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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史概说:第十一章 五代的佛教 第二节 周世宗废佛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3日
来源:   作者:野村耀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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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史概说:第十一章 五代的佛教 第二节 周世宗废佛

  从天成二年的禁令,可以见到佛教教团的堕落,并且不知反省。为建设清明而新兴的国家,英迈的周世宗,便踏袭着太祖削减寺院的政策,于显德二年(西元九五五年)六月七日,果断地彻底推行他的整肃令,其内容大致如下:

  (一)

  没有敕额的寺院,一律废毁。

  (二)

  县城内若无敕额之寺院者,则于应该废毁寺院中的最大者,僧尼各保留一所。

  (三)

  不许创建寺院及兰若,违反之僧尼,课以严刑,并令还俗。

  (四)

  节度使及刺史,亦不得奏请新建寺院和设立戒坛。

  (五)

  严禁私下剃发出家。志愿出家者,须得父母祖父母之许可,已故者,则应取得同居之伯叔兄长的许可。并予适龄之经典考试:男子十五岁以上,经文百纸谙诵,五百纸读诵;女子十三岁以上,经文七十纸谙诵,三百纸读诵。然后始获许可。

  (六)

  必须于国家公认的戒坛受戒,除了两京、大名府、京兆府、青州府的戒坛,一律无效。

  (七)

  合乎剃头受戒的条件者,由祠部颁给度牒,始可剃头受戒。

  (八)

  父母祖父母健在的男子,若无其他儿孙侍养之者,不许出家。

  (九)

  因犯罪而受刑罚的,背弃父母祖父母而逃亡的,以及奴婢、奸人、间谍、逃走中的盗贼等,不得剃头出家;若有寺院隐藏之者,师主、负责的僧尼,以及邻房的同住僧,一律逮捕。地方官如不觉察,亦同罪。

  (一○)

  出家人愿还俗者,视其才能而予登用为官吏或军人。其他如舍身、烧臂、燃指等损坏自己身体,不为中国风俗所许的修行方法,也予严禁。并且规定,每年制造僧尼籍。

  周世宗也参照唐朝的佛教制度,但从这些禁令的条文中,也可窥见流行于当时社会中的佛教,是怎样的一种状态。在此,我们必须注意的是,以前的废佛君主,无不含有宗教偏见的因素,周世宗的废佛,却是纯然出之以政治上的见地。结果,废毁了寺院三万零三十六座,保留了二千七百座,登录的合格僧尼,尚达六万一千人之多。在缺铜的景况下,搜集了铜质的佛像和钟磬之类,被改铸成周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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