远不是恒常的,因为如果有的话,应被量缘到,但却总是没有被量缘到。

  若有实法显乐等 受时何故不取相

  若谓乐性转微细 粗细安乐云何分

  乐等这些现象也不是恒常实有的法,如果实有,为什么受苦时,感受不到乐呢?应能感受到,却没有感受到。

  若言:“这时虽有乐,但却是感受不到的,因为由于苦的外缘使乐变得很微细。”

  那么,乐怎么可能会有时粗大,有时微细呢?因为它是恒常的法呀!

  若谓舍粗故成细 彼粗细等性无常

  如是云何不应许 一切诸法无常性

  若粗从乐出非余 乐显明是无常性

  “乐等在舍弃微细的阶段变成粗大,又舍弃粗大的阶段变成微细,乐等微细变化就是无常的性质。这样的话,乐等平衡时的主也是无常的。同样,你为什么不承认一切法都是无常的呢?因为自性的时刻转变就可以被认为是无常的法。”

  “如果乐的粗分的性质是异于乐的其它东西,那么在粗分转变后,乐就不会变微细,一样在被感受。”乐的粗分的性质,即乐的强烈的性质。如果这种强烈的性质是另一种东西,和乐本身毫无关系。那么,在强烈转变成非常微弱的时候,乐一样会被感受。因为粗分和安乐没有关系——强烈如何变大、变小、变没有,都只是“强烈”自己的事,安乐照样会被感受到。受到苦就感受不到了?一样可以感受到。因为乐的强烈跟乐根本没有一点关系。

  “如果粗分的性质不异于乐,乐这种现象就应是无常的,因为粗分遮止时,乐亦被遮止的原故。”显明,即现象。如果这种强烈的成份和安乐是一个性质,则强烈变小时安乐也应该变小。一旦变小,安乐就是无常的。

  如果不是一个性质,强烈虽然变化,就和安乐没有关系。安乐照样被感觉到。通过这两个方面,来破斥恒常的安乐是没有的,只能是无常的。

  癸二、正破自生:

  之前是破他生,是胜论、理论派的观点;自生,就是因中有果——在因位上就有果的成分,是数论师这样认为。

  若计因时所无法 果悉不生本无故

  显明本无今始生 虽非汝许性安住

  “数论师认为:‘若要想生起某法,在其因位时就应有,如果某法在因位上没有,是不能被新生起的,因为在因位时无故。’”要生起一个法,果在因上面一定存在,不存在便生不起来。

  “问:‘依你宗的说法,比如苗芽,生起苗芽是什么意思呢?’”那么,种子生长出苗芽,生长是什么意思呢?

  “数论师答:‘在种子的因位时,虽有苗芽的自性,但不明显,由它缘令其明显,即可以说苗芽生起来了。’”当植物处于种子的状态时,看不到苗芽;虽然看不到,但还是存在。水、温度等外缘,让在因位上本来便存在的苗芽的自性,在我们面前清楚地显现。本来就有,只是在因位不明显。

  对方的观点我们应该搞清楚:生长起来,乃是它本来不明显,我们看不到。通过外缘让它明显出来,令人看到。即,因位上有果的存在。这一点我方是不承认的:佛教认为在因位不可能有果的存在。

  下面是进一步回答他:

  “你也承认在因位时没有明显的苗芽,是后来才生起的,虽然你表面上不承认新生起一种在因位时没有的果,实际上你是承认的,仅仅是不承认它的名字罢了。”本来在因位没有这个事物,乃是因缘聚合令它生起来的而已。并不是说,在因位上就有。对方你也是承认的,只是在文字上没有说明而已。

  若因果性不异住 食粥当成食不净

  “如果,果以自性不异的方式决定住于因位元上,”倘若果和因自性完全一样,在因上就有果存在,“那么,吃饭时就成了吃不净的东西,因为因位时饭的自性与果位时不净的自性完全一样,没有差别。”果的自性和因的自性完全一样,就有很多的过失产生。

  亦复当以棉衣价 贸棉种子覆其身

  “另外,应用买棉衣的钱购买棉花的种子来穿,因为你认为棉衣的自性与棉花种子的自性完全一样,没有差别。”

  就有诸如此类的过失。

  若世愚夫不达此 汝师见因果同时

  彼所安立汝亦知 云何世人不达此

  “如果说:‘世间人由于愚痴的原因,看不到因位时有果,自然不会穿棉花的种子。’”

  “那么,你的导师迦毗罗等了知了因位时有果这个道理,”迦毗罗即黄头仙人,开创数论派者。“而自认为一切智,他们安立的这些思想,你这位随行者也应认可这些道理,这样的话,你在吃饭时就成了吃不净的东西。”

  “就像你这样的人,作为迦毗罗等的追随者——有些世间人也应了知因中有果的道理,为什么看不到因中有果呢?他们也承认你的宗派中那样的说法呀!”未曾学习你们教理者,看不到因中有果;你等作为数论派导师的追随者,理应看到才对啊。

  若世所见非量性 世见显现亦非实

  “如果说:‘世人的知见是不能作为正量的,所以不能通达因中有果。’”世人的见解是不准确的,所以不能通达因中有果。

  “那么,世间人所看到的苗芽等现象也成了不实在的东西,因为世人的知见不是正量呀!”既然你们认为世间人的知见不是正量,那么所看到的苗芽等各种现象也是不实在的东西。一方面说世间人的知见有问题,另一方面又承认他们认识的事物是正确的,是为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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