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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历史文化研究:深洪武、永乐年间对僧团的全面整顿(白文固)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4日
来源:   作者:白文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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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历史文化研究:深洪武、永乐年间对僧团的全面整顿(白文固)

  [西宁]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96-101页

  【作者简介】白文固,青海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青海 西宁 810008)

  【内容提要】明初,针对元代佛教的诸多流弊,对社会僧团进行了多方面整顿,诸如:改革度牒颁出办法,严格剃度,淘汰僧尼,严肃戒律,裁并寺院等。经过整顿,元代以来佛教内部出现的严重颓靡之风大为改观。洪武后期还进行过“清教”。所谓清教,不过是一场清肃僧徒中“胡党”的政治运动,与整顿佛教的既定方针迥异,不能混为一谈。

  【关 键 词】永乐|洪武|僧团|整顿|清教|胡党

  明初,对社会僧团的整顿,是针对元代佛教的诸多流弊而开展的。蒙古统治者狂热崇佛及滥发度牒、剃度无禁的结果,导致社会僧侣队伍的膨胀和整体素质的低劣,僧团内部戒律不肃,僧俗不分,僧人官僚化、贵族化、腐败化倾向严重。对此,游方僧出身的朱元璋自然会有更深刻的认识,登上皇位后,他便开始对佛教进行全面整顿。

  洪武、永乐间对佛教的整顿是多方面的,综合起来讲,主要有:改革度牒颁出办法,严格剃度,淘汰僧尼,整齐法事仪规,严肃僧尼戒律,裁并寺院等。至于洪武后期的清教活动,那不过是一场清理僧徒中所谓“胡党”的政治运动,与整顿佛教性质迥异,应该别作理论。下面我们就这些问题逐次予以讨论。

  一、实行普给度牒办法,严格剃度制度

  明初以来,即废去前朝的纳赀给牒办法,实行免费给牒制度,自此僧尼获取度牒不再有出资之忧,加上社会人口的增多,要求剃度出家的人数呈激增趋势。如洪武五年(1372)八月,诏罢僧道免了钱,敕令免费颁给僧道度牒,到洪武六年(1373)八月,已发出僧道度牒96000余道,以后还有增加。面对这种严重情况,明政府略加限制,规定每年新度僧限以万人为额,但实际得到剃度的人数往往超过这个数。洪武十七年(1384),礼部尚书赵瑁曾说,自洪武十五年(1382)“设置僧道二司,未及三年,天下(剃度)僧尼已二万九百五十四人,今来者益多,其实假此以避差役。请三年一次出给度牒,且严加考试,庶革其弊。”(注:[清]龙文彬.明会要•卷三九•职官十一•僧道录司[M].北京:中华书局,1956.)赵瑁的建议被明统治者所采纳,并从三个方面着手限制剃度过热的世风:

  其一,做到出给度牒有节。当初规定每二年一给度牒,至洪武二十四年(1391)再做修正,限三年一给度牒,并规定凡僧道,府不得过40人,州30人,县20人。今考,洪武后期直隶及十三布政使司共领有府128,州194,县1152。(注:[明]申时行.明会典•卷一五、一六[M].万有文库本.)另外还有些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不计入内。依此计算,当时天下额设僧道仅3.4万人。不过,今据其他资料估计,洪武永乐时期,天下僧尼人数虽可称精简,但不会少于10万,(注:[清]龙文彬.明会要•卷三九•职官十一•僧道录司[M].北京:中华书局,1956.)所以明太祖做出的府不得超过40人,州30人,县20人的规定,只是一个写在纸上的理想限定数目,实际上从来没有达到过。

  其二,严格经业测试。明代承袭唐宋试经剃度办法,规定天下沙门讲习《心经》、《金刚》、《楞伽》三经。凡童行请给度牒,必须由各地僧司主持考试经业,考试及格者,申送到祠部,具奏出给度牒;不通经业者淘汰为民。宣德元年(1426),由于各地呈上请给度牒的童行太多,便严格考试程序,谕令礼部要僧录司先行审查筛选,然后由“礼部同翰林院官、礼科给事中及僧道官考试”(注:[明]俞汝楫.礼部志稿•卷三四•祠祭司职掌•僧道给度[M].四库全书本.),能通经业者允准给度牒。

  其三,严格剃度,打击私度。与以往各朝相比,明代对出家者的年龄限制更多。洪武二十年(1387)规定,男子年20以上不许出家为僧,女子年40以下不许为尼。特别不许收蓄民间幼儿为僧童,若有违犯者,相涉僧尼及儿童父母皆坐以罪,甚至规定要对犯科“首僧凌迟处死,儿童父母迁发化外”(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M].中国佛寺志本.)。若男子年20以下,14以上愿为僧者,须经父母准许,邻里结保,报告有关官署具奏取旨后,方许系童行籍帐从师受业,但系籍童行只能以俗名称呼,不得取法名。系童行籍满三年或五年者,要赴京参加考试,通经业者可取法名、颁给度牒、受戒为僧,不通经业者杖为民。若民童父母不愿意或家有祖父母、父母年迈而无其他子孙赡养者,不许入寺为僧。先曾出家而中途还俗者,或有作奸犯科被黥面之人,不许入寺,住持私自允留要治罪。洪武二十一年(1388),又诏令僧录司行文天下,凡民年20以上申请出家者,全发往乌蛮、曲靖等处自耕自食。看得出,这些对出家者在年龄、身份方面的限制,无不与明初生息训养、发展经济的政策戚戚相关,规定男子年20以上不许出家为僧,主要是为了保证有足够的承担差役的丁口;女子年40以下不许出家为尼,主要是为了保证社会的适龄生育人口。

  在严格给牒办法及剃度制度的同时,又以严刑重典打击私度。《明律》规定“凡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给度牒,及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个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注:[明]申时行.明会典•卷一六三•律例四•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M].万有文库本.)。在具体执行中,明政府经常以“家迁化外”的手段惩治私度,如永乐六年(1408),诏令“军民子弟僮奴,自削发为僧者,并其父兄送京师,发五台山做工,毕日就北京为民种田及卢龙牧马。寺主僧擅容留者,亦发北京为民种田”(注:[明]申时行.明会典•卷一○四•僧道[M].万有文库本.)。所称“就北京为民种田”者,实质上是明初“发口外为民”的具体体现,属流刑范畴。这一规定与明初对北京一带的开发有关。洪武四年(1371),徐达移沙漠遗民3.2万多户屯田于北平府管内各地,即在今大兴、宛平、通州等县置民屯254屯,因为劳动人手不足,常有发罪徒到北平屯种的记载。(注:明太祖实录•卷六三[M].洪武十七年秋七月丙辰条.)所称发“卢龙牧马”者,反映的是明初的马政。洪武三十年(1397),设北平行太仆寺,北平行太仆寺在永平府卢龙县境设有马苑,一马苑有圉长二人,率50夫,每夫牧马10匹。永乐令的精神就是将私度人犯发马苑权充牧夫。除此,还有将私度僧发戍其他“化外”地区的记载,如永乐五年(1407),南直隶、浙江等府州有“军民子弟私披剃为僧、赴京请度牒者千八百余人”,明成祖为之发出龙吟,“命付兵部编军籍,发戍辽东,甘肃”(注:[清]龙文彬.明会要•卷三九•职官十一•僧道录司[M].北京:中华书局,1956.)。

  二、编订周知板册,强化僧籍管理

  明初,除以严刑峻法打击私度外,又制订出一些重要的宗教政令及僧尼籍帐簿册,防止私度,清查伪冒私度僧尼。其主要体现在僧道寺观文册及周知板册的编订上。早在洪武十四年(1381),明政府曾设计过即将开设的僧道录司的职责之一是定期供报僧道及寺观文册,其具体要求事项和做法是:“各府州县寺观僧道并从僧录司道录司取勘置文册,须要开写某僧某道姓名、年甲,某布政司某府某州某县籍,某年于某寺观出家,受业某师,先为行童几载,至某年某施主披剃簪戴,某年给受度牒,逐一开报。供报各处有额寺观,须要明白开写本寺本观始于何朝,何僧何道启建或何善人施舍。”(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M].中国佛寺志本.)虽然囿于文献记载的匮乏,我们已无法考知明代僧录司编制供报僧道文册的具体情况,但我们知道明太祖在政治性格上是一个说一不二、雷厉风行的人,由此推测,明之僧道寺观文册编订制度曾实行过。这种文册逐渐完善、改进,至洪武二十五年(1392)便颁行了周知板册,周知板册又称“周知册”、“周知文册”,是登录持有度牒僧尼的名籍册。据顾炎武说,其创行的背景是当时“京师百福寺隐囚徒逋卒,往往易名姓为僧,游食四方,无以验其真伪”(注:[清].顾炎武.日知录之余.卷三.禁僧[M].风雨楼丛书.)。其实,从内容看,周知板册所登记事项大体与唐宋僧尼供帐要求事项一致,故可以认为周知册的出现是唐宋以来僧尼籍帐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周知板册所登记各项又与明之黄册填报要求有对应关系,故亦可以认为周知板册是行诸僧团中的黄册,它是明代僧籍制度严格的历史产物。

  周知册的编制原则是居寺者俱要挂籍,凡天下僧尼均要于原出家地和出家寺登记入册,不许在挂搭处(临时居寺)入籍,造册起间各寺院不得放僧云游或容留游方僧。其用意很清楚,就是设法堵塞私度僧徒或隐囚罪犯隐匿遁逃的一切通道。其具体的编制办法是“自在京及在外府、州、县寺院僧名以次编之。其年甲、姓名、字行及始为僧年月与所授度牒字号俱载于僧名之下。既成,颁示天下僧寺,凡游方行脚至者,以册验之。其不同者,许获送有司械至京师治之重罪,容隐者罪之”(注:[清].顾炎武.日知录之余.卷三.禁僧[M].风雨楼丛书.)。

  有的学者认为,原来设计的僧道寺观文册就是后来的周知板册,但我们仔细研究,认为二者是有区别的。首先,从编订目的看,僧道寺观文册编制是“供报”,即通过文册编订,给中央政府提供一个了解各地僧道、寺观情况的档案依据,所以这种文册与唐宋时期的僧道名籍供帐并无二致。而周知板册则不同,它是“周知”,即通过板册编订,给地方寺观提供一个查验、捉拿伪冒私度僧尼的文字依据。其次,从编订程序上说,僧道寺观文册由僧录司督责地方各级僧司编订,层层汇综呈上,供报中央即可,它仅仅有一个自下而上的编订程序。而周知板册不仅有一个自下而上的编订程序,而且有一个编成后“刊布寺院,互相周知”(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M].中国佛寺志本.)的自上而下的颁示程序。所以,可以认为前行的僧道寺观文册与后来的周知板册是有区别的,周知板册是前行文册完善、周详、发展变化的结果。

  周知板册的编订与度牒的管理办法是相配套的,板册登录的僧尼均属持有真实度牒的僧尼,册中所登记事项大体与度牒一致,当初度牒颁出严格,这为周知板册的编订提供了条件。相反,通过编制周知板册,也可查验度牒真伪,清理僧团队伍。洪武、永乐间世风肃清,政令严峻,周知板册编订循制及时,它为加强僧籍管理、打击私度起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后来度牒管理制度日久旷废,周知板册因执行手续太烦也停止编订,社会上冒籍私度为僧的现象日趋严重。正统元年(1436),行在礼部尚书胡 曾说:迩来洪武禁令废弛,度牒管理混乱,“有亡殁遗留度牒未经销毁为他人有者,有逃匿军民及囚犯伪造者,有盗卖影射及私自簪剃者,奸弊百端,真伪莫辨”(注:明英宗实录•卷二三[M].正统元年冬十月甲戌条.)。他建议仍循洪武旧制,编订周知板册以防止冒名私度现象。然而当时僧道录司的统辖力既衰,要想编制真实可信的僧籍册已不可能。特别是景泰、成化间,滥行卖度以为赈济,度牒管理十分混乱。而度牒颁出办法的伪滥使周知板册失去了编订的基础,明代创行的周知板册制度最终废止了。

  迨至万历初,为治理编民私度为僧以逃避差役的严重问题,便比照俗民保甲法,创行了寺院油牌制度。即规定每一寺院门外悬一油漆木牌,登记清楚寺院住持、居寺僧尼人数、法名、年龄、体貌特征及俗家籍贯等,地方官可随时到寺稽查,若发现实际情况与油牌所录不符,便可审查甚至捉拿问罪。看得出,这一做法是明代保甲制度在佛教管理体制中的具体反映,但随着明代户籍制度的旷废,油牌制度行之不久便罢废了。

  在编制僧籍的同时,又编制寺院清册,洪武二十五年(1392),明政府行文天下,要各地对寺观庵院编号造册,汇呈礼部,名之寺院清册,即寺院花册,但其文式已不可考。

  三、严肃僧尼戒律,禁止僧俗杂处

  洪武十六年(1383),明太祖诏令僧录司对瑜伽、显、密法事仪式及诸真言密咒尽行考校,订为成规。颁行天下寺院遵行。又令各寺院住持督率僧众按成规仪式学习演练,定期考核,若僧尼对真言密咒不能省解记诵或对法事仪规演练不熟者,要废为庶民。

  明初,佛教僧团受元代风气影响,僧尼戒律不肃,僧俗不分现象严重。针对僧徒居家娶妻蓄子的情况,明太祖加以革新,诏令僧徒“有妻室愿还俗者听,愿弃离(妻、子)者听”(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M].中国佛寺志本.)。看得出,他对以往的违犯戒规行为,采取了比较温和的处理办法。但对以后类似的犯戒行为,则采取严厉的打击态度,诏令以后僧尼“敢有不入丛林,仍前私有眷属,潜在民间,被人告发到官或官府拿住,必枭首以示众,容隐窝藏者流三千里”(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M].中国佛寺志本.)。进而榜示天下:“僧有妻室者,许诸人捶辱之,更索取钞五十锭,如无钞者,打死勿论”。遇见有妻室僧人,“许里甲邻人擒拿赴官,循私容隐不拿者,发边远充军”(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M].中国佛寺志本.)。看得出明太祖的主导思想是“万恶淫为首”,故他对僧徒中的破淫戒行为采取了极为严厉的打击办法。另外,对僧人中的其他犯戒事,则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发化外充军”、驱逐出寺、居寺带铁牌充役等做法予以处治。经过一个时期矫枉过正的整顿,寺规僧戒为之肃清。

  曾做过游方僧的朱元璋,自然比他人更了解僧俗杂处而引出的种种犯戒行为,故他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通令全国,禁止僧俗混淆,规定僧人诵经仪式和施主布施金额,张榜公布于佛寺,令寺院上下知晓,称之为申明佛教榜册。接之,又对僧人云游做出多种限制,规定游方僧必须自备道里盘费,云游途中或住寺院,或栖于山林洞穴,不许止宿俗家民宅。后来又令僧录司筹划,在江东驿、江淮驿两处择地筑成寺院,以方便南北往来游方僧徒居住。

  鉴于历史上官僧勾结、作奸犯科的教训,又规定僧徒要居寺静心诵经禅修,不得交结官府,“凡住持并一切散僧,敢有交结官府,说俗为朋者,治以重罪。”(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M].中国佛寺志本.)

  四、拆并部分寺观,严禁私创寺院庵堂

  自隋唐以来,民间私创寺院及私度为僧事,一直是一种屡禁不绝的社会现象,也是官府法令打击的主要着眼点。明政府在打击私度的同时,对天下寺院庵堂进行了一系列整顿。早在洪武五年(1372),就曾下令把南京天禧、能仁二寺的什物及僧众并入蒋山寺,这是明政府归并寺院的最早史例。洪武二十四年(1391),明太祖下令整顿释道二教。整顿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归并天下寺观。按当初的规定,各府、州、县只保留大寺一处,僧众要集中居住,凡有僧“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人以下者听令归并”(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M].中国佛寺志本.)。据文献记载可知,唐宋元时期,天下寺院少则5300余所,多则达4.2万余所,但大多是一寺仅有数僧的小寺,试想,明太祖归并寺观的政策如果认真执行下去,天下额设寺院不满2000,将会有七八千座佛寺被拆毁,这不仅将给佛教僧众的生活造成诸多人为的实际困难,而且会在佛教内部引起很大的混乱。故令出不久,又作了变通性修正,诏令“天下僧道有创立庵堂寺观,非旧额者悉毁之”。延至洪武二十五年(1392),再次申令,“凡历代以来及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观有名额者,不必归并,新创者归并如旧”(注:[明]申时行.明会典•卷一○四•僧道[M].万有文库本.)。可能各地官府和差往各地执行督责拆并寺院的僧官在工作中出现过激或偏差,故明太祖曾特令僧录司说:“各处差去清理佛教僧,多又(有)不停当,凭僧录司好生省会与他,若要将寺宇完全有僧去处拆毁了的,差他改正了。体察出来不饶”。(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M].中国佛寺志本.)这样,一些原本要归并拆毁的寺院又侥幸被保存下来。到底如何估量这次归并寺院的实际效果呢?从明太祖修订后的令文及我们接触到的有关佛寺建筑历史资料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两点认识:其一,在洪武后期的整顿佛教活动中,实际上没有完全做到各府、州、县只保留一所宽大寺院的规定,从明清方志中见到,在洪武、永乐间一州一府数寺并存的情况较为普遍,特别是在一些历史上佛寺相对集中的地区更是如此。据《大清一统志》所知,顺天府就存有法源寺、岫云寺(潭柘)、云居寺、佑圣教寺等10所寺院;杭州府更存有云林寺(灵隐)、海会寺、上中下三天竺寺、兴圣万寿寺等31所寺院;应天府亦存有灵谷寺、同泰寺、爱敬寺、栖霞寺等16所寺院。其二,在整顿活动中确实有不少寺院宫观被毁并了。特别是一些新创的无额寺院或少僧居住寺院可能被尽数拆毁了。翻开明清方志,这方面的资料俯拾即是,如平阳府善惠寺,“明初并慈化院入焉”;平阳府延庆观,“明洪武间并通元、清华、仙游、楼贞、临溪、龙泉,清泉七观入焉”(注:[嘉庆].大清一统志•卷一三八•山西统部•平阳府•寺观[M].)。又如代州延福寺,“明洪武时并文殊、三圣二寺入焉”(注:[嘉庆].大清一统志•卷一五一•山西统部•代州•寺观[M].)。再如太原府太山寺,“洪武二十四年并观音、童子五寺入焉”;太原府六福寺,“并寿圣、圆照、吉祥诸寺入焉”(注:[明].高汝行.嘉靖太原县志•卷一•寺观[M].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选刊本.)。窥一斑而知全豹,从这些个例中推知洪武时期拆并的寺院确实不少。

  从永乐朝伊始,不再见有毁并寺院的政令,但不许私筑庵院的祖训一直被各代帝王恪守着。私创寺观庵院的行为,一直遭到国家法律的打击。如永乐十五年(1417),诏令“禁僧尼私创庵院”;正德十六年(1521)再诏令,“今后有私创庵院寺观,私度僧、道、尼姑、女冠者,拿问治罪”(注:[明]申时行.明会典•卷一○四•僧道[M].万有文库本.)。明律也规定,凡寺观庵院“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注:[明]申时行.明会典•卷一六三•律例四•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M].万有文库本.)。对僧人俗民私造寺观的行为,始终采取打击办法,如明代四大高僧之一的憨山,曾于万历二十三年(1595)坐私造寺院罪,被发配广东雷州充军,十余年始归。这里讲严禁私创寺观,仅是指要禁止未得国家准许而擅自筑寺的犯禁行为,并不是完全根绝创立新寺的可能,实际上在洪武、永乐间,各地都有一些新寺出现,如北直隶永平府在明初曾筑隆教寺,保定府也建了大觉、法云、宝安等僧寺。南直隶之应天府在洪武时新建有清凉、天界寺,永乐十年(1412)又筑报恩寺,因为工程浩大,工期拖延达六年之久方竣工。特别是成化时期,滥行卖度使得僧尼人数激增,随之新筑的佛寺也增多。如当时的北京城内外常有朝臣、宦者借名创建新寺,成化十七年(1481)以前,其地已有敕额寺院673所,此后又新筑佛寺多所,随之出现了“西山等处(寺观)相望不绝”的严重状况,礼部尚书周洪谟为之惊叹说:北京一带“自古佛寺之多,未有过于此时者”(注:[明]俞汝楫.礼部志稿•卷七四[M].周洪谟.星变陈言九事疏.)。

  经过整顿,元代以来,僧团内部出现的不持戒,不读经的颓靡之风大为改观,僧人研习佛经,修持戒行的风气日炽,名匠辈出,继明初的宗泐、来复、道衍、溥洽之后,又有绍琦、慧经、雪浪、明河、万金,皆负盛名。特别是神宗万历时期,又形成佛教的复兴气象,出现了云栖袾宏、紫柏真可、憨山德清、藕益智旭,号称明末四高僧。这种局面,与明政府对佛教的整顿不无关系。

  五、颁行《清教录》,捕杀僧徒中的“逆党”

  洪武二十四年(1391),明政府曾颁行过《清教录》。朱元璋的清教活动乃是明初的一个重大事件,对之明代的重要文献《明会典》、《国榷》、《金陵梵刹志》等均有史纲性记载,但具体内容俱不详。惟见《明太祖实录》卷209云:

  洪武二十四年六月丁已,命礼部清理释道二教,敕曰:“佛本中国异教也,自汉明帝有金人入梦,其法始自西域,而至当是时民皆崇敬,其后有去须发出家者,有以儿童出家者。其所修行,则去色相,绝嗜欲,洁身以为善。道教始于老子,以至汉,张道陵能以异术役召鬼神,御灾捍患,其道益彰。故二教历世久不磨灭者以此。今之学佛者曰禅、曰讲、曰瑜伽,学道者曰正一、曰全真,皆不循本俗,污教败行,为害甚大。自今天下僧道,凡各府州县寺观虽多,但存其宽大可容众者一所,并而居之;毋杂处于外,与民相混,违者治以重罪;亲故相隐者流,愿还俗者听。其佛经番译已定者,不许增减词语;道士设斋,亦不许拜奏青词。为孝子慈孙演诵经典报祖父母者,各遵颁降科仪,毋妄立条章,多索民财。及民有仿瑜伽教称为善友、假张真人名私造符箓者,皆治以重罪。

  若只依《明太祖实录》的记载,我们不难发现《清教录》的主要精神应有五点,即:一、拆并府州县寺观,僧道集中居住;二、禁止僧道杂处于外,与民相混;三、已翻译出的佛经不得增减词语,道士设斋不许拜奏青词;四、僧道为民众设经忏道场要各依颁降科仪,不得妄立条章,多索民财;五、民间有信瑜伽教妄称善友或假张真人私造符箓者,皆科以重罪。因受《明实录》的误导,数十年中,研究明代宗教史的学者,大多认为《清教录》所订各条,并不是洪武后期创行的,而只是对洪武前期旧令的重申。洪武后期的清教活动,仅是洪武前期整顿社会僧团诸多政策的继续和发展。故而,进一步将“清教”与“整顿佛教”相混同,甚至,把明初整顿佛教活动名曰“清教”。

  长期以来,笔者对上述观点一向取苟同态度,很少产生过疑惑。可近读明末清初大学者钱谦益《牧斋初学集》,始觉得《明实录》的记载及史学界的传统意见值得商榷了。钱著卷八六《跋清教录》云:

  《清教录》条例:僧徒爰书交结胡惟庸谋反者六十四人,以智聪为首,宗泐、来复皆智聪供出逮问者也。宗泐往西天取经,其自招与智聪原招迥异。宗泐之自招以为惟庸以赃钞事,文致大辟;又因西番之行,绝其车马,欲陷之死地,不得已而从之。智聪则以为惟庸与宗泐合谋,故以赃钞诬奏,遣之西行也。果尔,宗泐之罪自应与惟庸同科,圣祖何以特从宽政著作散僧耶?岂季潭之律行素见信于圣祖,知其非妄语抵谩者故,终得免死耶?汪广洋贬死海南在洪武三十二年十二月(按:《四部丛刊•牧斋初学集》是文年代有误,汪贬死于洪武十二年),去惟庸之诛才一月耳,智聪招辞:“惟庸于十一年已云,如今汪丞相无了,中书省惟我一人”。以此推之,则智聪之招未可尽信也。闻《清教录》刻成,圣祖旋命庋藏,其版不令广布,今从南京礼部库中抄得,内阁书籍中亦无之。

  又按:《清教录》复见心招辞,本丰城县西王氏子,祝发行脚至天界寺,除授僧录司左觉义,钦发凤阳府槎芽山圆通院修寺住。洪武二十四年,山西太原府捕获胡党僧智聪,供称胡丞相谋举事时,随泐季潭长老及复见心等往来胡府,复见心坐凌迟死,时年七十三岁。泐季潭钦蒙免死,著做散僧。野史称:复见心应制诗有“殊域”字,触上怒,赐死。遂立化于阶下,不根甚矣。

  虽然钱氏没有著录《清教录》的具体内容,但从他所撰跋文看出,洪武二十四年颁出的《清教录》并非如《明太祖实录》中所载,要拆并寺观,禁止僧徒与俗民杂处,禁止僧道借经忏道场多索民财等。而是再兴胡党狱,捕杀惩罚与胡惟庸有交结的僧人六十四人,当时的高僧智聪、来复等成为朱元璋暴戾性格的冤鬼,宗泐也遭受了极大的苦难。《清教录》名为“清教”,实为“清党”。

  事情是这样的,虽然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以“谋不轨”罪名捕杀胡惟庸,但“胡党案”并未结束,清查追捕胡党便长期成为悬在文武大臣及方外人士头上的一把魔剑,朱元璋随意擎起这把剑而将那些假设的“敌人”给予肉体消灭。洪武十九年(1386),由林贤狱牵出胡惟庸通倭事;洪武二十一年(1388),再从战争俘虏封绩供词中牵出李善长、陆仲亨、唐胜宗等一批朝廷重臣,皆坐胡党被杀。至此朱元璋还不敛怒颜,下令在朝野肃清逆党。各级官府掀动冤狱,酷刑逼供,株连滥杀者达三万余人。接之,明廷为《昭示奸党录》,布告天下,株连蔓引,迄数年未靖。推测《清教录》就是在乱诛胡党的大冤狱背景下出笼的,甚至它是作为《昭示奸党录》的补充文件出台的。可能朱元璋自己也觉察到宗泐、来复等僧人的冤情及“清教”运动的失误,才在《清教录》刻成后,旋命将刻版妥为保藏,不令广行,甚至内阁书籍中也不载《清教录》内容。

  陈述到这里,应该说《清教录》颁出的背景,所涉及内容及明清文献中皆不载其文的原因,都该清楚了。所留的疑惑只是如何解释《明太祖实录》记载与《牧斋初学集》跋文间的差异问题,也就是如何把握他们的真伪问题。从上引钱氏跋文可知,钱谦益曾就《清教录》内容作过一定的考证,且因内阁书籍中未见到著录,只得在南京礼部档案中抄录了原文。揆其情理,钱说不虚妄,是可信的。至于《明太祖实录》,其先后修订过三次:第一次为建文时方孝儒主持修撰;第二次为永乐时,由李景隆等修,并由熟悉明初事迹的刘辰参加编修;第三次第永乐时,由姚广孝、夏原吉等人主持重修。永乐时两次重修的结果,将认为有碍统治者的地方悉加裁革,因而多有失实之处。故我们推测,《明太祖实录》中的那段《清教录》文字,可能就是永乐重修后失实的结果。上述认识并非完全出于臆说,我们对阅《金陵梵刹志•钦录集》的文字,知道《明太祖实录》有关《清教录》的条款皆出于《申明佛教榜册》,其中:禁止僧道杂处于外或与民相混一条,与洪武二十四年六月一日朱元璋的圣旨精神相一致;拆并寺院一条,是洪武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明太祖对僧录司官员钦旨的摘录;不许僧道借设经忏而索诈民财一条,系《申明佛教榜册》相关规定的压缩字句。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明太祖实录》所载《清教录》的相关规定,原来多录自《申明佛教榜册》,即永乐重修《明太祖实录》时,采取了移花接木手法,将《申明佛教榜册》内容移作《清教录》内容,这样清教活动的性质便由原来的“清胡党”变成了整顿佛教,由政治行为变成了文化行为,使之与明初的宗教政策接了轨,从而掩盖了暴戾君主残酷迫害僧人的一段史实。但经过清教活动的打击,僧人奔走朱门,交结权贵的世风有所收敛,这应该是清教活动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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